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磋商在高校工程施工采购中的应用探究

2021-10-22 09:35杨德生
建材与装饰 2021年29期
关键词:实质性竞争性磋商

王 琳,杨德生,高 岩

(西南大学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重庆 400715)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磋商办法)规定了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五种适用情形,综合五种适用情形来看,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在政府购买服务、不能事先确定详细规格、具体要求、服务时间、采购数量的项目、科技创新扶持等项目采购中操作性和适用性较强。而工程施工项目在详细规格、工期要求、数量方面都比较明确,未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工程施工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均要求有可磋商的内容,均禁止去掉磋商环节,这无疑是相当荒谬的[1]。因此竞争性磋商方式在工程施工采购的应用中遇到一些困境,有必要对这些困境进行分析,并就如何使竞争性磋商在高校工程施工采购中得到更好应用进行一些探讨。

1 磋商程序

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竞争性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其磋商简易程序见图1。

图1 磋商简易程序

2 高校工程施工采购的特点

2.1 高校工程项目的特点

首先工程项目具有复杂性与系统性的特点,需要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政府职能部门等共同协助完成,他们之间的沟通协调过程很复杂[2]。就高校而言,除有上述特点外,还存在项目逐年增多、投资逐年增加的特点,而且尤以旧房维修改造、装饰装修、环境整治的项目居多,因此大多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可采用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等政府采购方式。另外,为了尽可能减少工程施工对学校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生活的影响,高校将维修改造项目主要集中在寒暑假进行施工,大多属于时间紧、任务重的项目,因此对采购进度要求很快,对施工单位的选择要求较高,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也是较好的选择。

2.2 高校工程建设计价特点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计价规范)的规定,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高校工程项目的资金绝大部分属于财政性资金,财政性资金应属于国有资金,因此高校工程项目的计价绝大多数都需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

2.3 投标报价复杂性特点

根据计价规范规定,工程量清单均采用综合单价计价方式。综合单价是指完成一个规定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和工程设备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综合单价的计算本来就是一个极其复杂的系统工作,依据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计算出的费用总和即为分部分项工程费,而总报价除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外,还包括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另外,由于国家在建筑行业实行“营改增”,因税率不同,可抵扣规则也不同,定价、组价、计价、报价和造价就变得异常烦琐[3]。可见工程项目的报价是一个复杂的、政策性很强的系统工程,在短时间内做出总报价是极其困难的。总报价组成详见图2。

图2 总报价组成

3 在高校工程施工采购中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的应用困境

3.1 磋商小组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的可能性很小

磋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作为工程施工采购,首先是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然后由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根据施工图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供应商专业造价人员根据工程量清单依据相关规定通过专业造价软件编制报价。可见工程施工采购的采购需求是非常明确、清楚的,磋商小组没有必要进行采购需求的实质性变动。磋商小组若要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还需原设计单位和采购人认可,并由原造价咨询机构重新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供应商专业造价人员再根据新的工程量清单重新编制报价,可见重新提交响应文件需要较长时间。因此,一方面采购人为了节约时间和减少麻烦,不会轻易同意磋商小组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且也无必要,另一方面在这个过程中参与磋商的供应商知晓供应商名称和数量,很容易给他们提供围标串标的机会,采购人也不会轻易同意。另外,采购需求中的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在发出磋商文件时这些采购人都应该能够明确,不需磋商小组实质性变动。鉴于此,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的可能性很小。

3.2 临时报价困难并容易造成围标串标

每个工程项目都有几百甚至上千个清单子目,且由专业造价人员通过专业造价软件进行报价编制。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在短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是非常困难的。另外,由于参与磋商的供应商知晓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名称和数量,更容易给他们提供围标串标的机会。

3.3 过多的评审因素意义不大

磋商办法第二十三条明确了评审办法为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通常都要设置技术评分和商务评分。在实践过程中:①评分因素及其分值的设置容易引起质疑或投诉,增加采购的不可预见性,有可能影响采购效率;②高校工程规模相对较小、专业性相对不强、施工难度不大等特点编制技术方案的必要性不大;③评审复杂,评审时间延长而且必要性不大。

4 在高校工程施工采购中采用竞争性磋商的一些应用思考

在遵从现行法律法规的条件下,为便于进行最后报价,避免围标串标,在编制磋商文件时可从以下两点考虑。

4.1 事先约定最后报价方式

从本文分析来看,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的可能性很小。因此,在发布磋商文件时,就事先约定以下最后报价方式中的一种:

在报价文件中明确:在磋商过程中,若磋商小组没有实质性变动磋商文件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则初次报价作为磋商最后报价。

在磋商文件中提前做好磋商最后报价函格式,并要求供应商将磋商最后报价函格式装订在响应文件的报价文件中,在磋商结束后由供应商授权委托人或法定代表人在磋商最后报价函中填写最后报价,磋商最后报价函明确:在磋商过程中,若磋商小组没有实质性变动磋商文件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则磋商最后报价函中填报的最后报价应与初次报价完全一致,否则按无效响应处理。

4.2 提供齐全的响应文件同时评审

为了防止供应商围标串标,并节约时间,要求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同时提供齐全的响应文件的资格文件、商务文件、技术文件。先由磋商小组审核磋商文件,由磋商小组确认不需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再进行资格性审查,由资格性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在原报价文件的基础上进行最后报价,然后对最后报价和技术文件进行评审打分,最终推荐成交供应商。这样,使整个程序也符合“先明确采购需求,后竞争报价”的两阶段采购方式的要求。

5 对政府采购工程法规修订的几点建议

(1)可将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发布的《非招标方式采购代理服务规范》中的询比采购,纳入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的一种。询比采购适用于采购人可准确提出采购项目需求和技术要求、市场竞争比较充分的采购项目。采用询比采购,可以采用最低价法,也可以采用综合评分法,采购人可根据项目特点灵活选择。

(2)对磋商办法进行局部修订,如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订为: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可以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或直接将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的初次报价作为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6 结语

可见,为使竞争性磋商在工程采购方面的操作性和适用性更强,还需要广达同仁集思广益、大胆创想。同时,急需结合工程实际,借鉴工程招标一些好的做法,完善磋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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