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中和目标下的我国绿色金融:政策、实践与挑战

2021-11-04 22:38信瑶瑶唐珏岚
当代经济管理 2021年10期
关键词:绿色转型碳中和绿色金融

信瑶瑶 唐珏岚

DOI: 10.13253/j.cnki.ddjjgl.2021.10.012

[摘 要]绿色金融是环境治理的重要机制,也是实现碳中和目标的关键抓手。中国现已建立了完善的绿色金融政策体系,总体呈现出战略化、整体化和协同化的特征。绿色金融实践沿着国内、国际两条线索,经历了从构建体系到完善机制、从追随者到引领者的发展历程。但在碳中和目标下,中国绿色金融存在较大资金缺口,绿色转型或可引致系统性金融风险,实现中国碳中和也缺乏相应金融支持,而究其原因在于当前绿色金融体系与碳中和目标不匹配。为此,中国应以碳中和为目标完善绿色金融体系,加强绿色转型风险意识并优化风险治理机制,建立可持续的绿色金融发展模式,以及立足国情探索中国绿色金融发展路径。

[关键词]绿色金融;环境治理;绿色转型;碳中和

[中图分类号] F832[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673-0461(2021)10-0091-07

一、引 言

工业革命在推动科技进步及生产力水平提高的同时,也导致了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矛盾的日益突出。特别是近年来气候变暖趋势加剧,气候危机成为当前全人类面临的严峻挑战[1],环境治理和绿色发展已成为全球共识。作为世界上最大的碳排放国家,为应对气候危机以及践行大国责任,2020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第75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上进一步宣布:“中国将提高国家自主贡献力度,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和措施,二氧化碳排放转变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碳中和目标的提出,加速了我国从资源和环境消耗型经济发展向绿色经济发展的转型步伐,同时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发展绿色产业也成为我国当前经济的新增长点。

金融在人为因素(即人类对环境的影响)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以往很少有人将环境问题纳入金融中考虑[2]。然而过去几年,金融部门开始关注绿色投资与可持续增长的关系[3],认为绿色金融是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的最佳金融策略[4],也能有效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5]。总之,绿色金融能在不损害显著经济增长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减少经济外部性,因此被视为环境治理的一项重要机制。事实上,发展绿色产业需要大量资金投入,财政资源仅能满足10%~15%的绿色投资需求[6],故必须依靠金融手段引导市场加大对绿色产业的投入。另一方面,绿色产业具有投资周期长、短期盈利能力弱、基础薄弱的“强位弱勢”特征,单纯市场化手段难以完全解决融资约束问题,需要政策支持和引导资金有效流向绿色产业。上述因素对绿色金融发展提出了现实需求,即需要通过相应政策工具,合理、有效地引导金融资本流动,来满足绿色转型中的资金需求。可见,绿色金融其本质并非单一利润导向的资源配置方式,而是具有一定的政策性特征。但是,作为环境治理的重要手段,绿色金融是伴随环境问题和经济发展问题而出现的新领域,是一个在实践中不断探索的新学科。因此,当前对绿色金融的政策和实践展开研究,不仅是加快实现碳中和目标的一项重要课题,也是推进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高质量发展的有效抓手。

二、我国绿色金融政策体系的特征

完善的政策支持是绿色金融发展的核心。20世纪80年代起,我国在政策层面就生态环保颁行了相关金融政策。例如,1981年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在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将环境因素正式纳入信贷管理,成为专门针对生态环保工作的金融政策。截至当前,我国已经成为全球首个拥有较为完善的绿色金融政策体系的国家[7],不仅初步确立了“三大功能”“五大支柱”的绿色金融发展政策思路[8],而且形成了中央顶层设计全面统筹勾勒绿色金融发展整体框架、国家各部委政策安排制定绿色金融发展具体进路、地方政策因地制宜贯彻落实绿色金融上层规划,即“顶层设计——中间支柱——底层基石”的政策体系架构,这为我国构建绿色金融体系提供了保障,也成为我国推进绿色金融发展并成为绿色金融全球引领者的重要优势。而总体来看,我国绿色金融政策呈现出以下几个特征:

