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七天无理由退货权的滥用

2021-11-10 06:03田静
科学与生活 2021年12期

田静

摘要:七天无理由退货权也是消费者的“后悔权”,原本是为了弥补线上购物信息不对称,消费者缺乏体验性,最大限度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但在实践中,此项权利被滥用,部分消费者把它当做为自己的试用期或者拼单的工具,以此谋取私利;而电商将其视为打击竞争对手的武器等现象屡见不鲜,这些用途使得七天无理由退货权没有真正发挥出其原本的目的。因此,要从加强对消费者的诚信教育和对失信者的法律责任追究力度两个方面来纠正滥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行为。

关键词:七天无理由退货;权利滥用;诚实守信;完善立法

我国的购物方式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传统的线下购物模式已经无法满足人们的需要。线上购物应运而生,它不仅满足了足不出户就能购物的需求,也为人们提供了更多的选择。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网络购物虽有众多优点,但也有缺乏体验性、网上购物信息不对称等弊端。为了最大限度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线下七天无理由退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这一规定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交易安全,但常常被滥用。

一、七天无理由退货权被滥用的现象

1.将七天无理由退货权视为“试用期”。许多买家将其视为“试用期”,使用过后就退货。去年,一则“女子淘宝买十八件衣服旅行后全退货”的新闻迅速冲上热搜。一位女士在淘宝花了4600块钱一次性购买了18件裙子,却又在七天无理由退货期的最后一天全部申请退货。淘宝店家对此感到非常不解,自己选的衣服一件都不留。于是他加上了这位女士的微信想了解一下情况。看到对方朋友圈才发现这位女士穿着在他店铺里购买的衣服去西藏旅行拍照。然后赶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最后一天申请退货。为了一己私利滥用七天无理由退货权,这不仅是对自己信用的损害,同时也侵害了商家的权益,使用过的商品丧失了二次销售的可能性,这无疑给商家带来了经济损失。

2.“买真退假”以此牟利。部分消费者在线上平台购买真品后利用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定申请退货,而退回的是高仿品。这种现象更值得被谴责。七天无理由退货权是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弱势地位才设置的,消费者的弱势地位体现在信息获取的弱势以及经济实力的弱势。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消费者提起诉讼的经济实力以及取证的能力不如经营者。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不能简单的用强势和弱势划分,即使承认消费者为弱势群体,在该弱势群体内部也存在强弱差异,即作为群体的消费者之间因为知识、学历、技能、经验以及年龄等方面的差异产生区别。若是忽略这些区别,就会使真正的弱势群体得不到保护,而让“非弱势群体”利用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钻其漏洞,为自己谋取私利,长此以往,立法者想通过这一规则达到的预期效果就会大打折扣。

3.拼单后退货。“双十一”“六一八”等原本普通日子在当今中国已经成为购物节。在各大电商争相发放优惠券促进消费的同时,一些消费者也不断计算着自己要买的东西怎样才划算。一些消费者为了以最低的价格买到自己需要的东西,会为了参与满减活动下单自己不需要的東西,等到“凑单”成功后再把自己不需要的东西退掉。比如即将到来的“6.18购物节”,淘宝和京东都推出了满300减40跨店铺优惠券,一些消费者为了使用这个优惠券,而自己所需商品总和又不到300元时,便会“凑单”,等到成功之后,又将不需要的商品申请退货。这一行为对消费者来说无疑是获益的,对经营者来说看似也没有侵害其利益。似乎是一件“两全其美”的好事。但事实并不是这样的,首先,各大电商平台的商品都是有库存的,消费者下单自己所不需要的产品,如果以此商品凑单的消费者过多,导致库存减少为零时,经营者就会丧失将商品卖给其它真正需要此产品的可能性,从而丧失了潜在利益;众所周知,“双十一”“六一八”等购物节是消费者认为商品最便宜的时间,等这两天过去之后,人们的消费能力明显降低,因为大家已经囤好了近期所需的商品,所以即使经营者收到退回的产品,有了库存,此商品也丧失了售出的可能性,这是其一。其次,那些下单此商只是为了凑单的消费者等到凑单成功后便会申请退货,由于七天无理由退货原则,经营者只能被动接受而别无其他选择,然而这势必会这家店铺的退货率提升,当消费者看到这项指标时也会认为此商品可能存在质量问题而导致退货率这么高,这是其二。因此,拼单后利用七天无理由退货行为看似对经营者无害,实则侵害了其既得利益以及商品口碑。

二、应对滥用七天无理由退货权的建议

七天无理由退货权的滥用首先是因为商品经营者消费者和经营者缺乏诚信意识造成的,其次是由于我国立法不够完善,对失信者的法律责任追究力度轻,导致违规零成本或是成本低而造成的;因此要从加强对市场交易参与者的诚信教育和加大对失信者的法律责任追究力度两方面着手。

