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新行政处罚法施行后对不正当价格违法行为中违法所得的认定造成的改变

2021-11-03 02:13丁志超
商业2.0-市场与监管 2021年12期
关键词:行政处罚

丁志超

摘要:如何合法、合理地运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为的核心内容。如果自由裁量幅度适用不当,则会造成权利滥用,不利于行政处罚工作的发展。所以本文将重点就如何确定对不正当价格违法所得的认定进行探讨。

关键词:行政处罚;不正当价格;违法认定

近来,我局陆续接到多起举报,举报的内容均为网店内所售商品的链接页面中含有虚假内容,要求我局查处。其中,有部分举报中的虚假内容涉及到不正当价格行为。由于在价格监管领域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实施不正当价格行为等均是以违法所得作为行政处罚的基准,因此,笔者首先根据不同的举报内容,进行了如下认定分析。

首先,了解价格违法行为中的违法所得的真正含义。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作为新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然而在价格法、国务院相应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笔者并未找到对“违法所得”如何计算的规定。因此笔者的观点为:就目前新的行政处罚法施行后,价格监管领域中的违法所得是指实施价格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即经营者在实施价格违法行为之后,通过销售商品所取得的全部收入即为违法所得。下面结合具体案例来看。

一、“明天恢复99元”

某商品的标价为79元,而在网页宣传内容中有“明天恢复99元”字样,而执法人员在拉取当事人的网店销售记录之后,并未发现该商品在案发前有过以99元成交的记录,而且该商品一直是以79元对外销售,并未在某天变为99元。

针对此类情况,首先应该通过筛查后台销售记录中的商品交易快照,确定该商品链接中产生“明天恢复99元”字样的最早时间,即确定广告发布时间;然后从该时间起拉取所有成交记录;最后根据消费者实际支付金额来计算当事人销售该商品的收入总额,即为当事人的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规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二、“原价88元,限时特价68元”

某商品的原價为88元,当事人进行折价促销后现价为68元,在网页宣传内容中有“限时特价68元”字样,而并未标明折价促销的具体时限。

针对此类情况,首先应该通过筛查后台销售记录中的商品交易快照,确定该商品链接中产生“限时特价68元”字样的最早时间,即确定广告发布时间;其次在保证“限时特价68元”字样持续显示在商品链接内的前提下从该时间起拉取所有成交记录;最后根据消费者实际支付金额来计算当事人销售该商品的收入总额,即为当事人的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经营者开展价格促销活动有附加条件的,应当显著标明条件。经营者开展限时减价、折价等价格促销活动的,应当显著标明期限。”的规定,应根据《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由此转致《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八项:“(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规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案例均属于广告领域内的不正当价格违法行为,价格法属于特别法,优先适用价格方面的法律进行处理。同时这也符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

上述两种案例都是目前市场监管基层接到较多的举报内容,纵观所有的违法行为产生的原因,大部分都是由于网店运营人员法律意识淡薄所造成的,他们从其他网店内复制类似的文字内容后粘贴至自己的网店中,而并没有考虑这些文字内容的合法性。笔者通过分析价格违法行为实施前后网店内商品在一段时间内的销售情况,发现两者几乎没有区别,当事人店铺的销量并没有因为实施了价格违法行为就产生了巨大提升。

笔者认为,在行政处罚法修订之前,价格监管领域不同于工商、质监、食药领域,在价格监管领域中,经营者在不违法的前提下,本就可以取得合法收益,通俗来说,经营者的销售收入扣除产品成本即为合法收益。但当经营者实施价格违法行为之后,违法所得不能简单得以销售收入扣除产品成本,而需要与原销售价作为对比,经营者通过实施价格违法行为获得的多收价款才应当认定为违法所得。在这种情况下,价格法中以违法所得作为处罚基准存在其合理性,也能体现出过罚相当的原则。

而在行政处罚法修订之后,笔者目前的观点是价格监管领域违法所得的认定即为实施价格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这样一来,上述两个案例中,当事人的违法所得金额瞬间攀升,这就导致一些当事人的轻微违法行为在并未造成社会危害的情况下将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处罚,产生过罚失当的情况,而执法人员也会面临一定的履职风险。

在当前政府大力推行优化营商环境、涉企轻微违法行为减轻处罚或者免于处罚的大背景下,目前的这部1997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的价格法似乎有失偏颇。因此在行政处罚法修订之后,在价格监管领域,国家亟需出台或者修订新的法律法规,强化对价格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管,细化和完善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定义,对不正当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作出新的合理的规范。笔者个人的建议是调整处罚的基准,可以将违法经营额作为处罚基准,同时确定科学合理的倍率;或者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一样出台部门规章来明确价格监管领域中违法所得在不同的价格行为中的具体认定情形。以上观点纯属个人意见,如有不妥之处,望批评指正。

参考文献:

[1]新《行政处罚法》实施 药品监管执法影响几何?[N]. 王东海.医药经济报.2021-07-19 (F04)

[2]新行政处罚法对财政执法的十大影响[N].张旭东,李斐.中国财经报.2021-07-20 (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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