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认罪认罚”办案模式研究

2021-11-13 05:51张煜召
安顺学院学报 2021年1期
关键词:检务办案嫌疑人

印 波 张煜召 张 轶

(1.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北京 100875)(2.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875)

2019年10月25日“两高两部”联合下发《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将进一步加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力度,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截至2019年12月当月,该制度适用率已经超过80%。这意味着认罪认罚从宽已经迅速成为刑事案件的主流模式。当前,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革新与发展,各检察院利用“互联网+”技术,在应急状态下探索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应急模式”即“互联网+认罪认罚”办案模式,彰显了司法创新精神。

一、 探索“互联网+认罪认罚”办案模式的重大意义

早在2018年1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就正式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深化智慧检务建设的意见》,不断推动信息技术和检察工作新融合。但一直以来,“信息化”与认罪认罚从宽工作却始终结合的不多,只有个别地区的零星实践。

2020年初特殊的环境促进了信息技术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良性结合,多地出现“互联网+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首案,彰显出“互联网+认罪认罚”办案模式巨大的程序效益。如: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检察院2小时内远程对26名犯罪嫌疑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而河南灵宝人民检察院运用远程提审系统对在押犯罪嫌疑人适用认罪认罚,全程只用17分钟。在线视频的方式实现检察官办案“0在途时间”,集中审理的模式又大大压缩了办理不同案件的衔接时间,进一步节约了办案成本。这不仅实现了应急状态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稳步推进,更开拓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办案方法,探索出“互联网+认罪认罚”办案模式。

在信息技术高度发达的当今,我国检察机关顺应科学技术发展趋势、运用信息技术发展“智慧检务”是融入新技术革命浪潮的战略选择。互联网+认罪认罚”办案模式建立在检务工作信息化的基础之上,是智慧检务建设在应用层生态取得的突出成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立初衷是追求司法效率、减轻办案压力,在当下对不必要的程序的削减与简化已将要达到极限的情况下,在程序正义的框架内进一步做到高效、高质的唯一路径便是发展“互联网+”模式。

二、“互联网+”认罪认罚从宽的二种模式与绩效考评

所谓“互联网+认罪认罚”办案模式:是将“互联网+”技术与办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相结合,实现认罪认罚案件的在线化办理、数字化流转、可视化监测与科学化绩效考评。应急状态打破了常规办案模式的应用环境,促使检察机关利用现代技术手段灵活开展认罪认罚工作。受地域、信息技术水平、应急状态紧迫程度等因素的影响,各地检察机关探索出的“互联网+”工作模式各有特色。根据我们的调研,在各地积极开展的探索中,大致形成了二种实践模式:

(一)模式一:远程视频+电子签名完成具结

该模式完全采用线上方式办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包括利用云视讯系统远程讯问、远程具结并通过手机端屏幕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以河北沧州市青县为例,犯罪嫌疑人当时正在外地取保候审,由于道路封闭无法返回。当地检察官首先通过云视讯软件告知犯罪嫌疑人其享有认罪认罚的权利,并对其进行远程讯问。随后犯罪嫌疑人在值班律师李某的见证下当场表示认罪认罚,并同意了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最终在云视讯手机端屏幕上签下了自己的名字,完成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签署。同时云视讯系统同步对讯问过程和签署过程进行了全程录音录像,加以存储。

模式一为检察机关提审前的工作提出了更多的要求。既需要调试设备,确保网络连接的通畅,又需要与值班律师线上充分沟通。对于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检察官在开展远程认罪认罚从宽工作时,要尽可能通过多途径进行身份确认,比如面部识别和通过电话、微信等进行多重确认,以确保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防止“冒认”的现象出现。远程视频提审的方式解决了应急状态下无法近距离接触的难题,线上电子签名的技术为程序的规范性提供了保障,这些“互联网+”技术均给应急状态下继续全面扩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提供了物质保障。但是这种方式对检务工作的信息化水平要求较高,需要完善的电子信息设备,保证全程在线顺利完成具结工作。这种办案模式实现了检察官在提讯室,而律师、犯罪嫌疑人分别在家参与办案的设想,符合疫情下隔离的现实要求,也提高了司法效率。同时云视讯系统进行录音录像,也能确保该程序运行的公平公正。

