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技术方主体视角下技术入股的法律风险防范

2021-09-10 17:14蔡昀婧
商业2.0-市场与监管 2021年8期
关键词:法律风险

蔡昀婧

摘要:技术入股是知识产权资本化的重要方式之一。技术作为无形的知识产权,与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等方式出资不同,因其不确定性,在实务操作中易产生纠纷。本文简要介绍技术入股的概念及现行法律规制,以非技术方主体为视角,以“事前防范”为主线,梳理技术入股的操作环节要点及风险,结合司法实践判例分析技术入股中的常见纠纷类型并给出应对策略。

关键词:技术入股;技术出资;知识产权资本化;法律风险

一、技术入股的概念

技术入股指技术所有人以技术成果作价向目标公司出资的行为。技术入股是知识产权资本化的一种重要方式。对具有核心技术却缺乏资金的研发人员或技术密集型企业来说,其可通过技术入股成为出资人,与其他资本合作获得利益。而接受技术入股的非技术方主体以此种方式将公司对技术资本的应用从外部购买行为转化为公司内部行为,能够在节约成本的同时有效地发挥技术资本的效用。

二、现行法律规定

对技术入股的法律规制,主要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知识产权类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及无形资产评估作价的相关规定中。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九条的规定,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允许技术评估作价入股公司,自2014年3月1日起,取消了对技术入股的出资比例限制。

三、技术入股实务环节中的法律风险

技术入股在实务中应做好五个环节,即“标的明确、权属明晰、交付完全、作价真实、技术保密”在这五个环节的实操过程中也最容易产生争议纠纷。下文将以非技术方主体为视角,根据技术入股的不同阶段和环节,分析技术入股中应注意的操作要点及法律风险。

(一)标的明确

1.明确技术内容

因技术为无形资产,在技术入股的过程中,首先应当明晰地界定技术出资标的范围。如拟入股的技术已取得国家颁发的权属证明或是权利人的书面授权许可,则技术出资标的相对明确,但应注意权利的时效和地域性。如拟入股技术为非专利技术成果或技术秘密,则在交易文件中不能笼统表述,而应当明确用于出资入股的技术内容,并应附上详细说明文件以锁定标的范围。若技术仍在研发的初/中期,还应当考虑技术标的是仅包括目前的技术成果,还是包括未来在此基础上研发可能获得的技术,并予以明确约定。

2.明确权利类型

明确技术内容后,还应明确入股的技术权利类型。入股的技术权利类型一般为所有权和使用权两种。所有权入股较为常见,如技术为非专利技术成果,一般会将专利申请权一并纳入入股范围。使用权入股适用于已取得国家权属证书和市场认可的成熟型技术,其市场价值较为确定或可预期,具体可分为独占、排他和普通三类许可使用,价值由高到低递减。使用权入股时,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一个技术上存在多个权利主体,因此,其相较于所有权入股更容易发生权利冲突,交易风险更高。

3.明确权利负担情况

技术入股的出资前需审查技术的权利负担情况,常见的权利负担为:①存在技术对外许可,可要求技术出资方在技术入股前清理对外许可或在技术入股后由目标公司承继对外许可的权利义务;②存在技术权利质押,若有,应涤除后再入股;③存在对权利的司法限制;④存在权利的稳定性风险,如存在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可能、保护期限到期或剩余保护期限短不足以覆盖技术效益周期。若有前述权利负担情况,将对技术价值评估和入股目的的实现产生重大消极影响。

(二)权属明晰

技术入股交易应着重审查技术出资方是否是拟入股技术的真正权利人。技术的权属可能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1.技术出资方为拟入股技术的直接且唯一的发明人。该情况下权属争议较小,应要求技术出资方提供其研发资料备查并作出技术权属瑕疵担保承诺。

2.拟入股的技术为职务作品或委托开发成果或合作开发成果。该情况下入股技术的权属存在模糊性,极易产生权利人争议,从而导致出资瑕疵。如出資人以在其他公司任职期间完成的技术成果出资,但该技术成果与该公司的业务具有关联性,则不排除该作品为职务作品的可能。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委托开发形成的技术成果一般归受托人所有,合作开发形成的技术成果一般归各合作方共有,如委托开发中的委托人或合作开发中的其中一方或多方将技术成果用于出资,则应谨慎审查原委托/合作开发合同中对权属的约定,或要求技术出资方对此做书面陈述,以明晰技术出资方的技术权利人资格。

3.拟入股的技术系受让技术。应审查技术让与的文件,着重关注让与的双方主体信息、标的范围、受让时间、地域性等内容,如为专利技术,除了审查转让合同还应审查专利行政部门的登记情况。

(三)交付完全

因技术的无形性,对技术交付的认定有其特殊性。技术出资方的技术出资义务可归纳为两方面内容,一是办理权利转移手续。若入股技术已取得国家权属证明,应当办理权利转移手续予以变更公示。二是移交技术成果。可根据技术载体的不同区分移交方式。就移交技术资料而言,技术出资方应向受让方提供全套技术资料并附有技术资料清单,保证所提供的的技术资料完整、正确、清晰、可行。

(四)作价真实

技术成果的价值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会因时间的变化和竞争对手技术的提高而发生价值的增减,且越有价值的技术成果往往越没有同类参照物可供比照。技术评估作价是技术入股的一大难点。实践中技术入股作价的方式有评估作价及协商作价。协商作价的法律效力低于评估作价,更易出现出资瑕疵风险引发争议。

参考文献:

[1]胡震远.《知识产权资本化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

[2]王艳萍.《论技术出资之客体》,《河南警察学院学报》,2017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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