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律制度融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研究

2021-10-15 13:37江国华孙中原
理论探索 2021年5期
关键词:法律体系行政处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江国华 孙中原

〔摘要〕行政处罚法律制度融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源于应对法律价值缺失的时代背景、适配行政法治的转型、促进行政处罚本土化等时代价值。在实践中,友善互助、敬业诚信、文明和谐等价值观念已较多地体现在行政处罚的执法与司法过程; 而从理论分析层面来看,行政处罚法律制度融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规划部署、法律运行阶段、不同规范条款间存在不同类型,以新《行政处罚法》的出台为代表,行政处罚法律制度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国家层面价值目标、社会层面价值取向、个人层面价值准则都加以强调,突出体现在行政处罚定义、处罚创设权、简易程序、听证程序等方面。

〔关键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行政处罚,法律体系,行政处罚法

〔中图分类号〕D91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175(2021)05-0121-08

〔收稿日期〕2021-06-05

〔基金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法律制度实施效果评估体系研究”(16JZD011),主持人江国华。

〔作者简介〕江国华(1970-),男,湖南茶陵人,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评论》副主编,主要研究方向为行政法学。

孙中原(1994-),男,安徽淮北人,武汉大学法学院司法研究中心研究人员,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生,主要研究方向为行政处罚制度。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将之融入法治建设是我国长期以来政治决策和法律制度中的顶层设计,其落实情况随《民法典》等法律的制定或修改取得了相当的成绩。而在行政处罚领域,既往的执法与司法实践主要强调友善互助、敬业诚信、文明和谐等“公序良俗”类核心价值作为行政相对人的行为标准,未能包含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全部内容。以新《行政处罚法》的出台为契机,宜从类型化的角度对我国行政处罚法律制度融贯社会主義核心价值观作全面的理论梳理。

一、行政处罚法律制度融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时代价值

行政处罚法律制度融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进程是时代背景下的必然选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我国的法治建设提供了价值原则的指导;这种价值观念的法律化契合了人民群众对社会正义的理解,很好地适配了我国行政法治向“实质正义”的转型进程;而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描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继承与发扬我国优秀传统文化的基础上也客观参考了西方文明的积极成分,有助于建构与发展中国特色的行政处罚法律制度。

(一)应对法律价值缺失的时代背景

“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时代旋律映射出法律发展的困境,即主流价值的缺失,该困境存在诸多背景。第一,后现代思潮的多元价值并立。20世纪后期伴随着一系列社会问题,西方兴起了对启蒙理性等普遍价值的怀疑,后现代主义思潮指出了普遍性意识形态的衰落〔1〕译者序,即反对绝对价值,并反思以经验主义为主要根基的现代理性。多元价值并存可能意味着主流价值的弱化,法学发展在思想意识混乱的格局中无所适从。第二,实证主义与工具主义的衰落。长期以来世界范围内的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大多呈现出实证主义范式的主流趋势,在此基础上,同样以现实需要为理论起点的法律工具主义 〔2〕更是对我国长期以来的法治建设工作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但随着20世纪后期实证主义与工具主义遭受质疑,法律的价值标准面临阙如风险。第三,社会变革对伦理道德的稀释。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高速发展带来了社会的深刻变革,客观世界的更新迭代使得人们逐渐忽略主观世界,更多精力被投向物质资源与现实生活,理想信念、伦理道德、意识形态都随主流价值的缺失受到冲击,这一问题涵盖立法者、司法者、执法者乃至全体公民,影响到整个法律体系。

法律价值缺失导致现行法律无法被真正地接受和信仰,法律的稳定性不能保证,国家与社会处在即时的风险之中,即伯尔曼所谓西方法律世界的“危机”〔3〕6。与“公意”的“最大公约数”属性类似 〔4〕,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最深层的精神内核,是现阶段全国人民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体内容的最大公约数的表述,具有强大的感召力、凝聚力和引导力” 〔5〕。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反映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本质,揭示了全民共同所有的道德基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就是时代的核心价值观” 〔6〕,必然成为当下法律的价值引领。

