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宣告死亡被撤销后婚姻关系变动的若干问题

2021-11-10 19:05张一帆
科学与生活 2021年4期
关键词:婚姻关系

张一帆

摘要:婚姻关系做一项最基本的民事法律关系,影响着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而宣告死亡制度对这一基础关系的影响是巨大的。在人类拟制死亡的前提下,婚姻关系的变动存在往复的可能性。然而目前我国法律在这往复的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问题。考虑到婚姻关系的重要性,对这些问题的研究和修订是极为重要!

关键词:宣告死亡 婚姻关系 撤销 再婚 宣告期间

宣告死亡制度作为一项民法制度,它的目的是通过拟制自然人的死亡达到与自然死亡相同的法律效果,改变因自然人生存状态不明确而导致的民事关系不稳定的状态。然而宣告死亡并非真正的死亡,当自然人的出现又必然引起曾经与其相关的民事关系的再度变动。在这些关系中,婚姻关系作为一种人身关系又是极其重要。但我国目前关于宣告死亡撤销后的婚姻变动问题只有一个结果性的规定,并没有对变动的时间效力等方面进行一个详细明确的界定,所以可能造成法律漏洞,使得人民的利益无法得到很好的保护。笔者将对该问题提出自己的见解和探讨以期保证法律的周密性,保护自然人的婚姻状态和财产状态。

一、宣告死亡撤销后的婚姻关系现状。

根据民法总则第51条的规定我们可以了解到,当死亡宣告被撤销后,婚姻关系便自行恢复,无需其余手续。同时为了保证配偶的婚姻权利,若配偶再婚或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那么婚姻关系不再恢复。也就是宣告死亡撤销后根据配偶的情况划分出恢复婚姻关系和不恢复婚姻关系两种情况。这一规定基本上涵盖了大部分的情况,毕竟宣告死亡后再出现本身就是小概率事件。然而遗漏的情形依然应该纳入法律的规定,以此保证法律的周延性。笔者认为目前规定的情况之外还有以下三种情况值得注意:

(一)被宣告死亡人在宣告期间再婚问题

根据民法总则第49条规定“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因此这就可能产生被宣告死亡人自然人在宣告死亡期间与 他人再婚的问题。根据民法总则第51条的规定,自宣告死亡之日,婚姻关系消灭。那么在这一期间被宣告死亡人与他人结婚,是合法的。但是当被宣告人出现,被撤销死亡宣告后,原配偶没有再婚,也没有声明不愿再婚。根据第51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应当恢复,然而这就造成了冲突,同一人不能同时拥有两段婚姻关系,而关于这一情形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二)宣告死亡撤销后,配偶与他人再婚问题

由于民法总则第51条并未明确规定配偶与他人再婚的时间,那么就可能出现两种情形,第一:宣告死亡后,尚未撤销宣告时,配偶与他人再婚,那么原婚姻关系理应终止。第二:宣告死亡撤销之后,与他人再婚。那么此时就可能因为对法律解释的不同而产生不看法。宣告死亡撤销后,婚姻关系理应恢复,此时再婚是否属于配偶表示不愿恢复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如果是,那么婚姻关系应该消灭,如果不是,那么应先离婚再结婚。同时在一情形下,宣告死亡撤销后,配偶再婚前的时间段内,夫妻二人的婚姻关系应该属于什么状态,该时间点内发生的财产行为又是否应该按照夫妻财产进行处理?关于这些问题,我国现行法律并未进行明确规定。

(三)宣告死亡撤销后,配偶发布不愿恢复声明的时间问题。

由于民法总则第51条并未明确规定配偶发布不愿恢复声明的时间,那么也可能出现两种情形,第一:宣告死亡后,尚未撤销宣告时,配偶宣告不愿恢复,那么原婚姻关系理应终止。第二:宣告死亡撤销之后,配偶宣告不愿恢复声明。宣布死亡撤销,配偶与丈夫的婚姻关系理应恢复,配偶发布该声明应当属于一个请求权。由于对配偶的这一权利并未有一个明确的时间要求,那么可能出现,配偶与被宣告死亡人生活一段时间后,再去宣告。那么就可能对被宣告死亡人产生不利影响。如果有时间规定,那倘若被宣告死亡人故意阻碍配偶声明,也可能造成配偶的权利无法被保护。关于这些问题,我国法律也并未做出合理规定。

