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参与消费金融业务模式及风险管理研究

2021-09-10 18:22冀欣
商业2.0-市场与监管 2021年4期
关键词:消费金融信托公司风险管理

冀欣

摘要:近年来,在整体经济环境下行及监管强度不断加大的多重压力下,信托公司正在不断加快转型步伐,受政策支持、需求启动、技术升级的三期叠加正面影响,被赋予巨大增长潜力的消费金融业务,自然成为了各家信托公司抢滩登陆的重要业务方向。然而信托公司参与消费金融业务,既存在机遇,也需迎接挑战。本文简述信托公司开展消费金融业务的几种主要模式,并在此基础上讨论信托公司开展消费金融业务可能面对的风险及控制措施。

关键词:消费金融;信托公司;风险管理

消费金融业务,是指由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信托公司及互联网公司等机构向消费者提供小额资金,用于满足消费需求的信贷模式,具有单笔授信额度小、贷款期限短、服务方式灵活、流程简便等特点。

目前市场上参与消费金融业务的既包括持牌金融机构,也包括非持牌金融机构。按照各方在整个业务链条中的功能不同,又可划分为资产提供方、资金提供方、数据服务方以及第三方服务方。作为主要的资金提供方之一,信托公司在消费金融业务领域占据的地位举足轻重,截至2019年上半年,开展消费金融业务的信托公司已超过40家,中国信托业协会的调研数据显示,根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9年末,整个信托行业开展消费金融业务的余额大致为5226.39亿元。

一、信托公司参与消费金融业务的主要模式

结合自身资源禀赋、优势特征及在整个业务链条中扮演的角色,信托公司参与消费金融业务的模式主要包括以下四类:

(一)助贷参与模式

助贷参与模式是指信托公司通过与助贷平台合作,直接与个人用户签订合同提供贷款的消费金融业务。在此模式下,信托公司作为资金提供方通过发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募集资金,助贷平台作为中介服务机构,将其平台上具有贷款需求的用户推荐给信托公司,并协助信托公司完成包括但不限于资格审查、还款提醒、逾期催收等在内的全流程管理工作。

为控制风险,信托公司以助贷模式开展消费金融业务,一般会要求助贷平台提供增信措施,通常采取的方式为要求助贷平台认购劣后级信托份额,并承担回购、担保、差额补足等义务,或引入担保公司、保险公司以保证到期回款。

(二)联合贷款模式

联合贷款模式是指由信托公司与消费金融合作方共同向个人用户提供贷款的消费金融业务。在此模式下,信托公司与消费金融合作方事先约定贷款比例,消费金融合作方作为“主贷人”,信托公司作为“联合贷款人”。具体操作方式为先由信托公司(联合贷款人)直接向消费金融合作方放款,再由消费金融合作方(主贷人)合并双方资金向个人用户提供贷款,同时整个贷款流程中的贷后管理及催收工作亦由消费金融合作方(主贷人)负责。

采用该等模式展业,信托公司关注的重点是消费金融合作方的主体资质与还款能力,因此合作方以持牌消费金融公司为主,亦有个别信托公司与头部小额贷款公司以此模式开展合作。而信托公司的风险控制措施也以合作方认购劣后级信托份额、应收账款质押、引入融资担保等方式为主。2019年联合贷款模式的消费金融业务取得了飞速发展,但由于目前监管态度不甚明朗,存在合规层面的不确定性。

(三)资产证券化模式

资产证券化模式是指以消费金融应收账款、未来可预期现金流作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或资产支持票据的业务。在此模式下,基础资产主要包括银行零售信贷及信用卡业务资产、持牌消费金融公司资产、小额贷款公司资产、互联网金融公司资产等。其中商业银行与持牌消费金融公司的消费金融资产证券化业务主要通过银行间市场交易,小额贷款公司、互联网金融公司的消费金融资产证券化业务主要通过交易所市场交易。

采用该等模式展业,信托公司对入池资产的审核要求比较严格,主要关注不良率、是否有清晰的贷款用途等,并通常会采取结构化设计进行信用增级,流程较为规范,监管体系非常清晰,对于盘活存量消费金融资产具有重要意义。

(四)财产权信托模式

财产权信托模式是指借助财产权信托将消费金融的底层资产结构化,并在场外进行交易的消费金融业务。常见操作方式分为两步,首先,由信托公司设立单一资金信托,由过桥方作为委托人提供资金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形成基础资产;其次,再由信托公司设立财产权信托受让前述信托受益权,资金方为募集端的合格投资者。

這种模式最大的优势是解决了先募集后形成资产的效率低下及资金闲置问题。另外,形成资产以后能够比较清晰的测算出资产的现金流情况,再加上信用保证保险能够锁定现金流,从而可以分档募集不同期限的资金。

