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社会若干刑法理论问题的几点思考

2021-11-10 02:08黄柄源
科学与生活 2021年17期
关键词:风险社会思考分析

黄柄源

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乃至全世界整体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的阶段,所处内外部环境复杂程度不断增加,在此情况之下风险社会理念框架应运而生,风险社会作为新生的总体社会机制认知维度,着眼于对当前经济社会运行发展所面临的风险隐患进行具象化认知,再加上目前我国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及法治意识逐步觉醒,这就对我国法治社会的构筑搭建及开展落地提出了全新要求,这其中比较主要的就是需要基于风险社会总体理念框架,对于刑法理论相关问题进行剖析完善,这是因为刑法作为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经济社会运行发展及广大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确实需要从刑法理论问题角度进行深层次把握,进一步积极体现与时俱进总体核心水准。该篇文章在对当前风险社会氛围环境所涉及的刑法理论问题分析阐释的情况下,重点从刑法立法根据问题及刑法处罚范围问题两个维度切入进行剖析解读,谋求于在全面周到有力加强促进我国法制社会特别是刑法理论实践更好更快发展方面提供部分参考基础材料。

关键词:风险社会;若干刑法理论问题;思考分析

1 引言

在当今疫情常态化的整体宏观背景之下,全球范围内各个国家的经济社会运行发展进入全新阶段,过去那种相对比较粗犷大条的重数量弱质量运行发展理念已经不能很好地适应当前现实需要,这就对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高效运行发展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于任何工作事项来说,如若没有坚实可靠的底层理论基础,那就很难真正保证后续相关实践落地工作取得应有的积极成效,这个道理对于我国法律体系框架的具体应用领域来说同样适用,刑法作为我国现行法律体系框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能够积极实现高质高效运转执行,直接影响到法治社会推进开展落地的平稳健康水准,确实需要赋予足够的关注重视权重,随着风险社会理念框架的诞生出现及发展演变,对于我国整体法律体系框架特别是刑法理论细分层面造成了新的挑战,如何统筹兼顾好当前自身实际情况及风险社会客观实际之间的辩证统一关系,直接影响到我国法律体系运转执行的科学有效及合理有效水准,此次需要采取有效措施,为我国经济社会常态化高质量运行发展创造出积极有利条件。

2 风险社会所涉及刑法立法根据问题剖析

2.1 不同维度风险感知层面

从风险社会理念框架所具有的关键核心属性特征进行把握,其所关联的刑法理论问题是多渠道多维度的,这其中比较具有代表意义的要属刑法立法根据问题及刑法处罚范围问题,为此首先就需要对刑法立法根据问题进行深入剖析,主要是因为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刑法立法根据问题具有明显的底层根基特点,唯有将刑法立法根据问题进行积极夯实,才能在最大程度上保证后续相关具体工作的高质高效推进开展落地,而刑法立法根据问题自身涉及诸多层面,排在第一位的要属不同维度风险感知层面的具体事宜。从人类社会的整体发展历程来看,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人类社会发展历史可以说就是与外部危险的周旋应对历史,而随着人类社会发展整体水准不断提高,人为属性危险似乎逐渐成为主流,但是这并不代表外部危险已经消失殆尽,甚至退出了历史舞台,更多的是在于人们对于风险隐患的感知能力得以提升,具体到外部危险导致的人员伤亡数量一般远远大于人为属性危险所导致的人员伤亡数量可见一斑。这种情况的出现,主要在于很多所面临风险隐患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是逐步出现的,这就非常容易让人们误以为科学技术的发展与风险隐患的增加具有正相关关系,而实际上只是被感知观察到的风险隐患增加了而已,相关科学技术反而在很大程度上将某些明显微小风险隐患扼杀在了摇篮之中。