(一)战略化

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报告中专章阐述了生态文明建设并将其写入党章,这为我国绿色金融政策的推动奠定了战略基础。2015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提出要“健全价格、财税、金融等政策,激励、引导各类主体积极投身生态文明建设”。同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明确指出“建立绿色金融体系”,这标志着绿色金融正式成为我国的国家战略。之后,在2016年8月发布的《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中,从国家层面对绿色金融体系做出了总体规划。当前,我国绿色金融不仅从经济政策上升为国家战略,且近年来战略化的程度也在不断提升:一是绿色金融的制度保障从国家政策规定上升至法律约束层面,其主要标志是2021年3月《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的正式实施,这是我国首部绿色金融法律法规,也是全球首部规范绿色金融的综合性法案;二是绿色金融的战略目标,从环境保护的单一目标上升到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培育新经济增长点、提高经济增长潜力等多元目标。

(二)整体化

一方面,遵循绿色发展理念统筹安排绿色金融发展相关政策。绿色发展理念是党对发展规律的科学认识和积极回应,而绿色金融是绿色发展理念在金融领域的具体践行,其相关政策安排均以绿色发展理念为思想指导。另一方面,依据所处阶段统一部署制定绿色金融发展重点任务。我国绿色金融的政策制定内嵌于国家发展整体规划之中,并结合绿色金融发展进程统一部署不同阶段发展重点任务。例如,在连续两个五年规划中,对绿色金融发展做出了不同的阶段性要求。在2016年3月发布的“十三五”规划纲要中,提出要“建立绿色金融体系,发展绿色信贷、绿色债券,设立绿色发展基金”;而在2020年3月发布的“十四五”规划和2035远景目标中,提出要“大力发展绿色金融。健全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创新完善自然资源、污水垃圾处理、用水用能等领域价格形成机制”。

(三)协同化

绿色金融政策制定和实施往往涉及财政、环保及产业等部门,只有多部门联合协同才能减少政策实施过程中部门之间的行政和业务壁垒,从而形成政策合力。特别是一些重大决策的推进,从相关政策起草制定到颁布实施,都需要部门之间的协作。例如,我国绿色金融體系建设最全面的指导性政策文件《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2016年8月),是由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银监会和证监会七部委联合发布,因为其中涉及内容需要七部门联合开展推动。再如,为促进生态保护者和受益者之间的协调互动关系,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联合印发《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行动计划》(2018年12月);为提升对民营节能环保企业的绿色金融专业服务水平,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节能环保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2020年5月);为支持可再生能源融资,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引导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促进风电和光伏发电等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2021年3月);为鼓励和规范金融债流向绿色项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发布《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2021年4月);等等。

三、我国绿色金融的政策实践进展

我国绿色金融实践是沿着国内、国际两条线索而展开的,即,面向国内,通过创新探索实现从构建体系到完善机制的发展历程,而面向国际,则是通过交流合作从而实现绿色金融的追随者到引领者的角色转换。

(一)国内:从构建体系到完善机制

1.完善绿色金融体系

近几年来,我国绿色金融体系构建和完善取得了较大进展。第一,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不断创新,市场规模逐渐扩大。绿色金融从单一信贷向多元化发展,体现为:一是初步形成包括绿色贷款、绿色融资租赁、绿色信托、绿色信用卡、绿色债券发行与承销在内的绿色信贷产品体系;二是“绿色信贷+”等金融服务模式不断创新;三是绿色保险保障功能不断提升,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已覆盖重金属、石化、医药废弃物等20多个高环境风险行业,全国31个省(区、市)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四是绿色投融资业务持续推进,标准化债务融资工具、资产证券化业务等快速发展。在规模上,截至2020年末,国内21家主要银行绿色信贷余额达11.59万亿元,规模居世界第一位;

