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思维在火灾事故调查中的突出作用

2021-09-10 03:13区贵全
科技研究 2021年6期
关键词:认定火灾事故证据

摘要:火灾事故通常伴随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随之产生追责与赔偿纠纷,而火灾原因的认定就是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消防机构在火灾事故调查中,应遵循程序合法、证据充分、客观公正的法律思维,否则出具的认定结论就有被推翻或被责任人起诉的风险,甚至引起责任人不断请求重新认定、上访等维权行为。

关键词:行政行为 火灾事故 认定 法律 勘验 证据

一、因火灾自身特殊性,消防机构的认定工作时有被起诉的风险

《消防法》明确火灾事故认定书是作为处置火灾事故的证据,但是该证据与其他类型证据又略有不同,因其一经作出即与责任人是否需承担法律责任存在因果关系。在涉具体民事赔偿案件时,人民法院有权审查其证据效力,当事人有权质证。实务中,出现当事人要求重新认定,撤销认定,起诉、上诉、申诉、申请检察院抗诉、上访等,均是企图推翻原认定,以达到减轻或避免承担法律责任的目的。

二、火调工作专业性强,具体实施中面临的法律短板问题多

火调是专业性很强的应用学科,涉及知识面广,全国消防机构面临机制不健全人员数量少、鉴定机构缺乏技术支持少、人才培养模式单一实战经验少等现状。在法律短板方面也急需重视,如:一是询问不规范、笔录可信度低等;二是现场勘验不科学,甚至会出现破坏现场痕迹物证,造成火灾原因无法认定,无法复核的情形;三是重言词、视频资料轻实物证据,取证程序不合法,保管不科学,造成提取物被污染或遗失等后果。

三、树立程序正义就是实体正义理念,用法律来指导火灾事故认定

面对日益复杂的火灾原因,消防机构应树立科学的证据链意识,用法律来指导火灾事故认定工作,使得认定符合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的标准。在应用法律思维方面,可以按照如下方法:

(一)、随警出动,确保火灾现场第一手资料的真实性。到达现场的时间越早,调查人员掌握的情况就越客观、真实。到场后,要立即开展调查工作,通过观察火灾燃烧的特征、蔓延方向分析起火部位、起火原因。尽快对火灾第一发现人、参加火灾扑救人员,最后离开起火部位的人员、起火工段的工人等相关人员进行询问,了解火灾发生前后第一手的、真实的情况,为随后的现场勘验做好充分准备。

(二)、规范调查询问,避免因不合程序造成询问笔录被排除。询问当事人、现场证人时应符合规定、遵守询问程序,严禁出现非法取证、刑讯逼供的情形,出现询问前没有告知权利义务的情形,询问未成年人不通知监护人在场等情况。询问知情人要及时客观全面,提高可信度,不能错漏对调查起到关键作用的细节。

(三)、按程序勘验,预防出现错漏致使勘验笔录真实性差。火调就是要通过现场勘验,确定起火部位、起火点,起火原因,同时也为查明火灾责任、验证证人证言搜集证据。勘验时应做到:

1、事实证明,严格按照“4431”程序是经非常有效的勘验方法,应贯彻落实好。勘验前要做好四项准备,并按照“环境勘验、初步勘验、细项勘验、专项勘验”四个步骤展开,在综合整理后,出具现场勘验笔录,完成勘验。

2、要动静结合,力求不破坏现场避免造成证明不能的后果。勘验时要遵守“先静观后动手、先照相后提取、先表面后内层、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切不可一到火灾现场,未明确重点,未理清思路时,就动手清理查找,无意义地破坏了火灾现场。

3、掌握火场痕迹物证的特点及证明方法。火灾痕迹物证能证明火灾的发生和经过,包括木材燃烧痕、金属变形变色痕、液体流淌痕、烟熏痕、电气线路接触不良、过负荷、短路等痕迹等。每一物证均可通过一定仪器提取或再现,如运用超声波测距仪,可精准测得火场尺寸,及时绘制出现场图;运用特斯拉计,测量火场上铁件被瞬间大电流磁化后的剩磁,来判断电线是否发生过短路或是否发生了雷击火灾等。

四、注重痕迹物证采集,以证据来还原、重现火灾原因

现场采集的物证痕迹是消防机构赖以还原、重现火灾原因的证据,需要运用科学方法和技术手段,对与火灾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痕迹等进行勘查、鉴别和提取,经整理后再现的过程。

