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小洁
关键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科学立法 民主立法 依法治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在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下,中国人民坚定不移地走上了民族复兴的伟大征程,中国历史翻开了崭新的一页,世界也因中国的影响而被极大地改变。一百年来,以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习近平同志为主要代表的几代中国共产党人,历经艰辛探索,成功开辟、坚持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建设事业正朝着“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迈出坚实步伐,成功谱写了人类社会法治发展历史上最壮丽的篇章。
建党百年以来,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戮力同心、奋发图强,经历各种艰难曲折和风险考验,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进而正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一体系已经具备了相当程度的统一性、科学性和完备性。在中国共产党建党100周年之际,加强对建党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尤其是立法成就的研究和总结,对我们自觉投身法治中国建设,在立法工作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具有重要意义。
一、建党百年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建设历程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建立中国共产党、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推进改革开放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是“五四运动”以来中国发生的三大历史性事件,是近代以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三大里程碑。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是中国历史上划时代的重大历史事件,也是20世纪世界历史上的重大事件之一,掀开了中国历史的新篇章,从根本上改变了中国历史发展的方向,也深刻影响了世界历史发展进程,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建党100年来,中国共产党经历了艰难曲折而又波澜壮阔的发展历程,中国找到了一条符合本国国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中国共产党的成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彻底改变了近代以后100多年中国积贫积弱、受人欺凌的悲惨命运,中华民族走上了实现伟大复兴的壮阔道路。”
建党100年来,尤其是改革开放40多年来,中国立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并不断走向完善,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了坚实的法制保障。中国实现立法思路从“先改革,后立法”“边改革,边立法”转向“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立法主体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逐步扩大到所有设区的市,立法理念从“有比没有好,快搞比慢搞好”转向“以提高立法质量为中心”,立法重心从以经济立法为主转向注重各领域立法的均衡发展,立法内容从“宜粗不宜细”转向注重法律的“可执行性,可操作性”,立法形式从以制定法律为主转向立、改、废、释、编、授等多种立法手段并重,立法过程从有限开放转向公开透明。
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稳步推进,立法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就。以宪法为核心、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并不断完善,这有力地推动了国家实现经济发展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社会秩序从无法可依向良法善治、国家治理从政策主导向依法治理的转变,为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坚实有效的法治保障,法治中国建设取得辉煌成就。鉴此,有学者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取得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历史性成就。法治建设迈出重大步伐,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制度建设全面加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深入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相互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日益完善,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
众所周知,法治对一个国家的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之一,法治的精髓和要旨对于各国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具有普遍意义。”中国共产党建立100年来,始终将法治建设放在重要位置,并取得累累硕果。有学者认为,建党百年来的立法历程,可以分为两大阶段: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的初创和曲折”阶段,具体可分为四个时期,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的萌芽(1927-1949)、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的初创(1949-1954)、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的曲折发展(1954-1966)、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的重大挫折(1966-1978);二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与完善”阶段,具体分为五个时期,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奠基(1978198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发展(1982-199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初步形成(1992-200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2002201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2012年至今)。
改革開放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取得了跨越式的发展。1982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立法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按照社会主义法制原则,逐步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独立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党的十五大报告在论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时,明确提出“到二。一。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2011年,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郑重宣布,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了有法可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治建设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标志性成果,它预示着依法治国迈入了新的历史阶段。
