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网络主播的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征税问题研究

2021-09-05 15:56宋志刚
商讯·公司金融 2021年18期
关键词:网络直播税法个人所得税

作者简介:宋志刚(1982-),男,汉族,浙江金华人。主要研究方向:税务研究。

摘要:近年来随着科技水平的提升和互联网的兴起,网络直播逐渐走进大众视野。众多直播软件的出现,让直播产业产生蓬勃的生命力,已成为当下热门的新兴产业。随着该产业的逐渐成熟,直播平台的变现能力越来越强,并且网络主播行业没有门槛要求,因此人们对网络主播行业的热情异常高涨。网络主播的经济收入来源包括粉丝打赏以及直播平台收入,对网络主播征税期间,其个人所得税会涉及一系列问题,包括:税务机关监管困难,提现进账平台标准还未统一,代扣代缴难以到位,没有有效控制税源,没有统一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等,这些都是导致税款流失的主要问题。所以,需要对个人所得税制度进行完善,在完善制度过程中,需要对网络主播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进行统一和建立,对提现进账平台进行统一,使税收征管机制制度化,从而便于相关部门监管税务,避免税款的流失。

关键词:网络直播;税法;个人所得税

随着科技水平的迅速提升和网络的迅速发展,网络直播行业迅速发展壮大。2020年由于新冠肺炎的原因,我国人民全部自行在家中隔离,基于此,直播软件成为人们打发时间,消遣娱乐的方式之一。知名网络主播上百万的直播收入为我国的经济方面做出了贡献,成为个人所得税的新税源。随着电子交易的普及和互联网信息化,凭证、账簿等传统税收征管已经不能满足时代发展的需求。根据以上情况,本文对网络主播存在的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中的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相关建议[1]。

一、网络主播:“全民直播”时代

根据我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相关数据显示,早在2015年12月,我国网民人数就已经超过了6亿人,全年新增上网人数总计3951万人。使用手机上网的人数已经达到6.2亿,与2.14年手机网民人数对比,增加了6303万人。并且,与2014年对比,使用手机上网的人数所占比例已经达到了85.8%,提升了90%左右。根据经济研究所与中国信通院政策联合网宿科技的相关数据,网络直播平台所有类型加起来已经超过两百家,相关直播软件每日活跃人数已经达到两千四百万,用户规模为3.25亿,市场规模在百亿以上。以上数据说明互联网在我国的发展前景非常良好,网络直播属于“互联网+”的一个产物,迅速被大众所接受[2]。作为新兴行业,从事网络直播工作的主播人数也开始大量增加。网络主播指从观众互动、制作、录制、编辑、策划等工作主播本人进行参与并主持的一种工作。随着智能手机的广泛使用,网络主播工作不再被时间和场地所限制,具有较高的自由度,这都极大方便了网络主播工作的进行。网络主播吸引人的重要原因,一是网络主播收入丰富,不但粉丝会给其打赏,直播平台还会有收入,并且想要从事该行业并没有严格限制。直播行业年度数据报告表明,取一直播、陌陌、花椒、映客直播软件中收入较高的主播作为研究对象,显示2016年收入过千万的主播至少有两名,收入在5万到10万之间的主播占比大概在45%。粉丝打赏是网络主播主要的收入来源,打赏指的是直播平台中的各种虚拟礼物,而不是直接给主播送现金,按照直播平台的要求,其中的部分礼物要分给平台,最后剩下的才是真正属于网络主播的收入,通过提现方式,网络主播可将其转入到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平台中。网络主播的收入有没有征税?个人所得税指个人取得的应税所得,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个人征税所得共包括11项,薪金、工资所得,指的是个人因为受雇或者任职相关取得的收入、薪金、工资、津贴、劳动分红、年终加薪、奖金、与受雇或任职有关的其他所得。劳务报酬所得,指的是个人从事录音、影视、广播、新闻或者其他劳务的所得,以上所得通常情况下属于独立个人劳动所得或者个人独立从事自由职业取得的所得。偶然所得指的是个人中彩、中奖、得奖等其他偶然的所得。因此,网络主播收入中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和根据什么样的规定对个人所得税进行缴纳,这个问题需要对其进行重点关注[3]。

二、网络主播收入的涉税问题

2.1网络主播的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不统一

在直播软件yy中,规定主播要将超过800的佣金收入部分进行交税,内容涵盖增值税、城建税等,主播的实际所得金额是经过扣税的金额。由于经营及工作模式不同,所需缴纳的税种也有明确差异。首先,对于个人自己成立的直播室,其需要缴纳增值税、所得税及附加税。而主播和相关公司签订直播合同后,在直播平台上进行直播的, 其缴纳税款的内容可公司与其签订的合同有直接关系。若主播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按照主播的工资所得,扣除个人所得税。若主播和公司签订的为劳务协议,则需要按照主播的劳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劳务报酬所得税计算个税的情况,也需要缴纳增值税、附加税,个人作为公司的员工进行直播的,仅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即可。

