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纪英国村庄共同体与农民个体的关系

2021-11-10 06:03孟瑞瑞
科学与生活 2021年12期

孟瑞瑞

摘要:村庄共同体是日耳曼马尔克村社制度的延续和发展,也是中世纪英国乡村基层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英国封建制度不断发展的历史环境下显示着共同体自身的强大力量以及对农民个体的管理与保护,不断推动农民个体向前发展。虽然这种保护力量并没有改变农民个体的社会地位,也没有改变封建领主在经济和政治上的统治地位,并且随着社会经济以及农民个体力量的发展,村庄共同体对农民个体由保护逐渐转变为束缚,但是这种村庄共同体体现的民主、互助、协作、协商等精神和理念在英国社会始终有着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中世纪村庄共同体;个体发展;英国乡村

村庄共同体是中世纪英国乡村基层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来源于马尔克村社制度的村庄共同体在很多方面显示出其强大力量与自治性。由来已久的村庄共同体在英国乡村社会有着深厚的根基,随着英国封建制的发展,英国乡村基层组织呈现出村庄和庄园的双重结构,在二者的关系上,侯建新教授在《交融与共生:西欧文明的三个来源》一文中指出,“庄园和村庄同等重要,庄园始终没有完全取代村庄,即使在残酷的农奴制下,村庄共同体仍然具有抵抗手段和行动的空间。……村社从没有丧失集体行为,而且得到广泛认同。”[1]可以说,乡村共同体在农民个体力量微弱的情况下为个体提供了保护,使得农民个体免于受到领主的过度盘剥,这是中世纪英国农民能够积累财富的重要原因。村庄共同体在保护个体的同时也限制了个体的发展,当个体力量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就会努力冲破共同体的束缚,最大限度地发挥自身的力量。但是乡村共同体所具有的协作、协商精神得到了保留和传承,这对英国社会整体发展十分有利。

中世紀英国村庄共同体既是英国最为重要的乡村基层组织,也是敞田制下的基本经济组织。“村庄作为基层行政共同体和合作经济共同体而存在。”[2]村庄共同体的主要作用是协调管理村庄内部的日常生活与生产活动。英国中世纪早期的村庄共同体就构成了是村民有序处理村庄事务的基层组织,通过村民大会对共同体各项事务进行管理,在与封建庄园制融合之后,村庄共同体依然不断发挥作用,且共同体理念也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得以延续。它源自于日耳曼传统,最为典型的就是马尔克村社制度,这种具有部落传统的制度保留了传统的民主成分,因此在共同体发挥自身作用时,往往是通过全体村民的集体参与来体现。“中世纪早期的英格兰,村庄共同体事务统一管理者是村民们通过比较民主的方式共同选举出来的。”[3]这种共同体观念及其实际运作显示了村庄共同体的自治性和农民个体的自我管理意识,为英国历史发展留下了宝贵的财富。随着封建制的发展,一些地区庄园兴起,村庄共同体在管理上与庄园有所融合,“庄官制度”逐渐产生并发展起来。庄官的任命有很多不同的方式,但从整体上看,尽管庄园与村庄在乡村管理上实现了某种程度的融合,但是村庄共同体依然发挥着更为核心的作用,并且村庄共同体在封建制领主的统治下也保持这很大程度的自主性,二者既交融又合作。

敞田制是英国历史上最主要、最普遍的土地管理和运作方式,也是乡村共同体力量的重要体现。从敞田制的管理进而运作方式上看,这是一种保留了部落传统,同时又很繁杂的土地制度。条田是敞田制的重要特征,耕地和草地成条状交错分布,个人所占有的条田分布也十分分散,且这种个体占有权只是在作物生长和收获过程中享有,在收获之后,条田需要向所有的土地占有者开放。并且由乡村共同体管理敞田制的运行,包括公共放牧权的维护、条田的重新分配、作物的种植和收获等都需要乡村共同体做出统一的安排。可以说,敞田制在中世纪英国乡村经济生活层面最大程度地显示了村庄共同体和农民个体之间的关系。在敞田制运行过程中,要进行土地的重组、分配等工作,这是一件复杂而繁琐的事情,要求村庄共同体拥有很强的自我管理和组织能力。另外,敞田制在共有权利的管理上也显示了共同体对个体的保护,“共用权的存在和实施体现了一定的慈善与救济功能。”[4]可以说,敞田制下的农民个体在共同体的保护下能够获得基本的生存,也能够拥有对封建领主势力斗争的力量,同时有了积累个人财富的基本条件。尽管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个体寻求更大程度的发展,敞田制不再适宜社会发展的需要,但是村庄共同体的奠基性作用是不容忽视的。

中世纪英国村庄共同体对村庄内部事务进行管理时,如管理者的选择、田制的运行、纠纷的处理等都依赖古老的习惯和长期形成的村规民约。这些村规包含村民生活的各个方面,同时具有法律效力。“村规档案的记录一方面是为了规范村庄的法令并指控犯罪,对违反村规的人进行惩罚;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保证村民利用村规来反抗领主的过度盘剥。”[5]这些村规民约依托于古老的惯例,并且是庄园法庭审判时最为重要的依据。因此,从整体上说,庄园法庭既是封建领主维护自身权益手段,又是村民处理日常纠纷的重要途径,同时也是村社共同体以集体力量反对领主滥用权利的工具。村庄共同体的村规以及封建化后的庄园法庭,都不同程度地显示了村庄共同体对农民个体的管理与保护,虽然这种保护力量并没有改变村民的社会地位,也没有改变封建领主在经济和政治上的统治地位,但是这种村庄共同体体现的民主、互助、协作、协商等精神和理念在英国社会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在封建制庄园和封建领主被历史遗弃之后,村庄共同体精神依旧在英国社会各个方面发挥这重要影响。

正如侯建新教授所说,“乡村共同体理念是理解西欧中世纪乡村社会的钥匙,作为精神遗产则穿越了时空,影响深远。”[6]村庄共同体在封建制的发展过程中,在封建领主居于统治地位的社会历史背景下,发挥着保护农民个体权利的重要作用,尽管在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农民个人力量强大之后,农民个体在谋求自身进一步发展的过程中会不断突破共同体的约束,但无论在什么历史时期,英国村庄共同体理念和精神都在持续发展,并以不同形式在不同程度上影响着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参考文献

[1]侯建新:《交融与共生:西欧文明的三个来源》,《世界历史》,2011年第4期.

[2]徐浩:《中世纪英国乡村体制构架补论》,《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4期(总第113期).

[3]赵杨:《庄官、村规和庄园法庭——中世纪村庄共同体的民众参与性》,《黑龙江史志》,2015年第3期.

[4]孙立田:《中古英国敞田制的运作及经济社会效应》,《天津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1期(总第214期).

[5]陈立军:《英国中世纪村规档案的历史解读》,《兰台世界》,2012年第8期.

[6]侯建新:《西欧中世纪乡村组织双重结构论》,《历史研究》,2018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