党的十八大之后,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展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十九大提出“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2020年11月1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强调指出:“要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总抓手。要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实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得益彰。要积极推进国家安全、科技创新、公共卫生、生物安全、生态文明、防范风险、涉外法治等重要领域立法,健全国家治理急需的法律制度、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备的法律制度,以良法善治保障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意义重大。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涉及很多方面,在实际工作中必须有一个总揽全局、牵引各方的总抓手,这个总抓手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依法治国各项工作都要围绕这个总抓手来谋划、来推进。”而且,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还具有丰富且深刻的理论意义和研究潜力。有学者指出:“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法学理论的新概念,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法治建设的新思维、新纲领。法治体系的形成是一个国家法治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就是要大力推进中国法治现代化。”
中国共产党建立以来的立法实践,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建设历程,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也有许多发人深省的沉痛教训,对做好新时代立法,继续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具有深刻的启示意义。正如有学者指出的:“中国共产党推进法治建设的百年历程,深刻地凝聚着我们党治国理政的重大理论成果和宝贵的实践经验。回顾百年奋斗征程,探究其历史启示,对于全党在新的起点上继续引领中国人民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向着全面建成法治中国不断前进,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具有重要历史意义和实践价值。”
二、基本经验之一:坚持政治性和人民性的统一
我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实践证明,充分发挥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是我们战胜风险挑战、不断夺取胜利、实现党的历史使命的关键,是我们做好经济建设、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社会发展的制胜法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成功经验之一,就是我们始终深刻认识坚持党的领导的重大意义,并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的政治方向。它极大地推动了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为法治中国建设提供了先决条件和重要保障。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一直体现鲜明的政治性和人民性,即始终如一地堅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不动摇,坚持政治性和人民性的有机统一。
具言之,百年大党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始终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作为奋斗目标,通过不懈努力,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的执政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被《宪法》确定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是一个联系紧密、内在统一的整体。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和法制建设的经验表明,必须在实践中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1.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最根本的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经验之一,就是我们一直坚持党领导立法。这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事关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题中应有之义。
建党百年以来,立法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不动摇。中国革命的历史证明,领导我们事业的核心力量是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从建党以来,我国的立法工作就是在党的领导下,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制度、发展社会主义经济、改善人民生活、努力建设伟大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而展开的。这些既是党的主张,又是全国人民根本利益的反映,充分体现了人民的意志。
2018年宪法修正案增加了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特征的规定,充实了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全面领导的内容。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到1954年宪法,再到1982年宪法及其修正案,都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不同历史时期的发展目标和任务要求,都是党和人民根本利益的集中反映。无论世事怎样变化,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个本质特征始终没有变。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成功经验之一,就是坚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政治方向。党的各项重要文件明确提出,要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发挥各级党委(党组)领导核心作用,提高领导能力和水平,为实现法治中国提供坚强保证。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是我们党根据国内外形势和任务的变化提出的关于治国理政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具有战略高度和全局影响。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的充分发挥,不仅关系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能力的提高,关系党的执政地位的巩固和增强,更关系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贯彻落实。
