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给“自由”画了一个圈

2021-10-01 07:13王建斌
阅读时代 2021年11期
关键词:穆勒自由约翰

王建斌

“自由”,永远都是个让人类为之性灵出窍且甘愿生死相依的神往词语,“我为我之爱的自由,燃烧到这个模样”,郭沫若在他的新诗集《女神》中这样吟唱。西方文艺复兴时期,“自由”被定义为人性本身的解放,和那时宗教宣扬的禁欲主义相对,是冲破蒙昧枷锁的本源力量。当时那些伟大的启蒙思想家从现实出发,丰富了自由的含义,视之为人感性需求通过理性方式的另一种表达。然而,我们若以学者正襟危坐的态度从学理层面谈论自由,那么有一个名字和一本书就不得不说,那就是约翰·穆勒和他的《论自由》。

约翰·穆勒(1806-1873),英国心理学家、哲学家和经济学家。他是孔德的实证主义哲学的后继者。他把实证主义思想最早从欧洲大陆传播到英国,并与英国经验主义传统相结合。約翰·穆勒的自由理论对西方自由主义思潮影响甚广,尤其是他在哲学方面的名著《论自由》,更被誉为自由主义的集大成之作,同时也与弥尔顿的《论出版自由》一道,被视为报刊出版自由理论的经典文献。约翰·穆勒在他的《论自由》中,深刻阐述了自由的本质,这也被学术界视为自由理念传播思想的科学里程碑和学理层面的逻辑起点。

在《论自由》一书中,穆勒所谓的个人自由是公民自由或社会自由。这也是他所论自由区别于前人如自然法学派,把自由看作是不依赖于社会,而是独立于社会之外的天赋权利。在我读管理学研究生时,因极偏爱哲学,便有意地尝试着去读这本论著。走上工作岗位后,从事了检察新闻写作,曾于一次偶然机会,得知《论自由》是新闻传播学必读的课外读物,便更加爱不释手了。事实也的确如此,这本书的重点也在于第二章——《论思想自由和讨论自由》,穆勒在第二章的末尾总结论证了思想言论自由在认识上的意义。

在穆勒的自由论中,自由,也就是不能损害到他人的利益。这也是我所能读懂的层次,在不干涉他人权利、不损害他人利益的情况下,你是可以干任何你想干的事情的。当然,政府也不能干涉人们的这种自由,理论上,政府过多干涉人们自由,会使人们丧失自由观念;而人们按照自己的方式生活,不受干涉,有利于整个社会的发展。如穆勒所述,意见就算有其真理性,但反对的或者不同的意见在一定程度上对其真理性是有所裨益的。这也许与我国南朝时无神论者范缜在其名著《神灭论》中,论述精神和肉体关系的高论如出一辙。应有限人权自由和有限社会相对下的自由法治,正如刀刃和锋利的关系,两者如影随同、相生相寂。

如何给“自由”一个科学的定义?几个世纪以来,学术界有关思想人士对“自由”作出了无数个定义,但总不经意地会陷入“二律背反”的窠臼。而且其中的一些定义彼此还是相互矛盾的。统概而言之,这些有关“自由”的定义总不能比肩于约翰·穆勒的《论自由》中的定义,因为,虽然每个人都可以随心所欲地对“自由”作出定义,但如果他的定义想要被我们所接受或承认,他就必须还要提出一些确实有说服力的论据。当然,这些问题并不是仅仅在涉及“自由”这个词时所独有的,也许在对任何一个概念下定义时,都会遇到这些问题,当代分析哲学的一个主要贡献就在于指出了这一问题的重要性。因此,我们可以说,约翰·穆勒的《论自由》实在是这个时代相对主义理念下法治自由思潮的先声。

自由并不仅仅是一个经济学或政治学上的概念,相反,自由是、并且可能首先是一个法律概念,因为自由必定涉及到一整套复杂的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我个人以为,所谓的自由就是法治自由,就是人的本质力量对必然和局限的规律性超越。换句话说,就是人的全面发展及需要的实现与现实存在困境障碍的矛盾冲突之科学解决。追求和实现自由要建立在一定的物质层面和制度规范之上,这是必要的,也是必定的,更是必须的。但仅此还远远不够,法治规范下的自由是立体的、多向性的,它的指向一定是科学健康的发展,它的目标一定是对自我价值的实现,它的内容一定要有对真善美的把握,它的终极就是在人人努力超越中感受幸福。

责编:马京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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