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科技视野下中小证券投资者权益保护法律机制探究

2021-09-10 21:08周子芮
科学与生活 2021年14期
关键词:金融科技

周子芮

摘要:随着时代和经济的发展,当前金融科技的发展不断加速,随之所带来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如何在金融科技视野下对中小证券投资者权益进行保护,是当前法律机制需要不断探究的目标,是当前金融市场和证券市场从始至终的历史使命与责任,是自金融市场诞生以来便作为金融学者研究主要内容的关键所在,也是金融学者和相关监管机构的历史使命。我国金融市场虽然在近些年的发展和完善中已经在投资者保护方面做出了显著的成绩,但作为隐性因素存在的一些缺陷和问题仍然较为严峻。本文将就金融科技视野下中小证券投资者的权益保护法律机制进行深入探究。

关键词:金融科技;中小证券;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探究

毋庸置疑的是,无论何时金融市场所带来的危机都具有着强烈的突发性和广泛性,同时传播速度极快。这使得以政府为主体的监管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很难及时有效地察觉和扼制金融危机的产生,进而保障中小证券投资者的权益。然而,证券监管是关乎整个金融证券市场安全的关键所在,为此需要对投资主体的行为进行科学的规范管理,帮助中小证券投资者梳理正确科学的投资观念,进而在整个证券市场内部形成对于各个组织的监管和控制作用,保障中小投资者在证券金融市场中的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因此,如何不断完善对于金融科技视野下中小证券投资者的权益保护法律机制正是当前我国金融证券市场监管人员需要不断思考的内容。

一、金融科技视野下中小证券投资者基础理论研究

针对当前金融科技视野下中小证券投资者权益保护法律机制研究的目标,为了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到关于中小证券投资者的研究内容,笔者将对中小证券投资者的概念界定和投资保护的概念进行了相关阐述。

(一)我国对于中小证券投资者的界定阐述

当前,我国投资者主要分为广义投资者和狭义投资者两类,其中广义投资者是指包括股东和个人团体在内的资本市场参与者,而狭义投资者便是本文的主要阐述目标中小投资者,主要是来自于市场外部的投资主体,具有与资本相同的外部特征。目前中小证券投资者主要特征便是投资持股比例小,数量众多,且无法对市场和公司的决策作出巨大影响。其次,另一显著的特点便是专业素质较低,很容易出现群体投资的盲目性,对于证券市场的相关规律和科学认知较为匮乏,在进行投资时对自身权益的认知较低,自我保护意识也较弱。该类人群在面对金融和证券市场的风险时,是属于容易被金融风险波及的弱势群体[1]。

(二)我国对于中小证券投资者保护的概念阐述

当前我国相关监管机构和部门针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主要是在现有法律规定下,对参与证券市场交易活动的行为个体或者组织人员进行行为上的约束和规范。在经济学解释上来讲,对于中小证券投资者的保护还可以理解为对中小投资者自身法律权益和获利权益的最大化实现,包括尽可能地保证公平公正的证券市场信息获取权力,证券交易活动范围的平等规范等,这些都是中小证券投资者的客观要求。

二、金融科技视野下中小证券投资者权益保护法律机制研究现状

对于金融科技视野下中小证券投资者权益保护法律机制的研究和思考,正是当前国内外证券监管机构的重要研究内容。作为国际证监会制定的重要纲领性文件,《证券监管目标和原则》一文中对于上市公司的股东和股权进行了细致而又准确的划分,其中股东主要分为两大类,即发起人和投资者两大类。投资者作为民众参与证券市场的重要身份,往往被定义为在证券市场上从事证券期货购买交易的自然人和法人组织,是当前证券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而在这些投资者中,人数较多的便是中小型证券投资者,他们的人群构成结构较为分散,相比于其他的交易主体而言,其在证券投资市场中往往处于决策不占优势的地位,在自己的利益面前很难形式自身应有的权利。而相比于其自身的弱势而言,中小投资者又无法被证券监管所忽视,因为其在证券市场甚至是整个经济市场中都占据着重要的地位,是关乎国家市场经济发展的核心人群。因此,在国际和国内市场的研究中,中小证券投资者的权益保护法律机制都极为重要,投资者保护法律体系的健全与完善正是当前证券市场监管机构的主要目标。

目前的研究中,往往会强调突出法律的中心地位,建立健全以法律为中心的保护性制度体系,将管理制度作为法律制度的重要补充条件加以完善,同时还需要不断地突出民间制度和政府制度对于中小型投资者在不同程度上的保护,建立起合适的保护体系,对投资者行为进行时间和空间上的双重约束[2]。

