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问题探究

2021-11-10 16:42凡锐丽陈燃
科学与生活 2021年4期
关键词:刑法保护问题对策

凡锐丽 陈燃

摘要:信息时代的到来,虽然为人民进行信息传递和交流提供了便利的途径。但是,也增加了公民个人信息泄露的机率,侵犯了公民个人的隐私。我国政府不断进行公民隐私保护的需求,进行公民个人信息刑法的完善。但在实践的过程中还存在诸多问题,导致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力度不足。本文主要浅析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

关键词: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问题;对策

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对于维护我国公民的隐私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我国到现阶段为主,没有出台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导致公民维护个人权益缺乏相应的法律支持。因此,进行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完善十分重要。

一、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问题分析

(一)界定不明确

目前,我国相关刑法对于公民个人信息隐私侵犯的概念界定并不明确,并没有根据公民个人信息隐私侵犯的情况,进行细化和具体界定,导致公民无法借助法律进行自我权益的维护,也为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工作的开展增加了难度[1]。

(二)救济形式单一

司法救济是我国公民个人信息侵犯时进行自我权益维护的主要方式,但由于司法救济的形式单一、时间相对较长,导致公民借助司法救济进行个人信息权益的维护效果不理想,不仅增加了我国司法的负担,也导致我国国民对于司法救济的信心逐渐降低,不利于工人个人信息保护工作的落实。

(三)犯罪主体规范不明确

目前,我国刑法对于公民个人信息侵犯的犯罪主体规范并不完善,刑法在进行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审判的过程中,需要根据犯罪主体相关规定,进行相应惩戒措施的落实。但由于犯罪主体规定的不完善,导致刑法实际应用的效果不理想,不能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工作进行全面、准确的落实,导致公民在进行个人信息侵权维护的过程中存在诸多困难。

(四)个人信息侵犯相关法律的不足

根据调查显示,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形式存在多樣性。目前,我国刑法中主要对非法窃取、提供、出售或获取个人公民信息的形式,进行了相应法律的完善,并没有对个人信息犯罪行为进行全面的分析,导致一旦出现其他形式的个人信息犯罪行为,刑法中的内容并不能为相关机构提供判决的依据,不仅影响的相关部门执法工作的有效落实,也不利于我国公民进行个人信息的全面保护。

二、公民个人信息刑法问题解决的对策

(一)公民个人信息概念界定明确

我国刑法在进行公民个人信息相关条款完善的过程中,应当先做好公民个人信息概念界定的明确工作[2]。

首先,我国立法部门应当提高对公民个人信息概念界定明确的重视度,不断根据现阶段我国公民个人信息侵权现象的发生,进行公民个人信息概念界定内容的完善,借助法律术语,进行概念界定,使得相关部门可以依据刑法中提出的公民个人信息概念,进行相关工作的切实落实,有助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工作的有序开展。其次,立法部门在进行我国公民个人信息概念界定的过程中,可以根据概念界定,进行公民个人信息权益保障工作的开展,认识到刑法条款完善对于公民进行个人信息合法权益维护的重要性,从而为公民进行自我权益维护,提供更多的法律支持。最后,立法部门在进行公民个人信息概念界定的过程中,应当结合数字时代发展的特点,进行公民个人信息数字化的转变,运用计算机等现代工具,进行个人信息收入工作的完善,并把数字信息纳入刑法条例保护当中,当公民数字化信息受到侵犯的时,可以以此为依据,协助公民进行自我权益维护。

(二)司法救济方式的丰富

由于司法救济的单一性,导致公民借助司法救济进行个人信息权益维护的效果不理想。因此,为了提升公民进行自我权益维护的效果,我国相关部门应当进行司法救济方式的丰富,为公民进行诉讼提供更多的渠道,有助于公民个人信息维护工作的有序开展。

首先,相关部门应该转变传统以公诉为主的司法救济方式,结合公民进行个人信息维权的需求,做到公诉与自诉相结合,从而丰富公民进行个人权益维护的渠道,全方位进行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其次,相关部门在进行司法救济方式丰富的过程中,应当做好司法救济方式的宣传工作,借助新媒体平台,进行司法救济方式的宣传,使得公民可以进一步对个人信息维权方式进行了解,当公民个人信息受到侵犯时,公民可以根据自身维权需求,进行不同司法救济方式的选择,从而满足了公民进行信息权益维护的需求。最后,针对我国监察机关难以察觉的工人个人信息侵权犯罪情况,公民个人应当提升自我信息权益维护意识,当发现自身个人信息受到侵犯时,应当学会如何进行司法救济,运用法律手段进行个人信息权益的维护,不仅可以促进我国公民维权意识的不断增长,还降低了司法部门的压力,有助于我国司法资源的合理利用[3]。

(三)犯罪主体范围的法律完善

立法部门应当根据我国公民个人信息保护需求,针对刑法中犯罪主体相关法律不完善的情况,进行法案修正,不断进行个人信息犯罪主体范围的完善,为相关部门进行工作的开展和落实,提供法律依据。

首先,立法部门在进行个人信息犯罪主体法律范围完善前,应当针对我国社会中存在的公民个人信息案件进行分析,总结公民个人信息案件中犯罪主体的形式,并以此为依据,进行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主体范围相关法律的完善。其次,随着我国信息化发展程度的不断增加,公民个人信息侵犯情况也发生了相应的改变,立法部门应当做好公民个人信息案件的及时跟踪工作,根据案件调查了解,进行犯罪主体范围相关法律的逐步完善,为相关部门进行成绩工作的落实,提供正确的法律依据。最后,立法部门也应当根据我国相关刑法,进行公民个人犯罪主体监控范围的扩展,从现实监控延伸到网络平台监控,扩大了对公民个人信息维护的范围,当公民个人信息受到侵犯时,其可以借助法律工具,进行公民个人信息权益的维护,不仅保障了我国公民信息隐私的安全性,还提高了我国法律的公信力,有助于我国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四)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出台

近年来,随着我国公民个人信息侵权案件的逐步发生,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公民个人信息保护需求,进行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的出台,使得公民可以借助法律进行个人信息隐私保护。一方面相关部门可以根据公民个人信息案件为依据,进行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条例的完善,使得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更具有实践性。另一方面相关部门在进行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台前,应当解决国外成功的立法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进行公民个人信息隐私保护法律条款内容的完善,做好公民个人信息隐私保护工作,从而发挥我国刑法的优势,保障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4]。

结束语:

综上所述,信息化在我国社会的不断应用,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也对我国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因此,我国相关部门应当对公民个人信息案件进行分析,总结我国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中存在的问题,并以保护公民个人信息隐私为目的,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不断提高刑法的威慑力和震慑力,针对公民个人信息侵犯案件,提出合法的依法惩戒条例,不仅为公民进行个人信息隐私的保护提供了法律支持,还有助于我国信息化环境的不断肃清,为我国信息化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

参考文献:

[1]张娜.对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问题的法律完善[J].法制博览,2020(34):143-144.

[2]解思妲.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问题研究[J].法制博览,2020(18):94-95.

[3]尹奇超.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问题思考[J].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9(09):104-105.

[4]刘盛颖.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问题的思考[J].法制博览,2019(15):250.

作者简介:

凡锐丽,1987年3月,女,汉族,河南省通许县,硕士研究生,硕士学位,讲师,王广亚研究中心职员,研究方向:中国刑法理论与实践

陈燃,男,1999年3月,汉族,河南省光山县,本科,学生

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 45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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