(二)模式二:远程视频+权利告知书、具结书事后交由犯罪嫌疑人确认签字

第二种模式是先利用通讯设备进行线上的沟通、告知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并对量刑建议达成一致意见,但《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签署与捺印的达成,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检察阶段最重要的环节仍需当面达成。这种实践对线上工作的依赖性并不是很强,在应急防控的严峻的背景下技术设备只是为工作的开展搭建了一个更方便沟通的平台,是一种补充手段。这种模式的典型代表是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其具体操作方式是:对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其主要以远程提讯系统视频沟通的方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犯罪嫌疑人羁押所在地检察院驻所检察人员、技术人员协助提押犯罪嫌疑人、开通视频设备,之后办案人和值班律师通过远程提讯系统告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权利、义务,并对量刑建议进行沟通。若能达成一致意见,则由办案人向犯罪嫌疑人宣读《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让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名后快递寄给驻所检察人员,由驻所检察人员交犯罪嫌疑人签名、捺印后寄回办案人。对于未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则主要通过微信、QQ等常用即时通讯软件与犯罪嫌疑人、值班律师就量刑建议问题进行沟通。若能达成一致,则同在押犯罪嫌疑人一样,先后邮寄《认罪认罚具结书》给犯罪嫌疑人与辩护律师,签名、捺印后完成生效。

这种办案模式将量刑协商的过程移植到了线上,利用常用的通讯软件与犯罪嫌疑人、值班律师充分沟通,就量刑建议问题达成合意。之后则转入线下,与常规办案模式接轨,利用快递物流无接触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该模式较模式一简单易行,不需要专门的通讯软件与电子签名设备,适合“智慧检务”尚不发达的地区。但其也存在问题,如缺少录音录像的监督,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自愿性难以保证,程序运行风险激增;同时办案速度也受制于快递物流的运输速度,降低了办案效率。

这两种模式是“互联网+技术”在不同层面进入传统办案方法的结果,其区别主要体现在互联网+技术与案件办理结合的紧密程度、方式方法、应用阶段等方面。两种模式利用不同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认罪认罚案件在线办理与数字化流转,并利用视讯系统进行可视化监测,全面提升了刑事司法的办案效率也保证司法公正。但必须认识到,应急状态下这种结合是仓促的、不充分的,尤应加以完善。

(三)“互联网+”认罪认罚从宽”模式的绩效考评

任何办案模式都需要构建:“办理-考核”的反馈结构,从而保证案件办理的质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强调,要完善办案质量、效率、效果相统一的检察官业绩考评体系,以更优的检察办案和绩效管理服务应急防控、复工复产大局。“互联网+”技术不仅仅运用于应急状态下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办理,也运用于认罪认罚案件的绩效考评之中。检察机关通过构建更高效、准确的绩效考核体系,实现以检察办案促进复工复产,为应急防控和社会经济恢复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常态下检察院的考核方式往往通过聚集性会议,由上级检察院考核人员分组下沉到各个下级检察院展开,而应急状态下的特殊要求使得常规程序无法进行。于是多地检察院利用智慧检务建设成果与“互联网+”技术,将实地考核程序转移至线上利用检务数据系统,实时监控各项数据,保证办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质效。如: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便通过“e管家”系统中“检察业务数据平台”就实现了对办案基本情况和以“案-件比”为核心的案件质量评价指标的实时汇集、统计、可视化展示和分析,实现了动态描绘执法办案全貌。

此外,最高检在2020年5月11日印发了《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监督管理办法》,其中明确:“对检察官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的质量效果、办案活动等情况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司法业绩档案,作为检察官奖惩、晋升、调整职务职级和工资、离岗培训、免职、降职、辞退的重要依据。”将认罪认罚案件办理数据纳入检察官绩效考评范畴,坚持“适用为原则,不适用为例外”的要求,在线实时监控认罪认罚案件件数、适用比例、量刑建议采纳率能够有效保证办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质效。例如: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就利用智慧检务系统分收集、分析认罪认罚案件各项数据,对其中的异常数据、部分地区适用率非正常下降等问题进行调研,及时解决,在应急状态下稳步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一步扩大试用。 “互联网+认罪认罚”办案模式对应着全新的绩效考评方式。将“互联网+技术”应用于检察院办案的绩效考评之中既提供了更加及时、高效的考评手段,也拓展了对检察工作进行测评的维度,为全面了解、掌握检察工作运行境况提供了新的可能。

