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成年人意定监护协议的实务探究

2021-11-01 04:42俞琴
锦绣·中旬刊 2021年12期
关键词:现状

摘要:意定监护制度的确立构筑了《民法典》框架下的新型监护机制,为我国成年人在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時提供自主决定权的有效保障。但自意定监护制度出台以来,实务层面的困惑和阻碍逐渐显现,交叠的实践规则和宽泛的立法界限,使得该制度在实践中处得尴尬境地。

关键词:意定监护;现状;实务问题;实务建议

一、意定监护协议实务问题

(一)意定监护协议主体资格问题

在一般情况下,具有意定监护意向的主体主要有以下两类:一类是缺乏法定监护人或者与法定监护人关系恶劣的孤寡老人;另一类是失独家庭、丁克家庭、子女为特殊群体的家庭、未实质性离婚家庭以及LGBT群体[1]。

因无法保证在签订意定监护协议时,被监护人精神是否正常,这一问题也影响意定监护协议的效力。但目前在我国,认定自然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方式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

担任意定监护人的个人和组织没有客观条件限制。在实践中,意定监护人的性别、身体健康状态、家庭情况和与被监护人的年龄差距都需要慎重考虑。

(二)意定监护协议内容问题

意定监护协议的内容一般包括人身照顾、财产事项以及安宁医疗内容。实践中,大多意定监护协议内容杂糅混乱,潜藏法律风险。

双方可以在协议中约定,当被监护人部分或者全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监护人可以代理实施的具体内容以及不得代理实施的内容。

意定监护协议既可以是有偿协议,也可以是无偿协议。为有偿协议时,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付酬方式和付酬时间。

二、意定监护协议的实务建议

我国关于意定监护的实务法律指导较为模糊,无细化和具体规定,给实际法律操作层面带来了不确定性。

(一)监护人资格的确认

监护人应该具备基本的监护能力,实务中可以就监护人的消极条件对其进行筛查选择,例如监护人曾经被法院判处剥夺监护权;监护人或者其近亲属与被监护人有诉讼纠纷或其他财产纠纷;监护人存在暴力、赌博等现实因素,该类监护人应当被排除。

笔者认为在意定监护制度构建时应设立意定监护协议见证人。见证人对监护人的品行、资质、行为能力等做适当的考察,避免出现监护人自身身体状况不佳、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相处不和谐等导致意定监护协议不能达成的意外。

(二)被监护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认定

被监护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关系到意定监护协议的法律效力。意定监护协议以被监护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作为订立前提,以被监护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行为能力作为生效要件,在所签订的意定监护协议生效后,监护人开始承担监护责任。

关于被监护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在我国目前无正式的监护启动程序的情况下,笔者认为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医院的精神诊断证明结合对被监护人观察,由公证机关进行确定从而认定意定监护协议生效的方式更便于操作[2]。

(三)意定监护协议的内容

意定监护协议内容不得违背公序良俗。通常情况下,意定监护协议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意愿,个性化的意定监护协议才能更好地保障被监护人的权益。在本文中,笔者仅就老年人意定监护协议内容进行提炼归纳,提供参考:

1、人身监护方面

包括被监护人在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行为能力后的日常起居,保证被监护人身体及衣物整洁;保管被监护人的身份证、社保卡、老年卡等重要证件;作为代理人代理被监护人参加民事诉讼、仲裁;保证日常沟通与交流等。

2、财产管理方面

包括代理被监护人购买日常生活用品、保证日常开销合理;代理被监护人领取退休金、存款、租金、投资收益、保险金等款项;代理被监护人处分小额财产等。

大额度存款、车辆等高价值动产或者不动产等大额财产的处理可能直接影响被监护人经济状况,因此若协议需要涉及前述内容则应当另外经过被监护人明确授权确认才可在意定监护协议中进行约定。如果管理的财产较多,建议考虑公证提存、第三方监管等管理方式,避免监护人损害被监护人利益的行为[3]。

3、医疗方面

双方可以在协议中约定安宁疗护,即在被监护人处于生命末期时,帮助被监护人选择平和的治疗手段和更加舒适的医疗生活,比如:生命垂危时的急救手术(心脏复苏术、呼吸机、血液透析等),病重时是否需要在病床附近摆列照片等内容。

三、结语

目前,我国虽然已设立原则性的意定监护制度法律规范,但民众对于意定监护制度的接受度依然不是很高,需要实务人员对该制度进行宣传与讲解。未来随着意定监护的普及度不断提高,实务中新的问题也会不断出现,作为法律共同体中的一员,笔者将加强理论与实务探索,与实务人员共同应对意定监护带来的挑战。

参考文献

[1]李欣.意定监护的中国实践与制度完善[J].现代法学,2021,43(02):31-43.

[2]李霞.漫谈中国成年监护制度与公证[J].中国公证,2017(06):22-24.

[3]刘茸.老年人意定监护合同的订立与生效[J].法制与社会,2021(02):17-19.

作者简介:

俞琴(1979年6月—):女,浙江省杭州市人,浙江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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