二、信托公司参与消费金融业务的风险管理

信托公司参与消费金融业务主要面临的风险包括五个方面:一是合规风险、二是欺诈风险、三是提前偿付风险、四是助贷违约风险、五是资金挪用风险,根据不同风险的特性,应分别采取不同措施进行风险控制。

(一)合规风险

信托公司参与消费金融业务可能面临的合规风险体现形式及控制措施主要包括:

第一,利率风险。按照目前法律的有效规定,消费金融业务的年化利率红线是IRR36%,而随着监管不断强化,这一指标也逐渐向IRR24%趋近,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36%红线,是指包含了其他费用在内的综合贷款成本而非名义贷款成本,这就需要信托公司注意尽职调查贷款平台端的实际收费情况,避免因存在体外收费致使综合利率超过红线的情形发生。

第二,线下催收风险。消费金融业务在进行线下催收时,可能因涉及暴力催收而面临合规风险,甚至涉黑法律风险。这就需要信托公司从事前和事中两个维度进行该等风险的控制,首先,在业务落地前的尽职调查阶段,信托公司应充分掌握合作方的催收模式,合作方采用自催方式进行催收的,需要尽调合作机构的催收制度、催收标准话术、催收激励政策等;采用外包方式进行催收的,需要了解合作机构选择外包催收机构的资质、数量及历史合作名单。其次,在业务运行过程中,信托公司需要时刻关注合作方及其外包催收机构的舆情,并建立监督抽查机制,包括催收材料抽查、催收标准落实情况抽查等。

第三,校园贷风险。教育部、银监会及人力资源部此前曾联合印发文件,明确要求禁止任何网络贷款机构向在校大学生发放贷款,为了避免触碰这一政策红线,信托公司可将风控引擎进件逻辑設置为22岁以上,还可以通过调取学信网数据作为辅助进行判断。

(二)欺诈风险

信托公司参与消费金融业务可能面临的欺诈风险主要包括借款人资料伪造风险、身份冒用风险以及团伙骗贷风险等,可以采取的风险控制手段包括:

第一,针对借款人伪造虚假身份问题,可以综合运用各种身份验证数据进行识别,比如利用身份证两要素(姓名、身份证号)、银行卡三要素(姓名、身份证号、银行卡号)以及通讯运营商三要素(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等数据实施校验,并结合人脸识别技术锁定借款人的真实身份。

第二,针对借款人提供虚假信息问题,可以采用定位数据进行住址信息及工作单位信息的核查、利用银联数据进行收入信息核查等方式多维度校验,还可以利用央行征信体系外的数据系统进行补充,降低欺诈风险。

第三,针对历史欺诈问题,可借助数据服务商的黑名单库查询借款人是否为被执行人或存在任何可能对还款目标产生影响的负面信息。

第四,针对团伙骗贷问题,可通过关系数据校验,发现借款人之间在定位信息、紧急联系人、通话记录等方面是否存在关联性,以发现其中的矛盾点和可疑点,从而预防团伙欺诈事件的发生。

(三)提前偿付风险

大量底层借款人提前偿付会造成生息资产不足以及资金闲置风险,都会对资金收益产生影响。因此信托公司在开展消费金融业务前应对提前偿付风险进行预估及预警,在业务后期管理过程中也应适时对早偿率进行监控,一旦早偿率触及预警线,就应该及时进行摊还或者替换资产。

(四)助贷违约风险

助贷参与模式下的消费金融业务存在各种因助贷机构违约带来的风险。为了控制此类风险,需要信托公司完善自身的资产管理能力,预设资产服务机构一旦出现违规行为时的应急处置方案,比如更换扣款或催收客服等。

(五)资金挪用风险

如果信托公司以受托支付方式发放贷款,就存在贷款资金被资产服务机构或其服务的渠道方挪用的风险,这种风险发生后,如果资产服务机构或其服务的渠道方资金链断裂,就会造成借款人不但无法获得后续服务,还需要承担本息偿还压力等一系列问题。因此信托公司在开展业务前期,必须针对资产服务机构或其服务的渠道方进行详实的尽职调查,筛选优质合作方,尽可能降低挪用风险。

三、结论

伴随着行业监管体系的成熟,各类金融机构参与消费金融业务的模式、定位与路径逐渐清晰,形成了日趋稳定的市场格局。信托公司参与此类业务时应结合自身特点进行模式创新及同业合作,同时不断完善消费金融业务的风险管理体系,下沉到业务的各个环节管理风险敞口,优化风控模型,尽快推进此类业务成为可提供稳定利润来源的核心业务板块,助力信托公司整体升级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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