绿色债券存量8 132亿元,居世界第二位。

第二,绿色金融制度日益完善,绿色投资决策支持工具逐步完善。目前,我国绿色金融在统计制度和监管制度建设、绿色金融标准制定、环境信息披露的强制性和规范性以及多元绿色投资主体培育等方面均取得了较大进展。另外,指标、排名、评级和标准等指导绿色投资的决策支持工具逐步完善,特别是绿色金融标准体系逐渐统一。例如,在绿色信贷分类标准上,已经出台《绿色信贷指引》《绿色信贷实施情况关键评价指标》《关于建立绿色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关于开展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绿色信贷业绩评价的通知》《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等;在环境信息披露上,颁行了《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关于共同开展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工作的合作协议》《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等。最后,在完善绿色金融政策框架和激励机制方面,我国已将绿色债券和绿色信贷纳入央行贷款便利的合格抵押品的范围,并且将创立支持碳减排的工具,用以激励金融机构为碳减排提供更多资金。

2.推进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

作为全球制造业大国,我国碳排放量也位居世界第一位,因此减少碳排放成为近年来我国绿色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碳交易市场建设的目的在于以碳排放权的交易来控制碳排放总量,是利用市场机制控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也是实现碳中和的重要政策工具。2011年,我国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湖北、广东、深圳等7个省份开展了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正式启动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建设工作。这些试点区域横跨我国不同地区,在碳排放配额的分配方式(免费或允许拍卖)、分配原则(祖父法或基准线法)和分配频率(每年分配或一次性分配)等分配机制上采取了不同探索,为建立全国统一碳市场提供多层次参照和经验。从试点绩效来看,试点市场合计覆盖了电力、钢铁、水泥等20多个行业、近3 000家重点排放单位。截至2021年6月,试点省市碳市场累计配额成交量4.8亿吨二氧化碳当量,成交额约114亿元。此外,重点排放单位履约率较高,市场覆盖范围内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降,这为全国碳市场建设积累了宝贵经验[9]。2021年7月16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在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正式开市,首批纳入2 225家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占全国碳排放40%以上),成为全球覆盖温室气体排放量规模最大的碳市场。据统计,上线首日全国碳市场碳排放配额(CEA)挂牌协议交易成交量410.40万吨,成交金额达到2.1亿元人民币。

3.探索不同空间绿色金融发展模式

(1)国家层面: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是根据生态与经济条件对绿色金融发展的全域考量,承担了我国绿色金融在不同空间布局中的政策实践,也是我国“自下而上”探索绿色金融改革创新的一个体现。从政策初衷来看,是以金融创新推动绿色产业发展为主线,以制度创新为重点,以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为导向,建设各有侧重、各具特色的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为构建中国绿色金融体系探索出可复制推广的、能够适应不同地区的方案。目前试验区具体包括6省(区)的9个地区(见表1),分布于我国东、中、西部。试验区自2017年设立至今取得了较快发展:一是绿色金融规模显著增加,截至2020年末,试验区绿色贷款余额为2368.3亿元,占其全部贷款余额的15.1%,绿色债券余额为1 350亿元,同比增长66%[10];二是以绿色项目库、绿色金融统计和检测机制、绿色信用信息体系、绿色金融标准体系等为主要内容的绿色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加强;三是立足市场化原则,推动了绿色金融激励机制、风险防范机制的完善。

(2)省际层面:跨区域绿色金融协调发展试点。在粤港澳大湾区和长三角一体化的区域发展战略中,绿色金融已经成为一项重要内容。

其一,粤港澳大湾区绿色金融发展。2019年2月,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中提出,支持香港打造大湾区绿色金融中心,建设国际认可的绿色债券认证机构;支持广州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研究设立以碳排放为首个品种的创新型期货交易所;研究在澳门建立绿色金融平台;加强深港绿色金融和金融科技合作。2020年5月,人民银行等4部门发布《关于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意见》中指出,要推动粤港澳大湾区绿色金融合作,依托广州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建立完善粤港澳大湾区绿色金融合作

