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洗钱入罪工作的难点及对策

2021-11-03 02:13安蕊霞
商业2.0-市场与监管 2021年12期
关键词:犯罪行为定罪修正案

安蕊霞

编者按: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 并已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涉及第191条洗钱罪部分内容修改,修改后对人民银行与公检法部门共同推动洗钱罪依法宣判带来了新的挑战。本文拟从《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对推动洗钱入罪工作带来的新难点着手,提出切实可行的政策建议。

一、我国洗钱罪依法判决情况

根据中国反洗钱报告以及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刑事案件一审判决书,我国2013-2019年广义洗钱罪判决情况如下表所示:

2013-2019年我国洗钱罪判决数量极低,特别是以《刑法》第191条洗钱罪判决数量更少,《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之前,未将自洗钱行为纳入洗钱罪,大量“自洗钱”行为无法以独立洗钱罪名义定罪,是造成洗钱罪定罪数量低的主要原因。

二、洗钱犯罪立法演变

(一)从无到有

我国于1990年12月28日在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关于禁毒的决定》(已废止),在第4条规定:“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财物的,掩饰、隐瞒出售毒品获得财物的非法性质和来源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罚金”。这是我国首次对洗钱犯罪予以刑事立法,没有出现“洗钱”字眼,且只限于涉毒洗钱方面。

(二)单独设立洗钱罪

我国1997年通过的《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第一百九十一条确立了洗钱罪,把洗钱作为独立的犯罪加以规定,为惩治和预防洗钱犯罪在中国的蔓延提供了法律武器。

(三)修正完善

2001年“9·11”恐怖袭击事件后,反恐怖工作受到各国政府的高度关注,同年,全国人大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三)》对第191条进行修订,将恐怖活动犯罪作为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并对单位犯洗钱罪增加了情节严重的规定,提高了单位犯罪法定刑。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根据打击洗钱犯罪的需要以及中国已经批准的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反腐败公约》关于洗钱犯罪的规定,对《刑法》第191条作出第二次修订,将上游犯罪的范围扩大到“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罪”。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犯罪构成和量刑幅度进行了修订,扩大了洗钱犯罪主体,增加了洗钱行为类型,改变了罚金刑,加大了对洗钱犯罪的惩罚。其中最大的亮点是删除了原洗钱罪条款中的“明知”和“协助”,意味着自洗钱行为可以纳入洗钱犯罪,有利于扭转重上游犯罪、轻洗钱犯罪的局面,为有关部门有效预防、惩治洗钱违法犯罪以及境外追逃追赃提供法律保障,对我国履行国际义务、满足FATF互评估要求也有重大意义。

三、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推动洗钱入罪工作面临的新难点

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开始实施,在人民银行推动洗钱入罪工作中以及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难点亟待明晰:

(一)对“他洗钱”行为是否仍将“明知”作为证明行为人主观要件成立的必要前提。

自洗钱入罪后,对洗钱罪的认定,可以划分为“自洗钱”和“他洗钱”。在“自洗钱”情形下,不存在对“明知”的认定问题;但是,在“他洗钱”的情形下,是否仍需要证明行为人主观要件的成立没有明晰;对第三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为犯罪主体提供银行账户等行为按洗钱罪判罚还是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亦没有明晰。

(二)自洗钱行为方式有待明確。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191条规定了五种洗钱方式,却没有明确自洗钱与他洗钱的具体法律适用。在司法实践中,这五种洗钱方式直接适用于自洗钱犯罪显然是不合理的,如果存在犯罪行为人提供自己的资金账户收取犯罪所得的情形,该行为本身就是上游犯罪的组成部分,如果将此类行为作为自洗钱犯罪处理,是否会导致对洗钱罪适用的扩大化。

(三)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金额如何认定。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明知”、“协助”等表述用语删除,“自洗钱”正式入刑,在定罪时,如何区分与认定犯罪主体正常收入与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金额存在困难。

(四)自洗钱犯罪行为人的罪数认定不明确。

自洗钱入罪之后,对于既是上游犯罪行为人也是洗钱犯罪行为人应采取数罪并罚原则还是采取法条竞合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中未作规定,应该予以明确。

四、对策建议

(一)尽快出台洗钱犯罪相关司法解释。

建议最高法、最高检等司法机关尽快研究出台洗钱犯罪相关司法解释,对他洗钱行为是否仍需认定“明知”进行明确,进一步明确第三方在不知情情况下协助洗钱行为的法律适用,进一步细化自洗钱的具体行为方式,以期在司法实践中尽快落实刑法新规定。

(二)加强对惩治自洗钱犯罪行为的司法指导。

建议公检法、人民银行等部门对《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自洗钱犯罪的立案、起诉和审判等环节进行深入调研,及时掌握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出台指导意见,逐步统一执法司法标准,切实提高办案质效。同时及时发布自洗钱犯罪典型案例 ,用案例统一司法尺度和办案标准。

(三)明确自洗钱犯罪行为罪数认定。

基于增强对洗钱犯罪行为威慑力的考量,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自洗钱行为明确入刑后,若行为人实施洗钱罪规定的七种上游犯罪后,再对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进行相关的自洗钱行为,应当对其以上游犯罪与洗钱罪数罪并罚论处。

猜你喜欢
犯罪行为定罪修正案
西比琳(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摘要
梅保住脱欧协议决定权
日本将加大对性犯罪的处罚
网络传播失范行为概念与具体情境适用
贪污罪的心理诱因之探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