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体时代如何改进公共事件报道

2021-10-12 07:05陈康亮
新闻研究导刊 2021年15期
关键词:消极影响新媒体

摘要:公共事件是指能在公共领域中得到充分展示和讨论,并且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件。近年来,国内媒体高度关注公共事件报道。新媒体时代,一些突发事件易被迅速放大演变为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力大、涉及面广的公共事件,并引发连锁反应。少数媒体在报道过程中存在不良倾向和较大问题,甚至屡屡出现新闻伦理失范现象,严重损害公共利益。本文通过梳理近年来有关公共事件的媒体报道案例,总结部分媒体在公共事件报道中存在诸如传播错误信息、误导社会公众等问题,分析问题背后存在包括专业素养不足等深层次原因,同时提出包括完善制度建设、加强采编规范等治理建议。

关键词:新媒体;公共事件;公共事件报道;消极影响;治理建议

中图分类号:G20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8883(2021)15-0209-03

一、引言

当前,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我国也正处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时期,经济社会加速转型,各类利益矛盾集中显现,社会舆论更加多元多样、分散复杂。一些突发事件、热点问题甚至局部偶发的小事件在新媒体环境下,容易被迅速放大演变为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力大、涉及面广的公共事件,且呈现出此起彼伏、高发频发的鲜明特点。在新媒体时代,如何更好地开展公共事件报道值得我们深入思考。

何为公共事件?公共事件的公共性是什么?就学理层面而言,在哈贝马斯看来,所谓公共性是与公共领域密切相关的,而公共领域是“指我们的社会生活的一个领域,像公共意见这样的事物能够在这个领域形成”[1]。简而言之,公共事件是指能在公共领域中得到充分展示和讨论,并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件。

就政策层面而言,2005年1月26日,《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随后在2006年1月8日正式实施。总体预案将突发公共事件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四类,并按照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的差异,将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分为四级。

归纳起来看,公共事件的特点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事出突然。对于公共事件而言,事出突然往往是这一类事件给人最直接的印象,包括暴雨、洪涝、地震等自然灾害,交通事故、房屋倒塌、道路塌陷等事故灾难以及新冠肺炎、非典等传染性疾病,都具有极强的突发性,让人措手不及。二是影响负面。公共事件之所以引发政府和民众的高度关注,主要是因为它往往伴随负面影响,有时甚至带来可怕的破坏性,严重损害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必须加以有力干预、妥善应对。三是牵连甚广。公共事件的发生往往并不是独立产生影响的,而是有可能产生连锁反应。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哲学观点,事物是普遍联系的,一个危机的出现,如果不能很好地对其进行干预引导,就有可能引发出新危机,甚至可能由小而大,产生系统性危机,故而必须高度重视。例如,2020年暴发的新冠肺炎疫情,就给国际政治经济格局带来深刻变化,同时也给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带来重大挑战,这种深刻影响预计在较长时间内仍将持续。

如何能够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做到“在危机中育先机、于变局中开新局”,这将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试金石。就公共事件的治理而言,一方面,可以依靠上文所述健全立法等顶层设计,通过政策、文件、体制、机制等让公共事件处理更趋科学、健康、规范;另一方面,则要做好信息公开,加强舆情舆论的管控引导,既充分保障民众的知情权,又积极构建政府的良好形象,畅通政府与民众的信息沟通机制和渠道。众所周知,新闻媒体一直以社会的瞭望者、监督者为己任,媒体在公共事件报道中的议程设置和持论态度会对公众舆论的形成走向产生较大的影响,正确的报道方式更是对于缓解社会风险、维持社会稳定具有重大意义。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信息技术的进步和互联网产业的发展,除了以主流新闻媒体构成的传统舆论场之外,以所谓“三微一端”的新媒體所形成的新兴舆论场也成为我国舆论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认为,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公众对于公共事件的看法和判断,主要是受官方信息、媒体评论以及意见领袖的意见所影响。随着新媒体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意见领袖和专家名人等在社交平台发表意见看法,再加上一些所谓民间团体利用微信公众号、知乎等平台进行信息生产,它们共同形成了有广泛影响力的民间自媒体矩阵。无疑,民间自媒体矩阵具有积极的作用,特别是在加强社会监督、提出建设性意见等方面;但与此同时,民间自媒体矩阵也可能带来制造谣言、挑动对立情绪等消极作用,一旦疏于引导,对于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理来说,可能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甚至威胁社会稳定,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近年来,国内媒体高度关注公共事件报道,积极稳妥做好公共事件的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对推动事件稳妥处置、疏导公众情绪、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良好作用,但不可忽视的是,少数媒体在报道过程中存在不良倾向和较大问题,甚至屡屡出现新闻伦理失范[2]现象,严重损害公共利益。