斗鱼软件中每一个月进行一次鱼丸的结算和统计,对于这部分税费需要主播进行承担,针对鱼丸的性质,根据税法规定,需要主播进行个人偶然所得税的缴纳。网易cc中,日结的经济收入不需要交税,系统会针对主播后台自动发放工资。若主播底薪形式为月结,则需要缴纳税费。主播月兑换在1500元以上,若其他软性条件满足,则可对其发放底薪1500百元。主播的月兑换若超过2500百元,其他软性条件满足之后,再对其进行底薪2500元的发放。同时,主播的季度奖金也非常丰厚。来疯直播工资为月结,每个月对分成进行一次结算,经过公司财务统计确认之后,系统会在每个月的10号将上个月的收入发放到主播的银行卡中[4]。以上发放的金额均已经扣除税费,公司会代替主播进行缴税。斗鱼和yy中,均有明确规定显示主播的征税方式,但是来疯直播和网易cc在征税方面只显示主播收入需要征税。对于网易来说,底薪月结缴税,日结免税,即便每日结算后所得月总额和月收入总额相同,但日结的网络主播不需要计算税费,纳税人可基于总收入不变的情况下,将月结算收入转换成日结,可以有效避开缴税。税后纳税人实际收入明显下降,导致纳税人产生抵触情绪,因此能少缴税就少缴税。yy直播软件中的网络主播如果收入在八百元以上,就需要依法进行缴税,与其他直播平台对比,需要多交好幾个税种,例如增值税、城建税等。

2.2税源控制措施不力,代扣代缴难以到位

我国个税征收时,现实当中主要措施为代扣代缴,实施期间难免被众多情况所干扰,部分单位觉得代扣代缴太过麻烦因此会选择少扣税款或者是不代扣代缴。针对网易cc而言,代扣代缴税款只针对固定工资进行,对日结算收入方式进行鼓励,免去日结算收入的税之后,就可以节约日结算的代扣代缴手续[5]。

2.3提现进账的平台没有统一标准,税务机关监管困难

网易宝作为网易cc的进账和提现平台,其他直播平台的进账平台还包括银行卡、微信、支付宝。当前社会互联网产业发达,线上线下购物都非常便利,支付也更倾向于扫码支付,很少用到银行卡挥着现金。对于网络主播来说,收入的使用不一定需要使用银行卡,只要网络主播根据自身的实际需求,将所得收入提现到自己能用到的进账平台,就可以进行使用。因此,不同的提现进账平台,增加了税务部分掌控网络主播个人所得税的难度,同时,相关监控措施的缺乏,以及公民纳税意识的不充足,种种情况导致税收流失的情况。

2.4网络主播纳税情况

尽管网络主播之间的收入差异非常明显,部分网络主播甚至没有收入,但部分高人气网络主播会有千万以上的收入,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特别是2016年某直播软件中网络主播收入达到了3.9亿,缴纳税款6000多万元,这一事件更是让人民注意到了网络主播的纳税问题。主播纳税是对国家贡献最直观的表现。根据相关人士说明,通常情况下,经纪公司很少会跟网络主播建立雇佣关系,一家经纪公司会合作数10个甚至更多的网络主播,若是均变为雇佣合同,无疑会增加大量支出,同时网络主播也不愿意和经纪公司签约雇佣合同,这会加大对网络主播的监管和约束,如果是单纯的合作关系,就不会受到那么严格的监管和约束,并且所得的收入都属于自己,不交税也不是什么问题,这种情况非常常见。所以,网络主播纳税问题主要为怎样对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准确、完整的计算[6]。

三、网络主播收入的征税建议

3.1对个人所得税制进行完善

对分类和综合相结合的混合所得税制模式进行推广,单纯分类征税制会导致征管成本和征管难度增加,并且缺乏弹性。针对实际情况,可使用分类所得课税为辅,综合所得课税为主的混合所得税模式。设计制度时,需要对综合征税的具体项目进行明确,并对征管水平进行考虑,尽量将所有项目都加入到综合课征中,以个人的全部收入为税基,以年度为课税期,以个人为计税单位,对纳税人进行全面的统一登记,每个纳税人都发放一个纳税编号,在这个纳税号下,汇集纳税人的全部收入。

3.2建立制度化税收征管机制

要构建合理化的税收征管机制,要求构建并完善双向的申报制度,网络主播可以自行申报,也可以由专业人员代扣、代缴等,纳税的义务人以及负责代扣、代缴的专业人员,需要向政府主管部门说明自身纳税、所得等信息,并基于二者落实交叉稽核体系的建立。对代扣代缴明细申报工作进行有效推进,对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进行确定,凡是向个人支付