(一)加强对市场交易主体的诚信教育

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交易的基本原则。它要求一切市场参与者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作为市场交易的主体,消费者和经营者都应当积极遵守这一原则,才能维持市场经济长久、稳定的发展。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是每位市场主体的行为规范,也是市场交易中的道德准则。如果每个市场主体都只为一己私利,破坏市场交易的秩序,那么就无市场经济可言。为了维护市场交易的安全与稳定,必须加大对市场交易主体的诚信教育。

加强对消费者的诚信教育。消费者是市场交易的主要参与者,对于他们的诚信教育必不可少;政府和企业应该通过各种渠道大力宣传诚实信用原则,努力让每位消费者都尽可能恪守诚信原则,促进交易。

(二)加大对失信者的法律责任追究力度

要想从根本上解决市场主体滥用七天无理由退货权这一现象,仅从诚实信用原则着手是不够的,还要加大对失信者的法律责任追究力度,让失信者感受到“失信的代价和成本”。加大对失信者的法律责任追究力度,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1.完善立法规范。我国法律对于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法律规定并明确,仅在《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中规定了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情形。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又从《暂行办法》可以得出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情形大多是由于退货后无法二次销售的产品。但是这七种无法穷尽一经退货无法二次销售的商品情形,比如把七天无理由退货当做“试用期”的;每位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都希望自己购买的是全新的商品,使用过的商品再卖给其它消费者显然是不合理的。现实中就有这样的案例,一位女士在网上购买了一支口红收到货后才发现这支口红是别人使用过的,当其申请退货时,经营者以商品已经使用过无法二次销售为由拒绝了她的退货申请,这一做法显然是不合理的。因此,现在急需立法来完善或者扩大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情形,比如恶意凑单,将七天无理由退货期视为“试用期”以及“买真退假”的行为,这些都是消费者恶意利用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为其牟利的行为,已经完全违背了七天无理由退货权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初衷。

2.提高七天无理由退货的门槛。七天无理由退货权之所以被滥用,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申请退货的门槛过低,导致消费者已经申请,经营者迫于《暂行办法》的规定不得不同意退货。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手段提高七天无理由退货的门槛。(1)非因商品经营者以及商品自身的质量原因申请退货的,消费者应当支付商品退货的运费(2)在满足条件(1)时,贵重物品退回的保险费用也应当由申请退回商品的人来承担,以此来加重消费者滥用其权利的负担,减少七天无理由退货权被滥用的可能,维护诚信交易。(3)商品退回后经经营者检查,如果商品全新,不影响二次销售的,经营者可以同意支付退款;如果经营者发现商品已经被使用过,无法再次销售的可以拒绝支付退款或者少退一部分价款来补偿商品因被使用而贬损的价值。

3.经营者构建消费者失信黑名单。对于恶意利用七天无理由退货权,钻《暂行办法》漏洞的消费者,可以通过构建失信者黑名单的方式来施加惩罚。电商平台的经营者可以通过后台数据统计恶意退货的消费者,并上报给电商平台,电商平台经过确认之后上交政府部门,政府部门将其纳入失信者黑名单。可以通过限制失信者消费、将其纳入银行征信系统以及征收罚款等方式惩戒滥用七天无理由退货权的行为。

三、结语

七天无理由退货权设置的初衷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但由于我国法律对此规定不够明确,立法有待完善,导致一些缺乏诚信的市场主体滥用七天无理由退货权为自己谋取利益,从而损害商品经营者和其它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要增强市场参与者的诚信意识和义务意识,恪守诚实信用原则,不滥用权利;对滥用权利的失信者追究法律责任,以此来减少七天无理由退货权被滥用的情形,保护市场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刘津平.浅谈恶意消费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法律规制[J].法制博览,2019 (34):179-180.

[2]崔晓丽.“七天无理由退货”岂能滥用[N].检察日报,2019-06-05(008).

[3]张立美.滥用“七天无理由退货”也是一种失信[N].中国消费者报,2019 -05-14(001).

[4]孟佳.网购消费者反悔权法律规则适用问题研究[D].西北师范大学, 2019.

[5]杨尊源.论经济法视域下的消費者义务[J].研究生法学,2017,32(05): 105-118.

注释

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②杨尊源:《论经济法视角下的消费者义务》,载《研究生法学》2017年第32卷第5期

③依据《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

第六条下列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一)消费者定作的商品;

(二)鲜活易腐的商品;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第七条下列性质的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一)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

(二)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

(三)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