二、公共事件报道的突出问题

(一)传播错误信息,误导社会公众

个别媒体在对公共事件中涉及较强专业性的事项进行报道时,缺乏严谨求实的态度,往往借助单一信息源或者凭借似是而非的概念进行推论和判断,误导社会公众。在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初期,有两大知名媒体相继发布消息称,有研究发现双黄连口服液可抑制新型冠状病毒。随后,多家新闻媒体官方微博积极转发并推动该消息成为舆论热点,导致在很短时间内双黄连药品被抢购一空,暴露出媒体在公共事件报道存在明显问题。有媒体在四川芦山地震后刊发评论,混淆震级与烈度概念,质疑汶川灾后重建房屋抗震标准和质量不合格,严重干扰抗震救灾工作。为澄清真相,相关部门专门组织媒体采访专家并现场查勘,最终证明重建房屋完全符合安全标准。还有个别媒体在食品安全报道中将“食品添加剂”与“非食用物质”混为一谈,频频使用“有毒”“致癌”等词语,引发消费者恐惧,导致相关企业遭受较大负面冲击。在一些灾难事故中,原因调查和责任认定需要一定时间周期,但总有少数记者不顾调查规律,迫不及待反复追问,一旦得不到满意回复就无端指责处置部门隐瞒原因、纵容包庇。

(二)过度采访追问,造成二次伤害

个别媒体记者在采访报道事故时,无视被采访者或者家属的感受,有的竭力要求后者回想灾难情景和痛苦经历,对当事人和家属再次造成伤害。在2018年发生的两起女性滴滴顺风车遇害案中,一些媒体倾向于聚焦受害者的容貌、私人生活等信息,并在报道中刊登了受害人的照片,不仅有侵犯逝者隐私权之嫌,对于逝者家属的感情也是极大伤害。2011年深圳发生联防队员强奸案,多家媒体记者不顾受害人丈夫痛哭流涕地下跪哀求,强行逼问事件经过,被称为是“最残忍的采访”。还有在汶川地震废墟中坚强乐观的小孩,被救出后由于记者不断采访并猛打闪光灯而号陶大哭。

(三)展示犯罪细节,美化罪犯形象

在报道涉案涉法热点事件时,一些媒体津津乐道于展示犯罪细节和作案手法,有的报道甚至对犯罪分子抱以同情和赞赏。针对2019年再度引发关注的吴谢宇弑母案,有媒体反复报道吴谢宇精密的杀母手段和逃避追捕三年的细节,有意无意凸显犯罪嫌疑人的过人智商,存在传播错误价值导向的嫌疑。在2018年郑州空姐乘滴滴顺风车遇害案中,有媒体盘点归纳了在多起案件中滴滴司机们的犯罪决策、犯罪技巧和犯罪场地的选择,容易诱发模仿行为。2013年,有媒体大篇幅刊登《高中生雇凶杀父24小时》,详尽介绍某中学生雇凶杀害父亲和姐姐的全过程,详细描述疑犯变态心理,充满血腥暴力。在更早的“周克华案”报道中,个别媒体绘声绘色地描述周克华作案时如何沉着冷静,流露出对其非凡心理素质的赞赏。