(二)适配行政法治的时代转型

无论以德国“法治国”等模型的历史进程分析 〔7〕340-341,还是从我国新时期的改革布局来看,行政法治都显示出形式法治转变为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协调的过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标志着行政处罚法律体系“形式法治”目标的完成,行政法的时代命题转变为在科学制定、严格遵循实在法的基础上,实现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平衡,通过权力的合理运行 〔8〕 使得合法性与人民接受认同的社会公平正义实现一致。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繁荣,各类行政管理事项愈发繁杂,行政处罚等行政权力的介入不可避免,真正实现效率行政的关键在于行政处罚的裁量正当公平,从而使得相对人真正接受,避免二次争议与处罚履行问题。只有在更高水平上实现合法行政与合理行政的有机协调,推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才能完成行政法治的关键转型。

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行政法治之转型存在相当的契合度与一致性。第一,作用方式与结构逻辑的契合。行政法的运行机制是通过国家权力运行和个人行为准则调整经济、民生、文化、自然资源环境等诸多社会领域,实现稳定、有序、发展的目标,这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国家层面价值目标、社会层面价值取向、个人层面价值准则的主要结构非常契合。第二,核心要义与目标面向的一致。行政法治转型的核心在于从以往的“效率秩序”需要转向“以人为本”的行政治理理念,在行政法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协调的过程中最为关键的是对公平正义和人主体地位等价值的强调,该实现过程要求行政法律规制下的行政治理行为符合实质正义,为相对人和社会公众认同与接受。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即以坚持人民立场、符合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 〔9〕,贯彻“以人为本”并最终实现马克思主义强调的“人的全面发展”〔10〕。

(三)推进行政处罚实现新时代的本土化

长期以来行政处罚理论发展与操作实践存在突出的本土化难题,法律的本质在于具备国家、民族自身特色的价值认知、文化内涵与客观实践,“两张皮”的做法难以解释或解决中国问题 〔11〕。故而习近平指出,“只有以我国实际为研究起点,提出具有主体性、原创性的理论观点,构建具有自身特质的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我国哲学社会科学才能形成自己的特色和优势” 〔12〕。我国行政处罚的理论与实践已迈过改革开放初期简单移植、效率为先的阶段 〔1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标志着我国行政处罚法律体系“形式法治”目标的完成,行政处罚的时代命题指向了以核心价值引导的体系建设,尤其是积极应对行政处罚职能的转变问题,顺应当代行政法目标从“权力规范”转向“积极作为”的趋势,即为社会提供良好发展环境与优质公共服务 〔14〕,行政处罚则需更多地从规范自由裁量权等重点领域的实际出发,兼顾法律制度中的价值与需要、合理与规范等维度,建构自己的研究理论并指导实践〔15〕49。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融贯有助于中国特色行政处罚法律体系的发展。第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首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描述,是在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下的本土实践中总结、抽象、发展出的理论,将之融贯于行政处罚法律制度符合我国国情。第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继承与发扬了中国传统优秀文化,前者很大一部分是我国传统价值理念的组成部分,如“友善”之于“仁”,“诚信”之于“信”等,正如习近平所说,“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核心价值观必须同这个民族、国家的历史文化相契合” 〔16〕171。只有立足于优秀的传统价值,行政处罚制度才能贴近我国的社会生活与民众观念,被更普遍地认同和接受。“法律只能在其毫不脱离民众生活实际的情况下才能实现其效力,否则民众生活就会拒绝服从它。” 〔17〕2-3 第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借鉴吸收现代价值的优秀成分,如美、法等国自资产阶级革命就建构并完善的“自由、平等、人权”等理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都客观、辩证地加以参考,使得自身具备了较为广泛的时空维度与客观理性,保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其融入的行政处罚法律制度都具备了更为深刻的理论参照与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

二、行政处罚法律制度融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既有实践

长期以来对“公序良俗”的强调是行政处罚制度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要方式,在众多案例中,行政机关通过友善、诚信、文明、和谐等行为标准的倡导反映行政处罚的价值取向。在行政处罚融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既有实践中,对友善、诚信、和谐等“公序良俗”内容的倡导固然必要,但这样的实践仍存在融贯方式单一、融贯内容不全面等不足,面对这些问题仍需对行政处罚法律制度融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全面的理论分析后加以回应。

(一)对“友善互助”的强调

以2020年12月广东东莞网约车司机为救婴儿连闯三红灯事件为例,交警大队通过认定事實取消了吊销驾照和罚款的处罚,不予处罚的依据在于,行政相对人目的在于及时救治乘客而非违反交通秩序,行政处罚通过考察主观过错对友善互助等核心价值观加以强调。友善和谐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互帮互助更是社会主义制度下公民个体的道德义务,在文明友爱的现代社会,行政相对人不应仅仅关注个人经济利益的收益,更需要在日常生活、生产中对其他人抱有关心友爱之情,在他人处于危险、紧急、需要帮助的情况下及时施以援手,维护他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实现全社会友爱互助、和谐进步的良好氛围。网约车司机艾某出于友爱互助的价值观念而不顾个人职业风险,其违反交通秩序的客观行为源于对乘客生命的热心救助心理,并不存在社会危害性应予以提倡。

