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视野下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2021-11-10 06:03曾蓉菲
科学与生活 2021年12期
关键词:供述量刑被告人

曾蓉菲

摘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及时有效惩罚犯罪、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推动刑事案件程序繁简分流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本文基于此并结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文献资料,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谈一些自己的看法,对其体系的完善和发展提出一点建议。

关键字:认罪认罚从宽;诉讼权利;值班律师制度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内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体来说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對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这一制度旨在鼓励、引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从而获得从宽处理,这一制度适用于所有的刑事案件,也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即贯穿于侦查、起诉、审判的各个阶段。

在一个刑事案件中,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作出有罪供述便可以启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后便进入了第二步即控辩双方的协商阶段,公诉机关和辩护人、被告人在自愿认罪的基础上就量刑问题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被告人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这也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核心阶段。第三步是审查,控辩双方在审前程序中作出的诉讼合意行为要通过法庭审查、确认环节之后才能实现。第四步是法庭确认,检察机关提交给法官的量刑建议,要经过法庭审理环节,由法官最终对被告人作出定罪量刑的司法判决,使被告人获得从轻、减轻的量刑处罚。

二、刑事诉讼法视野下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解

(一)对“认罪”的理解

“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作出有罪供述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启动的前提,也是这一制度的基础所在。认罪是一种事实行为,依法可以得到从宽量刑的实体结果,贯穿于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体现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过态度,也是判断其人身危险性、再犯可能性的重要依据,所以认罪必须是一种实质性的承认。

(二)对“认罚”的理解

“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愿意接受处罚。认罚是对量刑的承认,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接受刑法的处罚,它也可以体现被告人内心的悔过程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使得认罚从之前的酌定情节变成一个独立的准法定情节,变成了从宽处理的必要条件,在法院决定从宽时应当予以考虑。

(三)对“从宽”的理解

“从宽”是指在达到了“认罪”和“认罚”两个要件之后,法官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它是认罪认罚所带来的实体效果,又可细分为程序从简和实体从宽两个部分。程序从简即侦查阶段的变更、解除强制措施,起诉阶段的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等;实体从宽具体而言是指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认罪的时间、内容、态度等方面的不同会导致从宽幅度的不同。

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应重点应把握的问题

(一)坚持基本原则

首先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根据个案情况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其次要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将认罪认罚作为从宽情节考虑,依照法律规定准确定罪量刑;最后要坚持证据裁判原则,重视证据的收集和固定,坚持法定证明标准。

(二)明确认定标准

认罪和认罚都是从宽的先决条件,所以应当明确认罪和认罚的认定标准,如认定标准过于狭隘会导致适用的范围受到限缩,则仍不能走出我国目前案多人少的困境,但如果认定标准过于宽泛,也不利于被害人权益的保护,不能做出公正裁判,不能实现司法正义。

(三)完善审查标准

要重点审查供述能否与相关的证据相印证,能不能由现有的证据链锁定被告人,还要审查中间程序是否合法。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合法性和真实性是保证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只有符合这些条件才能排除威胁、诱导、权钱交易等非法因素所以要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审查标准,防止冤假错案的产生。

(四)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

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是保障人权的必然要求,也是程序正义的内在要求。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应当全面履行权利告知义务,防范威胁、引诱等非法取证行为,禁止对不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重处罚。同时,辩护律师的全程参与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最直接的方式,要赋予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平等的诉讼地位,提高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参与程度,建立认罪协商机制中的协商见证机制,不仅能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也能推进后续程序的顺利进行。

(五)完善值班律师制度

虽然2019年颁布的《指导意见》对值班律师制度进行了详细规定,但实践当中,值班律师制度在我国仍然处于起步阶段,难以为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提供充分的法律援助。所以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要细化值班律师制度,提高值班律师待遇,把值班律师的职责落实到位,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应有的必要的法律援助。

(六)细化“从宽”幅度

从宽是认罪认罚的实际结果,从宽的幅度直接决定量刑,因此要对其幅度加以细化,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被告人的悔罪程度等情况进行分档,确定每个档次的适用标准和法定幅度,在确定从宽幅度时严格适用。

结语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确立至今,在推动坦白从宽制度化、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及时有效惩罚犯罪、提升司法公正效率等方面做出了巨大贡献。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发展的转型时期,也是法治国家建设的关键时期,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确立可以促进司法实践中的量刑的规范化,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完善和发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于司法体制的改革、法治社会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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