(四)预设观点立场,动辄舆论审判

在一些热点案件报道中,个别媒体动辄使用“杀人犯”“强奸犯”等定性词汇,或以带有感情倾向的用词描述案件和当事人,有的在法庭判前就作出定性、定罪结论,对司法机关施加舆论压力。复旦大学投毒案发生后,个别媒体全方位曝光犯罪嫌疑人,详细分析其性格心理,试图找出犯罪原因。在“药家鑫案”中,个别媒体无中生有地认定药家鑫是“富二代”,一时间社会群情激愤。在“李天一案”“温岭虐童案”中,一些媒体在没有确定犯罪事实的情况下进行有罪推定,预设观点立场掀起舆论审判,干扰正常司法程序。

(五)疏于事实调查,妄下错误结论

在一些容易刺激公众敏感神经的公共事件中,少数媒体在事实真相尚未调查清楚前,根据刻板印象就轻易给出结论,不仅对无辜者造成伤害,也放大了社会矛盾。2011年的“八毛门”事件中,不少媒体没有深入调查,仅依据当事人一方说辞抢先报道,将事件当成“抨击医疗乱象”的典型,使本就紧张的医患关系雪上加霜,但后来事实证明被批评的深圳儿童医院最初诊断无误。这种草率报道在以“快”为美的新媒体时代似乎更容易发生。尽管有学者认为,作为对新闻的一种认识,新闻的真实表现为一个过程[3],但这不应该成为媒体一味求快不求真的借口。

(六)报道角度用词不妥,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在一些热点案件报道中,个别媒体动辄使用“杀人”“致死”的耸动字眼或者强化低俗猎奇角度,在报道公共事件的同时,也给社会公众带去不良影响。在2016年的山东疫苗事件中,有媒体将一则旧闻冠以“杀人”“致死”等耸人听闻的标题,重新包装后推出,很快在网络中引发广泛传播,甚至造成一定程度的社会恐慌。针对2016年雷洋死亡事件,有媒体在报道过程中放大了“足疗店”的标签,甚至描绘低俗细节以强化“嫖娼”元素,有失媒体格调。

三、问题背后的原因分析

上述问题虽然只是带有倾向性的局部问题和个别现象,但反映出少数媒体记者在新闻伦理、职业道德、专业素养等方面存在的深层问题。第一,偏于“情绪表达”。个别媒体记者习惯戴有色眼镜看问题,对于容易引发信任危机和加剧社会矛盾的事件,不是在周密调查、冷静分析后进行正面引导,促进理解寻求共识,而是将价值判断置于事实判断之上,将个人的情绪带到报道之中,使报道倾向出现问题,进而推动整个舆论的非理性化。第二,专业素养不足。个别媒体记者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采访报道要求和专业规范缺乏基本了解,人文关怀和职业素养不足,只为完成报道任务,而不顾当事人的隐私和感受,造成采访行为突破新闻伦理底线。第三,知识结构欠缺。个别媒体记者知识根底单薄、知识结构单一,对突发公共事件中某些专业问题缺少积累、一知半解,依据错误信息进行报道和评论,人为制造出许多社会热点。第四,格调品位不高。一些媒体记者片面追求点击率、收视率和经济收益,丧失伦理操守和社会责任,热衷追逐黄色新闻、低俗新闻,展示情色血腥情节,以迎合部分受众低级趣味。第五,法制观念淡薄。个别媒体记者自以为无冕之王,在监督要求他人守法的同时,认为自己拥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屡屡做出干扰司法公正的行为,甚至有的还直接违法。还有极个别记者政治倾向、价值理念存在严重问题,刻意炒作负面新闻,挑动社会不满情绪。以上对整个舆论生态带来的消极影响不容忽视,必须从根本上加强治理。

