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知识付费的法理分析

2021-10-30 21:24邓志铭
科学与生活 2021年19期
关键词:利益平衡知识付费

邓志铭

摘要:中国传统观念中,知识价值的评估往往与其载体的价值直接挂钩,而忽略了知识本身的价值。这与现代知识产权理论所保护的对象有很大出入,成为了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和文化发展缓慢的重要原因。随着互联网经济迅猛发展以及知识市场化,2016年以来在各大网络平台的推动下互联网知识付费悄然崛起,这种模式的迅速推广,不仅是互联网经济的突破和发展,其发展的价值理念与知识产权保护更是呈现相辅相成的状态,这将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发展的强力助推器。

关键词:传统知识付费;知识价值评估;知识付费;利益平衡

一、知识价值评估的现代理论与传统观念

知识付费的本质,就是把知识变成产品或服务,通过消费者的付费行为以实现商业价值。消费者决定是否付费,付多少费,往往是以其对商品的价值评估为前提,有值才有价,值高则价高。但是所谓价值评估只是一种观念活动,是人们主观观念与客观价值相互作用的产物,价值决定评价,评价反映价值。又因为价值作为一种观念活动来源于社会实践,也即市场交换中效用的转化。而市场是具体的,会因时间和地域及其他环境条件的差别,而演变出不同的需求和供应,不存在独立于市场的价值。因此,不同的市场会因为经济状况、文化背景及科技发展水平限制,甚或人们的兴趣爱好等因素而有着不同的知识评估标准。[1]

反观中国古代2000多年的封建历史,中华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留下了无数绮丽瑰宝,但是漫漫历史长河中,统治者一贯推行重农抑商,愈演愈烈的思想文化管控,使得我国始终没有形成稳定的市场经济基础。虽说历朝历代也都存在古玩字画的收藏和交易,但这些只停留在上流社会的少数贵族之间,门槛高,没有广大民众的参与就无法融入到民族的血脉中。

可是知识的价值是由市场决定的,知识价值评估不是凭空进行的。知识的价值评估大致有三个方法,一是市场价值法,二是收益法,三是成本法。没有知识交易的市场基础,人们也就在观念上对知识的价值评估有所缺失,看不到市场价值,也无法预期收益,只剩下最为基础的成本法。所以在传统知识付费中,所谓知识的价值往往取决于知识载体物的价值,比如说制作的材料成本、人力成本,而与知识本身的的性质和特点关系甚微。这与现代知识产权保护理论是相偏驳的,其后果一是人们对知识产权的价值没有一个清晰的认识,无论是消费者还是知识创造者,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都很淡薄;二是没有对知识科学的价值评估,也就无法在知识产权遭受侵害后核定损害赔偿额,无法有效保护知识产权。

而今,这种对知识价值的错误认识使互联网中知识处于一个非常尴尬的处境。互联网是一个虚拟世界,存于其中的知识自然也是无形的,人们也就很难认可其价值。加之过去互联网的商业逻辑是打出“免费”的口号,以此吸引大量用户,这种免费产品的背后又流露出互联网公司的辛酸,整个互联网呈现低水平竞争的状态,持续的价格战让整个互联网生态产生一种恶性循环。互联网知识传播没有找到自己的商业模式,变现方式还很薄弱。用户把网络资源“免费”视为理所当然,加之知识产权人也怠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使得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事业举步维艰。

二、互联网时代知识付费的崛起

从接收知识到分享知识,再到创造知识,我们对知识的需求是个海量且无穷尽的。自2014年开始随着我国电子信息技术在市场资源配置中的广泛且深层次运用,以滴滴,ofo小黄车等为代表的共享经济产品如雨后春笋在各行各业迅猛发展,共享理念深入人心。不难发现,百度百科、维基百科、Twitter便是依托于互联网技术与大数据来实现信息经验分享的知识共享经济模式,但伴随移动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大众媒体形得以重塑与再造,共享知识和技能的经济模式逐渐打破机构,资质的限制,并借助我国人口红利的优势蓬勃发展。[2]

