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社会工作服务的伦理问题反思

2021-11-10 06:03赵梦晶
科学与生活 2021年12期
关键词:案主社会工作者社工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国家对于儿童的发展越来越重视,关于儿童保护和发展主题的讨论必将成为今后社会的关注热点。社会工作伦理是社会工作发展的生命线,随着我国社会工作实务领域的不断拓展,儿童社会工作已经成为社会工作发展的重点领域,由于儿童自身的特殊性,在为其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往往会遇到一系列的伦理问题价值冲突,本文通过对实务过程中主要面临的伦理问题进行反思,以帮助社会工作者在困境中做出合适的选择。

关键字:社会工作,儿童,伦理问题

一、儿童社会工作的起源和意義

(一)儿童社会工作的起源

和其他社会工作服务一样,儿童社会工作是伴随着现代化而产生和发展的,《伊丽莎白济贫法》在当时对于救助孤残未儿童有完整的政策支持,主要以单纯的救助为主,并且将此体现在政府职能之中。工业革命的爆发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原有的单纯以救济为主的社会服务模式已不能满足社会现实需要,为了弥补原有济贫法对于儿童关注的不足,美国布拉斯创建“儿童救助协会”,通过家庭寄养系统性地对孤残儿童提供救助服务。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为弥补战争所带来的创伤,各国都制订了一系列保障儿童权利的法律法规。

中国的古代儿童福利和思想可追溯到三千年前,易经中的“蒙以养正”,《礼运·大同》篇中的“幼有所长”、“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等论述都是儿童福利思想的明证。在旧中国,由于战乱、灾害,有大量儿童遭受贫困和饥饿,真正发挥救助作用的是一些热爱公益事业的人士创办的机构,如宋庆龄的“中国福利基金会”。新中国成立后,政府加强了对儿童福利的重视和保护,儿童社会工作也取得了较大的发展,国家建立了一批儿童福利院,采取了一系列的儿童救助和保护的措施。

(二)社会工作介入未成年人服务的意义

儿童社会工作是指以儿童为对象的社会工作服务,我国内地1993年出版的《社会保障词典》对儿童社会工作作出了如下定义:“以儿童为案主的社会工作,不仅限于对贫困无依儿童的收容教养,而且扩展成对全体儿童的福利服务”。儿童社会工作服务的开展有利于增强对儿童权益和身心的保护,促进儿童的幸福与快乐,有助于更好地为儿童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环境和氛围,促进他们身心健康发展,同时也是更好地贯彻新时代以人为本发展理念的具体要求和必要工作。在儿童社会工作实施过程中,面临的伦理问题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二、伦理问题的主要形式及应对方法

(一)避免权力不对等造成的压迫

1、“可以让案主爷爷送我们到最近的车站吗?”

社工经常会去案主家进行访谈,当我们去到一个很偏僻的地方家访,结束后已经很晚了,附近又没有公交车,此时可以请求案主送我们到最近的公交站吗?当然是不可以,因为我们拥有的资源是不平等的,带来权利的不平等,虽然看似是请求,但其实对案主来说可能是“要求”,案主处于担忧和顾虑自己权益的损害而被迫答应社会工作者,这其实是对案主的压迫和剥削。

2、案主撒谎搪塞社工“去过了”“信都写了”“电话打过了”

为什么案主会有这样的行为,主要有两点原因:①社工的理念与案主的需求不匹配;②案主不敢直接说明真实原因。因为在案主眼里,社工是“政府”的人,她们有很多资源可以帮助自己,如果自己没有按照要求去做。“不投其所好”,就会失去一些利益,所以自己即使并没有做不愿意做,也会说自己愿意做,已经做了。所以面对这种情况我们需要明确告知案主我们的身份和义务,此外我们需要反思我们的评估是否做到位,是否真正找到案主的需求和问题所在。

(二)案主自决,避免依赖

1、“你带我们去吧”

社工:“您上个月有说到带孩子去探监,怎么样了?”

案主:“车费太贵了,浪费钱”。

社工:“我们这边可以给您提供来回的车费”。

案主:“哎呀,最近太忙了,没时间”。

2、“你帮我申请补助吧”

某案主家庭符合司法救助的条件,于是社工联系案主家庭告知所需材料,并告知案主可以带上材料找街道办的主任,电话是多少。过了两周,询问案主这件事有没有办妥,案主支支吾吾说没时间,不知道怎么弄,于是社工又告知一遍注意事项,第二天案主骑着自行车带着材料从家里赶到社工机构(期间因为材料不全,又往返家中一趟),请求社工帮忙办理,社工无奈,只得带着案主去办理。

案主出现上述行为的原因是什么?案主想请求工作者带他们去,但是因为一些面子和顾虑难以开口直接告诉工作者。此时工作者需要告诉案主社会工作无法带领他们去的原因,并澄清案主的期待,避免下次事情的发生。

(三)保持专业关系,澄清界限

1、“督导会接我们”

当案主主动提出要送我们,应该答应吗?也是不应该的,我们应时刻谨记与案主只能是工作关系,答应案主意味着默认案主越界的行为,是不符合社会工作专业伦理的。当拒绝后案主依然坚持的话,我们可以说:“不用了,我们叫督导过来接我们”。社会工作者与服务对象是助人的专业关系,而不是一般的私人关系,专业操守原则应重于社会习俗。

2、社工有引导责任,引导案主正确的伦理行为

案主小君是一个中性打扮的女孩,如果不了解的话就会将小君认成男孩,在一次户外小组活动中,案主小君见到男性志愿者小鹏后主动用手搭在志愿者肩上,志愿者以为小君是一位“兄弟”,也与小君“勾肩搭背”,活动进行中,社工发现小君有点不自在。活动结束后,社工把“协助案主澄清人际与身份界限”写入了工作计划,准备在接下来的家访中与案主探讨这个问题。

(四)保密与知情同意

在工作时,为了更好的开展服务,唤起社会大众对该群体的关注,我们可能需要儿童出境拍摄一些视频,虽然之前已经与案主签署过肖像使用的授权,但是在正式拍摄之前,我们依然要询问案主监护人的意愿,因为未成年人属于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儿童保护的主责在于监护人,因此我们就需要格外注意这个事项,凡是涉及到未成年的事项,不论是拍照片或是参加活动,都必须征得监护人的同意,对于出境的人名,肖像,声音均做处理和遮挡。

三、总结

作为社会工作者,在对于儿童这一特殊群体开展服务时,需要密切关注和处理伦理问题的产生。由于儿童个体之间存在明显的异质性,社工除需要严格遵循伦理守则的指导外,在面临一些特殊情况时还应做到灵活应对,以免片面遵守伦理守则而对案主造成一些不必要的伤害。当前我国儿童社会工作伦理问题的研究起步稍晚,较多的伦理守则和伦理决策模式是借鉴西方学者的经验,并不不完全适应于我国国情,会工作伦理守则本身也应跟随我国的具体国情做出相应的优化调整,以更加适应我国社会工作服务的现实需要。

参考文献

[1]王梦娟.儿童社会工作实务的伦理困境及其解决方法[J].区域治理,2019(47):232-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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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刘冰兰,张淑萍.儿童社会工作的伦理困境及解决策略初探[J].办公室业务,2021(10):49-50.

[4]巫艳丽.困境儿童社会工作实务中的伦理困境及对策探析——基于X机构困境儿童个案分析[J].社会与公益,2021,12(03):62-65.

作者简介

赵梦晶(1996),女,汉族,籍贯:山西运城,学历:硕士,单位名称:西北大学,单位所在省市:陕西省西安市,邮编:7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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