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机运用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2021-09-10 09:14王皓桔
科技研究 2021年10期
关键词:无人机

王皓桔

摘要:无人机自产生以来发展至今天,因其政治影响小、经济效益高、人员“零伤亡”、作战效能好等优势,已经被广泛运用在现代武装冲突中,但在国际法学界,却引起了学者对运用无人机开战的合法性、无人机进行规制的国际法规和运用无人机作战方式问题的疑问,通过明晰这些问题,对加快无人机技术的研究突破、建立无人机作战运用法规制度、提高无人机使用法规素质的有一定启示。

关键词:无人机;作战运用;法规问题

2020年7月23日习主席在空军航空大学视察无人机操控教学设施时,指出“要加强无人作战研究,加强无人机专业建设,加强实战化教育训练,加快培养无人机作战运用和指挥人才。”当前,通过对当前无人机引发的法律问题的明晰,有利于我国未来运用无人机遂行任务。

一、无人机运用的实践与发展

近年来,无人机的运用逐渐从辅助角色走向战争舞台中央,在近几场局部冲突中,几乎全部都可以看见无人机的身影。

(一)无人机运用的起源——靶机时期

1914年,英国的卡尔戴尔将军和皮切尔将军提议研制无人机,被军事航空学会理事长戴维·亨德森爵士采纳。在30年代初,英国皇家飞机研究所研制成功无线电操纵的无人机靶机。随后,苏联也研制出无人靶机。

(二)无人机运用的发展——多种类型无人机发展时期

越南战争中,美军采用无人机实施侦察,收到明显成效。中东战争期间,以色列利用无人机,大量轰炸了叙军导弹阵地。波黑战场上,美军使用无人机实施了侦察。在此期间,无人机更加多样,按照用途,大体可以分为靶机、侦察无人机、诱饵无人机、电子对抗无人机。

(三)无人机运用的成熟——察打一体无人机兴起时期

9·11以来,美军在反恐战场上再次发挥了无人机的特长,并使用无人机采取侦察、监视、攻击的方式“定点清除”了多名“基地组织”高级将领。如,2016年5月,美无人机在巴基斯坦俾路支省打死了阿富汗塔利班最高领导阿赫塔尔·穆罕默德·曼苏尔( AhtalMo-hamedMansour)。[]2020年9月,阿塞拜疆的TB—2察打一体无人机,为阿塞拜疆取得局部战争的胜利奠定了基础。

二、针对无人机运用的法律问题

无人机的运用取得了军事上的成功,但在国际法中,却引起了许多学者的疑问,主要集中在使用无人机开战的合法性、对无人机进行规制的国际法规和运用无人机方式的规制问题。

(一)无人机合法运用的法律探析:诉诸战争权VS侵犯主权

《联合国宪章》(以下简称《宪章》)第2条第4款规定了“禁止实施武力或武力威胁原则”。在现有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法框架下,合法的使用无人机诉诸战争,只有两种情况,一是行使自卫权,二是联合国安理会授权。

1.无人机运用中自卫权的限制。《宪章》第五十一条规定了“自卫权”。大多数观点认为,行使自卫权必须是在攻击非常紧迫的情况下,而且在已经遵守了必要性和比例性原则的基础上进行。同时,要援引自卫权,利用无人机进行诉诸战争也必须是在所有能够避免攻击的手段都穷尽或不可用才可以。

2.无人机运用中安理会授权诉诸战争。《宪章》第四十二条规定,安全理事会得采取必要之空海陆行动,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由此可见,有安理会授权,就可以运用无人机实施空中行动诉诸战争。

(二)无人机运用中所遵守的国际法律探析:国际人权法VS国际人道法?

根据国际规则和习惯,在和平时期,国际法中的国家、组织和个人之间就应当适用国际人权法。但在武装冲突中,国际法中的国家、主体和个人就应当适用武装冲突法(人道主义法)。但现实中,无人机运用的跨境行动模糊了平时执法与战时武装冲突的界限。同时,也使得针对无人机运用,所适用的国际法变得不够清晰。

为了弄明白无人机运用中适用的国际法,就应当明晰无人机运用中,冲突各方的法律关系是否处于国际性武装冲突或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之中。

1.國际性武装冲突中对无人机运用的规制。《日内瓦公约》共同第2条规定,“本公约适用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缔约国间所发生之一切经过宣战的战争或任何其他武装冲突。”两个国家之间武装冲突的烈度以及是否宣战,也不影响其国际性武装冲突的成立,在无人机运用中,也就不影响人道主义法的适用。

