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语料库谈“快手”的演变

2021-09-13 02:03陈梦超
文教资料 2021年16期

陈梦超

摘   要: “快手”一词最早出现在唐朝,沿用至今,有着较长的发展历史。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其词义、词性都发生了一定的变化。通过CCL语料库梳理“快手”词义、词性的流变发现,发现词义和词性与“手”的释义有密切联系,并且在词义的不断流变过程中,语义色彩发生了一定的变化。通过语料库和词典进行比照,《古代汉语词典》和《现代汉语词典》中收录的义项应该有所调整。

关键词: 快手   词义演变   词性演变   词典义项调整

近年来,由于“快手”App的出现,“快手”一词在人们的视野中频繁出现,产生了一些新词,如“快手人”“快手网红”等。值得注意的是,“快手”虽然作为现代流行语频繁出现,却不是一个新出现的词,其在唐朝中期的文献中已经出现。“快手”一词在《古代汉语词典》中有两种释义:(1)善射的士兵;(2)衙役专管缉捕的役卒。在《现代汉语词典》中释义为“做事敏捷的人”。除词典给出的解释之外,对“快手”词义、词性的演变进行系统化梳理的文献还较少。本文基于语料库对“快手”一词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梳理其古代汉语和现代汉语中词义、词性的演变,再与相关词典进行对照。通过对照发现:《古代汉语》词典对“快手”的释义不够准确且不够完整,词义的排序要做出适当调整。《现代汉语》对“快手”词性的列举不够完整。本文通过系统的整理和论述,为相关词典修订提出有价值的建议。

一、“快手”的基本含义

许慎《说文·心部》:“快,喜也。”“快”的本义是“高兴、愉快”,后来引申出“迅速、敏捷”的意思。许慎《说文·手部》:“手,拳也。”《古代汉语词典》中对“手”的解释与“快手”相关的有两点:一是“人体上肢的总称,主要指腕以下的指掌部分”。二是指“某一类人,精通某种技艺的人”。用“手”指称人的用法六朝时已经出现,例如射手、弩手、鼓手等。“手”释义的特殊性,对人们认识“快手”的词义和词性产生了影响。

二、“快手”在古代汉语中的流演变

为了追根溯源,本文基于CCL语料库中古代汉语类别下的用例,对“快手”的各个词义在古代汉语中的产生和使用进行梳理,如图1:

“快手”一词最早出现在唐朝《通典》中,仅一例:

(1)“军分攻金城南门,毅金城內,东从旧将,犹有六队千余人,西将及能细直吏快手,复有二千余人。”

宋朝时继续沿用,在《宋书》中出现两例:

(2)《宋书·王镇恶传》:“东从旧将,犹有六队千余人,西将及能细直吏快手,复有二千余人。”

(3)《宋书·建平王景素传》:“时张保水军泊西渚,景素左右勇士数十人,并荆楚快手,自相要结,击水军。”

此时“快手”中“手”特指某一类人,《古代汉语词典》将此三例中“快手”解释为名词“善射的士兵”,本文认为此释义不够准确。顾炎武《日志录》卷二十四中:“快手之名……南史作快手,亦有稱精手者。”郝懿行《晋宋书故·快手》:“隶卒之精健者名‘快手,亦曰‘精手也。”根据前人对“快手”的解释可以看出,“快手”和“精手”属于同义词,可以解释为“精健者”,并且“快手”与“善射”没有关联。《南史·黄回传》:“会明帝初即位,四方反叛,明宝启帝使回,募江西楚人,得快射手八百,隶刘勉西讨。”如果“快手”即为“善射的士兵”就无须表达为“快射手”。本文认为“快手”在战争语境中应当解释为“敏捷、矫健的士兵”,无法特指“善射的士兵”。

(4)宋·司马光《涑水记闻》:“及期,里正白不能督,顺之乃使快手继之,又白不能。”

这里的“快手”指的是县令的手下。《古代汉语词典》将此例解释为“衙署专管缉捕的役卒”,但使用较少。此例在语料库中没有收录,语料库中显示“衙署专管缉捕的役卒”这一词义是在元朝时出现的:

(5)《元代话本选集》:“徐爷只推公务,独自出堂,先教聚集民壮快手五六十人,安排停当,听候本院挥扇为号,一齐进后堂擒拿七盗。”

到了明朝,“衙署专管缉捕的役卒”这一词义开始大量使用。明末学者方以智在《通雅》中说:“快手,健丁也。黄回募江楚快手八百隶刘勔,乃伉健勇敢之称。晋太康元年,去州郡兵,大郡置武吏百人,小郡五十人,此今日快手之自也。”陈子龙《明经世文编》:“各省并直隶府州县,各编有民壮、快手、机兵等役,及各巡检司弓兵,皆本以护守城池及巡逻地方。”此时,“衙署专管缉捕的役卒”这一词义就更加明晰了。如:

(6)《西游记(中)》:“四下里里快手又多,缉事的又广,凭你怎么也是难脱。”

此外,明朝时还出现了“马快手”这一用法,如:

(7)《初刻拍案惊奇(下)》:“拣个好日子,元椿打扮做马快手的模样,与赛儿相别......”

