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谊行为会发生合同之债吗

2021-09-15 10:16
人民之声 2021年8期
关键词:梁某管养机动车

情谊行为会发生合同之债吗?

编辑同志:

我的同事跟我住在一个小区,我曾经答应过除加班、出差、外勤等情况之外,上下班都会顺路捎带他一起,但是我近期手头比较紧,打算搭地铁上下班以减少开支,这样我就违背了当初对同事的承诺。请问我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吗?

广州市 刘先生

刘先生:

你对同事允诺的免费搭乘他一起上下班的行为,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赠与,你们双方也并未就搭乘事宜成立合同关系,这仅仅是你出于同事之间的友谊给予他的帮助,属于情谊行为,即便你临时变卦或者不履行承诺,也无需承担法律上的责任。但是,如果行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则各方可能要根据事故发生原因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建议你好好跟同事解释一下你自身在经济上的难处,他一定会理解你的。

将车辆借给他人使用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所有权人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编辑同志:

我朋友把自己的小轿车借给亲戚使用,亲戚在开车时撞到了路边的行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他亲戚负全责,而我朋友因为一时疏忽在交强险到期后忘记续费导致事故发生时该车辆没有购买交强险。我朋友需要对事故负责吗?

中山市 赵女士

赵女士: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之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你朋友作为车辆所有权人,为车辆购买机动车强制保险是其法定义务,因此你朋友负有一定过错,对该起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害需承担相应责任。

转让且交付尚未办理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编辑同志:

我将自己的小汽车卖给了别人,车辆也交给了买家,但是由于工作太忙一直没有抽出时间去车管所办登记手续,后来买家遇到交通事故,受害人要求赔偿。买家以车辆没有办登记手续为由要我赔钱。请问这种情况该由我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吗?

佛山市 刘女士

刘女士: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条之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因买卖等行为发生权属变动,而且已经完成了交付手续的,如果你出卖的车辆没有质量问题且车险等手续都是齐全的,机动车交付后引发的交通事故损害责任不由卖方承担。另外提醒一句,办理机动车交付手续时建议签署车辆交接的书面文件,并注明车辆及车辆说明书、发票等相关文件均已交付给买方,以证明你确实全面履行了机动车交付义务。

在本案中,法院经审查认为,事故发生原因系梁某驾驶过程中未尽到安全驾驶义务,以及公路管养中心未及时发现并清理道路上的障碍物、未尽到管理和保障义务。同时,戚某在车辆行驶过程中没有系安全带,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因此,戚某受伤不能仅由梁某担责,而是梁某、公路管养中心、戚某三方均有责任。

另外,在认定梁某的行为属于好意同乘的基础上,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驾驶机动车的梁某不存在无证驾驶、酒驾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也没有超速、逆行等严重违章行为,可以减轻赔偿责任。

综合上述各方过错以及好意同乘的法定减轻责任事由等因素,最终法院酌情将梁某的责任减轻至50%,公路管养中心承担20%的责任,剩余30%的责任由戚某自行承担。

好意同乘作为一种乐于助人的行为,体现了互相帮助的传统美德,与和谐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契合,有利于构建互帮互助、和谐友爱的良好社会风气,是一种值得鼓励的善意施惠行为。当好意同乘遇上交通事故时,如果要求按照侵权责任全面赔偿,有违公平正义的基本法律原则,也不利于维系良好的人际关系,因此民法典较之以前的法律规定新增了不存在故意、重大过错前提下好意同乘减轻赔偿责任的条款,这正是对互帮互助善良风气的肯定。

当然,为了避免好意同乘由好事变为坏事,提醒大家在驾驶车辆过程中一定要提高警惕,做到安全审慎。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行车不规范,亲人两行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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