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我国刑事诉讼辩护律师的处境及改善方法

2021-11-10 19:05张雨然
科学与生活 2021年4期
关键词:权利保障

张雨然

摘要:在中国的法律服务市场中,律师作为中国法律制度中最为关键的角色,其市场地位并不稳固,在《割据的逻辑》一书中为我们揭示这背后的原因在于政府管理规范体制,作者刘思达无处不浸润刻印着“割据”这个关键词:国家机关的割据对法律服务市场割据的形塑。不管是我国顶层立法设计的不断发展,还是国家司法机关各自以及本身内部的矛盾,都无时无刻不影响着刑辩律师的处境,但刑辩律师只能“束手就擒”吗?本文将探讨在“割据”的条件下,刑辩律师的生存现状以及改善情况。这不仅对于刑辩律师自身来说至关重要,最终也会影响到我国法治社会的发展。

关键词:刑辩律师;国家管理体制;权利保障

一、我国刑事诉讼辩护律师的处境

(一)从外部立法时间顺序来看

1979年颁布实施的《刑事诉讼法》标志着我国法制建设工作重新恢复,但并不完善,规定律师只有在刑事案件进入审判阶段之后才能介入,这使刑辩律师只能在很短的时间内准备辩护工作,导致律师的辩护意见对最后案件的审判结果只有形式上的作用。198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取消死刑案件庭审的通知时间的决定,更是在事实上剥夺了被告人获得刑事辩护的权利,刑辩律师的地位一落千丈。

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 看似律师的处境越来越好,实则不然,1996年《刑事诉讼法》和1997年《刑法》规定了律师伪证罪以及“三难”问题,使得刑事辩护变成了律师们都不愿涉足的区域。刑辩律师自身都在悬崖边缘摇摇欲坠,怎么期望他们有精力去维护被追诉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面对强大的国家机器,没有刑辩律师给予专业有效的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被恣意摧残、冤假错案层出不穷也就不足为奇。若律师处境艰难,由此会引发蝴蝶效应,将不利于维护被追诉人在刑事案件中的诉讼权益和其他合法权益,从而破坏法律的正确实施以及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实现。

(二)从内部案件审理顺序来看

在侦查阶段,“会见难”成为刑辩律师主要的障碍,虽1996年《刑诉法》将律师的工作范围扩展到了侦查阶段,但现实情况与法律规定的理想情形相差甚远。会见时侦查机关会百般阻挠,即使会见成功,也多有限制。因为公安机关侧重强调打击犯罪,在他们看来,律师在这一阶段会干扰侦查工作,对律师多有抵触情绪。

在审查起诉阶段,随之而来的是“取证难”和“阅卷难”问题。“取证难”的原因有三:一、律师没有强大的国家机构作为后盾,让其取证有一定难度;二、中国是熟人社会,人们一般不愿意出庭作证,害怕报复;三、“306”大棒是最大的障碍。在“取证难”的情况下,检察院的卷宗是刑辩律师的在法庭上主要辩护来源,但我国“阅卷难”的现象也普遍存在。由于1996年庭审方式从纠问制变成了对抗制,就又出现了新状况:为了在庭审过程中获得优势,检察官往往只是将一些对被告人不利的的证据移送给法院,这样使律师更加被动。

在审判阶段,很多情况下刑事辩护律师在与法官的对抗往往也很难保持平衡,即使律师在法庭上做出强有力的辩护,对法官的最终判决也影响甚微。法官对律师辩护意见忽略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律师在正常发表意见的过程中时常被法官任意打断;二、制作裁判文书中,法官往往给予“不予采纳”等寥寥几句搪塞律师的辩护意见。 根据学者统计,2012年以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纠正的38起冤错案件中,在诉讼过程中均有律师辩护,且几乎均提出了无罪辩护意见,但遗憾的是全都没有被办案机关所采纳,以致最终酿成悲剧。

(三)司法机关内部矛盾对律师的影响

在公检法机关的内部,也存在着割据的现象,但他们的矛盾可以通过“沟通”来解决,若还不能解决,就依靠政法委的力量。但除此之外政法委对许多重大疑难案件都会干预,甚至做出最终的决定,而在这一过程中,律师被完全排除在外。

由此看出,不管是外部法律变迁还是内部案件审理各个阶段,律师发挥自身的功能都有很大的限制,甚至连司法系统内部割据也会对律师的地位造成影响。

二、改善方法

在《割据的逻辑》中作者发现绝大多数办理刑事案件并且比较成功的律师都是和公检法机关具有紧密关联的,这被称为“政治嵌入性”。但有一个明显的矛盾,辩护是控诉的对立面,辩护的根本目标是推翻或削弱控诉。 刑事辩护中,公检法代表的公权力与律师代表的私权利有着天然的排斥性,但为了保障自身的安全和最终目标得以实现,又不得不依靠公检法机关的各种关联。