收入的法人,需要将资料信息和表格信息申报给税务机关。其次,对代扣代缴制度进行落实和关切,重点是要对代扣代缴义务人的工作奖惩、业务培训、责任监督进行强化。税务机关可对高收入重点纳税人档案管理系统进行建立,主动提醒高收入网络主播纳税并对其进行跟踪管理,对重点纳税人的年终自觉自行汇总申报进行促进[7]。

3.3统一提现进账平台,有利于税务机关监管

避免网络主播收入进账平台使用微信和支付宝等,这种支付平台不利于相关部门对其监管,应实施银行进账。税务机关根据银行系统对网络主播的应税所得收入进行掌握,但凡从直播平台转到银行账户的款项,都属于网络主播在平台上的盈利,这种方法可以使税务机关对网络主播的应税所得进行准确掌握,针对相关法律法规对个人所得税进行缴纳[8]。

四、主播及平台纳税建议

4.1国家角度

国家纳税制度需要顺应时代的发展需求,目前我国主要实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但这并不能包括所有种类。现如今越来越多的人投身到直播行业当中,成为目前的热门行业,国家需要对个人所得税的法律法规进行完善和补充,使直播行业的个人所得税有据可循,避免使其自由发展。要设计和实际工作对应的税收软件,便于税后工作落实。征税过程中,确保相关金额的申报有对应的依据支持 ,避免不法分子走法律漏洞。另外,对主动申报程序进行简化,提升申报资料的真实性。网络主播提交纳税相关信息,需要确保其提交的信息真实、可靠,在第三方保证下提交信息。然后,国家应在公民意识中加入依法纳税的相关教育,避免这种知识只是在书本上停留,使公民从小就学会依法纳税。在孩子的学习中加入纳税教育,使其生出纳税的思想和意识,如此在他们收入增加了之后,也会依法进行纳税。

4.2网络主播角度

网络直播从兴起到进入大众视野,公众也从一开始的排斥到后来的接收,再到纷纷投入直播行业,这表现出一个行业的良好发展前景。但是任何一个行业都需要进行缴税,网络直播作为新出现的行业,还不具备完善的法律法规,所以,其税收制度和税收征管都具有较高难度。作为面向大众的公众人物,网络主播的言行都被社会公众所监视着,这其中尤其需要注意网络上众多上网的未成年人,他们还没有形成自己的三观,还在学习过程中,非常容易受到一些不良东西的影响。媒体上报道的未成年人给主播送礼物刷光父母的钱,这种新闻屡见不鲜,这不仅仅是未成年人单方面的问题。所以,网络主播作为有社会影响力的人物,应具备健全的人格和良好的素养,通过自身额影响力传递给大众有意义、正能量的东西,而不是依靠空洞的、无下限、吸引眼球的内容来获取流量。主播需要对自己的纳税意识进行提升,不能只靠监督。

五、结语

作为国家主要的财政来源主体税种,个人所得税在税收法律中意义十分重大。征收个人所得税关系到社会财富的分配和国家的财政安全,严重甚至会对社会的稳定和和谐造成影响。随着时代的进步和互联网的迅速发展,众多新兴行业不断出现并促进了相关产业的发展,同时,国家应该对新兴行业更加关注,避免其成为不法分子的滋生地。尽管早在二零一八年国家就鼓励人民劳动从而获得收入,并科学减负,这也是未来发展改革的趋势之一,但是,纳税减少不是消除纳税,国家科学征税,网络主播和平台科学纳税,如此才能保证社会和个人的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王桂英. 网络主播收入的个税征管分析[J]. 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9, 032(003):42-47,66.

[2]张樱. 新个税下"网络主播"收入征税计算方法的探究[J]. 中国管理信息化, 2020, v.23;No.424(10):150-151.

[3]张丁文, 李维刚. 自媒体收入个人所得税纳税问题探讨——以直播平台为例[J]. 中国物流与采购, 2019, No.580(15):51-53.

[4]窦晓飞. 互联网直播行业的个人所得税监管问题研究[J]. 中国管理信息化, 2020, v.23;No.436(22):152-153.

[5]周佳婧. 我国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流失的对策研究分析——以演艺人员和公司为例[J]. 经贸实践, 2019, 001(012):99.

[6]刘鹏. 个人所得税、居民收入与消费升级的动态关联研究——源于2018年个税改革背景下的思考[J]. 德州学院学报, 2019(4).345-346.

[7]李萌, 王式让. 高收入人群个人所得税征管现状及完善对策探讨[J]. 纳税, 2020, 000(001):P.27-27.

[8]韩建丽, 白建勇. 关于新个人所得税法存在问题的改进研究[J]. 中國管理信息化, 2019, 022(023):1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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