四、建议五策并举加强治理

(一)完善制度建设,加强采编规范

各级各类媒体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内部管理。根据媒体实際,适时制定规范统一的突发公共事件采访报道手册,为编辑记者提供明确遵循,确保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采编工作更加规范有序。要严格管理管控采编工作各个环节,严把内容和程序审核关,明确责任归属,一旦出现问题,及时严肃追责。做好教育培训工作,积极引导新闻工作者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新闻观、法治观念等,确保新闻工作者始终在政治上靠得住、专业上过得硬。

(二)加强行业自律,深化必要监督

构建良好的新闻传播秩序和健康舆论环境,必须引导媒体做好自我约束,增强媒体自律意识和能力,提高行业规范水平和发展质量。各级各类媒体对弄虚作假、违背公序良俗甚至违反法律法规等现象,要深刻反省反思、认真纠偏纠正。中国记协新闻道德委员会应定期对报道内容、媒体人才等方面的突出案例进行评议,加强对导向偏差、道德失范行为的监督。积极利用社会监督,长晒“日光浴”、常敲“警醒钟”,始终做到开门办报办台办网,通过聘请评议员、阅评员等方式,更多地问计于众、虚心改进。

(三)完善知识结构、树立科学态度

公共事件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媒体从业人员必须在平时不断加强学习,丰富自身学识,努力成为在某一行业、某一领域、某一学科、某一方面的专家,在众说纷纭、众声喧哗时具备鉴别力,不被错误信息所裹挟。要培养科学素养、专业精神,确保在对热点事件进行报道的过程中,始终保持客观严谨、求真务实的立场态度,不预设立场,不迷信权威,深入基层调查、直插现场采访,最大限度地帮助公众寻找真相、回应关切。

(四)加强媒体融合,提高引导能力

面对国内传媒生态格局的急剧变化,作为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的主力军,传统媒体特别是中央媒体必须加强媒体融合。各级各类媒体,要结合自身发展实际,加强技术赋能,组建包括“中央厨房”、省级融媒体新闻中心以及县级融媒体中心等融媒体平台,同时推动内容生产实现由传统的报刊向网站以及“三微一端”的拓展升级。主流媒体队伍要努力适应宣传宣介的新技术新手段,积极占领新阵地新载体,做大做强主流舆论,促使突发公共事件得到稳妥处置,有效化解社会风险,维持社会稳定。

(五)提高受众媒体素养,打造健康舆论环境

避免和消除当前媒体报道中的不良倾向,一方面需要媒体自身不断努力,另一方面也要切实提升受众的媒体素养,形成自发抵制负面不良信息的良好习惯,推动媒体提升自身报道质量和水平,共同营造健康可持续的舆论环境。要通过提高受众对媒体传播规律的了解,培养主动参与媒体传播的意识,树立正确价值理念,从被动接收信息观点转向主动理性思考问题,在多元多样多变的舆论环境中增强对各类新闻信息独立思考和分析辨别能力,充分利用各种媒介资源获取有价值的信息,成熟理性面对负面信息。

五、结语

对于公共事件而言,媒体报道是把双刃剑。好的媒体报道能及时发现问题、稳妥引导舆论,乃至推动转危为机;坏的媒体报道则可能放大负面声量、加剧对立冲突,甚至可能促使局部问题演变为系统性问题。因此,必须从制度建设、行业规范、人才培训、媒体融合、受众教育等方面下功夫、做文章,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规范行业发展、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受众素养,以更好地发挥媒体报道在公共事件中的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 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M].上海:學林出版社,1999:121.

[2] 展江.新闻职业伦理四大争议问题评析[J].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02):49-54.

[3] 陈力丹,闫伊默.新闻真实与当前新闻失实的原因[J].新闻传播,2007(07):9-12.

作者简介:陈康亮(1987—),男,广东汕头人,硕士,记者,研究方向:新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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