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消防监督检查中对火灾隐患的认定研究

2021-11-02 04:43樊爱军
科技信息·学术版 2021年20期
关键词:消防工程

樊爱军

摘要:在国家《消防法》公布实施之前,针对火灾隐患这一安全领域内的常用概念而言,其只是消防领域中长期以来用于代表火灾危害性的一个广泛意义上的专业名词,自从国家新的《消防法》公布实施之后,则让这一概念融入了一定的法律上的含义,其完全可以招致一些法律责任方面的严重后果。本人提出在平时的消防监管活动中,怎样去恰当判断某种情况是否属于火情隐患具有格外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消防工程;监管联查;火情隐患;判定依据

引言

伴随着当今社会经济及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提升,高层式楼房建筑持续建成,且由此导致一些大型动力电器的投用规模也在不断扩大,尤其是现实广大的社会民众普遍的暴露出自身的消防观念不强,安全意识不高,并且对于相关消防知识的认知还非常浅薄,尤其表现在他们针对某些火情隐患方面的具体判定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偏差等情况,并且由此导致社会上火灾问题屡屡出现,由此严重威胁到广大居民住户的生活状态安全,进而威胁到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基于此,在实施消防活动的进程中亟待着大力推进消防监管检查的进程,增强对火情隐患的判断能力,减低火情的发生概率,进而切实达到保障住户居民生命财产不受侵害的现实需求,推进社会生产的稳步发展。

1、现实判定火情隐患环节中暴露出的问题

1.1 对火情隐患含义认知不透彻

目前推出的《消防法》内容中明确指出了普通火情隐患与重大火灾隐患这两个重要概念之间的本质区别,然而对何种不安稳情况应当将其判定为普通火情隐患或是重大火情隐患却表达模糊。《消防法》内容释义中已着重提出,判定火情隐患需要符合如下 三种情形:其一是加大了产生火情的可能性;其二是发生火情时会加重对居民生命财产的伤害;其三是火情发生时会极大影响灭火救援过程的正产开展。只有达到以上 3 项要求的方可将其判定为火情隐患。

1.2 火情隐患判定过程仅关注定性方面,而不关注定量内容

尽管国家《消防管理规定》相关条款中从定性上给出了火情隐患的含义界定,然而其表达的效果依然是比较模糊笼统,缺少定量上的详细解释。比如,该文件的第十八条第一款中的第四项内容中明确规定:“在人员聚集空间违背消防工作规范,采用、储运危险化学制品,不能迅速做出改正的情况”必须被判定为火情隐患问题。本人认为,判定火情隐患不应当全部由定性上去考虑、去界定,而必须酌情顾忌其中量的内容,且适合依照其在量方面的多少,把火情隐患划定出重大火情隐患、普通火情隐患及消防危险因素或隐患性问题。

1.3 判定火情隐患和重大火情隐患时,主观臆断面大,武断性强

因为对火情隐患情况的判定缺少定量方面的判定依据,对重大火情隐患问题的判定过程缺少科学化、合理化的事实依据。《消防监管联查规程》中第二十二条指出:“判定重大火情隱患类型及其整治期限,城市消防部门管理人员需要定期展开开会讨论过程;其中可关联到复杂型或者是属于疑难性技术难题的,需要在判定之前安排专家进行集体论证。”在消防管理实践活动中,在判定重大火情隐患问题时,不管是组织集体性讨论过程,还是进行专家会诊论证过程,其判定的基本准则都是从火情隐患可引发的危险后果、危害程度以及国家制定并出台的相关消防安全规程、技术章程等几方面做出论证,然而由于现实还缺少统一的核定基准,时常是参与论证者及讨论者的主观认识在认定过程中发挥出了决定性的作用,这在相当程度上扭曲了判定结论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2、火情隐患判定及防备手段。

2.1 推进消防安全联查,进行严肃整顿

细化对新营业、搬迁、转让店铺的安全审核。对于那些新开始营业、搬迁业主而言,须自觉到本地公安部门消防监管工作室登记注册并报备,展开核查。公安管理部门须协同各层文化、工商管理机构对于营业地址、消防现场状况做出调查摸排。认真遵从相关行业规定及管理制度要求审查其消防情况现状,对满足指标要求者核发消防检验合格证,批准其正常开业,对不达标者严禁开业。组织消防安全联查的基本内容包括:依照相关规定,针对公众活动场所,针对歌舞公益文化场所。其安全通路及救援出口务必要满足国家及相关行业规范要求,以及对应的地方控制标准。需要达到如下要求:①歌舞文艺文化场所的安全通道不能少于 2 个。在其建筑空间范围不超过 55m2 时,应当设置 1 个安全疏散通道。②单层式公益性建筑(养老院、幼儿园排除)假如活动范围不大于 210m,而且人数不多于 60 人时,允许设置一个直通户外的安全通道。③建筑中的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应分散布置,建筑中相邻各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5.0m。

2.2 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水平

增强消防安全意识,逐级落实安全责任制。对于部分整改不主动、危险性大的火灾隐患单位,一方面要通过新闻媒体广泛曝光,公示社会,形成压力;另一方面要在上级消防部门的支持下,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对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实施挂牌督办,及时将单位火灾隐患的存在情况依法告知外方,借助外力督促整改。消防监督部门要不定期地召开有关管理人员培训。

建立健全严格的用火用电制度,把好“三关” 。把学习法律和遵守法规统一起来,在依法明确整改火灾隐患法律责任主体的基础上,营造自觉守法的氛围;尤其对那些拒绝整改或故意拖延导致火灾事故发生的,务必依法处罚;后果严重的,要对照《刑法》以消防责任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绳之以法。

结语

消除火灾隐患是一项艰巨的、持久的任务,但是只要科学合理的根据它存在的原因以及特点制定出详细的方案,就可以将它降到最低,并且实事求是的制定计划去帮助一些具有某种火灾隐患的企业或单位解决问题。但是,更应该努力的探索新的更为简洁方便的渠道,实现对火灾隐患的洞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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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吴立志、郭子东、姜立平.某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整改措施的确定性研究[J].灾害学,20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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