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时代刑法问题与应对思路

2021-09-22 20:42李淑君
科技研究 2021年22期
关键词:人工智能时代

李淑君

摘要: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飞速发展,全球迎来了全智能时代,甚至连刑法系统都为之动摇。基于人工智能时代的大背景,刑事犯罪问题以及归责问题面临着全新的考验,笔者认为智能化主体可能将成为主要的犯罪工具,甚至需为其增设独立罪名。本文将对我国现行刑法充分运用,拓展分析涉及人工智能的潜在罪名,同时针对责任归属问题深入研究。

关键词:人工智能时代;刑法问题;应对思路

引言

基于人工智能化技术对刑事责任的影响,全面分析刑法面临的考验,需要从以下几方面展开:首先,人工智能技术诞生的智能产品或机器人是否具有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是否能够成为刑法规范中的犯罪主体,智能产品对于自然人犯罪是否具备一定的影响。其次,人工智能技术在全球应用的局势下,智能产品在犯罪的前提下是否要承担相关刑事责任,国家该如何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此,亟需对传统刑事责任进行扩充,既是智能时代研究的论点,又是当前刑事立法的主要内容。

一、人工智能时代犯罪主体的变革

(一)人工智能时代犯罪主体地位

目前,人工智能技术处于逐渐向人的思想观点靠拢的过程中,犯罪主体的界定成为需要深入研究的话题,是否能以自然人犯罪同等定责,就目前局势分析,智能主体在未来将会产生刑法定位,主要从以下三点展开:第一,智能主体或称为电子人,当前智能化已逐渐呈现出人类的主动性,科技的融入将会使其变成不在受人类管控,并且具备人的所有特征;第二,以法律为参考视角,主观意识具备定责条件,其承担责任主体就是经济、物质基础,并且赐予其法律资格。第三,有限法律主体人格的观点认为,人工智能具备人的特征,具有独立思考能力,应享受国家现存的法律并且具有承担法律责任的职责[1]。

(二)人工智能主体刑事责任能力

传统刑法观点认为,犯罪主体即自然人,也包括既定法人。针对人工智能而言,欲考察其刑事责任能力,必须将主体地位评定判责作为主要突破点。我国刑法研究者和国家部门根据情况预估了下述两种评价方式:第一,评判人工智能商品的强度。人工智能依存于科技,通过大量的计算推出智能主体的主观意识,研发目的甚至超出人工智能。因此,人工智能也存在阶级之分,其活跃程度也存在差异性,因此,可依据智能程度划分主体责任制;第二,正面引进或外域立法,当前智能主体属于人类的附属品,也可理解为一种特定财产,但是在未来,机器人很有可能成为人类的代替者。关于机器人的社会地位以及大脑思维,考虑其特殊性,应运用综合登记簿,对其展开专门的管理。

二、人工智能背景下的犯罪表现形式与刑事责任

(一)利用智能主体进行犯罪

人工智能在发展的最初阶段,其研发项目不够成熟,这类智能程度不高的智能产品均可定义为犯罪工具,被广泛的应用于社会中将会造成严重的危害,影响不同群体生活的经济利益,甚至于牵制国家的经济发展[2]。站在犯罪的角度,犯罪人使用不成熟的智能产品本就应承担刑事责任。站在刑法的角度来说,应按照研发角度,智能主体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并且在获取包容性后对其依法定罪量刑。

(二)针对智能主体进行犯罪

人工智能技术在初级研发阶段中,研发人员与智能主体处于成果的主要地位,也具备相应的监管责任。国家法律规定,监管过失罪责由责任人承担,不包括智能产品与运作人员,或智能技术研发人员,因此,对于此类不可追究刑事责任,就导致当前责任判定存在诸多不利因素,也是责任判定的法律缺陷。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非法入侵计算机系统的犯罪仅局限于国家事务、尖端科学技术领域、国防建设等计算机系统。但这类技术的计算手段难以和智能产品的研发数据运算方法相提并论,因此并不具备解释条件,但是所涉及的计算机犯罪罪名应具备解释价值。

三、人工智能时代刑事立法建议

(一)刑事立法应对思路

基于人工智能时代的司法制度变革的前提下,法律系统需要明确一项常规共识,智能产品的到来致使传统的刑事立法亟待面临改革。人工智能对于刑事立法提出了更广泛的要求,新的规范制度的制定已是势在必行。对于智能产品所涉刑事责任的认定问题,需要对现有的司法制度进行扩充和修订,智能产品随着科技不断地发展会不停的诞生出新科技,研发者也极大可能会出现监管不力的问题。鉴于此,目前的研究方向将以人工智能的刑事立法为主要目标,健全收纳人工智能作为犯罪主体的法律体系。

(二)增设人工智能的犯罪罪名

在人工智能增设罪名方面,可以从下述两点展开:第一,滥用人工智能罪。滥用人工智能会损害社会经济的各方面利益,小至个人,大至国家,其损害程度不容小觑,所以对于人工智能犯罪罪名应进行特别规定;第二,人工智能事故罪。针对于人工智能机器人或者智能产品对于社会群体以及国家利益的危害,刑法一般会将研发者与智能产品应用者认定为承担主要责任的主体,对于智能产品研发风险应进行科学严格把控。

(三)增设人工智能的刑罚

增设人工智能刑罚可以从下述两点入手:第一,更新刑罚系统。基于人工智能时代背景下,犯罪动机与定责特点会出现不同程度的变化,刑事责任也是相同的道理,处于末尾制的刑罚也会受到智能产品的威胁。为科学合理防御人工智能犯罪目标,应合理调整刑事法律制裁体系;第二,完善刑罚立法。对于人工智能刑罚的内容,首先可规定人工智能的设定需可删除相关数据,时刻保持智能产品可恢復至最初模式。其次对程序进行修改,在数据无法删除的情况下,应更新程序,防止犯罪,或彻底销毁相关数据。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对于刑事定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主要探索了人工智能产品在普遍使用的情况下,应如何对其刑事责任进行界定,该如何追究相关责任,旨在为我国刑法的实施提供切实可行的建议。

参考文献

[1]毛存舟.人工智能时代的刑事风险分析与刑法应对研讨[J].法制与社会,2020(25).

[2]张国琦.人工智能时代对传统刑法理论的挑战与对策[J].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2018,000(011):147,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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