(二)对“诚实守信”的倡导

诚实守信、审慎敬业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下公民从事生产、生活活动的基本准则,是维护市场良好秩序、形成安全和谐社会氛围的道德基础,不应设定任何附加条件或规避理由。在张某诉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之中,张某在某商贸有限公司购买“三无”品牌香油,而后前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并提起诉讼。在相应的行政处罚与民事赔偿诉讼中,商贸公司销售经营“三无”食品的行为性质并不因张某“多次购买”可能处于“牟利”的抗辩理由而改变,行政处罚机关强调的诚实守信不仅仅是市场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更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基本道德准则,其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主动遵循审慎注意、诚实守信的义务,不以消费者的责任义务或行政机关的相关行为作为履行条件或免除事由。

(三)对“文明和谐”的保障

文明和谐是每个公民追求理想生活状态的自由权利,但个人行使权利的自由应受到他人合法权利实现的边界限制,不得因自身生活需求造成侵权或冲突,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破坏邻里社会的和谐状态。在周某诉某公安分局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案中,广场舞声响过大严重影响当地社区居民的日常生活并造成冲突,破坏了文明和谐的邻里关系。公安机关作为治安管理机关劝导无果后,并未及时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规定采取有效的处罚、协调等措施消除不文明和谐的状态,属于未积极履行职责的情况。长期以来,文明、和谐等价值导向难以落地的原因之一在于违法行为的成本太低 〔18〕,只有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看似宏观宽泛的内容通过行政处罚制度落地,增加违法行为人恣意破坏和谐文明秩序的成本,真正从观念与制度上树立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同,才能在根本上落实“和谐社会、文明生活”的价值倡导。

(四)既有实践存在的不足

对既有实践的争议主要集中于融贯方式单一与融贯内容不全面。第一,行政处罚实践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强调仅限于将之作为评价相对人行为性质的标准,这种认识并不全面,如网约车司机闯红灯案、周某诉某公安分局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案,公序良俗价值观念不仅仅是评价违法行为标准,也是行政机关决定处罚等行为的准则,为此后面将总结行政处罚融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更多方式。第二,行政处罚缺乏对爱国、自由、民主等全部价值内容的体现。客观地说,这一问题之前较为显著,但随着2021年新《行政处罚法》及相关规范的出台,更多体现爱国、自由、民主等价值原则的内容逐渐出现,行政处罚法律制度融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过程也进入了新的阶段。

三、行政处罚法律制度融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类型分析

以新《行政处罚法》出台为契机,行政处罚法律制度融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方式不再仅仅停留在文本规范内的短语确认,也不再局限于敬业、诚信、友善等内容,从类型化角度分析,可以对我国行政处罚法律制度融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全面的理论梳理。

(一)宏观融贯、具体融贯、体系化融贯

行政处罚法律制度融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源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工作的发展布局,以时间顺序展开,不同规划阶段行政处罚制度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强调不同的融贯方式。

第一,宏观融贯。2013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提出“用法律的权威来增强人民培养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觉性”,首次针对法律工作提出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的工作要求。在此较为宏观的融贯要求之中,法律制度主要是为新出现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概念服务的,尚不具备相对独立的地位,故而这种要求的落实也较为随意、偶然,以往已经明确的部分价值观念被视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现写入法律,如2015年《立法法》《国家安全法》等法律体现了“法治”等内容。

第二,具体融贯。随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深入普及,包含行政处罚法律制度在内的法治建设工作逐渐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与践行进程脱离了上述“从属服务”的关系,作为两项相对独立的顶层设计,二者交织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工作为行政处罚法律制度提出了具体融贯的要求。2016 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使法律法规更好地体现国家的价值目标、社会的价值取向、公民的价值准则”。此后一些相对具体的行政处罚规范被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如2018年《英雄烈士保护法》在第1条即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和弘扬爱国主义精神”作为立法宗旨条款;其第26条、28条涉及英雄烈士保护的行政处罚,亦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导。

