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建议

2021-09-10 19:13杨婷婷
快乐学习报·教师周刊 2021年2期
关键词:金融监管实体经济普惠金融

摘要:党的十九大中明确提出要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这表明,深化改革,更好服务实体经济,促进金融与实体经济的良性互动是今后金融发展的目标任务。当前我国可以加强以发展中小银行和积极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为主要手段的普惠金融建设,优化金融生态环境以及加强金融监管等措施,安全有效的引导资金流向实体经济,促进实体经济的繁荣发展。

关键词:金融;实体经济;普惠金融;金融生态环境;金融监管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质量和水平,是推动当前经济与金融协调健康发展的重大举措。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要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健全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政策双支柱调控框架,深化利率和匯率市场化改革。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这为今后金融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一、多层次发展普惠金融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建设普惠金融体系,加强对小微企业、‘三农和偏远地区的金融服务”。构建普惠金融体系,是提升金融服务覆盖广度、增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题中应有之义。

(一)大力发展中小银行

从金融体系比较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中小银行是服务于中小微企业的主体。当前,发展中小银行是解决我国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有效途径,也是当前促进金融更好服务于实体经济的重要手段。我国当前各类中小企业大约7000多万家,各类金融机构却只有4000多家,缺口非常大。中小银行资产规模较小,管理比较灵活,可以通过灵活的合约机制与中小微企业建立更长期的合作,形成比较稳定的融资关系,促进中小银行与中小微企业的良性互动,引导资金流向实体经济。

发展中小银行要把握好两个关系,一是中小银行和大型银行的互补关系,二是中小银行之间的竞争关系。首先,要理清中小银行和大型银行之间的关系是互补而不是替代。大型银行由于资产规模较大,品牌效应明显,抗风险能力强,因此在资金规模、成本管理、市场空间等方面具有较大优势,更加具备为大型企业提供服务的能力。而中小银行多数为地方性银行,对于域内的企业信息较了解,因此在信息收集、处理以及做出决策方面比较灵活。相对于大型银行严格的贷款管理制度来说,中小银行的贷款决策更多的是通过对企业信息长期接触和积累形成的。因此中小银行在为中小企业服务方面更具优势。由此可见,大型银行和中小银行不应是替代关系和竞争关系,而应是互补关系。其次,中小银行面临的都是域内的中小企业,所面临的信息以及决策多具有同质性。为避免同质化竞争,中小银行在发展过程中必须确立差异化发展战略。通过分析自身资源,针对市场需求以及竞争对手的优势,形成自身特色化的发展,拓宽市场空间。

(二)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提高直接融资比重

十九大报告中提出,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当前我国的资本市场主要包括交易所市场、新三板市场、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基本形成了多层次的框架。健全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促进不同类型的企业通过股权融资的方式获取资金,提高直接融资的比重,一方面有利于降低企业的杠杆率,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促进实体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有助于优化金融结构,防止风险在银行系统聚集,同时有利于突出市场配置金融资产的作用,从而增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当前我国资本市场的各个层次中,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主要服务对象是中小企业,但目前的容量无法满足中小企业股权融资的旺盛需求。今后我国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主要途径一是适当降低投资人准入门槛,从而吸引更多的资金来支撑新三板市场。二是保持适度的容量扩张速度。通过容量的扩张,让在场外排队的中小企业能够更快的进场。

(三)构建完善普惠金融制度体系

当前我国在构建普惠金融制度体系方面已经有了一定的探索,各個监管机构也出台了关于普惠金融制度建设的相关指导意见,但大部分法律法规或者政策都是服务于当前的精准扶贫。总体来说,我国目前的金融制度体系与普惠金融的发展不相适应。因此,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进程中,借金融体制改革之际,建立起较为完善的普惠金融制度体系迫在眉睫。通过建设普惠金融的制度体系,构建符合我国国情和经济金融发展的普惠金融发展战略,并以制度为保证,使每一项措施真正落地。

(四)加大对普惠金融的宣传力度

首先加强对金融知识的普及。政府和相关部门可利用电视广播,报纸、微信、微博等渠道,有效的宣传金融基本知识。同时对于有创业需求的人群开展相关金融知识讲座。其次,以金融创新为重点,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开展金融风险的教育活动,增强公众对金融风险的识别能力和防范意识。

二、优化金融生态环境

(一)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

第一,梳理现有法律法规。我国现有的金融法律法规中,有些条款已经过时,无法适用于实际操作;同时由于改革前各个法规的制定相对独立,存在大量重复,而且相互冲突。因此,要对现有的金融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将过时的条款废止,或进行修订。同时,要对法律法规重新规划,解决不同法规之间出现重复或冲突的现象。此外,对一些原则性指导性的文件,制定出详细的实施细则,以增强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

