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与现代婚姻制度的对比

2021-11-10 06:03王帅星
科学与生活 2021年12期
关键词:婚姻制度要件婚姻关系

王帅星

摘要:在中国人的思想观念里,婚姻一直以来都是庄严而神圣的。一定意义上,婚姻制度作为上层建筑,反映着特定时期的作为经济基础的商品经济发展水平,并且影响着家庭乃至国家社会的稳定。中国古代发展的各个时期,都对婚姻制度十分重视。从婚姻的缔结到婚姻关系的解除,都有所体现,只是不同的朝代具体规定有所差异。本文主要研究中国西周时期和唐朝的婚姻制度,通过具体的制度,结合《民法典》,对比两者的差异。

关键字:结婚制度; 婚姻解除;古今对比

一.西周时期的婚姻制度

古代社会婚姻制度的发展初期是在西周时期,西周时期的婚姻制度是基于礼的基础上形成的,西周时期的礼已经相对成熟,其婚姻制度也比较完备,对后世影响很大。特别是婚姻缔结的原则、缔结程序及婚姻的解除。具体而言,西周时期婚姻缔结的原则是一夫一妻制原则。虽然对于各级贵族而言,实行的是一夫一妻下的一夫一妻多妾制,在这种情况下,只有正妻所生子女为嫡系,其他所生为庶出,庶出在家庭中地位较低。由此可见,当时妇女的地位较为低下。而一夫一妻制后世也得到了延续,新颁布的《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编中的相关法条也规定了我国实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但今天的一夫一妻制不包括一夫一妻多妾。

西周时期,婚姻关系成立的基本要件为:第一,积极要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西周时期缔结婚姻的积极要件之一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诗经》中说道:“取妻如之何,必告父母”。在《周礼·地官·媒氏》记载:媒氏,掌万民之判。《卫风·氓》中所说:“匪我愆期,子无良媒。”《孟子》中也说道:“不待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钻穴隙相窥。逾墙相从,则父母国人皆贱之。”一对男女在没有得到父母的同意和媒人的说合下的结合,是不被当时社会所认可的。根据以上种种可以看出,西周时期,婚姻的締结要遵从父母的命令,并且无媒不成婚,媒人成为婚姻缔结的必备条件,禁止男女私自订婚。而根据《民法典》中的婚姻家庭编相关规定,实行婚姻自由,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现代婚姻的缔结,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不是必备要件,男女双方自愿并达到法定婚龄就可结婚,提倡婚姻自由。第二,消极要件——同姓不婚。《礼记》记载:“取妻不取同姓”,这主要是基于两个方面考虑,其一,同姓男女结婚会对后代健康不利,影响后代的质量,正所谓“同姓不婚,惧不殖也”。其次,多与异姓通婚,通过联姻可以巩固与异性贵族的联系,进一步巩固家天下和封建宗法制度。而现在的《民法典》主要体现此制度的是,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在我看来,这是对“同姓不婚”的继承和发展。第三,形式要件——履行“六礼”的婚姻缔结程序。所谓“六礼”为:①“纳采”,即男方请媒妁向女方送礼品提亲;②“问名”,即男方请媒妁问女子名字生辰,并到祖庙占卜吉凶;③“纳吉”,即占卜获得吉兆后与女方家订婚;④“纳征”,即男方派人送聘礼至女家,故又称为“纳币”;⑤“请期”,即与女方商定婚期;⑥“亲迎”,即男方上门迎娶女方至男方家。至此,婚礼完成,婚姻最终成立。六礼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形式要件,为后世所继承。而根据《民法典》中的婚姻制度的相关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结婚。完成婚姻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现代简化了婚姻缔结程序,一般来说,大多数地区保留了彩礼,订婚,亲迎的程序,但这并不是婚姻成立的要件。

西周时期婚姻关系的解除,西周时期的礼制为男子休妻规定了七种理由,即“七出”。《周礼》中七大理由:

①不顺父母,出;意思是儿媳要顺从公婆,与家人和睦相处,这样才能与丈夫相配,才能促进家族的发展。如果儿媳做不到这一点,便有违妇德,则就不能与丈夫相配,就应该被休弃。②无子,出;中国古代婚姻缔结的目的在于传宗接代。而若没有儿子,是被休弃的原因之一,正所谓“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因此无论是在普通百姓还是贵族中都重视子嗣。③淫僻,出;指妻子不守贞操,与别的男子私通,这在古代要被处于刑罚的,因此这当然是出妻的原因之一;④嫉妒,出;在古代,女子的嫉妒会使得男人颜面尽失,并且使得家宅不宁。因此若妻子嫉妒妾,可能会被丈夫休弃。⑤恶疾,出;若妻子有疾病,不适合结婚,或者会传染丈夫,丈夫可以休弃妻子。⑥多口舌,出;为人妻子,若多舌多言,使得家庭不睦,就妻子就应该被休弃。⑦窃盗,出。这是指盗窃家财,主要是指藏私房钱,在古代共财的情况下,窃盗家财会使得家庭利益受损,因此这也是被休弃的原因之一。根据以上七种休妻的理由并且只有男子可以休妻,女子不可以休弃丈夫来看,当时社会正处于男尊女卑,妇女的地位低下,而男权是至上的,正所谓“夫为妇纲”。虽然丈夫根据上述理由之一休弃妻子,但同时,为了维护家庭的稳定,防止社会秩序的混乱,对男子离婚决定权进行了限制,周礼用“三不去”限制了“七出”。所谓“三不去”是指:①有所娶而无所归,不去;即女子出嫁时有娘家可以依靠,但是休妻时已没有本家亲人依靠,此时休妻会导致女子无家可归,因此这种情况下,不可以休妻。②与更三年丧,不去;即女子嫁入丈夫家一起为公婆守过三年之孝,这样认为妻子已尽孝道,不可休妻。③前贫贱后富贵,不去;即娶妻时贫贱,但妻子与丈夫同甘共苦之后富贵起来,按照礼制,这种情况下不可休妻。“三不去”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妇女权益,限制了男子的权利,但并没有改变男尊女卑的女性地位。在现代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的相关规定中,并没有休妻制度,原因在于男女方地位平等,男女方均可提出离婚。

二.隋唐时期

如果说西周时期是婚姻制度发展的初期,那么隋唐时期则是婚姻制度发展的高潮,尤其是唐朝。隋唐时期,封建社会的进入繁荣阶段,经济发展迅速,人们的思想变得包容开放。唐朝的封建制度空前完善,婚姻继承制度也非常成熟。其婚姻制度最大的特点在于离婚制度。就唐代来说,其结婚要件发生了一些变化。

具体而言,唐代结婚的积极要件与之前相比主要体现在“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写入法律并规定了主婚人制度。唐代的《唐律》中凡涉及“婚嫁违律”者,也同时规定了主婚人及媒人应负的法律责任。明确规定了主婚人和媒人既是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同时也要负担起法律的责任。《唐律》中规定了三种顺位主婚人:第一顺序是祖父母、父母;第二顺序是期亲尊长;第三顺序是上述两者以外的亲属。若出现婚嫁违律,则应该按照主婚人顺序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唐律》中所云:“嫁娶有媒,买卖有保”,这表明媒人类似保人,婚姻的缔结中应该有媒人的保证。这同时也表明着有无媒人不仅仅是婚姻合乎礼的标准,更是婚姻是否合乎法的标准。而现代的婚制度中,在法律上不强调无媒人不成婚,更多强调的是结婚自由,更注重是男女双方的合意。

唐代缔结婚姻的消极要件,也有些改变。主要体现在,对“同姓不婚”做了进一步完善,并在魏晋南北朝禁止“门第婚”的基础上,形成了“良贱不婚”的规定。就“同姓不婚”而言,《唐律疏议·户婚》中规定:“诸同姓为婚者,各徙二年,缌麻以上以奸论”,这体现了唐代对于同姓结婚有着严格的规定,不符合规定要受刑罚处罚。又因为唐代社会等级森严,根据《唐律疏议》的相关记载,法律将人群分为‘良人’和‘贱民’,‘良人’主要包括皇室贵族、官吏、僧道和众百姓。‘贱民’包括官户、杂户、工乐户、部曲、客女。奴婢等。同时在《唐律疏议·户婚》中规定:“诸杂户不得与良人为婚,违者杖一百。官户娶良人女者亦如之。良人娶官户女者加二等。”此外,《户婚》律中规定:“若有为奴娶客女为妻者,律虽无文,即须比例科断……奴娶良人徒一年半,即娶客女减一等,合徒一年。”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唐代禁止不同等级的人通婚。而在现代的婚姻制度及其他法律制度中,没有等级之分,更多的是注重平等原则。