(一)依靠国家公权力的改善方法

若管理体制对中国法律服务市场有着无可替代的影响,那么理解一批关注司法改革的学者倡导自上而下的顶层设计也就轻而易举了。

1.加大法治宣传力度,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使公民对律师减少偏见。

一方面,随着我国法制体系的构建,辩护制度作为一项西方舶来品传入中國,刑事诉讼律师新时代第一次亮相就是为“四人帮”辩护,在民众心中对刑辩律师有很深的误会;另一方面,就算是受过法学教育的工作人员,也习惯对刑事犯罪的人做有罪推定。在律师的专业才能也难以得到发挥的情况下,直接的结果就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护。因此必须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提升律师在人们心中的地位,从而更好地发挥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实际作用。

提高刑事辩护律师职业地位的认可度,最好的办法就是完善信息的披露制度。这样既有助于刑辩律师树立的良好形象,也有助于公民进行社会监督。

2.立法确定律师的诉讼地位,完善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

法谚道:“无保障的权利不是权利”。我国《律师法》第37条关于律师的职业豁免权的规定没有得到《刑事诉讼法》的认可,《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律师的辩护权利,却没有相应的配套保障程序予以救济,这一就难以达到立法者设计这项制度的最初目的。 为了消除律师群体的执业顾虑,吸引更多人才投入律师职业,壮大我们的法律职业队伍,有必要完善刑辩律师的救济制度。

3.强化“控辩平等理念”,重视律师的独立辩护权。

控辩平等原则是刑事司法文明的基本准则,如何实现控辩双方间的平等对抗被很多学者认为是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所必须回答的问题。 理想的刑事诉讼构造应当呈“等腰三角形”状,控辩双方平等对抗,由法官居中裁判,这是形式诉讼结构得以稳固的基石。

按照公平公正的司法理念,控辩双方的地位应当相对平等,但现实中并非如此。检察机关依靠强大的公权力,律师在辩护中的权利一再被侵犯,法官对案件结果做最终判决时也会忽略律师的辩护意见,要想解决这种情形,需要靠国家的力量来为司法工作人员树立“控辩平等”的观念,明确律师作为诉讼参与人的独立诉讼地位。

4.建立刑事案件中律师有效沟通机制。

为了避免对律师滥用刑事追诉权,有必要建立一个全面的刑事辩护律师代理案件被起诉的立案听证会制度, 在律师被指控犯罪后,应该先进行听证,以确定是否需要被起诉。

(二)其他改善方法

国家机关的割据对法律服务市场是有着重要的影响,我们既要“顺流而下”,适应国家机关割据的脚步,但我们身为法律服务者,也要为矫正不公正的法律现象贡献自己的力量,只有“里应外合”,才能更好地推动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改变我国刑辩律师的不利地位。

1.充分发挥律师协会的职能。

律师协会应进一步通过制定行业规范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组织和协调律师的执业考核和培训,完善违法行为的处罚办法以及违规行为处分的规则,对于违法违规的律师和律所要加大惩戒惩罚力度,不能放纵行业中的“毒瘤”而任其发展进而影响到刑辩律师行业的美好发展前景。

2.律师本身要努力提高个人素养。

刑事辩护关系到被追诉人的财产、自由乃至生命等基本权利,如果执业律师自身专业能力不够硬,不仅被追诉人合法权益难以保障,还会影响我国人权保障事业的进程。

理論上,刑事辩护律师执业所面临的种种风险高低与刑事辩护律师的业务能力高低成反比率关系,业务能力越高,其执业所面临的风险就会越低,反之亦然。 律师们要谨记自身的职责,努力加强自身思想政治素养、职业道德和执业操守、自身业务素质提升,在业余时间积极掌握法律大数据等科技信息技术,强化法律理论水平。

三、结语

国家管理体制的割据深深影响了我国刑辩律师的地位与发展,刑辩律师身上背负着的私权利公然要与国家公权力相对抗,但又不得不依靠公权力。我们都清楚这样不利于律师自身的发展,不利于被追诉人合法权益的实现,最终影响到我们国家整个法治社会的建设。但我们并不应该就此沮丧,本文在针对性地提出了依靠国家力量改变这种局势的情况下还提出了律协、律师自身的力量,只有各方努力,最终才能改善这种病态的生存环境,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刑辩律师的权利,进而推动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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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政法大学 法律硕士教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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