2.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百年大党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以人民为中心”,是我们党的立党之本;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是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2021年7月1日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发表的重要讲话中所指出的:“中国共产党一经诞生,就把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确立为自己的初心使命。一百年来,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中国人民进行的一切奋斗、一切牺牲、一切创造,归结起来就是一个主题: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2004年《宪法修正案》确立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完善了土地征收征用制度,完善了对公民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的规定,增加了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统筹推进经济、社会、文化、生态领域的立法,使人权的法治保障水平不断提高。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思想,既是中国人民创造历史的动力所在,也是中国持续成功发展的创新所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核心、最终目标和成功经验,就是“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人民群众在法治建设中的主体地位,做到法治建设为了群众、依靠群众,过程群众参与、效果群众评判、成果群众共享,切实增强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毛泽东同志早在1945年就指出:“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随后,这一思想不断发展和完善,实现了从“以人为本”到“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理念跃升。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又进一步创新了中国道路的发展理念、发展理论,大大丰富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这是中国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党的十八大修改的《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总纲中,在“在生产发展和社会财富增长的基础上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之后,特别加上了“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十八大报告强调:“必须更加自觉地把以人为本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核心立场,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尊重人民首创精神,保障人民各项权益,不断在实现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上取得新成效。”无论是“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还是“以人民为中心”,都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全面发展的思想,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特征,是当代中国与马克思主义学说的完美结合和集成创新,而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伟大创造。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这一科学命题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在法治领域的生动实践和在法学领域的具体呈现,是中国共产党人攻坚克难推进法治建设和坚持不懈推动法学创新的历史素描和学理概括。”
三、基本经验之二:坚持科学性和社会性的和谐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能够取得卓越成绩,其经验还在于既做到了科学立法,体现立法的科学性,又能回应社会需求,解决社会问题,具备社会性。而且,科学性和社会性是和谐统一的。
1.法治体系建设坚持科学性并体现社会性的内在要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成功经验之一,就是不断加强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反复强调提高立法质量,新《立法法》亦将提高立法质量明确为立法的一项基本要求。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提高立法质量的根本途徑。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国,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好国;越是强调法治,越是要提高立法质量。这些话是有道理的。我们要完善立法规划,突出立法重点,坚持立改废并举,提高立法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提高法律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
首先,稳步推进科学立法,这是立法反映社会实际、体现客观规律的内在要求。科学立法的核心在于尊重和体现规律,这里的规律不仅包括自然规律,还包括社会规律和经济规律。这是唯物主义在法学领域的体现。正如马克思所言:“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创造法律,也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他用有意识的实在法把精神关系的内在规律表现出来。如果一个立法者用自己的臆想来代替事情的本质,那么人们就应该责备他极端任性。同样,当私人想违反事物的本质任意妄为时,立法者也有权利把这种情况看作是极端任性。”立法者做到了对社会实际的充分调查研究和论证,坚持严谨细致,主客观相统一立法。
其次,完善民主立法。民主立法是保证人民有序参与立法、凝聚社会共识,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内在要求,是我国民主进程在立法工作中的集中反映和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具体体现。其核心在于立法为了人民、立法依靠人民,让人民通过立法活动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力,实现当家作主。
再次,加强依法立法,即立法应当严格依照宪法法律设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确保每项立法都经得起合宪性审查,经得起实践和历史的检验。党的十九大报告把依法立法与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并列为立法原则,体现出党在新的历史时期对立法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关键是要解决越权立法、重复立法、法出多门、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等突出问题,把握立法正确方向、依法严格进行授权立法,维护国家法制统一,通过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建党百年以来,立法始终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和依法立法。尤其是新中国坚持人民当家作主的宗旨,坚持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通过完善规范的制度设计,广泛吸纳各方面人员积极参与立法事业,不断提高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取得伟大成就的宝贵经验。
当然,需要指出的是,除了立法工作的科学性,法律实施的科学性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巨大成效的重要经验之一。我国始终致力于加强法律的实施,维护法律的权威,以此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成功经验,不仅在于坚持科学立法,还在于坚持依法执政、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2.坚持将社会发展状况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基本社会条件