2.非国家之间冲突中无人机运用的规制。当前,世界上更多的情况应当是非国家之间发生的冲突,国家行使执法权与诉诸战争权变得更加的模糊不清。判定的依据中最为核心的因素有两点,一是与政府军冲突的对象,二是冲突的烈度。

1.武装“组织”的分析。根据《日内瓦公约》共同第3条规定,“冲突之各方最低限度应遵守下列规定”。冲突之一方必须是一个具有一定规模的组织,可以根据内部存在的指挥,纪律规则体系,获取武器能力,实施军事行动能力,协商协定的能力来判断。

2.冲突的烈度的分析。要构成非国际性武装冲突,暴力剧烈的程度通常与对抗的方式、使用的武器、涉及的范围、参加的人数、平民的伤害、地区的损毁等方面有关。只有满足一定的程度之后,才构成武装冲突。

(三)无人机运用中落实区分原则打击目标的法律探析:平民VS战斗员?

在已有的无人机运用实践中,有的国家采取“特征式打击”,即将打击区域内的所有青壮年男性都认定为战斗员。根据2013年2月7日《纽约时报》一家新闻机构的调查,遭受无人机攻击死亡的人数大约为3000到4500人,其中有200多名儿童。[.]

在现代战争中,无人机的单向透明,加剧了处于劣势方对区分原则的滥用,“特征式打击”导致严重的平民伤亡就难以避免。为了破解无人机运用中,平民过度的伤亡就必须弄清楚“特征式打击”中对平民的打击的违法性以及受保护平民的正确认定标准。

在2009年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发布的《直接参加敌对行动指南》中认为,只有在平民符合“直接参加”敌对行动的时候,才能够成为合法的攻击目标,在其他情况下只能因为犯罪而追究其个人责任。否则,造成了不应有的人道主义灾难的情况下,运用无人机的指挥官或者操作者就应当接受军事法庭的审批和制裁。所以,“特征式打击”或者不能证明平民“直接参加”的情况下实施的攻击,是违背人道主义法的做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对我国未来运用无人机的启示

未来,总结好国际社会无人机作战运用在法律上的经验教训,将为我国以后合法合规运用无人机积累经验并指明道路。

(一)加快无人机技术的研究突破

高新技术的率先突破,不但有利于对现行国际法秩序的遵守,更加有利于在国际秩序尚未完备之时利用技术,为国际无人机产业的发展作出贡献,同时在无规则的情况下,利用技术的实践经验,取得国际话语权,为参与制定新规则打下良好基础,为全球治理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力量,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目标增添力量。

(二)建立无人机作战运用法规制度

我国在操作无人机方面有一些安全规范操作的技术性规定,但针对无人机运用中,法规制度的制定还几乎没有开展,在无人机运用中,在较为笼统的武装冲突法框架规范之下,还需要更为细致的规则,比如无人机行动中践行预防措施规则、无人机使用的条件和标准、无人机针对国际法遵守的强调条款、无人机运用中对目标采取行动的证明标准和证明责任、对违背武装冲突法人员的责任追究、对完全自主无人机的适用规定等。

(三)提高无人机使用人员的法规素质

要提高无人机的战斗效益和政治、法律效果,必须有高素质的无人机操作人员的支撑,无人机操作人员和指挥人员不但要掌握无人机操作技能和知识,还必须要有深厚的武装冲突法底蕴,厘清国际法上的争论焦点,尤其对国际社会上已经形成条约、原则、惯例的有关无人机武装冲突法制度熟练掌握。牢牢把握行动任务的主动权,为合法合规使用无人机创造条件。为任务的完成和法律上的主动打下坚实基础。

四、结语

无人机广泛运用在武装冲突中,几乎成为現代战争不可或缺的角色,它的出现也对国际国内现有的武力运用制度框架,提出了新挑战、新要求,但目前无论国际上还是国内,直接对无人机作战运用的规制都是比较少的。这对于我们来说,既是挑战也是机遇,在此契机之下,抓紧对无人机运用的研究,形成配套的法规制度,将无形增强无人机运用效能的提升,为合法合规运用无人机奠定坚实基础,为时代的发展贡献力量。

参考文献:

[1]左清华,吴艳梅.无人机作战与国际法[J].装备学院学报,2016,27(05):75-78.

[2]孙文波. 武装无人机反恐作战的国际法规制[D].华中科技大学,2019.

[3]张蛟龙. 无人机作战对国家武力使用规范的影响[D].天津师范大学,2016.

[4]黄正. 论无人机作战的合法性[D].湘潭大学,2014.

[5]袁靖. 无人机袭击造成的国际法挑战[D].厦门大学,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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