二 宣告死亡撤销后婚姻变动问题详述。

(一)被宣告死亡人在宣告期间再婚问题详述

被宣告死亡人在宣告死亡期间,倘若他依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那么他所做出的一切符合他所拥有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行为都应当视为有效。这是为了保护新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同时因为他处于同以前的民事法律关系断层的新环境下,造成的影响并不大。但是婚姻关系不能一概而论,在此环境下被宣告人并不知道自己被宣告死亡,他也应清楚自己的婚姻状态,再婚本身就是一种主观上的恶意。那么不应该有效。但是倘若,被宣告死亡人在刚被宣告死亡。他的配偶便与他人再婚或者发布声明。又或者其他困境使得被宣告人不得不再婚。由此产生的法律行为是否应当有效。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二)宣告死亡撤销后,配偶与他人再婚问题详述

对于宣告死亡撤销前,配偶便于他人再婚,婚姻关系的终止而产生的影响。法律规定的已经很明确,无需我继续赘述。然而对宣告死亡撤销后,配偶与他人再婚。由于再婚决定时间点的不明确可能产生各种问题。

首先假如将此时的再婚视为配偶表示自己不愿恢复婚姻关系的意思表示。那么婚姻关系应当是从死亡宣告之日终止。他们的财产关系,继承关系也应该以死亡宣告之日作为一个分界点。但是倘若,被宣告人撤销宣告后,配偶同被宣告人生活一段时间后,才再婚,那么在其再婚前到宣告撤销后这段时间婚姻关系应该属于什么状态,这一时间内两人发生的财产关系,继承关系又应该如何认定?

其次假如将此时的再婚不视为配偶表示自己不愿恢复婚姻的意思表示,但是假若配偶确实不计划恢复婚姻,并且不知道宣告死亡已经撤销。那么这时如果不允许配偶直接再婚,对配偶的婚姻权利则是一种损害,同时也影响到第三人的婚姻状态。

(三)宣告死亡撤销后,配偶发布不愿恢复声明的时间问题详述

对于宣告死亡撤销前,配偶便发布不愿恢复婚姻关系声明,婚姻关系的终止而产生的影響。与再婚一样不需再言。而对于对宣告死亡撤销后,配偶发布不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声明。这一时间点不明确也同样影响着夫妻财产关系,继承关系等方面。很多配偶本身便先入为主,认定自己是丧偶的阶段。除非被宣告人的出现。她们并不会主动去发布声明。这一前提的存在便可能产生很多问题。首先,假如被宣告人撤销死亡宣告之后,与配偶的婚姻关系恢复,配偶与被宣告人生活一段时间后,再去发布声明。那么这一期间,婚姻关系应该如何界定?对被宣告人的生活又是何等不利。其次,被宣告人撤销宣告后,配偶不知情所以没去声明,并且被宣告人也不与配偶共同生活。那么这一期间的婚姻关系该如何界定,由此产生的财产关系变动,该如何衡量。配偶的权利该如何保证?

三、宣告死亡撤销后婚姻变动问题之我见

对于上述问题,我国数次婚姻法的变动,民法的更改并未提及。可能是因为上述情形过于少见。但是少见不代表不出现。对于上述问题笔者从自己的角度有一些看法和建议,希望能对婚姻关系的法制健全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一)被宣告死亡人在宣告期间再婚问题的解决

对于被宣告死亡人在宣告期间的再婚问题,笔者认为应当要保护第一配偶的权利。无论被宣告人的再婚行为是恶意还是善意。这种行为对第一配偶都是一种伤害。所以为了起到保护第一配偶的作用。应当认为被宣告人在宣告期间所作的婚姻行为是无效的。无论第一配偶是否再婚,是否宣布不愿恢复声明,这样一方面可以保护第一配偶的权利,减少民事权利的变动。另一方面也可以减少此类行为出现。对于第二配偶,应当认为他们是同居关系,财产属于共同财产。

(二)宣告死亡撤销后,配偶与他人再婚问题的解决

该问题的关键在于没有一个明确的再婚时间点。因为再婚时间点的不确定而导致的婚姻状态的不确定。因此应当规定一个合理的再婚时间点,当宣告死亡撤销后,通知到配偶本人,如果配偶在相应的时间内再婚,那么婚姻关系自宣告死亡之日便不存在,若没有再婚也没有发布不愿恢复的声明。那么应当视为婚姻关系恢复。在此时间之后。配偶之后离婚之后方可再婚,不然就构成重婚罪。

(三)宣告死亡撤销后,配偶发布不愿恢复声明的时间问题的解决

該问题与再婚问题相似,因为没有一个明确的发布声明时间点,所以婚姻状态不确定。所以应当在宣告死亡撤销后,通知到配偶本人,限期做出声明。未作出视为婚姻关系恢复。婚姻关系是极其重要的一个法律关系,所以必须通知到配偶本人。这一点也解决了配偶对宣告死亡被撤销的不知情状态。通过公权力形成对配偶权利的保护。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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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政法大学 经济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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