三、“互联网+认罪认罚”办案模式的程序性风险

在应急状态下,检察机关将信息技术运用到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办理中总体上被看作“互联网+”技术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良性结合,也是该制度下“司法应急模式”的初步探索。但基于刑事程序本身的严肃性和制裁手段对公民权利剥夺的严厉性,仍需妥善化解其对于传统司法带来的潜在程序风险。

(一)司法仪式性的弱化

传统刑事诉讼理论认为:除定罪量刑、实施惩罚等实质性司法工作对打击犯罪有着重大作用外,被追诉人经历完整、严格的诉讼程序,感受该过程中一系列威严肃穆的仪式性活动也发挥着教化、震慑的作用。这种“司法仪式性”要求诉讼程序需在特定的场所,经过特定的流程,司法工作人员着特定的服装与配饰下完成。然而“互联网+认罪认罚”办案模式将办案场景从线下移植到了线上,在便捷的同时也淡化了常态司法的仪式性。

有学者认为,网络视频庭审模式弱化了司法活动的仪式性、庄严性。被追诉人无法身临其境地感受到诉讼活动的庄严,隔着屏幕的提讯、协商也难以充分发挥震慑、教育之功效,刑事诉讼活动的意义与价值无法完全实现。同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前提和基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其中重要的考虑因素便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对于这种态度的判断往往需要近距离的感知。

司法工作在完成从线下到线上的“迁跃”的同时,应尽可能维持传统司法文化中仪式性的内容,如法庭的庄严、特定的流程或特定的语言地使用。检察机关利用大众通讯软件进行提讯、协商是应急之举但并非长久之策。随着“智慧检务”的不断发展,在线办理各类案件却是大势所趋,有必要重构“线上司法仪式”。应当意识到:远程视频提讯等技术也可同样发挥出法治教育与宣传的功能,同样可以实现“诉讼程序严谨、权利保障有力”,承载着向社会“释放正义、传播法律的功能”。结合 “互联网+”技术的运用背景,构建线上的司法仪式,保证诉讼程序的庄严性、严肃性,发挥既有的震慑、教育功能是“智慧司法”的题中之义。

(二)对司法亲历性的全面理解

司法亲历性是司法的重要原理,其意指“司法人员应当亲身经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直接接触和审查各种证据,特别是直接听取诉讼双方的主张、理由、依据和质辩,直接听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言词陈述,并对案件作出裁判”。

有学者质疑“在线”办理案件的模式违反了司法亲历性原则的要求。这种认识颇有局限,“在线”不“在场”并不必然违背司法亲历性原则。司法亲历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即当事人直接参与并用口头方式表达和办案人不断连续地审理和裁决。如果办案人身“在场”而心“在外”一样不符合亲历性要求,如果办案人采取“在线”的方式,但直接听取了涉案人的主张和理由,形成对案件的直观判断,则完全符合司法亲历性。换句话说,司法亲历性更关注办案人和涉案人对办案工作的实质参与,而非参与形式。

现代通信技术早已把远程视频变为可能,检察人员可以通过远程视频的方式直接讯问犯罪嫌疑人、与辩护人等对证人进行交叉讯问,直观感知案件情况,这正是在“互联网+”背景下一种新形式的“亲历”。不能将亲历狭隘地理解为“面对面”,而应从本质出发,强调司法人员与犯罪嫌疑人的直接参与、言辞交流与不间断审理,而其表现形式应是多样的。同样,随着虚拟现实技术的发展,也不排除未来线上办理案件能够实现和线下完全相当的效果。可以理解学者对于“在线”办理案件的担心,虽然这种方式并不必然违背司法亲历性,但物理的间隔有可能对司法亲历性带来一定风险,因此检察机关在线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时要“察言观色”,形成对案件的直观、准确理解。

