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本的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疑点浅析

2021-11-10 07:42潘宏忠
皮革制作与环保科技 2021年9期
关键词:环境质量环境影响建设项目

潘宏忠

(广州颐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东 广州 511486)

在2020年12月,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内容、格式及编制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环评〔2020〕33号)”,该通知中说明:我部修订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内容及格式[1]。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特点将报告表分为污染影响类和生态影响类,配套制定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生态影响类)(试行)》[1]。

新版本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跟以往有很大差别,首先分为了污染影响类和生态影响类两种不同类型格式,还分别制定了不同的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明确填报内容、细化操作要求。对此,大部分环评工作者都不太适应,对于填报具体内容的把握均存在一定疑惑。笔者参加了地方环保局组织的相关技术培训,加上自己对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环评工作实践经验较丰富,也结合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认真研读,本文尝试对新版本的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的主要疑点进行浅析,为其他环评工作者提供一些参考。

1 新版本报告表内容简化是核心原则

相关编制技术指南和编制说明已明确简化环境影响报告表评价程序,明确通过技术编制指南细化操作要求,各类信息通过表格形式精简表达,避免不必要的文字和表格重复。编制人员不应局限在以往的旧版本格式框架里,新版本的环评报告表格式内容中(除了专项评价内容外),不需要再进行各环境要素评价等级判断,不需要进行大气和地表水进一步量化预测分析,不需要考虑建设项目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落地浓度占标率是否超过10%。编制技术指南中有一句话写得非常清晰:以污染影响为主要特征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进行填写,与该指南要求不一致的以该指南为准[2]。

2 专项评价设置原则以编制技术指南中要求和环保审批要求为主

编制技术指南中规定了大气、地表水、环境风险、生态和海洋专项评价具体设置原则(见下表1专项评价设置原则表),并明确土壤、声环境不开展专项评价,以及明确地下水原则上不开展专项评价。如果项目不涉及编制技术指南关于专项评价判定的原则,但是初步判断项目污染影响非常大,确实不是定性说明可以在环境影响报告中确定可行性结论的,建议整理相关资料并与相关环保审批人员进行沟通,以确定是否需要进行专项评价。另外,不同地区环保审批要求不一致,某些地区环保审批会规定在某些条件需要设置专项评价,比如,距离环境敏感点很近的排放恶臭气体污染物建设项目。

表1 专项评价设置原则表[2]

3 声环境质量现状监测思路

以往在进行建设项目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时,一般对建设项目厂界和周边距离200 m范围声环境保护目标进行声环境质量现状监测,但是根据本次编制技术指南规定:厂界外周边50米范围内存在声环境保护目标的建设项目,应监测保护目标声环境质量现状并评价达标情况[2]。各点位应监测昼夜间噪声,监测时间不少于1天,项目夜间不生产则仅监测昼间噪声[2]。即是编制技术指南并未要求需要对建设项目进行声环境质量现状检测,仅要求建设项目周边50 m范围有声环境保护目标时对其监测1天噪声;这种情况下,如果建设项目周边50 m范围也没有声环境保护目标,那么如何说明建设项目区域声环境质量现状情况呢?本文提出以下思路供参考。

如果实地勘查建设项目选址区域较为安静,周边没有明显强噪声影响情况下,建议可引用地方生态环境质量公报中的区域声环境质量结论进行说明。如果建设项目选址区域有强噪声干扰,则建议可在建设项目厂界附近选择1个测点进行声环境质量现状监测,用于说明建设项目选址区域的声环境质量背景情况。

4 视需要列入地表水环境保护目标

根据编制技术指南的规定,在环境保护目标的内容中应列入大气环境、声环境、地下水环境、生态环境等相关保护目标,并明确了这些环境要素的调查评价范围,但是本次编制的技术指南却未对地表水环境保护的目标提出要求。

虽然编制技术指南未对地表水环境保护目标提出要求,但本文认为在某些情况下需要将其列入进行考虑。一是建设项目如果处于饮用水源保护区范畴(比如,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准保护区并未禁止工业项目建设),这种情况应当且必须将饮用水源保护区作为建设项目地表水的环境保护目标,明确建设项目可能对该地表水环境保护目标的影响程度。二是建设项目虽然仅有生活污水的排放,但由于区域污水管网建设进度滞后尚未完善,建设项目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标后只能直排进入附近纳污水体;这种情况下,也应当且必须将纳污水体作为建设项目地表水环境保护目标,调查监测该纳污水体水质质量现状,明确说明生活污水直排对该纳污水体可能影响情况;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调查监测发现该纳污水体水质质量现状不达标,项目生活污水直排在环境影响分析角度是不可接受的。

5 客观识别地下水、土壤污染途径

根据编制技术指南规定:地下水、土壤环境,原则上不开展环境质量现状调查。建设项目存在土壤、地下水环境污染途径的,应结合污染源、保护目标分布情况开展现状调查以留作背景值[2]。这个污染识别的技术难度较高和主观性较大,会导致不同人识别结果不一致,因此,本文建议相关识别规则可按如下进行:

(1)参考《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进行辅助判断。如果按照上述两个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判定不需要进行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现状调查的,那在新版本的报告表内容中肯定不需要进行相关内容的详细编制。

(2)当发现建设项目按照上述两个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需要进行土壤环境或地下水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时,这时需要结合项目自身生产工艺和建设情况,还有周边土壤环境和地下水环境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分析原则包括:项目是否产生土壤和地下水敏感因子(比如重金属、油类物质、危险化学品等)、项目是否涉及地下工程内容(比如废水处理池、埋地储罐、其它地下工程等)、项目厂区地面是否全部硬化、项目周边是否有敏感用地和地下水保护目标等。根据分析评估后,确定是否需要进行土壤或地下水环境质量现状调查;如分析评估认为需要,则选取厂区裸露土壤和周边敏感用地土壤,以及下游地下水水井等点位进行适当的背景值监测。

6 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量汇总表

新版本取消了原来的建设项目审批基础信息表,替换成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量汇总表,该汇总表填写逻辑跟原来并不一样。编制技术指南规定:填写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量汇总表,其中现有工程污染物排放情况根据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填写,无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或执行报告中无相关内容的,通过监测数据核算现有工程污染物排放情况[2]。即是现有工程废水污染物和废气污染物有组织的排放量,需要根据监测实测结果进行计算填写,但废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量目前技术手段无法通过实测得出,仍然只能根据其它合理核算方式进行计算得出。

7 结论

生态环境部在新版本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填报内容上做了很多简化和调整,也明确了报告表编制过程中应按相应编制技术指南要求进行填报;正常情况不需要编制单位随意增加、堆砌文字内容,以真正实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内容精炼、聚焦环境影响评价重点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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