(一)、应注重现场勘验,不轻信询问与视频资料。视频资料及询问中的线索可以指导现场勘验,缩小勘验范围,做到有的放矢,但是不能代替勘验。现场勘验的发现能指引调查询问的方向,避免调查询问的疏漏,使调查询问更有针对性,证据更全面。当前的诉讼环境提倡的是重事实证据轻言词证据,以现场勘验为主,视频资料、询问笔录为辅助,应将收集到的视频资料、调查询问与現场勘验结合,在现场中重现,以提高火灾事故调查中的准确率。

(二)、提高取证意识,避免物证收集不合法被排除。物证提取要符合程序要求,勘验人员提取火灾痕迹、物品时不应少于二人、应有当事人或见证人在场;其次要注重物证的鉴别,对清理出来的物件不能随意丢弃,确保重要的痕迹物证不遗漏;第三是提取痕迹、物品之前,应当采用照相或录像的方法进行固定,当场填写清单,由提取人和见证人签名,防止出现不能证明来源的情况;第四对物证要妥善保管,防止造成提取物污染或遗失。

(三)、保护勘验现场,防止二次破坏导致无法进行勘验、复核。消防机构是出具火灾事故认定的官方机构,出具的认定是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主要证据,且在目前没有其他佐证的情况下,往往就是唯一的证据。依法保护现场是消防机构的职责,保护好火灾事故现场,对支撑火灾事故认定的证据链至关重要。如因不保护好现场,或在勘验过程中不按程序勘验二次破坏了现场,导致无法再行组织勘验的情况,则消防机构出具的认定将面临人民法院不予采纳,或者是当事人要求重新认定,或起诉保护现场不作为等而造成进一步处置火灾陷入僵局。

(四)、依靠科学鉴定,运用火调装备来强化物证的证明力

勘验离不开科技支撑,配备先进的设备,用数据来验证推理,可减少主观臆断,以提高物证的证明力。要通过建立更多不同层次的火灾物证鉴定机构,来缓解很多基层大队火灾原因认定没有技术鉴定支持,鉴定机构鉴定能力饱和不能接受更多鉴定任务的困境。我国对火灾的研究是经验型多,建立实体火灾模拟实验场地研究机理型少,建立实验研究基地能够很好的提高火灾现场勘验能力,增强对火场中各种痕迹的识别、判断以及对痕迹的解释和运用,这方面,广西林松工作室在走在了全国的前列。

五、用证明标准来确定调查边界,避免使火灾调查陷入无尽的求证中

在调查一般火灾事故时,确定查清标准至关重要,影响着客观分析事故成因,是追责与理赔的参考依据。对如何才算查清原因,目前尚无具体详细的法律法规明确,宜立足现有证据,综合全案考虑当事人的实际情况,适当运用盖然性的证明标准确定调查边界,尽快结案让受灾群众尽快恢复生产,防止间接损失扩大。如在调查案件中,经分析证据后尚发现已有的证据链不能形成唯一结论且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为避免调查陷入僵局,可按照民事诉讼法证明标准中高度盖然性的规则处理。具体如下:第一步,立足现有证据得出盖然性结论,将两种可能引起火灾的情况作为一个整体来处理(责任清楚),从火灾四要素出发推理是否满足起火及持续燃烧的条件推导出存在极大可能性的认定。第二,依照职能,只做火灾原因认定;把不能排除且存在人为纵火的合理怀疑移交公安机关(认定清楚的情况,把不可排除的情况依职权移交),建议公安机关对不能排除的可能涉嫌有人为引起火灾的情形做刑事立案调查;同时建议当事人向公安机关申请刑事立案。

火灾事故认定是消防机构的主责主业,应尽快提升能力水平,丰富法律知识,依照法定程序勘验,科学论证各证据链,得出客观公正的认定。在一定程度下,应允许当事人对认定工作提起行政诉讼,给当事人以权力救济途径,让当事者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把消防机关的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渠道,使得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经得起监督、经得起历史考验,才是公正处理火灾事故案件的必由之路,也是依法治国的具体体现。

参考文献:

[1]国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版)

[2]国 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4年版)

[3]《中国消防手册》第八卷火灾调查,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2006版

[4]王文杰:《建筑火灾事故民事赔偿法律实务》(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

作者介绍:区贵全,1980-,男,汉族,广西市桂平人,本科,现职梧州市万秀消防救援大队参谋,研究方向:火灾调查、行政诉讼法、证据法。

梧州市万秀消防救援大队 广西 梧州 543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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