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标准下我国专利联盟构建及运行研究

2021-10-09 07:18徐迎娣王亮郭蕊
科技信息·学术版 2021年13期
关键词:构建模式技术标准运行机制

徐迎娣 王亮 郭蕊

摘要:本文选择技术标准下的专利联盟作为研究对象,针对技术标准下我国专利联盟的发展现状和主要问题,对比国外技术标准下专利联盟构建与运行经验,从顶层制度、联盟创新管理、标准制定等方面提出了技术标准下的我国专利联盟构建与运行的对策建议,对我国各相关主体参与构建专利联盟体系具有较好的参考价值。

关键词:专利联盟;技术标准;构建模式;运行机制

一、引言

在经济全球化、信息技术和数字技术革命的背景下,经济效益更多取决于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技术标准中包含的技术要素、指标及其衍生的知识产权,使得标准成为自主创新的技术基础。随着20世纪80年代以来发达国家亲专利制度体系的建立和标准制定组织专利政策的调整,世界范围内的专利竞赛愈演愈激烈。“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国际化”则演变成为知识经济时代国际市场竞争游戏的新规则。

我国在专利标准化推进方面,虽有相关的行业认识到了将技术标准作为专利联盟防护墙的积极作用,例如AVS和IGRS专利联盟的初步构建,但仍有许多行业并没有统一的技术标准,大多按照国外技术标准配套生产,使得我国企业的发展经常遭遇国外企业的技术壁垒和知识产权壁垒,严重阻碍了我国产品参与国际竞争的步伐。因此研究和学习专利联盟形成和构建尤为必要。

二、技术标准下的我国专利联盟发展现状及主要问题

专利联盟的出现是科技发展和专利制度结合的必然产物,其成长随着国际知识产权政策、专利联盟的反垄断规制政策以及科技与经济制度的发展经历了曲折的过程。现代专利联盟的发展有着极其深刻的政策、法律、科技与经济背景,它适应了全球一体化下科技发展和技术标准日益强化的新趋势。20世纪末以来出现的专利联盟,大部分均以技术标准作为专利联盟构建的前提和支撑,技术标准在维护专利联盟的稳定发展方面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随着全球一体化的大趋势以及技术标准网络效应的影响,越来越多的企业认识到借助技术标准构建专利联盟的优越性,GSM、MPEG.2、Bluetooth、IEEE 1394、WCDMA、ATSC以及DⅦ.T等专利联盟均是基于国际技术标准而建立。总的来看,技术标准下的专利联盟主要集中在数字电视、交互式绘图应用影音合成内容、数字广播系统、交互式多媒体、资料撷取与分散等的压缩技术,音频压缩、视频压缩技术,数字电视(单向服务)与数字互动电视(双向服务)、无线网络连接等领域,基本上都以计算机技术和信息技术为基础,囊括了电子计算机工业、通信设备制造业、软件工业和消费电子工业等行业。

但是,我国技术标准制定体系比较落后,许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与国际标准有相当大的差距,这种较低的技术标准使得我国企业长期处于较低的竞争水平,以至于国内产品到了国际市场经常履步维艰。这种技术标准发展落后的现状,导致我国技术标准下的专利联盟起步也较晚。

随着专利联盟的发展,专利联盟逐渐沦落为企业专利垄断的工具。由于反垄断政策的日趋严格化,大量的专利联盟遭到法院的反垄断判决,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早期至九十年代早期基本上销声匿迹。而随着反垄断规制政策的调整以及标准化组织专利政策的转变,技术标准下的现代专利联盟除了具有避免专利持有人之间的诉讼纠纷,降低许可交易的成本的作用,还可以承担技术标准推广和扩散的功能,因而也得到标准制定组织的大力支持,表现为技术标准组织直接负责标准下的专利联盟许可,或者积极与第三方管理机构合作,促进专利联盟的形成。此外,还出现了专业的专利管理公司积极推动专利联盟的召集和许可工作。