2.2 媒体导向宣传影响层面

现如今诸多领域科学技术正处于快速更新迭代的飞速发展阶段,这在信息媒体行业领域体现的尤其淋漓尽致,前面提到当前人们对周边风险隐患的感知水平,随着经济社会运行发展的持续进步提升到全新层级,在此基础上,由于受到诸多因素的各方面影响,信息媒体的导向宣传在一定程度上使得人们对于风险隐患的感知面临新的情况,换句话来说,有时候人们之所以感觉风险特别是某些风险存在明显的提高,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多渠道信息媒体的宣传引导所致,然而现实情况是经济社会运行发展所面临的风险隐患虽然处于不断变化的过程当中,但并未出现过于突然的本质性增加,这就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人们对于风险隐患的客观认知判断,再加上信息媒体在进行数据信息筛选匹配的过程当中,会自然而然地从提升曝光率及话题度等方面进行考虑,新闻价值理念得以不但凸显,由此就出现了空难所引起的信息媒体关注程度高、交通事故信息媒体关注程度低的现象,而实际上在某个时间区间范围内,交通事故所可能导致的人员伤亡数量远大于空难所可能导致的人员伤亡数量,而所处不同区域或氛围环境的民众同一风险隐患的态度也不尽相同,比如针对恐怖主义及SARS病毒,美国民众与加拿大民众的反应就存在明显差别,这主要是加拿大在该期间未经历恐怖主义事件却经历了SARS病毒蔓延,美国则正好相反。

2.3 与大自然关系与概率认知层面

除了以上提到的不同维度风险感知及媒体导向宣传影响维度,在风险社会所涉及刑法立法根据问题上还包括与大自然关系与概率认知两个主要组成部分,具体来看,随着人类在与大自然长期焦灼对抗中逐渐占据上风,人类在不知不觉及潜移默化当中改变了对待大自然的态度,主要表现为对于大自然有种天然的亲近感及好感,甚至在很大程度上觉得的来自大自然的就是优质的,而在实际面臨自然风险的过程当中,人们就非常容易过度放大人为属性风险及其造成的危害,同时却倾向于忽略自然风险及其造成的危害,即使了出现了损失巨大的自然风险,也会对大自然展现出充足的包容性,例如人们愿意选择自然水源而不是经处理的水源,尽管这两者具有完全相同的化学成分,再比如人们对于杀虫剂的致癌风险谈之色变,却对大自然本来存在的致癌因素置若罔闻。除此之外,人们对于概率问题的具体认知,也直接影响到其对于风险隐患的总体判断,而更为重要的,人们通常对于看起来特别简单的概率问题,做出明显偏离理性的判断分析,也就是人们非常容易在概率问题上受到情绪等感性因素的影响,比如核电站泄漏问题发生后,人们就很可能觉得世界上所有核电站都暴露在泄漏风险当中,但针对当年发生的干旱或者洪涝问题,却一般不会觉得干旱或者洪涝问题在明年还会发生,即便后者的概率确实明显大的多。

3 风险社会所涉及刑法处罚范围问题剖析

3.1 抽象危险判断认定层面

在当今风险社会总体氛围环境之下,刑法立法根据问题对于刑法理论问题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而刑法处罚范围问题所具有的关键地位同样不可小觑,由此就涉及到抽象危险这个核心概念,但是从现实情况来看,抽象危险并未风险社会理念框架内的新生事物,诞生于十九世纪的德国及法国刑法体系中都对抽象危险有所阐述定义,同时结合我国现实情况,目前并不存在从具体危险向抽象危险进行转化跃迁的立法模式更新完善,具体到实际执行操作层面来看,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对抽象危险进行判断认定,如若判断认定则非常容易陷入混乱矛盾境地,为此就需要从具体危险及抽象危险针对事实依据的抽象程度进行把握,具体危险主要是以行为当时现实情况为根据,在此基础上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可能性进行判断,抽象危险以行为一般情况或者社会生活经验为根据,在此基础上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可能性进行判断,这就可以清晰明确地看出,无论是具体危险还是抽象危险,都具备了转换为现实危险的可能性,只不过是在实际操作实践过程当中对于抽象程度的把握有所区别,例如放火罪的判断依据是对象燃烧情况产生公共性危险,而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判断研究是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可能产生一定的公共性危险。

