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首例好意同乘引发交通事故案件

2021-09-15 10:16
人民之声 2021年8期
关键词:认定书梁某管养

文 程 操

无偿搭乘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是非常常见的现象,同事、朋友之间基于善良互助的品德提供免费搭乘是良好社会风尚的体现。但是,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上人员受伤时,原本的好事可能就会变成坏事。当好意同乘遇到交通事故,民法典是如何规定的呢?法院又是如何裁判的呢?今天,我们一起来看看广东省首例好意同乘引发交通事故的案件,以期让大家认识到行车安全的重要性,同时也希望在无偿搭乘车辆遇到交通事故时各方能够本着互相体谅的精神合理维权。

案情简介

2019年12月1日凌晨,梁某驾驶小型汽车无偿搭乘戚某,车辆在行驶过程中撞到广州市从化区某路段上一不规则障碍物引发交通事故,造成戚某受伤十级伤残。

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梁某负事故全责。事故发生后,戚某将梁某及公路管养中心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等共计19万余元。

审理过程及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梁某驾驶的车辆系自用而非运营性质,其搭乘戚某未收取任何费用,且梁某不存在无证驾驶、醉酒驾驶等行为,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系梁某未尽到安全驾驶义务;公路管养中心未及时发现并清除公路上的障碍物,亦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且车辆行驶过程中戚某未系安全带。综合事故导致的后果及各方过错等因素,法院判决梁某、公路管养中心、戚某分别承担50%、20%、30%的责任。

案件分析

梁某无偿搭乘戚某的行为是否属于好意同乘,是本案第一个焦点问题。各方责任如何划分,是本案第二个焦点问题。

针对第一个焦点问题,梁某驾驶的车辆并非运营性车辆,其搭乘戚某的行为不是提供客路运输服务,双方是朋友关系,梁某搭乘戚某亦未收取任何费用,该行为属于好意同乘,即驾驶人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而允许他人无偿搭乘。

好意同乘系纯粹为他人利益的情谊行为,带有明显的社交属性和道德属性。情谊行为不同于法律行为,单纯的情谊行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例如在好意同乘中,驾驶人允诺他人免费搭乘车辆,即便临时反悔也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针对第二个焦点问题, 虽然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梁某负事故全责,但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法院在对交通事故责任进行判定时依旧要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所载调查情况及责任认定进行审查,而不是直接以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事故责任认定的唯一依据。

(漫画/赵晓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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