第三,体系化融贯。2018年5月,中共中央印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强调“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对行政处罚法律制度融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出体系化要求。该要求不囿于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在具体要求中的立法目的类、行为规则类等条款,更主要地是追求行政处罚法律体系内法律之间统一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指引,整个行政处罚法律制度皆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指导理念与评判标准。这种融贯要求除了覆盖行政处罚的所有规范,还将维度拓展至法律运行的整个过程,如立法、司法等。例如2021年《行政处罚法》的修改即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2020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部署中完成的,该计划明确其立法、修法工作遵循“完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制度体系”,“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之中”。除此之外,《治安管理处罚法》《安全生产法》《反垄断法》等涉及行政处罚法律修改及《关税法》《粮食安全保障法》等法律的制定也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亦将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导,“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工作”。

(二)立法、执法、司法过程融贯

体系化融贯的要求引出了行政处罚立法、执法、司法阶段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问题,以法律“从哪里来”“到哪里去”的过程分析,行政处罚法律制度亦时刻体现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一,立法阶段融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体系化要求明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引导应体现在法律规范立改废释的全过程,重点完善起草、审议、公众参与、备案审查等程序。以2021年《行政处罚法》的修改为例,201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启动相关工作,历经漫长的意见征求与基层调研,修订草案经2020年6月、2020年10月、2021年1月三次审议表决通过。《行政处罚法》草案拟定、征求意见、审议表决过程既是遵循《立法法》关于法律修改的程序规定,亦是践行“民主”“法治”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再如《国务院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明确规定,在制定、修改《契税法》《社区矫正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涉及行政处罚的法律规范过程中,应“加快推动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用强有力的法律制度保障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发展”。

第二,执法、司法阶段融贯。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也在广泛范围内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行政处罚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 〔19〕。其一,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评价相对人行为性质的相关标准。如朱某某与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局证券行政处罚案中,上诉人行为与目的“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的公民行为准则,处罚决定事实认定错误”。其二,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裁量处罚的相关标准。如上海厚美广告有限公司与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案中,市场局以相对人广告低级庸俗认定其“违背了公序良俗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影响也是极其负面的,理应依法进行处罚,并加大惩戒力度”。其三,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行政處罚过程中规范行政机关合理行为的原则。如唐某某、长沙市芙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案所体现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的文明和谐、公正法治、诚信友善是全社会及每个公民的基本遵循。行政机关应当秉持公平公正的理念依法行政,谨慎处理好公共利益与公民利益之间的平衡”。

(三)立法目的、法律原则、具体规则等条款融贯

行政处罚规范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融贯主要随文本中条款类型存在差异,新《行政处罚法》更是在诸多具体规则条款中融入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要内容。

第一,目的条款。即立法宗旨条款,主要规定立法的价值目标与取向,是“立法者希望通过立法获得的结果” 〔20〕485。在目的条款中融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可以通过明确的价值观念确认与揭示行政处罚规范的社会主义本质与特征,对抗行政处罚立法容易出现的功利主义倾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对行政处罚法律融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出了体系化要求,而法律体系既应当包含以权利、义务、行为等法律语言写就的具体规则,也应包含价值追求与实质正义评价标准,以目的条款体现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助于扭转我国“形式法治”阶段忽视法律价值追求的模式,构建价值理念与规范形式协调统一的行政处罚法律体系。如《国防教育法》第1条规定:“发扬爱国主义精神,促进国防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需要注意的是,融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某具体条款中未必以整体价值的形式实现,如《国家安全法》第1条规定的“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则可以视为对“富强”价值的强调。

第二,法律原则条款。作为法律文本中较为本源性、基础性、指导性的内容,法律原则条款在具体行为规则缺乏时为行政机关与相对人提供 “法理性补缺”〔21〕9-11,可将其作为行政处罚的一种“法律渊源”继而确定权利、义务与行为规则,如《网络安全法》第6条规定的“推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一原则即可在某些网络安全处罚中充当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的行为标准。这种渊源也受到司法裁判的认可与尊重,在李某某、宜昌市夷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案,滦州市公安局、吉某某公安行政管理案,罗某某与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明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案等案例中都有直接的体现,如行政相对人“作为一名成年人应当遵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而非采取‘私力救济的方式暴力殴打未成年人”。行为人“应当遵守诚实守信的基本道德要求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该行为不应得到纵容”。行政处罚执法机关“不能把其他行政部门不作为的责任全部划给李某某,这与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违背”。