目前,技术标准下组建的我国专利联盟有AVS专利联盟和IGRS专利联盟等,主要集中在信息产业领域,并且我国专利联盟构建和运行过程中,政府是一个不可或缺的协调者因素,具体到技术标准联盟中也是如此。政府在技术标准联盟的发展中,可以通过产业政策、资金支持、技术支持等多种手段来帮助联盟的技术创新成为产业标准。在差异性上,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各子模块间的联系方式不同。除了成员间的交叉和定期的交流会外,IGRS联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IGRS信息产业协会和IGRS信息工程中心的领导层相同,都是由联盟总裁孙育宁博士领导。而 AVS联盟三个子模块的领导层则各不相同;

2、政府发挥的作用不同。AVS联盟中政府是直接介入,采用的方式主要是政府采购、直接进驻和资金资助等直接措施。而IGRS联盟中政府更多的是以间接的方式介入,采用的方式主要是领导视察和中央宣传等激励性措施。

同时,随着行业的发展和我国知识产权工作的进步,以及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愈发频繁,专利联盟的规范程度在逐渐提升,但仍存在着一些严重的问题:

1、多数专利联盟没有独立的联盟管理实体。我国专利联盟中只有深圳彩电专利联盟采用公司制的形式管理,AVS管理采用了民间非企业单位的形式;深圳LED采用了社会团体的形式,占所有专利联盟总数比例不足20%,没有独立性专利联盟管理实体的专利联盟占了我国专利联盟的大多数。

2、多數专利联盟没有正常开展专利许可项目。国内典型专利联盟如深圳彩电专利联盟、深圳LED专利联盟成立以来都很少开展专利许可业务,其他专利联盟更是几乎没有开展许可业务。

3、多数专利联盟的入盟标准过于复杂。国内多数专利联盟制定了严格的入盟条件和复杂的入盟协议,核心入盟标准过于繁杂,阻碍了企业或专利权人入盟的步伐。

4、企业缺乏加盟国际专利联盟的主动性和实力。目前,中国符合国际竞争要求的产业标准系统工程建设比较滞后,中国企业几乎没有能力与机会参与众多国际产业标准的制定,我国企业缺乏参与国际竞争的主动性,同时也欠缺参与国际竞争的实力。

5、我国缺乏专利联盟组建的良好环境。我国目前尚未出台任何专门法律对专利联盟加以规制,但在《反垄断法》、《合同法》、《专利法》等中有不少条款可以参照适用,但这些规定比较零散,适用范围极为有限,可操作性不强且缺失专利联盟定义。实践中国外专利联盟却愈加频繁地挟持专利利器积极参与我国高科技产品市场的争夺,对我国市场逐步形成专利挑战。

6、专利联盟组建的基础薄弱。我国技术标准的制定以政府为主体,而企业在标准化活动中作用被忽视,标准化体系的市场运作较差。因而我国所制定的标准通常滞后于市场变化和技术发展,标准的适应性和层次较低,造成市场准入门槛过低,技术成果难以转化成现实生产力。此外,许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与国际标准有相当大的差距,限制了我国企业的竞争水平和竞争质量。

三、国外技术标准下专利联盟构建与运行经验

(一)重视先进技术研发和技术标准的建立

从国外组建专利联盟的经验来看,发达国家企业在拥有先进技术的基础上,通过组建专利联盟,在世界范围内推广包含其专利的技术标准,然后通过技术标准的优势进行扩张。为保持技术优势的绝对领先地位,先制定标准,再征集该标准内的必要专利构建专利联盟。如MPEG-2等国际标准就是先制定标准,再建专利联盟,标准在先,许可在后,专利搭建于标准之上。拥有专利的标准制定者处于有利地位,标准实施者处于被动地位。