百年大党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始终坚持以社会发展状况为前提和条件。立法要以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为基础,这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核心思想,也是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立法的著名观点。立法当然亦无法脱离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和时代的局限,和谐稳定的社会发展状况是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基本社会条件。仅以刑法立法为例,有学者指出,“事实证明,社会生活状况决定法律的废、改、立,法律只有立足于社会发展的客观实际,才有生命力,刑法也不例外。”再如,对民法而言,有学者认为,“新中国成立70年民法发展的基本经验之一,就在于,政治制度的昌明和民主,是民事立法、司法和理论发展的基础。”
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建设过程表明,国家和社会政治与经济的发展状况决定国家立法的走向。在清明、民主的政治氛围下,立法才会得到健康发展;在动荡、纷乱的政治时期,立法则呈现出停滞和倒退。同样,当经济发展平稳,经济建设成为党和政府的工作中心时,便会从客观上要求国家立法工作积极跟进,满足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经济发展停滞,其中心地位让位于“阶级斗争”时,对立法的需求就会减弱。
当前,改革开放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最伟大的社会实践,它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形成和完善提供了丰厚的实践土壤。立法工作始终围绕建立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进行积极探索,始终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践相伴而生、相互促进,体现了改革开放鲜明的时代特征。一方面,改革开放这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为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形成和完善提供了内在需求和动力,为立法工作提供了实践基础和经验。另一方面,围绕建设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立法及时反映改革开放实践中各个时期的阶段性特征,根据时代要求,妥善处理法律稳定性与改革变动性的关系,努力实现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为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顺利推进提供有效的法律制度保障和较好的法治环境。
因此,我国法治体系的发展,始终坚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积极服务于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需要,这样不仅成功促进和保障了我国和谐稳定的社会发展环境,同时,也为法治发展创造了良好条件。这是法治体系建设取得成效的重要经验之一。
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成功回应和解决了社会问题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始终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它切实解决了社会需要其解决的问题,深刻体现了改革开放实践的时代要求。“使一个国家的体制真正得以巩固而持久的,就在于人们能够这样来因事制宜,以至于自然关系与法律在每一点上总是协调一致,并且可以这样说,法律只不过是在保障着、伴随着和矫正着自然关系而已。”毕竟,“过去的法律是不能约束现在的。”因此,法治体系的建设过程很好地体现了较强的问题意识,这使法治建设取得了突出成效。
百年大党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始终坚持法治体系建设和改革发展决策相衔接,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成功适应并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需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包括坚持立法与改革发展和现代化建设进程相适应,为改革发展和现代化建设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认真总结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基本经验,把实践证明是正确的经验用宪法法律确认下来,巩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成果,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地发展,为改革发展和现代化建设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对于立法中遇到的问题,做到了区别不同情况做出处理:改革开放实践经验比较成熟的,通过立法加以深化、细化,做出具体规定;改革开放实践经验尚不成熟,又需要予以规定的,立法做出原则规定或授权决定,为进一步改革发展留下空间;对于实践经验缺乏,各方面意见又不一致的,暂不规定,待条件成熟时再行立法。
以新中国的刑法为例,刑法立法就很好地适应了各历史阶段的社会需求。首先,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刑法立法十分缺乏,只有少量零星的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规范。其中,单行刑法的制定和出台,主要是为了配合当时的政治运动,其内容主要涉及三个方面:一是配合镇压反革命活动;二是配合土地改革,懲治不法地主;三是配合“三反”“五反”运动。此后的刑法立法,也是为社会需求而服务的。“自1949年至1978年,我国的刑法立法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为了配合我国由新民主主义社会向社会主义社会的转变,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根据现实需要与可能先后制定了一批单行刑法,并且在一些非刑事法律中设置了一些附属刑事规范。这些刑法立法总体上非常零散,内容上也不完备,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当时的刑事司法更多的是依靠政策。不过,这些立法的针对性非常强,任务很明确,对于新中国成立初期的社会主义改造和建设的顺利进行起到了积极保障作用,同时也为1979年刑法典的制定打下了一定基础。”1979年刑法典的制定与发展、1997年刑法典的修订和完善,都体现了国家刑事立法对社会形势和经济发展需求的适应,尤其是1997年刑法典的全面修订和通过,极大地提升了我国刑法立法的统一性、完备性和科学性。此次修订以“维护改革开放、强化依法治国”为宗旨,使之成为保障我国社会安定有序和经济持续发展的强大力量。“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典之后,我国刑法立法的脚步并没有因此而停止,而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及司法实践的需要,不断修改完善,修改频度积极活跃,成果丰硕。”
四、基本经验之三:坚持民族性和开放性的平衡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始终坚持民族性和包容性的统一和平衡,这也是我国法治建设取得很好效果的重要经验之一。这里的“民族性”即“本土性”,指法治建设始终尊重本国国情,很好地传承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同时也做到了“开放性”,即“包容性”,成功学习借鉴了世界法治文明优秀成果。而“民族性”和“开放性”这两者也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历程中呈现出高度的协调与平衡。
1.坚持从国情和本国传统出发