第三,具体规则条款。价值理念的实效需要借助具体制度,在特定情境通过行为模式指向法律后果,即行政处罚的实现及其产生“刚性”〔22〕。以新《行政处罚法》为例,其围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了一系列具体制度的调整或增添。

富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目标,也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然维度。所有法律制度都是为了国家的进步发展,尤其是包含行政处罚在内的行政法特别强调为国家经济建设提供良好秩序环境,实现国家繁荣、人民安康的物质基础。《行政处罚法》承继了以往在第1条立法目的中规定的“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即是体现。修改后的《行政处罚法》第49条的突发事件应对机制,要求行政处罚及时有效采取措施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并以从重处罚惩戒和预防风险,回应世界范围内风险社会治理的难题 〔23〕,强调行政处罚在社会治理、尤其是基层行政中的优势,保障国家经济建设与社会稳定,实现社会主义建设应然的物质性目标。民主价值最直接体现当前行政处罚“以人为本”的理念转向,与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意识形态与执政理念直接契合;民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 〔24〕105,突出体现在新《行政处罚法》对听证制度的坚持与完善,新《行政处罚法》第63条进一步明确和丰富了听证的适用范围,还在第65条强化了听证的效力,增加行政处罚决定基于听证笔录等内容,避免听证程序陷入形式主义无法发挥其民主功能。文明价值在于提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法活动的规范性,倡导行政主体与相对人间通过合法制度表达诉求、行使权力与权利。新《行政处罚法》在第42条第2款新增“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规定, “文明执法”还具体体现在第55条增加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检查时主动出示证件的规定,未出示执法证件时相对人有权拒绝执法,这些都体现出新法对于行政处罚文明规范程度的要求。和谐理念是我国传统文化中的固有价值,是国家富强基础上期许的物质与精神文明高度发展的体现,是民主、法治等制度保障的运行目标。行政处罚中的和谐价值涵盖了相对人之间、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之间以及行政机关之间的和谐关系:如新法第33条第1款增加了“首违不罚”机制,即意图通过柔性缓和的处理方式规制初次违法、危害程度较小的行为,以一种和谐状态淡化“违法”“制裁”的性质,促使相对人认知错误、预防再犯;而新法在第25条细化了管辖冲突的解决规则,增加“最先立案管辖”“共同上级管辖”内容,为管辖冲突的解决提供更多可行方案,有利于行政机关间规范分工的合作关系。

