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促进影视产业发展若干规定》节选

2021-09-05 20:44
综艺报 2021年10期
关键词:财力海口市市级

2020年5月,海口市政府印发《海口市促进影视产业发展若干规定》,出台23条对影视行业利好政策。

在支持影视企业落户方面,对在海口注册登记的影视企业,自缴税年度起,按其形成的地方财力贡献市级留成部分(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给予100%奖励。在此基础上,达到以下条件的影视企业给予相应奖励:

一)1年内形成地方财力贡献市级留成部分不低于2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400万元;

二)1年内形成地方财力贡献市级留成部分不低于1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三)1年内形成地方财力贡献市级留成部分不低于5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为鼓励知名电影创作人(编剧、导演和演员)在海口投资设立影视企业,海口规定:电影作品票房累计达20亿元(含)以上的编剧、导演和曾主演电影票房累计达30亿元(含)以上的演员,在海口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影视公司并控股2/3以上,公司名称须有“海口”字样,公司作为第一出品方拍摄的电影作品,在电影片头出现公司名称或动态LOGO超过3秒且票房达1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给与影视摄制從业人员奖励。海口市影视企业在本市影视剧摄制期间聘用的从业人员(演员、影视编剧、导演、制片人、摄像、场景、化妆等),按照其酬金所得形成的地方财力贡献市级留成部分,全额给予奖励。

支持影视企业拍摄。影视摄制单位(含境外)在海口市拍摄期间[含前期筹备和后期制作(特效除外)]所发生的食宿(餐费按50元/人/天、住宿不含套房)、交通(海口出具的每人一次往返不含头等舱的机票、不含软卧铺的火车票)、场地和设备租赁等费用,凭合法有效凭证,据实给予20%的补贴。

为支持影视作品播映,海口规定:本市影视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拍摄的电影作品在中央电视台(6套)黄金时段(19点至21点)首播,每部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进入电影院线上映并且票房达到1亿元(含)以上的,每部给予一次性奖励150万元;达到3亿元(含)以上,每部给予一次性奖励250万元;达到5亿元(含)以上,每部给予一次性奖励350万元。

此外在影视剧本创作、电影首映礼、影视企业参展办展等情形均有不同程度的奖励。

为避免因避税出现空壳公司注册的情况,海口规定,“本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影视企业”是指在海口市辖区内注册且从业人员7人(含)以上的影视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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