四、金融科技视野下中小证券投资者权益保护法律机制完善建议

针对当前金融科技视野下中小证券投资者权益保护法律机制存在的问题,笔者进行了简要的分析,并提出了几点简单的完善建议。

(一)优化和完善公司治理制度及信息披露制度

对中小证券投资者利益来说,公司治理是其主要保障,合理的公司治理制度能够对中小证券投资者利益的自由裁量行为进行有效限制。需要建立權力下放及内部控制为主的公司治理机制。传统模式下证券监管的主要目的为控制经济的集中度。市场无限制投机行为导致资本集中于少数人受众,对中小投资者的利益造成损害,影响市场流动性。并且随着金融科技对证券市场的渗透,证券监管的目的发生明显的变化,多通过影响管理层行为实现对中小证券投资者的保护。公司需要结合其内生性对治理结构进行优化,实现利益的最大化。

实现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措施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激励管理者的高效经营;第二,约束管理者的机会主义行为。在选择时机交易的过程中,中小投资者为了实现利益最大化多通过与估价相关的信息进行合理选择。通过对公司治理机制进行调整实现对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保护,但是这一成本强加于社会的形式必然会影响公司的创新能力。对公平及效率评估时,创新的成功性能够保证投资者受益,但是促进创新结构也会为管理层的机会主义创造机会。因此为了保证上述措施的有效实施,需要避免信息的不对称性。基于信息中立的原则进行综合性信息披露方法。通过描述性、转化及不兼容披露等模式帮助投资者了解投资组合的具体情况。遵循“信息中立”原则能够为金融科技导致的投资组合多元化信息披露危机提供解决对策。

(二)优化和完善监管竞争模式保护制度

对证券监管结构来说,我国研究学者的见解较多,对相关观点进行分析,可以发现无论是具备监管结构还是以证监会为主体进行集中化监管,证券市场中单一政府监管均存在一定的不足,比如说证监会监管力度不足、存在“监管俘获”、“权力寻租”等情况。因此需要保证证券中介机构监管作用的充分发挥,同时使弱势群体具备一定的群体监管职能,建立监管主体和市场主体协同并进,促进证券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监管竞争。

建立以公告信息为基础的竞争监管新形势以及证监会、证券中介机构、自律组织有效融合的平行监管体系。其主要作用为保证监管机构的积极性、主动性,以防将资源浪费在难以进入市場的技术。首先,传统模式下监管范围的分类不符合新的市场生态系统要求。应及时了解监管关注的相关技术及问题,通过投资数据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通过对数据的全面分析了解技术的发展情况,认识到哪些技术需要监管关注;其次,对监管对象进行扩充,建立以公共信息为基础的监管对象。最后,需要弥补执行监管过程中存在的不足。

(三)建立金融科技技术与诉讼程序结合的诉讼机制

宏观层面的监管竞争机制虽然可以有效解决市场失灵对投资者造成的问题,但是无法规避损失。因此需要加强对金融科技技术的应用,其中人工智能技术使认知模型具备良好的可操作性,对相关经验证据进行选择性收集,能够在信息不充分的前提下进行判断及决策,结合实际情况对认知进行调整,改进执行措施。但是因为该技术尚未发展完善,对真实世界敏感度不足,赋予其决定权存在一定的风险。将“图灵测试”应用于示范诉讼机制能够有效解决技术滞后性问题,从2019年开始,上海市金融法院对群众性证券纠纷使用示范诉讼机制,通过金融科技有助于保证示范诉讼证据的可靠性。主要原因为人工智能的“图灵测试法”能够对证券欺诈行为与市场波动的关系进行有效判断,同时区块链能够有效提高示范诉讼证据的可靠性。虽然上述措施能够弥补市场失灵或者监管失灵的漏洞,但是并不完善,仍然需要加大技术的创新力度,完善其功能,对其内部结构进行分析,这样才能有效解决金融科技时代证券投资者权益保护相关问题。

结语:

综上所述,通过完善证券投资权益保护机制能够有效解决金融科技造成的立法滞后性问题,同时随着证券市场和金融科技关系的愈发密切,在重视金融科技风险的过程中,仍需要认真考虑技术创新及自身发展情况,结合实际情况优化和完善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

参考文献:

[1]汪世虎,陈素华.金融科技视野下中小证券投资者权益保护法律机制研究[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20,v.22;No.129(03):118-129.

[2]高睿轩.中小投资者保护视角下的证券自律监管法律制度研究[D].长春工业大学.

[3]李支.中小投资者保护视角下的证券自律监管法律制度研究[D].湖南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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