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监督中诬告陷害的动机分析与源头防治

2021-09-15 02:18马雪松
人民论坛 2021年24期
关键词:监督体系

马雪松

【关键词】干部监督 诬告陷害 检举控告 监督体系

【中图分类号】D262.6 【文献标识码】A

今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地方各级领导班子也将陆续开始集中换届。为进一步营造风清气正的环境和良好政治生态,调动一线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一段时间以来,多个省级纪检监察机关制定了查处诬告陷害行为的办法;河南信阳市纪委通报5起跑官卖官、在干部选拔任用期间诬告陷害他人等典型案例;湖北省首例因诬告陷害公职人员入刑的案件一审落槌,诬告者获刑一年……这些举措和相关案例传递出为干事者撑腰、向诬告者说“不”的强烈信号。检举控告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向有关部门揭发和指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基本权利。保障公民依法行使检举控告的权利,不仅是党和政府拓宽监督渠道、贯彻群众路线的必然举措,更是全面从严治党背景下开展干部监督的重要手段。但在现实生活中,部分举报人在行使检举控告权时持有不良动机,将原本旨在遏制违法犯罪和纠正工作失误的检举控告权变为打击报复对手和发泄个人情绪的工具。这种以无中生有、歪曲事实、恶意中伤为基本特征的诬告陷害,严重干扰干部监督工作秩序,造成监督执纪资源浪费,极大破坏政治生态的净化和良好社会风气的培育。

诬告陷害行为的心理动机分析

心理学的动机理论认为,人们会出于特定心理动机而采取不同的社会行动,这些动机同人们追求某种目标的主观愿望和自觉意识密切相关。当前干部监督中的诬告陷害突出表现为以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虚造罪名等形式导致检举控告权利的异化,其背后反映出倾险心理、报复心理、侥幸心理、嫉妒心理等心理动机的驱使。

一是渔利自保的倾险心理。个别举报人为了牟取一己私利、干扰组织审查,无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定而诬告陷害党员干部。一方面,个别举报人出于渔利动机肆意诬告陷害党员干部。诬陷者为防止能力出众、业绩突出者阻碍自身职位晋升之路,捕风捉影地编织臆断举报线索、无中生有地造谣诽谤党员干部,企图以栽赃陷害的方式损毁被举报人的名誉、减损被举报人的利益,藉此削弱对手、伺机上位。另一方面,个别举报人出于自保动机故意陷害党员干部。在纪检监察机关对违法违纪问题进行摸底排查的关键时期,诬陷者为掩盖不可示人的违法违纪行为,转移组织部门的查处视线或扰乱工作方案的推行节奏,以声东击西、嫁祸于人、煽风点火的方式虚设干扰项、炮制假新闻、释放烟雾弹,希冀掩盖自身问题并逃脱罪责。

二是借端泄愤的报复心理。人们具有规避风险和防范威胁的本能反应,但如果脱离一定约束与限制,这种防御机制极易演变为以牙还牙、以怨报怨的动机。当前干部监督中的诬告陷害同个别举报人的报复心理不无关系。一方面,诬陷者可能与被举报人存在难以化解的宿怨,在心态扭曲或矛盾激化的情况下投机取巧、逞快欲心,向壁虚构不实证据来撒怨气、发邪火。另一方面,一些勇于担当、敢于作为的党员干部秉公用权,真刀真枪、毫不含糊地反对损公肥私与公器私用的不良行径,诬陷者由于自身利益受损而滥用检举控告权利,假借检举控告之名而行诬告诽谤之实,刻意杜撰黑料、乱泼脏水、发泄私愤。

三是乘间抵隙的侥幸心理。个别举报人利用监督举报的制度漏洞,见缝插针地进行诬告陷害,企图侥幸扰乱监督执纪的工作秩序。一方面,诬告陷害追责处理制度的不足潜在地助长了诬陷者侥幸行险的嚣张气焰。当前对于诬告陷害的打击遏制在启动追责程序、优化甄别方式、认定诬告行为以及查证陷害事实等方面有待进一步完善,客观上为一些举报人滥用检举控告权利提供了条件,进而导致此类行为屡禁不止。另一方面,法律对于诬告陷害具体情形与处置办法的相关规定有待进一步细化。目前法律基本确立遏制诬告陷害的原则,初步明确诬告陷害的从重处理类型,但由于宣传教育、信息通报与结果反馈等环节尚待健全,诬陷者未能充分认清自身行径的违法本质,甚至可能认为诬告陷害成本较低而更加肆无忌惮。

四是妨功害能的嫉妒心理。诬告陷害是利益冲突和打击报复的产物,更直接反映了个别举报人淡漠的是非观念和有限的道德修养。一方面,举报人由于觊觎他人荣誉而进行诬告陷害。诬陷者难以正确看待身边同事因工作认真和表现优异获得的荣誉奖赏,不去反躬自问、择善而从,没有通过“功成不必在我、功成必定有我”的奉献意识来树立正确的是非观念,而是因妒生怨、衔恨在心,蓄意打击被举报人的履职积极性和尽责主动性,大搅他人“庆功宴”、抹黑他人“军功章”。另一方面,举报人由于猜忌他人能力而进行诬告陷害。诬陷者难以客观评价业务精湛、素质过硬、技能突出的党员干部,不去痛定思痛、见贤思齐,没有通过客观对比他人长处和自身不足来提升工作水平和道德修养,而是逾越道德底线将被举报人视作“眼中钉”“肉中刺”,恶意罗织陷害线索打击嫉恨对象。

从源头上限制诬告陷害的可行思路

扬汤止沸不如灭火去薪,据标治病不如绝其本根。从源头上限制诬告陷害是保障公民正确行使检举控告权利,以及推进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优化完善的有效举措。源头治理的目标在于预防潜在风险并将不确定性因素控制在一定范圍内,而剖析风险来源并建立相应配套措施则是源头治理的关键所在。

首先,从源头上限制诬告陷害可遵循事前疏导的思路,不断畅通检举控告的意见反映渠道,在检举之前运用宣传教育等方式来引导各类举报行为的有序进行。检举控告的准确性与精准度不仅有赖于纪检监察机关工作规范意识和程序意识的强化,而且与群众的法治观念及其对犯错事由性质的把握能力密切相关。在检举控告渠道畅通的前提下,举报人树立证据意识、明确诬告陷害成本,可在很大程度上规避诬告陷害的产生。从疏导层面对诬告陷害进行源头治理,可从检举渠道的开放与法治观念的宣传两方面入手。一方面,要以科学完备的制度体系为依托,在各机关协调合作的基础上确保检举控告权利得以合理落实。纪检监察机关可将查处诬告陷害纳入本部门工作考核评价体系,针对诬告陷害的问责程序与追究机制做出细致说明,促使工作人员高度重视并及时跟进相关事项的解决进度;纪检监察机关也可与公安、司法等部门加强协作配合,强化纪检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与履职能力,进一步完善案件移交与线索对接工作。另一方面,可加大宣传教育力度,面向全党全社会广泛传播正确的检举观念,注重筛选检举控告的正反案例,通过思想疏通实现正本清源。纪检监察机关可联合相关部门共同举办党纪国法学习宣讲、诬告陷害警示教育活动,通过适当奖励如实举报或处罚不实举报,使公众了解举报的正确流程、条件、方式、渠道与范围以及不实举报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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