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视频平台版权保护探究

2021-09-10 18:15孙俐杨
科技研究 2021年11期
关键词:责任内容用户

摘要:21世纪,信息产业迎来了发展的关键时期。在诸多技术尚不成熟的背景下,各国为降低产业发展的不确定性,对于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问题纷纷作出规定。然而随着信息产业的发展,运营模式逐渐成熟,诸多影响行业发展的问题浮出水面。短视频侵权现象屡见不鲜,平台作为作品的呈现者,却多依靠避风港原则保全自身。当短视频平台逐渐成为强势方,我们应该避免法律的过度倾向,对其提出履行更高注意义务的要求。

关键词:短视频平台;版权

1、短视频平台概述

伴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短视频凭借制作门槛低、参与性强等特点,成为当今社会新兴主流媒体形式之一。根据第46届《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和《2020中国网络视听发展研究报告》,2020年中国短视频视频用户规模达到8.18亿人[1],市场规模超过千亿,同比增长近1.8倍[2]。短视频产业不但逐渐成为网络视听产业的龙头,还同时向电商、教育等领域不断渗透。短视频产业正呈欣欣向荣的状态,但版权方面的问题则为其健康发展埋下隐患。设关键词“短视频”和“侵权行为”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截至2021年2月的法律文书总量为725篇,日益泛滥的版权问题正逐渐成为影响平台稳定发展的重要因素。

短视频作品的创作和传播涉及三方主体,即创作者、短片视频平台和平台用户。由于网络的开放性和共享性,人们可以快速便利地获取和利用信息,违法者的侵害行为通常很难察觉。而网络环境错综复杂,独立的内容创造者往往缺乏时间和金钱来维护自己应有的权利。因此,要整改短视频行业的侵权乱象,应将重头放在短视频平台的治理上。作为产业链中能够最有效遏制侵权内容被传播于公众的源头,平台应承担起匹配其能力的义务。

1.1平台责任的相关规定

短视频平台通过为创作者提供接入服务、内容服务、平台服务等技术服务,使其能够将作品进行上传分享。作为连接创作者和用户的桥梁,平台治理在促进作品版权保护中具有重要地位。

但在客观上,短视频时长短、传播快,平台难以对海量视频内容逐一进行抓取和界定,若在版权保护实践中对其提出过高的要求未免有些强人所难。出于解决著作权纠纷和各方面利益平衡的现实需要,美国的《数字版权法》、欧盟的《电子商务指令》接连出台,提出“避风港规则”、“红旗标准”和“一般理性人”等观点,同时我国相关立法也随着近些年来短视频产业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对于网络侵权责任的原则性内容,“民法典”1194条至1197条制定了“通知与取下”、“反通知”和服务提供商与用户的连带责任等规则[3]。关于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规定,则主要散布在《网络短片视频平台管理规范》、《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简称“条例”)等规范和司法解释中。若短视频平台直接提供或冒用用户名义上传侵权作品,是为直接实施侵权行为并承担责任;对于仅提供技术性服务的,则需要进一步判断当事平台是否存在主观过错。

1.2平台责任的承担与规避实践

当侵权纠纷发生,短视频平台需要对涉案作品迅速作出反应。根据《条例》第15、16条的规定,收到用户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应立即采取措施即删除或切断作品,再由纠纷视频上传者提交书面说明证明作品未侵权,并提出恢复要求。为了免除侵权责任,平台首先需要证明自己提供的服务种类是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且纠纷作品为第三方上传。随后,法院还需判断平台对于侵权损害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若平台能够满足所有免责条件,则可以援引“避风港原则”免除责任。在短视频著作权纠纷的诸多案例中,很多被告平台以此抗辩而胜诉。