工作机制,包括碳排放交易、区域内绿色金融相关标准统一、绿色金融开放等。此外,作为加快落实《纲要》内容迈出的重要一步,2020年9月,广州、深圳、香港、澳门4地联合成立粤港澳大湾区绿色金融联盟。该联盟是在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指导下,由广东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深圳经济特区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香港绿色金融协会和澳门银行公会自主发起、自愿结成的非法人、非营利性工作协调组织,主要聚焦于探索如何推动绿色金融发展以及实现跨境协同合作等内容。

其二,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绿色金融发展。2020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和上海市政府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快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和金融支持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意见》,提出金融支持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中要提升金融配套服务水平,包括推动长三角绿色金融服务平台一体化建设,在长三角推广应用绿色金融信息管理系统,推动区域环境权益交易市场互联互通,加快建立长三角绿色项目库,等。同年4月,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执委会会同央行上海总部等12个部门牵头起草《关于在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深化落实金融支持政策推进先行先试的若干举措》(简称“示范区金融16条”),目的是探索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金融服务的“同城化”,其中第6条“推进一体化绿色金融服务平台建设”包括:建立一体化示范区绿色金融支持政策超市;加快建立一体化示范区绿色发展项目库,鼓励国内外及社会资本设立的绿色发展基金支持一体化示范区内的绿色项目、绿色产业发展;鼓励绿色信贷发放以及重大项目专属绿色金融产品的开发。同年7月,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人民政府联合印发《关于支持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将“大力发展绿色金融”作为主要内容,提出要支持示范区发展各种绿色金融产品,开展绿色金融创新业务,有效对接国家绿色发展基金,充分发挥国家级政府投资基金和项目的示范引领作用,鼓励社会资本设立各类绿色发展产业基金,等。

(3)城市层面:绿色金融中心。全球绿色金融指数(GGFI)是由英国著名智库Z/Yen集团发布的关于绿色金融发展的城市排名,衡量了绿色金融服务和产品在金融中心内的流行程度以及提供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质量。该指数自2018年3月发布第1期以来,每半年更新一次,截至目前已经发布了7期。在2021年4月发布的最新一期排名中,囊括了对124个金融中心的评价,其中我国排在前30位的有4座城市,分别是北京、上海、广州和深圳,反映出了我国绿色金融资源和市场较为集中的城市。近几年来,上述城市凭借国际金融中心的金融基础优势,大力推进了绿色金融的发展,不仅在绿色金融创新及市场机制等方面展开了积极探索,而且作为金融中心也对周边绿色金融发展发挥了一定的辐射和带动效应。

(二)国际:从追随者到引领者

我国属于最早参与和践行全球绿色发展倡议的国家,自1998年5月签署《京都议定书》后,2007年银监会采纳了“赤道原则”理念并印发《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指导意见》,2016年4月又率先签署了《巴黎气候变化协定》。然而,环境和气候问题具有全球属性,很难由一国单独解决,因此需要开展密切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同样地,作为绿色转型发展的重要机制,绿色金融的发展也离不开世界各国的共同参与,它不仅有助于形成绿色发展国际共识,而且能够优化全球绿色金融资源配置,缓解信息不对称和投融资需求间的不匹配等问题。为此,近年来我国在政策推动下,积极开展绿色金融国际合作交流,已经从以往学习国外经验、吸纳国际标准,转向与国际接轨、推动和引领国际绿色金融发展,绿色金融国际合作的重要政策文件及内容见表2。