此例中“马快手”指的是配备马匹的快手,本文认为此用法容易误解为“姓马的快手”,《古代汉语词典》应当做出解释。

清朝时期,“衙署专管缉捕的役卒”的词义继续大量使用,与此同时产生了“指做事敏捷、迅速的人”的词义,如:

(8)《彭公案(三)》:“金眼雕一瞧,栏柜上银子没了,心说:好快手。”

此两例中“快手”不再专指“衙署专管缉捕的役卒”,而是广泛地指称做事敏捷、迅速的人。

由此可见,在古代汉语中“快手”中“手”指一类人均为名词,词义由类化特征明显的“敏捷、矫健的士兵”“衙署专管缉捕的役卒”,泛化为做事敏捷、迅速的人,但泛化词义的使用产生较晚,使用也较少。

三、“快手”在现代汉语中的演变

现代汉语中“快手”在古代汉语的基础上进一步泛化。本文基于CCL语料库现代汉语类别中的用例对“快手”一词的词义、和词性在现代汉语中的使用进行了梳理,如图2:

CCL语料库现代汉语类别中共收录71条有关“快手”的语料。“快手”作名词的使用超过了一半以上,但由于“手”释义不同,“快手”的词性产生了一定的变化。

(一)“手”指一类人

当“手”作一类人时,《现代汉语词典》将“快手”解释为“做事敏捷的人”,常为名词,使用较为广泛,如:

(9)《作家文摘》:“他狠命背算盘口诀,没两天,口诀滚瓜烂熟,算盘打得噼里啪啦响,一下成了打算盘的快手,几十年的老会计比不过他。”

(10)《作家文摘》:“他朗朗的笑起来,谦虚而又风趣的回答:‘就因为我拍得快。杜先生确是以‘快手著称的。”

(二)“手”指人体上肢

当“手”实指人体上肢时,根据后面搭配的词,产生了不同的词性。

1.“快手+V”

“快手”作副词,用在动词前,表达“做事敏捷、迅速”的意思,如:

(11)《菜谱大全》:“豆苗要用猛火快手兜炒才能避免出水及变黄。”

(12)《菜谱集锦》:“快手倒入盛着姜汁的碗中,盖上盖子……”

(13)《作家文摘》:“妈妈是出纳,那天办公桌忘了上锁,有内贼快手取走了一笔公款。”

2.“快手快脚”

“快手快脚”是“快手”和“快脚”搭配组合成的一个同义并列成语。同义并列成语前后两部分结构、词性相同,意义相近或相似,即使删去“快脚”,快手仍然可以表达出“做事敏捷、迅速”的意思,如:

(14)《人民日报》:“我没有、也不便于答话,只是快脚快手地挤到井台上去打水。”

(15)《作家文摘》:“这天上午10点多钟,沈醉拎着黑色塑料提包快手快脚地跨进了前厂胡同×号院。”

3.“快手+名词”

“快手+名词”用法中“快手”作定语修饰后面的名词,如:

(16)《读者》:“那颗稀世瑰宝的夜明珠,也不知被哪位快手将军揣进私囊了。”

(17)《读书》:“许多诗题都被快手的林姑娘拿起笔来一下子勾掉了,简直使后来者无从措手。”

由此可见,现代汉语中“快手”的词义没有大的不同,甚至可以说是古代汉语末期的词义的发展,但在词性上却发生了显著的变化。从词的色彩意义上看,“快手”大部分情况下属褒义词,也有部分含有贬义色彩,如例(13)中“内贼快手取走”,再如例(16)中“快手将军”,都带有贬义色彩。在使用过程中,“快手”表达的语义色彩是不可忽视的。

四、流行语“快手”

近年来,随着“快手App”的出现,“快手”一度成为网络流行语中的热词。“快手App”创始人宿华的创办意图在于让更多的人快乐。本文认为“快”的本义是“高兴、愉快”,结合创始人的创办意图可以把流行语中的“快手”理解为“传递快乐的人”。但这是远远不够的,我们应当在感性理解的基础上进行理性的科学解释。

五、结语

“快手”词义的演变与“手”的释义有着密切联系:当“手”指一类人时,“快手”往往为名词。在古代汉语中释为“敏捷、矫健的士兵”“衙署专管缉捕的役卒”和“指做事敏捷、迅速的人”。在现代汉语中指“做事敏捷的人”,可以看出从古至今“快手”的词义不断泛化。当“手”指人体上肢时,“快手”在古代汉语中没有相应用法,在现代汉语中产生了不同的词性。流行语中的“快手”需要进一步研究,做出更加科学的解释。由此,本文基于以上调查和论述对相关词典的修订提出以下建议:

(1)《古代汉语词典》应当在“衙署专管缉捕的役卒”这一义项后对“马快手”进行简单解释,再加上“指做事敏捷、迅速的人”這一义项。在此基础上对义项的排列顺序应当做出调整,词典中词义的排列应当按照使用频率由高到低排列。本文认为《古代汉语词典》中义项应当调整为:“衙署专管缉捕的役卒”;“指做事敏捷、迅速的人”“敏捷、矫健的士兵”。

(2)《现代汉语词典》应当在原有基础上加入形容词和副词的词性,并且调整为:名,“做事敏捷的人”;副/形,形容做事迅速、敏捷。

无论是在古代汉语中词义发生明显变化,还是在现代汉语中词性发生变化,根本是社会变迁下人类认识的变化。因此,词典和语料库应当与时俱进、不断完善。

参考文献:

[1]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K].北京:商务印书馆,2016.

[2]《古代汉语》词典编写组.古代汉语词典[K].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

[3]许慎.说文解字[M].北京:中华书局,2013.

[4]郭瑜婷.“快手”词义演变考[J].安康学院学报,2019,31(3):61-65.

[5]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