第二,填补法律空白。随着金融业的不断创新,各行业之间的界限正在模糊,混业经营已成为大势所趋。我国金融混业经营正在逐步发展,类似于金融控股公司的混业现象越来越多,但相应的监管却是空白。在当前重视微观审慎监管理念的现实下,监管机构对金融衍生品或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难以控制,还容易出现监管机构之间有利就争,无利则推的现象。因此,加快立法进度,填补法律空白,使监管有法可依迫在眉睫。

(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首先,建立完善社会信用征信和评价体系。这个体系必须包括一个统一的,便于各部门信息共享的信息库,以免出现重复建设和信息分割的情况。建设一个共享的信息库,可以为金融机构信贷提供参考指标,也可为金融各监管机构提供准确而系统的信息服务。

其次,加快建设中介服务机构的建设。随着众多区域金融中心的进一步建设,加快培育和发展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对于完善金融产业链,提升金融产业发展水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所以应把金融中介服务机构作为整个金融产业的重要部分来大力发展。在发展过程中可适度放宽市场准入条件,与此同时,也要加强对中介机构的信用评级管理和业务监督管理,把防范风险放在首位。

(三)强化信用意识建设

一方面加大信用建设方面的宣传力度,将信用评级与惩戒机制进行广泛的宣传,营造出社会氛围。另一方面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对于信用先进行为大力宣传弘扬,对失信行为则加大曝光力度。各监管部门及地方政府要就加大对恶性失信行为的坚决打击。

(四)加强地方政府的推动的工作

首先,要加强地方政府对完善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意识。一个地方的金融生态环境若是良好,金融服务于实体经济的渠道就畅通,更容易实现经济金融良性互动。因此地方政府必须高度重视金融生态环境的建设。可将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指标纳入到各级地方政府考核体系中,对成绩突出的地区可优先享受各项政策的倾斜,而对于成绩落后的地区则追究相关责任,以此加强各级政府对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的重视程度。

其次,地方政府必须理清与市场的关系。各级政府与各监管部门必须按照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来办事,利用市场机制解决问题,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使金融的“血液”注入实体经济的渠道畅通起来,从而提高经济金融的运行效率。

此外,还应建立以政府为主導、工商、税务、财政、各金融监管机构分工协作的建设机制,以此来更好的推动金融生态环境建设。

三、改革完善金融监管体制

(一)强化宏观审慎监管的先进监管理念

微观审慎监管的目的是确保单个金融机构的稳定性。长时间的注重微观审慎管理,使得金融机构自身的风险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但这种监管理念随着金融体系的发展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单个金融机构的稳定并不代表整个金融系统稳定。2008年金融危机之前,主要发达国家重视微观审慎监管,在对单个金融机构监管水平逐渐提高之时,金融危机爆发了。此时,宏观审慎监管开始被各国所重视。宏观审慎监管从宏观入手,将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实体经济作为整体来进行监管活动,从而保证金融系统的整体稳定。在混业经营成为大势所趋的背景下,我国的监管理念必须强化宏观审慎监管。加强宏观审慎性监管包括两个方面,都必须重视。一是防止系统性风险随着时间的积累而变得不可控制;二是在每一个时点都要密切关注系统性风险的变化,对其做出评估并找到潜在的威胁。同时,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共同发展维护金融系统安全。

(二)加快金融监管信息化建设

国家机构改革后,我国的金融监管机构协调性差的问题得到一定的缓解。但由于当前我国的各个监管机构长时间相对独立,金融监管信息化建设仍然比较落后。

第一,实现各监管部门上下级之间的信息同步。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报告都是由下级定期向上级报送,不能保证信息的及时性。同时由于报告是由相关工作人员撰写的,写作人的专业水平及书面表达能力等都影响报告的质量,存在监管信息失真的可能性。因此,必须实现本部门内部信息同步。

其次,央行与其他监管部门之间要实现信息共享。央行承担着履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体系稳定和最后贷款人的职责。这不仅需要其拥有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等一般资料,还需要拥有与金融机构相关的动态信息资料和实质性分析报告等。央行与其他监管机构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后,有利于央行随时关注金融体系动态,从而增加央行制定货币政策的准确性和监管职能的有效性。此外,加强各监管机构内部的信息网络建设,实现金融监管信息共享,可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

(三)加强国际金融监管的交流与合作

伴随着金融全球一体化的加深,国際金融监管体制越发重要。在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监管规则做出了较大的调整。但是这种国际监管规则的变动会涉及多国利益,难以达成共识。因此,在国际规则的制定中各国都会争夺话语权。只有积极参与到国际金融监管规则的制定和改变中,才有可能为我国的国际金融活动争取最大的利益。

此外,我国在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过程中,不仅要把眼光放在本国内,也要密切关注国际金融活动最新发展动向以及国际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趋势,主动调整相关政策,以保证全世界范围内我国的金融安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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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杨婷婷(1996.6—),女,汉族,籍贯:河南周口人,长春科技学院商学院,17级在读研究生,硕士学位,专业:金融学,研究方向:金融。

(长春科技学院 吉林省长春市 1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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