1.建立绿色金融国际合作机制,引领和推动全球绿色金融发展进程

近年来,我国通过建立有效的国际合作机制,在绿色金融发展进程中发挥了引领者和推动者的角色,主要包括:一是G20绿色金融研究小组。2016年,我国在担任第八届G20轮值主席时,首次将绿色金融引入G20议题,并发起成立了G20绿色金融研究小组,由人民银行和英格兰银行共同主持,旨在研究识别绿色金融发展所面临的体制和市场障碍,以及提升金融体系动员私人部门绿色投资的能力。研究小组将有关政策建议纳入G20峰会成果,推动了绿色金融国际共识的形成。2019年G20取消了该研究小组,但在2021年2月轮值主席国意大利重新恢复设立可持续金融研究小组,除了研究应对气候变化带来的金融风险、加强气候相关信息披露以及支持绿色转型外,还将就业、收入分配等其他可持续发展要素纳入其中,而中国人民银行担任研究小组联合主席。二是央行与监管机构绿色金融网络(NGFS)。为推动主要国家央行和金融监管机構之间在宏观金融层面就应对气候变化和环境相关的金融风险开展合作,2017年底,中国人民银行与法国央行、荷兰央行、德国央行、瑞典金融监管局、英格兰银行、墨西哥央行、新加坡金管局等8家机构共同成立了央行与监管机构绿色金融网络(NGFS)。截至2020年12月14日,NGFS共发展有83家成员和13家观察员。三是“一带一路”绿色投资原则(GIP)。在2018年11月召开的中英绿色金融工作组第三次会议上,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与“伦敦金融城绿色金融倡议”共同发布了《“一带一路”绿色投资原则》,在现有责任投资倡议基础上,将低碳和可持续发展议题纳入“一带一路”倡议,通过提升投资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水平来推动“一带一路”投资的绿色化。目前,共有39家成员单位签署《“一带一路”绿色投资原则》,共同管理着约48亿美元资产,并承诺共同在“一带一路”的国家和地区强化绿色和可持续投资。

2.推动与全球主要绿色金融标准趋同,促进绿色金融领域跨国投资

各国之间由于经济发展水平、政策重点、资源禀赋不同,其绿色金融标准也存在差异,阻碍了绿色资本的跨境流动,甚至全球绿色金融市场的未来发展。所以,提升绿色标准的可比性和一致性应该成为绿色金融国际合作的重要内容,因为只有统一国际绿色金融标准,才能有效降低“识绿”成本,促进绿色金融领域的跨国投资,提升绿色金融服务合力。欧盟是绿色金融标准制定和实践最早的经济体,我国绿色金融标准与欧盟一样,均是以行业为维度进行分类,具有实现标准统一的基础。2017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与欧投行联合发表声明,建立联合绿色金融倡议,比对中国和欧洲市场关于绿色的定义标准,目前《中欧绿色金融共同分类目录》的制定也在有序推进中。此外,2019年10月,我国与欧盟共同发起构建可持续金融国际平台(IPSF),重点关注绿色金融分类标准、绿色标签标准及可持续信息披露3项工作,其成员由最初的8家财政部和中央银行已经扩大至15家。

四、碳中和目标下我国绿色金融发展面临的挑战及对策

(一)碳中和目标下我国绿色金融面临的挑战

发展绿色金融有助于满足巨大的新增绿色低碳投资需求,是我国“碳中和”目标实现的重要抓手。虽然我国绿色金融在理论进展、政策体系和实践动态层面都取得了较大进展,在部分领域也具有了一定的国际影响力,但在碳中和的目标之下,绿色金融发展还面临以下几方面的重要挑战:

1.距离碳中和目标的实现存在较大资金缺口

碳中和目标将为我国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以及投资结构带来深刻变化,涉及到清洁能源的布局、碳吸收前沿技术的商业化应用等多方面的资金投入。关于碳中和所需要的绿色投资规模,目前存在不同估算结果。根据2020年11月中国投资协会(IAC)和落基山研究所发布的《零碳中国·绿色投资蓝皮书》,我国碳中和目标将催生70万亿元绿色产业投资。根据清华大学气候变化与可持续发展研究院的《中国长期低碳发展战略与转型路径研究》报告,我国2020至2050年实现2℃情景的总投资需求接近130万亿元,而1.5℃情景的总投资需求约170万亿元。[11]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原委员、北京绿色金融与可持续发展研究院院长马骏估算,未来30年我国实现碳中和所需绿色低碳投资规模约在100万亿元以上。[12]从绿色信贷、碳交易等规模来看,我国当前距离实现碳中和目标所需资金数额还存在着较大的差距。

2.绿色转型或可引致系统性金融风险

气候变化和环境因素带来的风险具有长期性、不确定性,并可能通过多个渠道演化为金融风险。例如,为应对气候变化而采取的绿色转型,可能造成许多传统用碳企业,因碳排放政策收紧或新技术替代,或引发高碳资产重新定价和财务损失,进而对有气候风险敞口的金融机构带来风险。特别是煤炭、石油以及仍然使用高碳技术的石化、钢铁、水泥、铝等产业和项目,在碳中和目标下有可能因为高碳产业需求下降、购买碳配额或者清洁能源替代等原因,造成成本上升、利润下降,最终导致亏损的情况。而高碳产业、项目和企业的投资往往周期较长,对于金融机构和投资者而言,其风险体现为贷款、债券违约和投资损失,尤其在高碳产业密集地区,此类与气候转型相关的风险可能会演化为系统性的金融风险。

3.实现全国碳中和缺乏相应金融支持

一方面,绿色信贷对高耗能和高污染企业投融资与环境治理的影响存在区域异质性[13],而我国从东到西,各省(区、市)的生态环境、资源禀赋、产业结构和金融业水平等条件不尽相同,所以要在全国范围内实现碳中和,需要因地制宜构建符合地方特色的节能减排及碳吸收思路与方案,并提供与之相适应的金融支持。虽然,我国已经设立了9个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但试验区的政策缺乏“个性化”,对地方产业绿色转型的金融支持效率不足、协同性不强,即绿色金融供给与产业转型需求之间的匹配度不高。另一方面,绿色投资决策支持工具(标准、原则等)目前缺乏统一性,国家层面尚未形成一致口径,导致绿色项目识别难,金融机构无法给予精准支持。

(二)碳中和目标下我国绿色金融发展的对策建议

满足大规模的绿色投融资需求、有效防范绿色转型风险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实现碳中和,其关键在于建立与碳中和目标相匹配的绿色金融体系,具体而言:

1.以碳中和为目标完善绿色金融体系,加大绿色投融资力度

一是聚焦碳相关领域,促进碳金融产品体系创新以及碳交易市场健康发展,并在统一全国碳市场的基础上建立对外开放的碳交易通道,提高外国投资进入我国碳市场的便利化;二是持续完善激励机制,更好地调动企业和社会参与的积极性,激发社会资本持续流向绿色产业;三是金融科技与绿色金融融合、协同发展,运用科技手段打通绿色金融供给与需求间的通道;四是建立适当的绿色融资配套机制,使绿色债券等产生的生态效益能有效传导给行业参与者,消除后者对国家绿色发展的战略短视。

2.加强绿色转型风险意识,优化绿色金融风险治理机制

首先,加强风险意识。ESG是指环境(Environmental)、社会责任(Social)与公司治理(Governance),其核心是将社会责任纳入投资决策之中,通过“外部因素内部化”来改善和优化风险控制。因此,未来应强化ESG理念,扩大ESG实践领域,完善ESG评估,这样既能对中长期风险可控的企业做出有效研判,也能帮助企业提升环境治理的责任和意识。其次,优化风险治理机制。一要建立覆盖面广、标准统一的绿色金融强制信息披露制度,完善金融机构投融资活动碳足迹的计算;二要提高金融机构对气候和环境风险的识别、分析和管理能力,全面开展环境和气候压力测试,为风险治理提供决策依据。