四、“互联网+认罪认罚”办案模式的改进

“互联网+认罪认罚”办案模式程序性风险预防的关键在于将 “互联网+认罪认罚”办案模式制度化。切实建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在线”认罪认罚的综合保障措施,让量刑建议真正实现程序正义与司法人文关怀的有机统一。基于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开发完善的“互联网+认罪认罚”系统,包括即时通讯系统、在线签署文件系统并有与之配套的监督保密系统等。显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开展不能长期依赖“微信”“QQ”等大众通讯软件,该类软件欠缺司法仪式性,在保密性、专业性上也有所不足。智慧检务有着长足发展的江浙地区已经有了类似软件,但建立全国统一的系统仍有必要。应当意识到,在常态下远程提讯、协商的需求仍然强烈,并可有效提高办案效率。

第二、建立“互联网+认罪认罚”办案模式下自愿性保障机制。检察机关应积极利用现代科技手段,达成对办案全程的录音录像记录,并可以探索将相关视频保存上传至司法内部网络,这样的做法既有利于保留量刑建议做出过程性的资料,进而确保全过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愿性,同时有利于增加认罪认罚的公开性,便于其他主体的监督。

第三、建立“互联网+认罪认罚”与常规办案模式的互动衔接。虽然以“互联网+认罪认罚”办案模式为代表的智慧检务是未来发展的大势所在。但在当前相关办案系统不足,办案规范不明的情况下,也应建立好与常规办案模式的衔接。例如:在案情重大复杂,事实不清、证据存疑的认罪认罚的案件中,检察机关应在做好应急防控的前提下与犯罪嫌疑人会面,形成应急状态下“有条件会面”机制,实现“互联网+”模式与常规办案模式的互动衔接。

五、智慧司法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发展新方向

《全国检察机关智慧检务行动指南(2018-2020年)》(下称《行动指南》)指出:“2020年底,检察机关将全面构建应用层、支撑层、数据层有机结合的新时代智慧检务生态”,其中尤以构建“以办案为中心”的应用层生态为重点。2018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落实推广带来了检务工作应用层生态的巨大革新,这种革新体现在程序与实体两个方面:一是刑事诉讼程序上的简化、优化,数据显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中仅有23%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比2018年下降了20%;二是量刑建议程序对案件的重大实体影响与量刑精准化的巨大挑战。一方面智慧检务建设必须积极回应这种变化,从而与刑事诉讼改革进程相适应、相同步;另一方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如何进入“智慧时代”,如何在刑事诉讼程序有限的简化空间内开辟新的“提速增效”路径成为检察机关不得不面对的现实问题。

当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经成为办案主流模式,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智慧化建设不仅仅是“全业务智慧办案、全要素智慧管理、全方位智慧服务、全领域智慧支撑”总体框架下的必然要求,更是该制度进一步发展的自身需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未来发展不仅需要常规体系下的优化完善,还需要内在办案逻辑与模式的体系革新。以“在线化办理、数字化流转、可视化监测与科学化绩效考评”为主要特点的“互联网+认罪认罚”办案模式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智慧化的初步探索成果,也是该制度的发展的潜在方向。

总之,检察机关在应急状态下将网络信息技术运用于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主观上是出于应急防控的需要,客观上却提升了办案效率,开创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新模式。但在探索办案新模式时也要时刻注意程序的规范性,只有在法律规范框架内的创新才能确保程序正义的实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自建立以来不断探索完善,逐步成熟。此次各地检察机关探索出的“互联网+认罪认罚”模式,灵活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该制度的未来发展提供了宝贵经验,指明了新的发展方向。

注 释:

①实践中大部分检察院都采用这种工作方式,以下为部分新闻链接:《云南:信息化手段确保疫情期间检察工作顺利开展》,http://news.jcrb.com/jxsw/202002/t20200224_2117999.html;《盐山检察院利用云视讯系统,确保涉企案件办理绿色道路畅通》,http://baijiahao.baidu.com/s id=1658491772851041688&wfr=spider&for=pc;《青岛即墨:远程办案确保疫情期间认罪认罚从宽工作不断线》,http://www.jcrb.com/procuratorate/jcpd/202002/t20200218_21149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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