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最低年龄界限

2021-09-10 22:55程柏林
科学与生活 2021年14期
关键词:未成年人

程柏林

摘要: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是民事主体制度要解决的基本问题,中国民法典将限制法律行为能力人的最低年龄从10岁下调至8岁引发了我国民法学界的讨论,通过从学界的争论以及调整年龄线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出发,提供支持下调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成年人的最低年龄的依据。

关键词:未成年人;民事行为能力;年龄界限

一、未成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最低年龄界限的争议

改革开放以来,公民之间的法律关系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变得日益复杂使,随之增加的是各式各样的社会矛盾,然而法律并不能预见所有的矛盾。当今社会的未成年人同30年前的同龄人相比较有着巨大差异,对于能否应该降低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最低年龄的问题引发了学术界一系列的探讨。目前学术界主要存在两种相反的观点,第一种是赞成派,如王利明教授认为,7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单独的实施与其年龄和智力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已经具备一定的法律行为能力。[1]魏振瀛教授认为,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已经入学,都具备一定的认知能力和判断能力,如果仍然将其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会导致与实际情况相违背。[2]第二种是反对派,如梁慧星教授,他认为关于交易活动,对其七八周岁的儿童来讲是不利的,对他们的身心发展有一定的伤害,给予他们一定的民事代理权会在一定程度上鼓励这种不正常的现象。[3]相比三十年前的环境和立法目的已经不能适应当今社会的发展,法律条文出现较大的滞后性,为了更好的解决这些问题,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最低年龄进行下调是十分必要的。

二、未成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最低年龄下调的必要性

(一)满足未成年人发展进度要求的必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条第2款规定,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如果能够以自己的经济收入作为主要的生活来源,可以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民法典是根據行为人的主观思想和客观行为的一致性来确定其行为能力的。可以推断,并非一定要遵守年龄限制,只要行为人的思想和行为满足一定条件,就可以被认定为限制行为能力人。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的生活水平得到显著提升,未成年人的身心成熟年龄相比三十年前立法时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科技时代的到来,未成年人的思维方式也变得更加开放和复杂。因此,必须赋予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定的行为能力,以避免因法律规定的时间滞后性符合社会的发展。

(二)满足立法适应现实社会生活发展的必要

民法总则通过并实施之时,中国正处于改革开放的初始阶段,刚刚迈出了改革开放的步伐。未成年人受外界因素的影响不大,入学年龄普遍较高教育途径还比较单一,大多数未成年人接受的教育类型仅限于德智体美劳方面。总的来说,当时10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的智力发展水平从根本上说是缺乏意义的,因此把10岁作为未成年人民事成熟的界限,符合《民法通则》制定时的社会现实。但是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已经有了全新的面貌,今天的未成年人所面临的事情与改革开放之初有了根本的不同。他们处在这样一个开放的时代,接触的范围更广,社会经验也不同。以至于他们在认知上相比三十年前有了很大的提高,对生活的洞察力也发生较大变化,如果仍然以十周岁作为界限会导致法律对他们的约束较小,无法更好地适应变化的社会。

(三) 对改善立法缺陷的贡献

《德国民法典》[4]第110条规定,未成年人在进行与年龄智力适当的交易时,视为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同意。德国民法典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他们在认定该行为有效时考虑了交易时金钱的来源,认为该金钱是法定监护人在给予未成年人时对其如何处理该金钱,以其行为表示了对未成年人的交易行为的同意,因此德国民法典认为未成年人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而订立的合同视为自始有效。我国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降低至八岁,可以借鉴德国民法的相关规定,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已经进入小学,有着一定的交易行为,需要独立的实施民事行为,例如购买文具、零食等。如果这类民事活动被法律认定为无效,一方面它无助于保护公平并且会导致另一方拒绝与这些未成年人打交道。另一方面它没有促进这个年龄段儿童的"私法自制"以及对于未成年的社会交易能力也无法提高,也无法促进他们的思维发展,无法提高他们的表达能力,而这些能力均是未成年人所应当提高的。将最低年龄定为10岁,不仅限制了未成年人自由参与交易,而且还侵犯了参与交易的人的权利和合法利益。因此,降低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最低年龄,赋予他们能力,有利于保护交易的安全性和公平性并且能够更好的鼓励交易。

三、未成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最低年龄下调的可行性

(一)心理学提供理论支撑

在发展心理学领域,许多心理学家对年龄组的分类提出了自己的理论观点,并对不同年龄组的特征提出了描述[5]。皮亚杰的认知发展阶段理论:皮亚杰的认知发展阶段理论认为,人的思维不是来自先天的成熟或后天的经验,而是来自主体的行动。他把7岁分为具体操作阶段,这是儿童的认知能力可以摆脱感知的限制,获得概念的稳定性,实现思维的保存、可逆性和产生逻辑推理的时期。列昂节夫关于儿童主导活动的发展阶段的理论:7岁被列为学习活动阶段。这意味着这个年龄段的儿童已经能够学习和处理某些情况。从心理学的角度来看,7周岁的小孩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学习能力并且有一定的逻辑思维,能够全面的了解问题。作为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也具有一定的能力,能够根据自己的年龄和智力独立参加民事活动。

(二)现行制度的运行提供了实际支持

根据民法的一般理论,中国民法中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限制的规定,是根据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条件和少年儿童的成长过程,以及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和世界民法的发展趋势而制定。中国现行民法对未成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最低年龄的规定沿用了1986年民法的规定。改革开放之初,我国经济文化发展相对落后,社会开放程度不高,影响未成年人年龄的各种社会因素还处于较低水平,在当时的社会中,十岁以下的青少年身心发展水平不高,不具备成熟的辨别是非的能力,不能全面、准确地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和意义。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合理的,它充分体现了中国民法一贯坚持的原则。然而,在30多年后的今天,对该制度是否仍然合理存在着很大的争议。现如今无论是社会环境还是未成年人的身体发育性格成熟度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随着社会变革的加剧,未成年人进行民事活动的次数越来越多。因此,需要降低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最低年龄。

四、结语

社会的发展必然导致立法的滞后,民法中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最低年龄的下调反映了当前的发展状况。在物质生活水平大幅提高、互联网发展、新的消费形式出现的环境下,未成年人参与民事活动的能力和心理成熟度大幅提高,心理成熟度普遍进入早期阶段,导致未成年人的许多日常事务出现问题。

参考文献

[1]王利明.中国民法典建议稿及说明.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7.

[2]魏振瀛.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59.

[3]梁慧星.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总则编.法律出版社.2004.46.

[4]陈卫佐.德国民法典(第2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35.

[5]孟昭兰.普通心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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