3.以政府為引导、市场为主体,建立可持续的绿色金融发展模式

其一,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充分利用我国完善的绿色金融政策体系优势,发挥政府在资源配置、产业布局、政策制定等方面的引导作用,为实体经济“绿化”过程中的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良性互动提供基础。同时,要完善和优化市场机制,让市场在绿色金融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通过市场方式让绿色金融持续且高效地助力绿色经济发展。其二,鼓励多元主体参与。为保证绿色金融的可持续性,需要更好地调动企业及社会各界的参与积极性。政府应进一步明晰部门权责,全盘统筹考虑绿色金融政策体系,提高金融机构对绿色产业支持的积极性;监管机构应确保金融机构和投资者了解绿色转型风险以及投资对环境的影响;金融机构应在投融资中充分纳入环境因素,提升从业者绿色投融资方面的专业知识,避免对传统高碳行业突然抽、断贷;企业应主动承担环境和社会责任,积极探索能将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经济效益相结合的绿色转型之路。

4.立足国情,探索我国绿色金融发展路径

首先,借助已有的9个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因地制宜探索绿色金融发展模式。具体地,试验区可在经济发展水平和生态环境的共同约束下,依据以下三种模式展开探索。一是浙江和广东:从“强”到“绿”。浙江和广东地处我国东部沿海地区,生态环境条件良好,且经济基础雄厚,因此绿色金融的作用应在于如何支持绿色产业实现转型升级。二是贵州和江西:由“绿”变“绿”。贵州和江西的生态环境优势明显,但属于经济欠发达地区,故而绿色金融的作用应在于如何避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而是思考如何在绿色金融引导下,将良好的绿色资源优势转变为绿色经济发展动力。三是新疆和甘肃:以“政”带“绿”。新疆和甘肃的生态环境脆弱且经济发展水平不高,但均地处“一带一路”经济带上,因此位于这两省的4个试验区,其绿色金融作用应在于如何利用政策红利带动形成地区绿色经济发展[7]。

其次,利用国际金融中心优势,提升我国绿色金融中心的辐射半径和辐射强度。相较于全球金融中心指数(GFCI)排名,全球绿色金融指数(GGFI)排名较低(见表3),反映出我国各金融中心的“绿色”尚不充分。

因此,未来应加强几座城市的绿色金融中心建设,通过中心辐射带动周边绿色金融发展,同时在绿色金融市场方面,加强对碳市场价格发现、流动性改善等的探索,进一步提升我国绿色金融的国际影响力和话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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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s Green Finance under the Carbon Neutrality Target:

Policies, Practices and Challenges

Xin  Yaoyao1,2,  Tang  Juelan1

(1. Department of Economics, Shanghai Party Institute of CPC, Shanghai 200233, China;

2. School of Economics, Fudan University, Shanghai 200433, China)

Abstract:  Green finance is an important mechanism for environmental governance and a key to achieve carbon neutrality goals. Now,China has established a complete green financial policy system combining the characteristics of strategy, integration and coordination on the whole. Following both domestic and international paths, the practice of Chinas green finance has experienced a development process from building a system to improving a mechanism, and from a follower to a leader. However, under the goal of carbon neutrality, Chinas green finance has a large funding gap. Green transformation may lead to systemic financial risks. Achieving national carbon neutrality lacks corresponding financial support. The reason is that the current green financial system does not match the goal of carbon neutrality. Therefore, it is necessary to improve the green financial system with the goal of carbon neutrality, strengthen the risk awareness of green transformation, optimize the risk management mechanism, establish a sustainable green financial development model, and explore the development path for Chinas green finance based on national conditions.

Key words:green finance; environmental governance; green transformation; carbon neutrality

(責任编辑:蔡晓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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