建党百年以来,法治建设始终坚持从国情和实际需要出发,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立法发展道路。社会实践是法治体系建设的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则是实践经验的总结。同时,法治建设也坚持从本国优秀传统出发,很好地传承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我国法制文明的历史源远流长。经过长期发展演进,中华法系成为在世界法制史上独树一帜的法律体系,显示了中华民族的伟大创造力和中华法制文明的深厚底蕴,凝聚了中华民族的精神和智慧,有很多优秀的思想和理念值得传承和弘扬。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研究和总结我国古代法制传统,挖掘和传承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精华,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建设,中国法治社会的发展,始终坚持从中国社会的内部寻找变革的动力。这种动力就是中国改革开放和法律实施过程中面临的各种问题。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政治和社会发展的转型时期。随着改革的深化、开放的扩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关系和社会利益,以及司法实践等方面出现了一系列热点和难点问题,研究这些问题,既能实现法学理论体系的创新与拓展,而且能为法律实践提供重要的理论支持。
我们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这就鲜明地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民族性和本土性。我国是一个集中统一的单一制的多民族国家。新中国成立后,为维护民族平等与团结,我国按照国情和历史传统与实际,选择了适合中国国情的国家治理结构和方式,采取了中央集中统一的国家治理模式,即在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充分调动和发挥地方积极性的国家结构形式,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这一国家结构形式已成为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改革开放40多年来,“国务院和有立法权的各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自觉坚持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坚持依法立法,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不断开拓创新,及时制定新的法规,根据国家法律适时修改、废止、清理不合时宜的旧法规,各地方自觉遵守‘不抵触、有特色和可操作的立法原则,共同推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完善,维护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内部的科学和谐统一。”
在坚持从国情出发的我国法治建设历程中,法学理论与法治实践进一步契合且共同发展,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注入了活力。有学者以民法发展经验为例,指出:“坚持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是中国民法发展的主要经验。在改革开放的40年中,中国的民事立法和民事司法取得了全面发展,民法理论的强大支持为其提供了坚实的基础。目前,无论是中国的民事立法还是司法,都形成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基本风格。无论是制定一部民事法律,还是起草一部民法司法解释,甚至裁判一件重要民事案件,都要广泛征求民法专家的意见,以提供理论支持,反复斟酌,最终才确定立法和司法决策。……在《合同法》制定中以及以后,民法专家才能够更加广泛地参加立法,参与司法,形成了民法理论和实践的互动,推动了民法的发展,保证了民事立法和司法的高质量”。
2.成功学习借鉴了世界法治文明优秀成果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基本经验之一,就是既坚持中国国情与特色,也学习借鉴国外立法成果和立法经验。中国的立法必须深入挖掘中华传统法律资源,吸收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同时要学习借鉴国外立法中好的、有益的成分,认真研究国外立法的有益经验,在不照搬别国立法模式的前提下,注意收集、整理国外有关的法律规定并加以研究、比较,从中汲取对中国有用的东西。
建党百年以来,我们认真学习借鉴世界法治文明优秀成果,注重以现代法治文明理念支持国内立法工作,主动与WTO国际规则接轨,遵守加入的国际公约和国际规则,注意研究外国的立法经验,从中吸取那些对我们有益的东西,但绝不照抄照搬。有学者认为,新中国成立70年来,民法发展的重要经验之一,就是“广泛借鉴外国民法的立法、司法经验和理论研究成果,结合中国实践,形成我国民法的中国风格和中国气派”。
百年法治建设始终坚持走中华民族自主创新之路。在创新的过程中,我国很好地处理了立足本国国情与学习借鉴国外先进法律制度及立法经验的关系,并且在解决中国改革开放和法律實践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方面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创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进行原创性的创新,而一切原创都应以本国的实践为基础。本国的实践一方面是面对社会发展变化提出的新问题的回答和对一些解决方案的探索与创新;另一方面则是对历史经验进行总结,继承和发展中华民族的一切优良的文化传统。构建当代中国法治社会的创新之路,简言之,就是在学习国外一切有益的法律理论、借鉴甚至移植国外先进的法律制度和法治经验的同时,必须做到两点:一是面对传统,二是面对中国改革开放和法律实践所提出的问题。”事实上,百年来我党推动的法治建设深刻体现了“民族性”和“开放性”的平衡与统一,即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汲取了丰富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资源和世界法治文明优秀成果,这些都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成功经验。
五、结语
综括上述,建党百年以来,经过不断探索和艰苦努力,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已经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进而正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法治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并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依法治国成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的重要方略,有力地促进了政治、经济、文化各项事业的进步,立法、执法、司法、法学教育、法律宣传等各个领域都呈现出一片崭新的局面,并且成为互相联系、互相促进的有机整体,促使中国的法治建设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定前进。建党百年来的法治建设奋斗业绩和伟大实践,所载入的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都将永远激励我们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事业新局面、谱写人民美好生活新篇章而努力奋斗。
100年过去了,新的历史任务又呈现在中国人民面前,在回顾总结建党百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经验时,我们认为以下几点特别值得汲取:一是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体现“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和方向,做到政治性和人民性的统一;二是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做到科学立法,同时也解决和回应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坚持科学性和社会性的和谐;三是必须从中国国情和特色出发,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要求,继承和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同时学习借鉴国外优秀的立法成果和立法经验,坚持民族性和开放性的平衡。当前,我们已经实现了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正在意气风发地向着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迈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将在中国共产党的伟大领导和实践中不断成熟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