男子离婚18年后又要求分割财产被顶格处罚

2021-09-05 08:48
文萃报·周五版 2021年31期
关键词:一审判决顶格审理

1983年,王大拿(男)与刘小花(女)在广州登记结婚,婚后两人育有一儿一女。1987年,王大拿与刘小花移居英国。2019年4月,王大拿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与刘小花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依法向刘小花的户籍所在地址邮寄诉讼材料后,刘小花的家人表示,刘小花在国外,无法到庭应诉及答辩,并表示其会向刘小花转达本案的诉讼情况。法院依法进行公告送达后,对案件进行缺席审理。

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准许王大拿与刘小花离婚,并对刘小花于2009年购买的房产及售房款等价值2000万元的财产进行了分割。刘小花在得知法院已作出判决后,办理了相关委托手续,由律师领取了判决书。

随后,刘小花因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并在二审过程中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相關证据。根据新的证据显示,2001年10月,英国高等法院家事法庭出具判决书解除王大拿与刘小花的婚姻关系;2013年,刘小花与梁大山结婚;2016年,王大拿与张三在英国结婚。上述事实,王大拿均未在一审诉讼期间向法庭如实告知。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遗漏主要事实未予审查,故撤销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

法院在重审期间认为,王大拿向法庭隐瞒案件重要事实,严重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且涉案金额巨大,依法作出对王大拿罚款10万元的顶格“罚单”决定。

王大拿不服,提出复议申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复议决定,驳回王大拿的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

越秀法院四级高级法官李琳指出,根据法律规定,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当事人故意隐瞒或虚构案件事实,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摘自《正观新闻》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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