为了避免“避风港原则”滥用,“红旗标准”同样是司法实践所需要考虑的。《条例》第22条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免责情形进行了规定,其中最核心的要素在于“不知道且没有理由知道服务对象所上传的作品侵权”,并通过第23条补充“平台明知用户侵犯他人著作权却视而不见可视为共同侵权”。[4]但在实践中,对于平台主观上是否“知道”或“应知”的认定远比客观标准要复杂。在“培生公司诉菲助科技”[5]一案中,法院查明用户提交上传的短视频均需经涉案应用的字幕组加工再由平台管理员审查决定是否上传,认定被告对站内作品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控制能力,能够知道侵权行为存在。而在“腾讯诉字节跳动公司”[6]一案中,法院则认为被告字节跳动未通过侵权短视频“直接获得经济利益”,仅具有一般注意义务。随着短视频产业链的不断完善,一些短视频平台拥有了更先进的审查技术,未来认定主观过错需要考虑的因素将更加复杂。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提出几种判断标准:一是涉嫌侵权内容的类型、知名度及明显程度;二是涉嫌侵权的行为的持续时间;三是平台是否已经采取了积极合理的预防措施;三是平台是否已经采取了积极合理的预防措施;五是平台是否从中获取直接经济利益。这些标准的提出为服务商责任认定的实践提供了极大参考,但现实情况往往揣测多变,平台是否能够获得责任豁免,仍然需要法院结合个案实际情况进行考量,重点关注某些容易使得平台意识到侵权行为的因素,例如平台对短视频作出主动筛选推荐行为,或对短视频进行编辑加工等处理,亦或是短视频截取自国家版权局发布的预警通知中的影视作品等情况,都表明平台对于知晓侵权行为的存在具有较高可能性。而在侵权频发的板块,例如以知名影視作品、大型体育比赛等内容为母体的剪辑加工作品,平台则应具备更高的敏锐度,自觉排除站内的相关侵权现象

2、加强平台治理的合理性及意义

随着学界对于短视频界定的研究的深入和《著作权法》的几番修改,越来越多的短视频在司法实践中被认定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如果依然参照行业发展初期的注意义务规定和责任认定标准来设定短视频平台的应尽义务,侵权纠纷将越演越烈。“信息存储空间”标签和“通知—删除”规则的庇护虽然降低了产业发展的不确定性,但也促成了部分平台对其站内作品管理义务的懈怠。乘科技之东风,一方面,用户侵权能力有所提升,另一方面,平台的搜索和过滤技术也在不断进步,从前为平台遮风避雨的免责条款内容在当今未免显得有些局限。要想将“鼓励创新”与“文化传播”这两碗水端平,必须为短视频平台设定符合时代要求的合理义务。

判断平台对用户上传的作品是否具有主动审查义务,关键在于其是否具有中立属性。如果平台仅提供存儲空间和网络服务,而并未参与作品本身的制作、编辑和管理,便不必承担广泛的一般注意义务,也不必对站内作品进行主动审查。当服务商处于中立地位,仅需在一定条件下承担间接侵权责任,但实际上的平台正随产业发展而逐步偏航。许多短视频平台通过技术途径来控制内容的传播,主要表现为根据大数据对呈现给用户的作品进行整理推荐,并与注册用户订立格式条款取得一揽子许可等。这些内容使平台脱离了技术中立论所立足的工具属性,而增强了平台对作品上传、传播等方面的引导性和控制力,使得原本应被动呈现的内容被主动规划。当资本顺从商业模式发展大量流入,短片视频行业的专业化程度不断提高,平台的地位再不仅仅只是连接创作者和用户的纽带,它更加倾向积极主动介入管理、招揽用户和广告商,谋取更多收益。此时,只有对平台提出更高的注意义务,才符合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原则的基本要求。

3、加强平台版权治理的具体建议

短视频平台的版权治理是系统性工作,不仅需要平台自身作出努力,也需要从行政方面、法律方面多管齐下、形成合力,共同构建良好的市场环境。

3.1.行业自律:提高平台自身技术能力和版权意识

从行业自身发展的角度来看,作为领域内的主要经营者,平台对于规范传播行为与推动行业良性发展天然具有高度责任。2019年元月,中国视听网络协会针对短视频出台平台管理规范和内容审查基准细则,对平台管理作了一系列规定,体现了对平台强化尊重知识产权的理念的普遍期望。既然短视频版权问题随技术进步与商业模式发展而生,便应以加强平台管理与行业自律的方法来应对。