(二)专利联盟的构建有很强的市场针对性

最具代表性的案例当属MPEG-2专利联盟。MPEG-2标准完成后,一些技术贡献方注意到了标准背后巨大的商业利益,开始组建 MPEG-2专利联盟,委托MPEG-LA代其收取专利费,随后MPEG-LA又启动了一系列标准的专利联盟构建和联合授权业务,可以看出,国外专利联盟的构建有很强的市场针对性,针对产品市场前景好的标准体系,一个标准体系一个专利联盟。

(三)积极在相关标准专利联盟中占位

在为标准构建专利联盟过程中,发达国家企业积极在专利联盟中主张必要专利权,利益趋动这些企业自动组合到一起,在专利联盟内结成了事实上的专利联盟。如在IEEE802.16 体系刚开始征集必要专利的时候,就有30位当事人主张了必要专利权,如Hybrid网络公司、思科系统公司、Ensemble通讯公司、加拿大WiLan公司等。甚至在没有公开专利的情况下,也申请了必要专利权,如飞利浦半导体公司、高通公司、三星电子等。

四、技术标准下我国专利联盟构建与对策建议

(一)建立合理的规制制度,规范专利联盟的管理

结合我国目前技术缺失和反垄断制度缺失的严峻形势,提出反垄断法实施细则当中规定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一般原则,并在专利联盟许可反垄断审查指南中规定规制专利联盟许可中专利权滥用行为的具体细则。制定相应的行政规章并明确相关的监管机构,规范专利联盟在我国的活动,改变目前国外专利联盟在我国“无法无天”的现状。

(二)推进联盟创新性管理,提高我国国际竞争力

专利联盟管理机构承担了法律、技术服务以及商务运营等多方面的角色。未来专利联盟管理机构创新的两个核心原则是注重灵活性和透明度。积极研习国外先进的专利联盟管理模式,发挥政府在专利联盟管理机构建立中的引导作用,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创新型专利联盟管理模式显得非常必要。

(三)突出政府的引导作用,鼓励企业构建专利联盟

在整体战略上,应着重吸收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立足本国国情,首先制定防御性专利战略,等发展到一定阶段再实施进攻性战略。在政策上,政府对企业组建专利联盟应实施有效的引导,坚持走“官、产、学、研”一体化的路线。通过制定产业技术政策,支持与重大技术开发相关的计划,制定竞争政策规制跨国公司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并且有选择地对一些以国内企业为主的产业联盟给予税收、财政及金融等方面的政策优惠。同时,政府还应积极引导各种技术及标准合作联盟的建立,鼓励国内企业参与各种技术与标准联盟。鼓励市场力量的成长,保持国内市场垄断和竞争的均衡状况,积极扶植本国研发力量的成长,运用产业政策建立起企业创新机制,培养并且提高企业创新能力。

(四)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加快实施标准化战略

政府应建立起宏观政策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与企业的联合互动机制,在参与国际条约的缔结以及国际标准的制定中统一声音并且协调行动,确保国家利益最大化。此外,政府还应为企业参与国际技术标准的制定提供基础平台,使企业能够共享海外的市场信息,共同开发国际市场。同时,借鉴国际通行的市场运作规则,积极谋求不同业态的企业之间的协调运作。通过有效的市场运作将技术成果转化为市场标准,直接参与国际技术标准的制定,积极参与产业核心专利组成的专利联盟的构建,由规则的参与者转变为规则的制定者,从而做到以技术控制市场、创造市场。

(五)加强核心技术的研发,重视技术标准的建立

虽然我国少数企业掌握一些核心专利,但在核心专利的持有量和研发力度相对不足,难以与国外企业相抗衡。我国企业在专利联盟的运作过程中应着重建立联合开发核心技术的合作组织,通过成员的联合研发积累核心专利,从而提升整体竞争力。我国企业对技术标准的建立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在研发专利技术的同时注重技术与标准的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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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徐迎娣,女,1983年9月,安徽潜山,研究方向:人力资源

王亮,男,1982年3月,河北衡水,在职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

郭蕊,女,1997年1月,安徽芜湖,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专利联盟

基金项目:国际标准下我国信息技术专利联盟形成机制研究(YD216000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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