3.2 法益保护前移限度层面

深入到抽象危险的背后本质来看,从某种程度上来讲,抽象危险的强化重视实际上为了尽量将法益保护进行积极前移,通过这种方式进一步维护广大人民群众以及经济社会运行发展的整体利益,然而在此过程中需要正视的是,对于法益保护前移并非越靠前越好,还是需要统筹考虑好法益保护前移限度问题,如若不能将法益保护进行科学有效及合理有序的前移,不仅无法发挥出法益保护所具有的宝贵优势红利,还很可能起到相反的效果,例如,针对某些父母不重视对于子女的教育培养问题,不能因为该行为不排除可能导致子女做出危害社会的不良行为,就将父母疏于教育培养子女列入刑法罪列,这个案例就是明显的法益保护的不正常延伸,与之具有同样逻辑的还有,目前也并未将携带管制刀具进行公共场所不经区别的全部列入刑法罪列,为此就需要采取有效措施统筹把握好现实危害距离与现实危害概率之间存在的辩证统一关系,而从现阶段实际情况来看,实害性刑法罪列依然还是占据着主流地位。

3.3 抽象危险梳理区分层面

因为抽象危险并非具体危险的可能性实际上意味着抽象危險是发生侵害可能性的可能性,而这让人难以理解。其实在某些场合,抽象危险是指发生实害的特别重大、紧迫的危险。显然,上述前两条规定的是抽象危险犯,后一条规定的是具体危险犯。前两条规定的法定刑之所以重于后一条规定的法定刑,是因为前两条规定的行为致人伤亡的危险性大。再如刑法将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规定为抽象危险犯,而将盗窃、抢夺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行为规定为具体危险犯。这不是用危险距离实害的远近所能解释的。不仅如此,在某些场合,抽象危险犯实际上几乎等同于实害犯。例如,侮辱、诽谤行为属于抽象的危险犯,但侮辱、诽谤行为对他人名誉造成的侵犯几乎相当于实害犯。综合来看,只是因为这种实害无法具体测量,刑法才将其规定为抽象的危险犯,认为规定抽象危险犯就是对法益的提前保护,其实是对抽象危险犯的误解。

4 结束语

我国是当前世界上最大的社会主义国家,同时更是当前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发展特别是长期健康可持续发展对于我国各个方面的意义非常重大,从风险社会理念框架角度来看,我国经济社会运行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展现出挑战与机遇并存在总体态势,需要在深层次秉持与时俱进核心指导思想的基础上,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针对性适应性地趋利避害,而对我国法律体系中所涉及的刑法理论问题进行科学有效及合理有序的梳理把握,能够在很大程度上起到事半功倍的积极成效。该篇文章在对当前风险社会氛围环境所涉及的刑法理论问题分析阐释的情况下,重点从刑法立法根据问题及刑法处罚范围问题两个维度切入进行剖析解读,其中刑法立法根据问题聚焦于不同维度风险感知、媒体导向宣传影响及与大自然关系与概率认知等层面,刑法处罚范围问题聚焦于抽象危险判断认定、法益保护前移限度及抽象危险梳理区分等层面,谋求于在全面周到有力加强促进我国法制社会特别是刑法理论实践更好更快发展方面发挥出正向支持提升作用。

参考文献

[1]赵天琪.风险社会若干刑法理论问题的几点思考[J].法制与经济,2019(02):122-123.

[2]徐少渊,蔡煜.“风险社会”若干刑法理论问题反思[J].法制博览,2016(34):272.

[3]赵磊.“风险社会”若干刑法理论问题反思[J].法制与社会,2016(04):168-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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