唐代的结婚程序主要是“立私约”、“报婚书”以及“六礼”组成。其中“立私约”是指男女双方家长在婚姻缔结之前需要订立口头协议。“报婚书”是指双方父母书面提出及同意结婚,落实男女婚姻关系。而“六礼”是对西周时期的“六礼”的承袭。

唐代婚姻的解除,休妻的理由还是继承之前的“七出”,只不过七种理由的顺序有所调整,同时也是用“三不去”对“七出进行限制”。与之前朝代不同的是,一是唐朝在法律中增加了义绝制度。在《唐律·户婚》“义绝离之”条明确规定:“诸犯义绝者,离之,违者徙一年。”《唐律疏议》对此解释:“夫妻义合,义绝则离,违而不离,合得一年徙罪。离者既无名字,得罪只在一人,皆坐不肯离者。若两不愿意,即以造意为首,随从者为从。皆谓官司判为义绝者,方得此坐;若未经官司处断,不合此科”。义绝在实质上就是为了维护亲属间的关系和封建的伦理道德,为了防止亲属间的相互侵犯或者乱伦。义绝的条件有七个:第一是,为夫殴妻之祖父母、父母;第二是,为夫杀妻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第三是,为夫妻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杀;第四是,为妻殴詈夫之祖父母、父母;第五是,为妻杀伤夫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第六是,为妻与夫之缌麻以上亲奸,夫与妻母奸;第七是,为妻欲害夫。从上述条件可以看出,除了第三项,其余各项条件中妻所负责任都是重于丈夫的,从此看出古代的妇女的地位还是低于男性。唐代的义绝制度实际上是一种强制离婚制度,是由官司判决的离婚。义绝以特定的犯罪行为为前提,作为一种民事法律结果,派生于刑事法律,其实际上是一种“刑事附带民事”的判决。其实质是一种政府干预婚姻关系的行为,而根据现在的法律来看,婚姻的解除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与刑法无关,主要依靠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政府不得随意干涉。二是唐代在法律中增加了和离制度。和离,是指男女双方不能和谐相处而自愿离婚。《唐律疏议·户婚》中规定:“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其意思是夫妻之间若因为情不投义不和,可以双方协商,然后和平的解除婚姻关系,法律不予处罚。和离的法律条文表面看上去男女之间的地位相等,可以平等地协商离婚。但从“放妻书样文”可知,即使是在夫妻双方的协议离婚的前提下,仍需要经双方亲属参与才能生效,并不是由男女双方个人所决定。同时,在和离的情形下,需要制作一份书面文件,并且文书应由男方书写,由此可以看出男女双方在和离的情况下地位仍不平等。对比新颁布的《民法典》来看,现代婚姻关系准予解除的基础是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从这点看,现代的离婚制度对于唐代和离制度似乎有所借鉴。但现代的离婚制度是对和离的发展,现代离婚制度是建立在离婚自由、平等原则的基础之上。根据相关规定,男女双方均可提出离婚,可以选择协议离婚或者起诉离婚,并且为了维护家庭的稳定,为了避免冲动离婚,新设了30日的“离婚冷静期”制度。

三.总结

古代的古代婚姻制度受宗教伦理主导,受经济发展的制约,女性在那时就处于弱势地位。但随着经济的发展,思想的进一步解放,社会的开放程度提高,女性在婚姻关系中的地位在逐渐上升,现代婚姻关系中倡导平等和自由原则,不再用過多的伦理道德去制约女性,女性在婚姻关系中也获得相应的地位。此外,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虽然已经离我们远去,但其中有些优良的传统,我们仍要继承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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