自由是马克思主义追求的目标之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指导下的行政处罚法律制度追求的是“人的全面发展” 〔25〕,即在法律规范下的“积极自由”,在行政处罚的法治规范下,相对人得以自主处分权利,表达诉求。行政处罚对于新出现的事物、相对人的创新尝试应保持相对宽松的态度,避免因限制自由阻碍其发展。如中国证监会于2015年发布了《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即避免直接处罚等执法措施的消极影响,上述“首违不罚”规定实际上也是于一种“容错机制”,其目的在于容许人因自由尝试犯错,“给予其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26〕。《行政处罚法》还对行政相对人自由处分、维护合法权利的机制加以强调,如第62条新增在行政处罚作出前,相对人可以“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第64条第(六)项新增听证过程中,相对人得以拒不出席、中途退出等方式放弃听证权利;第43条第2款新增当事人可以主动申请执法人员回避,避免直接利害关系等原因影响公正执法的,以自主维护合法权益;第55条新增拒绝不出示证件执法人员的检查调查,自主抵制权利受侵害的风险。一方面,平等的意涵在于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更本质的要求在于对权利的尊重与保护,除上述人人依法享有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相对人更应在行政处罚的适用面前一律平等。如新《行政处罚法》第41条特别新增了电子监控设备取证的规范,科技执法早已成为行政处罚的常态,但电子监控技术与设备往往处于“黑箱”的理论困境 〔27〕,必须通过严格的法制审核与技术审核将电子设备的适用达到在不同行为人之间合理一致的标准,防止技术手段成为处罚不平等的诱因。另一方面,平等原则还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在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反映在各个主体对实质公平正义的遵循,新《行政处罚法》多次强调行政相对人向行政机关陈述、申辩的权利,行政机关必须核查后作出行政决定,以保证处罚与事实一致的公平合理。除第7条、第45条,新增第62条强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作用,即明确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公正与平等、公平等价值联系紧密,更强调法律形式之外的实质正义 〔28〕,“形式上的自由和平等经常受到权力关系或权力结构的影响,会造成市场弱势主体处于实质不平等的关系之中” 〔29〕。《行政处罚法》对实质正义的强调突出体现在第29条 “一事不二罚”规定,相对人不因同一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的追究制裁,此实质合理标准不仅限于罚款 〔30〕。《行政处罚法》还在第47条、第48条新增信息公开与记录保存制度,通过对处罚事实与程序的重视保实质公平的贯彻。法治原则是良法善治的重要保障,法治主义尤其强调对行政处罚等公权力运行的规范 〔31〕。与此相应,新《行政处罚法》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法治原则的融贯体现最为广泛。首先,新《行政处罚法》首次在第2条明确了行政处罚的定义,该规定直接廓定了行政处罚法的调整范围,将不属于对行政违法规制的行政强制、行政命令等行为剔除。其次,《行政处罚法》还对实践中的积极经验加以合法确认与法治规制,如第9条通过对处罚种类的丰富将通报批评等具备制裁性的措施纳入法定处罚的范围加以调整,避免行政機关权力的恣意行使;第11条至第14条明确各位阶规范的处罚设定权限;第18条、第24条将综合执法、乡镇执法的改革或实践探索加以法律确认并设置限制,避免原《行政处罚法》第20条的合法性困境;第30条至33条、第57条细化了不予处罚、从轻减轻处罚等裁量标准。最后,《行政处罚法》特别强调法制审核程序对法治原则和公民权利的保障,如第41条新增电子监控审核、第58条处罚决定的前置审核等,后者效力得到重点提升,即“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爱国在新《行政处罚法》反映于对我国法律中独特内容的强调,如第33条第3款新增的“教育措施”很明显地带有我国传统文化中“德主刑辅、为政以德”的柔性色彩;此外新中国成立后随着阶级斗争的消失,国内主要矛盾转变为人民内部矛盾 〔32〕,法律成为调整、解决内部矛盾的重要手段 〔33〕。在人民内部,法律责任不能再局限于阶级斗争时期的专政、镇压、制裁等形式,教育纠正少部分人错误的行为与思想成为制度重心。行政教育体现出我国法律以人民为主体的核心价值,通过对我国特色制度与价值观念的强调,增进相对人的国家认同感与民族自豪感,是培育和践行爱国主义价值观的突出体现。敬业理念的倡导在行政处罚领域要求处罚在一定程度保持“谦抑性原则”,既要通过合理、便捷的制度为相对人营造专心于本职工作与其他劳动的良好秩序,也要避免过度严格、繁琐的处罚程序耗费相对人过多精力与物质成本而无法高效、审慎、认真、负责地参与社会生产。一方面,新《行政处罚法》出于效率考量,在第5章第2节扩展丰富了简易程序的规定,其中涉及简易程序适用范围扩展等内容,在61条第2款新增电子送达,在第60条新增了90日的处罚决定期限。另一方面,新《行政处罚法》在第33条第2款新增了“举证不罚”机制,意味着相对人可以专心从事职业活动,履行审慎注意等义务,聚焦于任务完成與工作质量,对于非过错发生的违法行为,得以通过举证排除处罚。诚信价值在行政处罚领域可从信守承诺引申为不因自己利益不当损害他人权利。行政处罚由于直接处理基层问题会接触属于案件事实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该部分信息基于行政处罚的执法权限被披露,其传播范围自然也应限制在行政处罚的个案,有助于相对人安心信服于行政处罚执法。新《行政处罚法》除在64条第3款明确为保护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听证程序不公开进行,还在第50条专门新增信息保护的原则性条款。友善原则与和谐理念联系紧密,更微观地反映在各主体之间的友好、尊重、互助状态。除行政处罚机关之间,针对行政处罚与司法机关,新《行政处罚法》第27条增加“双向移送”,有助于不同机关的协调配合,共同实现社会治理的目标。在行政处罚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新《行政处罚法》增加了相对人举证的规定,强化了陈述、申辩权利,在行政法“命令-服从”模式转向“互动-合作”的进程中建构了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的交流互动机制,有助于消解对强制制裁的抵触心理,获得相对人支持与信服,更好地实现行政处罚的目标。

总之,随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工作的推进,一方面,行政处罚法律制度融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还将是一个动态进程,无论是法律运行的过程,还是具体条文的内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引导功能都将继续被强调;另一方面,行政处罚法律制度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都将随着时代进步迎来新的发展,坚持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并立足于我国实践,才是不断推进良法善治,实现国家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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