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建立多元化调解解决民事纠纷机制

2021-11-10 02:10张梓琛
科学与生活 2021年17期
关键词:调解政府主导多元化

摘要:随着改革步伐加快,我国经济飞速发展,各类主体间经济活动日益频繁,经济活动中的纠纷日益增加且呈日益复杂、多样的趋势,然而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发展并不充分,并不能很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矛盾纠纷解决需求。一味的追求诉讼救济,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只能让案件激增的调解机关不堪重负。依靠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使纠纷双方尽可能地避免对簿公堂,可以更好地将矛盾纠纷化解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有机统一,形成全民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进一步强调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综治协调、各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格局。作为全国政法综治战线一面旗帜,曾受到毛泽东同志、习近平同志肯定的“枫桥经验”,追求“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的效果,亦是突出社会治理全民构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构建已然成为党政各部门、社会各界共同探索的一个重要课题。

关键词:多元化;调解;政府主导

一、新时期矛盾纠纷的特点

随着社会经济飞速发展,改革进程加快,法制环境逐渐完善,人民群众维权意识不断增强,社会矛盾纠纷高位运行。矛盾纠纷主体多样化、群体化,从社会精英阶层到朴实的劳动群众,上至各级人民政府下到基层自治组织,社会各阶层、各部门、各行业或多或少均存在矛盾纠纷,群体性纠纷也是层出不穷。矛盾纠纷内容多样化、复杂化,社会矛盾纠纷从传统的婚姻家庭、相邻纠纷扩展到合同、土地、拆迁等各种类型,群体性的、历史性的纠纷也层出不穷。诉求表达方式极端化明显,一些群众抱有不闹不解决、不访不解决的思想,缺乏理性维权意识,纠纷发生后动辄围堵政府部门、堵塞公路、越级上访、媒体炒作,一定程度上造成负面效应,带来社会稳定风险。

二、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构建的意义

多元化解机制能够较好的梳理、分流矛盾纠纷,避免了调解机关包揽纠纷,有效解决诉讼的弊端,较好的树立司法救济权威,进一步维护法律尊严。总之,修复社会关系,建设平安中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顺应司法提改革潮流,解决诉讼解纷机制弊端,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多元化解机制无疑是一大利器。

三、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探索

一是挂牌成立诉调对接中心,搭建调解协议与司法确认相对接的服务平台。为行政调解、行业调解、人民调解等组织调解达成的协议赋予法律效力提供司法保障。

二是诉前调解工作模式引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要积极探索诉前调解机制,凡涉及民事案件征得原告同意后即开展诉前调解,若成功调解则避免当事人对簿公堂,诉而不讼,实现“矛盾不因诉讼而激化,往来不因诉讼而中断”的社会效果。

三是开展矛盾纠纷多元化联合调解机制。形成人民法庭、司法所、派出所、镇综治办、民政办及各村委会组成的联调中心。联调中心各部门分别负责调解各自工作领域或区域发生的纠纷,根据调解的需要联系其他联调单位协助调解。

四、探索中遇到的问题

一是组织保障不健全。当前各部门化解矛盾纠纷“各自为政”,部门间、行业间等各纠纷解决单位缺乏统一的领导、协调机构,对化解未果的矛盾纠纷缺乏情报互通,不能很好的整合各种资源和优势形成合力。

二是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立法缺失。目前多元化解相关规定仅为中办、国办、最高院等部门以“意见”的形式下发全国,但尚未有相关的人大立法作为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三是资金保障不到位。当前,多元化没有独立的经费预算,然而从网络平台搭建到调解队伍建设,无一不需要经费保障。多元化工作开展需要大量的专职、兼職调解员,调解员在开展工作的过程必然会产生必要的工作经费,专职调解员的干劲也需物质奖励予以促进,多元化网络工作平台没有资金保障难以开发。矛盾纠纷调处规定不收取任何费用,调解组织无收入来源,办公场所、办公设备及相关办公费用无法开支。

四是各行业、各部门意识难以转变。当前,许多行业、部门、个人均认为矛盾纠纷化解是法院、司法局的工作职责,不愿意花费人力物力在纠纷化解工作上,导致调解工作过于单一。

五是人民调解员、综合调处人员的整体法律素养不高。当前许多从事调解工作的人员,虽然有丰富的基层调解经验,但法律知识比较欠缺,对某些法律关系分析不到位,出现轻法规重情感的现象,使得调解工作无法顺利开展,调解纠纷质量不高。有些经过调解组织达成的调解协议书写不够规范、义务履行项不够明确,甚至存调解协议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制约了司法确认工作的开展。

五、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构建的建议

一是党委、政府加大重视力度,力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法院协调、矛盾调处中心牵头、各部门联动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推动诉与非诉的良好衔接。党委出台相关政策建立机制,按照各单位工作职责,明确纠纷化解的责任单位,责任单位成功调解的,可引导当事人申请调解机关确认,责任单位调解未果的可告知当事人依法提起诉讼。综治、司法所等单位收到纠纷解决申请后,经当事人同意后,按照机制的规定及时将矛盾纠纷交办或转办责任单位,责任单位办理结束后及时将办理结果反馈交办或转办单位。经当事人同意后及时将纠纷委托或委派相关的责任单位予以调解,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将调解结果反馈调解机关,调解成功的由法院制发民事调解书或者司法确认,调解未果的及时返回法院立案审理。诉与非诉的良好衔接,让法院从包揽纠纷回归到最后一道防线的精准定位,更好的解决了司法资源不足的矛盾,有效的弥补诉讼解纷的局限性。

二是建立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信息化,努力实现“互联网+”的多元化格局。搭建覆盖各地各解纷单位的多元化解网络工作平台,通过平台互相转办、交办纠纷,实现各责任单位之间责任纠纷化解的无缝地对接,提高纠纷解决的工作效率,同时也有利于便党委、政府对纠纷化解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在网络平台中建立视频调解功能,方便当事人异地解决纠纷,力争做到当事人不离开住所地即可实现纠纷化解。

三是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纳入财政预算。任何机制的建立均需要相应的资金予以保障,多元化纳入财政预算是机制得以长效运行的必然要求。建议党委、政府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好多元化解经费尤其是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的经费保障,制定经费保障制度,提高调解委员会及人民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的积极性。

四是呼吁矛盾纠纷多元化立法。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是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的强大后盾,通过立法明确各单位的基本调职责,把调解作为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改变能推则推当挡则档的推诿格局。

五是加强调解人员的培训力度。具有一支业务能力强的调解队伍,是开展好多元化工作的基础保障。注重加强调解人员的法律素养、调解技巧、文书写作等方面的培训,综合提升调处能力。

作者简介:

张梓琛,男,江苏如东人,汉族,1993年11月出生,学历:本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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