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理业务中的“合格应收账款”法律问题分析

2021-09-13 19:52房嬿嬿
中国集体经济 2021年24期
关键词:法律问题分析

房嬿嬿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贸易也迅速发展起来,买方在贸易市场上往往占有优势地位,下游供应商除了要满足顾客的结算需求,还需要解决自身的资金融通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商业保理作为一种新型的结算方式应运而生并得以迅速发展。保理业务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越来越多的法律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并让保理业务在发展中变得越来越规范和方便,温州就保理业务中的“合格应收账款”法律问题进行简单探讨,并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保理业务;合格应收账款;法律问题;分析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不断发展,国际贸易的竞争越来越激烈,买方市场已逐渐形成。在信用证使用率连年下降的同时,赊销结算越来越盛行并成为贸易的主流结算方式。由于赊销中常常面临资金占压及进口商的信用风险等问题,而保理业务能够很好地解决这类问题,因此保理业务在欧美、东南亚等地区越来越流行,并迅速在世界各地得到发展。赊销贸易下保理业务的迅速发展不可避免的带来了一些法律问题,而解决好这些问题才能让保理业务发展得更好。

一、保理业务中的“合格应收账款”法律问题概述

保理业务即应收账款的融资业务,其法律实质就是应收账款债权人与保理人之间的债权转让。保理业务的前提是必须要有应收账款债权,开展保理业务首先需要解决的就是“应收账款的范围”及“应收账款是否合格”的问题。

我国《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以及《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对应收账款进行了详细的释义。根据相关规定,应收账款的范围包括:销售、出租产生的债权;提供医疗、教育、旅游等服务或劳务产生的债权;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的收益权;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活动产生的债权,以及其他以合同为基础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应收账款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法律法规禁止转让的付款请求权。

“应收账款是否合格”其实就是保理人“能不能做”的问题,保理人能做的就是合格应收账款。实践中,保理业务的“合格应收账款”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只要是在相关法律框架之内,结合保理人自身的风险控制标准,能够“风险自担”即为合格。由此,确认合格应收账款,只要研究清楚“应收账款的法律框架是什么”以及“保理人能风险自担多少”两个问题就可以了。法律框架,指在应收账款融资业务中,法律法规明确或禁止的不能从事的行为。风险自担,指在法律允许的保理业务范围内,保理人能够承受应收账款风险的程度,它取决于保理人自身的能力。

二、保理业务中的“合格应收账款”相关法律问题

保理(Factoring),是“保付代理”的简称,一般指卖方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付款人)订立的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由保理人向其提供资金融通、销售分户账管理、账款催收、坏账风险担保等服务的综合性金融服务。保理按照服务项目的不同组合及其特点可划分为不同种类。按保理人是否保留追索权,可划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两类。有追索权保理又称回购型保理,指在应收账款到期而未能从付款人处收回时,由卖方无条件按约定价格回购应收账款或归还融资。无追索权保理又称买断型保理,指应收账款无法得到清偿时,由保理人承担应收账款的坏账风险。

保理合同,是保理人与应收账款债权人之间订立的双务有偿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其现有或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由保理人为其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催收、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包含了债权转让和信息服务两方面内容。保理合同以基础交易合同中的债权债务为基础,其履行又离不开付款人的配合。

为便于对保理业务中“合格应收账款”问题的理解,本文从国家法律规定、保理合同的訂立及其履行三个层面进行阐述。

(一)“合格应收账款”的法律标准

我国诸多法律法规对应收账款的转让均有相应规定。比如,合同法第79条,物权法第228条,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13条等,既有实体权利的要求,又有转让程序的要求。通过归纳总结,原则上保理人不能受让的应收账款有:因不合法交易而导致无效的应收账款、权属不清的应收账款、已经转让或设定担保的应收账款、正在发生贸易纠纷的应收账款、第三方主张代位权的应收账款、可能发生债务抵消的应收账款、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转让的应收账款、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应收账款,以及可能存在其他权利瑕疵的应收账款。

只有在相关法律框架内从事保理业务,才能有效保护各相关方的权益,减少法律纠纷,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二)保理合同中的“合格应收账款”条款

依据《民法典》第762条,保理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对于保理合同中的 “合格应收账款”条款,可以从保理人和应收账款债权人两方角度入手。

保理人期望以更低的价格购买到更低风险的应收帐款。除价格外,其更重视应收账款的收款风险。保理人可以根据自身的业务政策及风险承受能力,对保理合同中有关基础交易的业务类型、付款方式,付款人资信,债权人资信,债权凭证的形式、债权申报及其审核程序、债权瑕疵保证、保理最低及最高限额,以及回购条件等方面进行约定,限定符合其要求的“合格应收账款”。

应收账款债权人期望以更低的费用来获取更多的资金融通,并避免应收账款回购。除价格外,其更重视应收账款的回购风险。应收账款债权人希望保理合同对转让债权的限制越少越好,且更愿意接受无追索权保理,更关注合同中有关基础交易审核、资金支付,以及回购条件和回购费用等条款。

在实践中,保理合同通常由保理人一方提供,合同条款往往偏重于保护保理人一方的权益,对“合格应收账款”的认定较为严苛。

(三)保理合同履行中“合格应收账款”的风险承担

保理合同的履行至少涉及三方法律主体,即保理人、卖方和买方(付款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方需对转让的应收账款债权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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