从2016年开始,一系列标志性的事件让知识付费渐渐成为时尚。2016年5月15日,付费语音问答平台——“分答”上线。通过这一平台,你可以快速地找到能给自己提供帮助的那个人,用一分钟时间为你答疑解惑,很多名人和各领域的专家也都加入分答付费问答模式。随后,罗辑思维创始人罗振宇全力打造“得到APP”,知乎上线知乎live等等。[3]

2021年的今天,这一趋势丝毫没有减缓。我们可以看到各大网络公司不断创新知识和形式,每天都有数以万计的知识产品上线,可谓眼花缭乱。在这个“流量为王”的时代,不论是传统媒体还是新媒体只有保持足够的敏感才能获得公众的关注,公众的注意力已然成为一种越来越稀缺而极具经济价值的资源。

那么为什么人们开始愿意为知识付费了呢?从表面来看主要是选择太多,用户决策瘫痪,自己选择的时间成本增加,愿意通过付费来代替个人搜寻选择。其实这背后实际上有着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我国坚持改革开放、大力发展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法制道路建设、国民科学文化素质的提高,还有各位先驱者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所做的努力等等因素。在这些因素长期综合影响下,从量变发展到了质变。

三、互联网知识付费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推动作用

(一)肯定知识的价值,提高国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是指人们在科学、技术、文化等知识形态领域中所创造的知识。与物质产品不同,它是知识形态的精神产品,虽具有内在的价值和使用价值,但没有外在的形体。[4]

知识本质上是人类实践过程中创造出来的“形式”。人类天性喜思想和爱创造,因而具备了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能力,这种能力决定了人类在自然界中“万物之灵”的地位。需要是创造的动力,人类在群体活动中需要传达认识和经验,就必须借助于一定的信号(或符号),人类运用信号描述思想和情感,并在这个反复的过程中逐渐系统化,抽象化,这个过程就创造了“形式”。这些人造的“形式”,就是我们今天所说的知识。物质世界有自然和人造之分,相应的形式也分为自然的和人造的。除去自然形式之外,描述自然所用的形式,与纯粹表达思想和情感所运用的形式,都是人的创造物,是知识。因此,法律所保护的知识产权指由人类创造,并经由法律的标准加以认证而获准予以保护的那些“形式”。[5]

而知识付费的“知识”就是知识所呈现的网络形式,“付费”则是对网络知识内在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变现,在付费过程中人们会逐渐形成对知识的价值评估和认可,在不断追求更高品质更高服务的知识的同时,潜移默化培养着现代的知识价值观。在这个开放的互联网时代,人们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都离不开网络,知识付费的影响随着越来越多人的参与势必非常广泛而深远。不仅悄然改变着当今中国国民知识产权观念,更培养了后代中国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二)以网络为载体,丰富知识表现形式和传播方式

民事权利的区别在于权利对象自然属性的不同。物权是以人类的支配物为前提,债权以人的行为作为前提,知识作为形式,既非物质亦非行为的这一属性,决定了知识产权既不同于物权,也不同于债权。形式这一本质,决定了“知识”具有如下特性:1.知识的非实体性,不能独立存在,它必须依附于物质载体。知识是描述人类一定思想和情感的信息,是抽象的,不具备可感知的特征。比如,无法为他人感知的“胸中之竹”,它必须依附于物质载体才能成为“手中之竹”。一旦成为手中之竹,就转化为独立的客观存在而无需依赖于他的描述者。这种可感知的存在形式,就是“知识”。2.知识作为形式,在时间上具有永存性。“知识”一经产出,无论是依附于有形的物质载体,还是被大脑存储,都将永不磨损,可以不断地积淀、传承。物和形式不同,物,不能永存。比如,一件精美绝伦、价值连城的元青花瓷瓶,集材料、造型、色彩于一体,不论人们如何精心保养,其终有破损的时候。[6]

