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摆平敲诈而索贿成瘾

2021-10-01 11:47赵聪
检察风云 2021年15期
关键词:唐某尼玛西藏自治区

赵聪

索朗群佩受审现场 (图/网络)

2021年3月23日,西藏自治区林芝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公布索朗群佩受贿案一审判决结果,索朗群佩因受贿969万元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帮助承揽工程,索贿层层加码

唐某是西藏鑫沙源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与索朗群佩相熟。2014年9月,唐某请托时任西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副厅长的索朗群佩在其竞标比如县某工程中提供帮助。索朗群佩向县委书记、分管交通的副县长和交通局长一一打过招呼后,唐某如愿以偿地获得四川鼎恒公司公路工程资质中标总造价为1500万余元的目标工程。

索朗群佩认为,唐某在自己的帮助下承揽工程赚了钱,他自然不会亏待自己。所以在帮唐某这个大忙后,索朗群佩就把唐某当成了提款机,不断向其要钱,且金额层层加码,从几万元要到上百万元。

2014年6月的一天,索朗群佩和几个朋友相约外出吃饭喝酒,遂叫唐某一起陪同。唐某虽然因故未能出席,但唐某认为索朗群佩叫自己去,自然是希望其买单的。现在自己虽没空前往,但礼数要到,于是他主动送给索朗群佩3万元现金作为“活动经费”。

2014年7月,索朗群佩到阿里出差,因身上带的现金不够,遂以“要给领导请客”为名打电话向唐某要钱。唐某提出让索朗群佩把卡号发给他,但索朗群佩当时没有带银行卡,遂让一起出差的同事到阿里地区农业银行新办了一张卡,并把卡号告诉了唐某,唐某将8万元汇到卡上。

2015年4月,比如县某水泥桥项目的工程款拨付后,索朗群佩即打电话给唐某说他需要用钱,让其给他70万元现金。唐某遂从银行取出70万元现金,并于第二天赶到拉萨,从索朗群佩的办公室窗户外将装着70万元现金的大米袋子交给索朗群佩。

2015年初,索朗群佩的女儿拉某在成都看中了武侯祠大街旁一套房子,并交了定金。该房面积74.49m2,房款为100万余元。当时索朗群佩家里没这么多钱,家人提出要去贷款,索朗群佩提出由他去借钱。这一次,索朗群佩再次向唐某开了口,表示向唐某借110万元到成都买个房子,唐某答应。虽然说是借,但索朗群佩并没想过要归还这笔钱。“当时我向唐某提出借110万元的时候,我就想着这笔钱不还了,到时弄些项目给唐某做,算是弥补。”索朗群佩供述。

三天后,索朗群佩带着女儿约唐某一起前往当地某农业银行。拉某在银行柜台办好了一张尾号为“4972”的银行卡后,唐某往这张新卡里转了110万元。拉某事后证实称“用这笔款买成都的房子花了100万余元,买完房后该卡销户了,剩余钱被取出后用于日常消费”。

让女儿新办一张银行卡操作此事也是索朗群佩的主意,其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让拉某办新卡及注销该卡,是因担心被别人发现。”索朗群佩事后承认。

厅官频频被敲诈,商人一一买单

从索朗群佩受贿案的卷宗材料可以看出,其与唐某长达五年的贿赂史始终伴随着另外一条主线,这条主线就是一个叫尼玛次仁的人对索朗群佩的敲诈史。在2016年2月到2017年初这段时间,索朗群佩就因被尼玛次仁敲诈而向唐某索要100万余元。

2015年8月左右,在索朗群佩的帮助下,唐某借用西藏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资质,中标了白嘎乡那如沟道路桥梁工程,该工程总造价1030万余元。2016年2月,在索朗群佩的帮助下,唐某挂靠北京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中标山南泽贡快速通道第一监理部监理工程第一标,工程总造价3720万元左右。

再次为唐某承揽工程出了力,索朗群佩向唐某要钱的底气更足了。不过索朗群佩这一阶段索贿除了少部分占为己有外,大部分贿赂都落入了尼玛次仁的腰包。

索朗群佩与尼玛次仁是什么关系?他为什么要为尼玛次仁索贿呢?原来,两人非亲非故,尼玛次仁自称掌握了索朗群佩不雅照片需要封口费,以及掌握索朗群佩给别人安排工程的证据要到纪委举报,并以此作要挟,不断向索朗群佩开口要钱。索朗群佩虽然不知道真假,但为了息事宁人,避免事态扩大,只得乖乖就范,不断安排唐某给尼玛次仁汇钱。

尼玛次仁事后证实称,2015年底,其曾让他人冒名给索朗群佩打电话,以手中掌握索朗群佩不雅照片为由,向其索要封口费8万元,索朗群佩遂让唐某转账8万元给尼玛次仁。

第一次敲诈得手后,尼玛次仁便一发不可收拾,又先后以自己把別人打伤需要医药费、朋友吸毒被抓需要跑关系等为由继续向索朗群佩要钱,而索朗群佩均一一予以满足。就这样,在此后一年多的时间里,索朗群佩为摆平尼玛次仁的敲诈,又陆续向唐某索要112万元,这些钱索朗群佩都是让唐某直接打到尼玛次仁指定的银行卡上。

受贿近千万,厅官获刑12年

2019年5月17日,西藏自治区纪委监委对外发布消息:西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副厅长、巡视员索朗群佩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索朗群佩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留置,8月15日被刑事拘留,8月23日被逮捕。

2019年10月12日,西藏自治区林芝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索朗群佩犯受贿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根据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西藏自治区林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2月17日召开庭前会议,于2019年12月25日、2020年3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索朗群佩利用担任西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副厅长、巡视员的职务便利,为西藏鑫沙源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某在那曲、山南、阿里等地七个工程项目的承揽、中标、分包等方面提供帮助,谋取利益。2014年至2019年2月期间,先后非法收受和索取唐某钱款,共计947万元;2014年至2016年11月,索朗群佩利用职务便利,为西藏福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办理安全员A证资质提供帮助,非法索取张某22万元。以上总计人民币969万元,其中索贿金额为966万元。

庭审中被告人索朗群佩及其辩护人提出被检察机关认定为向唐某索要的110万元款项实为借款,已归还30万元,不应认定索贿,且用该款所购买的商品房系合法财产,应予保留的辩解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索朗群佩在收受上述款项后,对尾号“4972”的收款账户进行了销户,虽于2016年11月22日退回30万元,但该30万元是否属于退还110万元中的一部分并无其他证据予以证实,且索朗群佩的供述及销户的行为能够印证其并无归还行为和归还的意思表示。故索朗群佩收受110万元的行为,实为利用职务便利以借款名义向他人索取贿赂。退回唐某30万元的行为,应认定为退赃行为,但不能因存在少量退回行为改变该款的性质。索朗群佩用受贿款110万元购买并登记在其女拉某名下房屋系违法所得,尽管侦查机关未对该房屋进行扣押,但根据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能够查明该房系受贿款项所购,应依法予以追缴。故上述辩解及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索朗群佩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又有多次索贿情节,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索朗群佩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故在量刑时予以酌情从轻处罚。

2021年3月23日,林芝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公布索朗群佩受贿案一审判决结果:被告人索朗群佩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969万元,已退缴45万元,其中30万元于2016年已退还唐某,15万元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位于成都市××区面积74.49㎡商品房一套,依法予以追缴;继续追缴赃款814万元,上缴国库。

(本文除被告人外,其余人名为化名)

编辑:夏春晖  38675320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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