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代扣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探讨

2021-09-13 23:50汪泉军欧阳媛媛杨玉平
商业2.0-市场与监管 2021年9期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汪泉军 欧阳媛媛 杨玉平

摘要:2019年以来,为缓解国家整体经济下行压力,降低国际形式下特别是美国对中国贸易战中的企业经营压力,国家继续加大推动减税降费等各项税收政策的力度,全方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关键词:差率费津贴;午餐补助;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作为国家四大税种之一,在筹集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缓解社会矛盾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我们在实际内部审计中发现,如何确定个人所得税的纳税范围,对于财务人员是个挑战。其中,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经常会被纳入员工工资和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实际上,这一部分不属于个人工资范畴,不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今天,我们就来探讨一下这一项目支出的征税问题。

一、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范畴的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二条明确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①独生子女补贴;②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③托儿补助费;④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下发后,一些地区的税务部门和纳税人对其中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理解不一致。

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出台后,国税发〔1994〕89号文件总局没有被明确废止。由此可知,国税发〔1994〕89号已规定了“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属于征税项目,所以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仍不征个人所得税。

二、“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定义的正确解读

员工因公离开常驻地,到其他城市或地区进行商务活动所产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市内交通费、公杂费等,统称为差旅费。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开支在凭发票报销后,实际上就成为了企业的支出。

那么,为什么国税发〔1994〕89号文又不将这两项列入应征税范围呢?因为按个人所得税法及条例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因“任职、受雇取得的收入”,而这两项补贴是由于产生了出差、因公误餐的事项而取得的收入,其本质相当于公司直接产生的因公支出。不是因任职受雇而取得,就不算工资薪金收入。

由此也可知,不是基于差旅业务的差旅费津贴,就不应算作“差旅费津贴”的范围,不是因公误餐而发生的误餐补助,也不应计入“误餐补助”的范围。因此,巧立名目变相发放的工资性补贴、津贴,仍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按章纳税,比如:①以差旅津贴的名义向员工发放的各项补贴;②按月固定时间发放、人人有份的差旅津贴或误餐补助。

三、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要求,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的税前扣除应合理合规

虽然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的税前扣除不需要发票,但其金额要合理合规。只有合理合规的差旅费补助支出才准予税前扣除。

1.如何做到合理:

各部门在每次出差前,均需要在HR系统中提交申请并经领导审批,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项目开始和结束时间、本次出差任务、出差的区间交通费凭证、住宿凭证等资料,以确保出差项目的真实性。只有根据真实的出差项目天数,按一定的标准计算的差旅费补助才具有合理性。

2.如何做到合规

国家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的税前扣除标准没有明确的规定,以各地方政府的税务局解读为准。通行做法为参照企业备案的差旅费制度或参考当地行政事业单位的相关规定。

如,北京市各单位工作人员出差伙食,可以参照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的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标准。根据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目前可查的公示文件《北京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党政群〔2014〕176号),依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因此,公司人事部门在核算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时,可以参照《北京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中“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标准”进行扣除,无需发票均符合规定。

四、操作建议

作为一家具有国资控股的保险公司,应紧跟国家各项政策,不能背道而驰,因此在“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标准”的税前扣除问题上,建议遵循以下几个要点:

(1)坚持税收法定原则。税法没有明确规定的视同税法没有明确禁止。因此,“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无需纳入个人所得的范围代扣代缴。

(2)扣除标准明确。对于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扣除标准,应因地制宜,结合当地情况。目前,税务机关未明确规定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的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司参照当地行政事业单位的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标准作为计算个人所得税时的扣除标准。上述虽并非税务部门文件,但是符合税收政策,具体的操作办法也是可行的。企业特别是我们国企参照行政事业部门的出差标准制定的补贴规定税务部门会认可。

(3)出差事项真实。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申请單应注明出差人姓名、出差地点、出差时间、天数、每天补助标准。项目结束后,随同项目的差旅费报销一起报销,不要随同工资发放或者单独做表发放补贴。

(4)账务处理正确。账务处理上,应处理为“差旅费”,不应计入“工资薪酬”。

五、结论

综上,公司人事部门在核算出差人员的“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时,可以参照《北京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中“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标准”进行个人所得税的扣除。如实际发放的津贴、补助大于标准,则按差额与工资合并计税,如小于标准,则本项津贴、补贴无需纳税。

参考文献:

[1]刘进莲.浅谈差旅费的报销制度[J].财经界(学术版),2019.

[2]杨仁标.浅议差旅费报销的企业所得税处理[J].中国总会计师,2019.

[3]殷亮,姬金霞.差旅费和误餐补助的个税处理初探[J].纳税,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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