网络具备的非实体性可以说是知识最契合的载体。网络传播的广泛性和快捷性,使得知识的流通畅行无阻,可以最大程度发挥知识作为“形式”的属性。

(三)以网络平台为主导,提供强有力权利保护机制

知识具有公开性的特点,与物质产品不同,它必须向社会公示、公布,使公众知悉,公开性是知识所有人取得知识产权的前提。[7]同时因为它具有非物质性的特点,使得它一经公开就不能像物质产品那样,仅通过占有就具有强有力的排他性。侵权容易,反观维权却是需要付出诸多成本,因此知识创作人以一己之力维护自己合法享有的知识产权就显得势单力薄,往往在权衡利弊后放弃维权。但是网络平台一可以通过先进的技术手段防止侵权,二可以在遭受侵权时具备强大的人力、财力进行维权。

2019年8月3日,哔哩哔哩网站知名up主敬汉卿名字被抢注商标事件,引来无数网友的关注、纳闷甚至愤怒。[8]这位拥有500多万粉丝的主播在自己的权益遭受侵害的第一时间诉诸法律,维权过程中学习了我国注册商标的相关法律规定,并对自己的法律意识浅薄感到追悔。随后哔哩哔哩官方网站发出公告,坚决支持敬汉卿的维权行为,将为其提供律师援助和一切所需的证明材料,这无疑是敬汉卿维权到底的一大坚实助力。更有意义的是,这一事件的发生在B站被广泛关注,并掀起如何应对恶意抢注商标的讨论热潮,各大网络平台主播纷纷关注起自己的网络ID是否被抢注、作品是否被侵权,广大网民也跟着上了一节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课。

另一方面网络平台的运营商作为市场经济的紧密参与主体,相对于自然人个体也更容易受到市场无形力量的调节和法律有形力量的管控。所以知识产权人通过与网络平台的合作达成协议,在让渡一部分财产性利益的前提下,既可以利用平台优势推广自己的作品,实现知识快速变现,也使自己的知识产权受到更强有力的保护。

(四)实现利益平衡,推进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进程

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被看成是在知识产权人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一种利益分配、法律选择和整合。知识产权法本身是作为利益平衡知识产权人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而做出的制度设计,旨在激励知识创作和对知识需求的社会利益之间实现理想的平衡。[9]

这种平衡即表现为一种过程,也表现为一种状态,只有充分认识到平衡的这一性质才能准确理解和把握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追求理想的平衡是一个永无止境的过程,这不断的追求就是不断完善知识产权制度的过程。由于知识产权与公共利益的平衡都受一定的环境和条件的限制,一旦这种环境和条件被改变,原有的平衡状况也将被打破,现存的知识产权制度就会变得不适当,这就需要在新的环境和条件下重构利益平衡机制。

网络平台和自媒体的发展打破了资质和机构的限制,人们发表自己创作的知识既不受知识水平高低的限制、也不受知识形式的限制、不必受制于出版商和经费、不会因为是物质载体而限制传播效率。随着支付宝微信支付为代表的移动支付渠道愈发成熟,中国公民线上线下的移动支付成为日常,知识付费在移动端得以爆发。享受着互联网用户和智能手机使用者的人口红利,加上网络平台提供的知识服务极大降低了受众门槛,使得在大幅降低知识共享成本的同时充分实现知识产权人的垄断利益。在这种背景下知识就成了看得见的财富,全民创作,积极维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全民共享,互相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这种知识需求和供应螺旋式上升的过程必定也是不断推进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进程的过程。

结束语

互联网知识付费的商业模式已成趋势,但其发展进路也面临诸多问题,需要运营商的积极探索,需要公众广泛且理性的参与,更需要相关法律和政策制度的完善。由于其运行理念与现代知识产权保护理论的不谋而合,注定“知识付费”的发展将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相辅相成。可以说这是“知识价值”在中国沉默几千年的一次暴发,是一次历史机遇。抓住这次机遇,推进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事业迈上一个新台阶,以适应新时期中国经济转型发展的需要。

参考文献

[1]范晓波.论知识产权价值评估[J].理论探索,2006(5):74-77.

[2]王传珍.知识付费奇点与未来[J].互联网经济,2017(1):68-73.

[3]温宝臣.“知识付费”风口来袭[N].经济日报,2017-4-6(13).

[4][5][6][7]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第七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9.

[8]王辉.敬汉卿.你当然能用自己的名字[N].人民政协报,2019-8-13(12).

[9]冯晓青.利益平衡论-知识产权法的理论基础[J].知識产权,2003(6):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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