由于中国市场的巨大体量和短视频本身的时效性特点,亡羊补牢难以估算创作者的损失。加之独立创作者往往缺乏足够的知识和能力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国内多位学者赞同通过技术手段加强事前防御,即防止侵权短视频出现在平台之上。一方面,在与用户签订的服务协议中,平台应明示版权保护规范,通过举例说明帮助用户认识常见侵权行为,并向用户明确告知侵权责任。另一方面,平台要努力履行“善良管理人”的应有之义,在现有的技术条件下建立基本的内容识别系统和过滤机制,特别是一些知名度较高的短视频平台,更应具备专业的管理能力,引入区块链、内容身份证等技术来提高鉴别效率。YouTube网站早在2007年就开始使用内容身份系统,设数据库和人工两层滤网来审查上传作品。2015年,搜狐引进“视频遗传因子比率技术”,以现有的版权视频作为基因库为单个作品生成指纹文件。[]随后,腾讯也成立安全云技术小组,配合国家版权局利用云技术对提供侵权内容的特定网址进行屏蔽。[8]

互联网为大众提供了信息沟通交流的桥梁,短视频行业也应秉承包容开放的态度解决问题。除了各平台提升自身管理水平,我们还应鼓励全行业自律。在第五届中国互联网著作权问题研讨会上,腾讯、爱奇、新浪等公司建立起短视频行业组织并发表《中国网络短视频著作权自律条约》,共同成立了中国网络版权产业联盟,提倡各互联网平台尊法守法,积极探索提高著作权内容管理能力的途径,在平台建设中真正融入尊重和保护著作权的理念。通过建立行业组织,各平台可以相互合作,针对治理过程中遇到的难点分享经验,并考虑建立行业共享黑名单,将检测出多次侵权的用户列入其中重点关注。此外,还可以引入专家学者,在行业内部建立专业化的监管机制,提升行业管理的透明度。

3.2行政方面:加强监督与引导

自2005年起,国家版权局便联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开启“剑网行动”,联合整治重点领域的网络侵权问题。政府既要主动打击领域内的侵权行为,也要积极引导企业对站内作品版权授权和传播规则进行规范和完善。除了运用常规的行政指导、行政复议、约谈警示等手段,还应进一步指导监督短视频平台完善事前审查、过程监控、事后追责的全过程监控,并将热门短视频平台纳入重点监管名单,要求平台定期汇报总结治理成果并定期通报。

3.3法律方面:完善相关立法,提高司法能力

我们期待平台能够自觉做出负责的努力,但任何市场都存在失灵的风险,因此介入强硬手段来平衡各方利益确有必要。2020年《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正,引入作品登记制度和惩罚性赔偿制度,进一步丰富执法手段、加大监管力度,重点加强了网络空间著作权的保护力度,但依然没有对平台责任作出具体规定,相关内容仍散布于各条例、部门规章及司法解释中。未来可以考虑在本法中设立单独章节,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的相关内容进行整合规范。

除此之外,还可以考虑借鉴国外的版权改革经验对平台注意义务进行补充细化。《数字单一市场著作权指令》第17条否定了平台在线共享内容行为的中间服务性质,而是将其看作为公众传播行为。一些学者认为,视听内容分享类平台需要承担积极寻求授权许可的义务,尽最大努力阻止权利人已事先提供相关信息或发出了充分实质通知的作品出现在平台上。[]近些年来,我国学界主流观点和司法实践也逐渐朝“避风港之上”的责任模式倾斜,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则直接于《网络短视频平台管理规范》中对平台提出对于注册用户的上传作品先审后播的要求。在此背景下,可以适当参考欧盟版权法改革的方案,为平台设立版权过滤义务,以引导网络服务提供者和权利人共同建立合理的信息同步和版权过滤机制。

参考文献:

[1]张鹏月,吴雪梅,巩瑞宣。短视频著作权保护路径探究[J].《融媒研究》2020(13)

[2]曾俊。论欧盟版权改革对短视频分享平台责任之启示[J].《电子知识产权》2020(1)

[3]《齐抓共管规范短视频发展秩序》,载《中国教育报》2019-07-10

[4]《专家:短视频平台不得滥用避风港原则》,载《法制日报》2019-07-18

作者简介:

孙俐杨(2001.4-),女,汉族,湖北省武汉人,武汉市江夏区武汉工程大学法学专业本科生 本文研究方向为:短视频版权。

注:本项目由“武汉工程大学校长基金”支持 项目号:XZJJ202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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