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高等教育为谁服务”审思高等教育公平

2021-11-15 13:40张来慧
文教资料 2021年21期
关键词:教育公平高等教育

张来慧

摘 要:布鲁贝克在《高等教育哲学》中探讨了“高等教育为谁服务”的问题,通过“少数人对多数人“”高等教育是权利还是特权“”两种水平的高等教育”产生了对高等教育公平的思考。本文以“认识论”和“政治论”两大高等教育哲学为锚点,结合公平正义原则审视高等教育公平,对我国高等教育发展中精英教育和大众教育、高等教育机会公平和教育多元化服务有启示意义。

关键词:高等教育 教育公平 正义原则

布鲁贝克认为“在决定‘高等教育为谁服务时,我们最关心的是公正”[1]。《高等教育哲学》对“高等教育为谁服务”的探讨集中在“少数人对多数人”“高等教育是权利还是特权”及“两种水平的高等教育”三个方面,产生了大众教育与精英教育的制度选择、高等教育公平的评判原则及高等教育质量危机等问题。通过两大高等教育哲学原理和正义原则进一步明晰高等教育的服务对象,厘清教育公平的内在原理,借此引发对高等教育公平的审思和启示。

一、以两种哲学解读“高等教育为谁服务”

在“高等教育为谁服务”的问题上“,认识论”和“政治论”这两大高等教育哲学冲突揭示了高等教育服务对象存在一定的差异。高等教育为谁服务?是面向精英还是面向大众?教育机会是一种权利还是特权?两种水平的高等教育因何产生?高等教育追求的公平是何种公平?从认识论和政治论两个不同的视角出发可见差异。

(一)以认识论为核心,高等教育应保持纯洁性

以认识论为核心的高等教育起始于“闲逸的好奇”,并试图摆脱价值的影响,对“高深知识”的主体选择更倾向于精英人才。只有具备学习复杂知识能力的人,才有机会走入高深知识的殿堂。不可否认,具备出色能力的人,的确拥有学习高深知识的权利,经过不懈努力最终获得高等教育“入场券” 的人,必然拥有接受高等教育的合理性;如果有人因阶层、环境、条件和人脉等原因不劳而获时,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则成为一种特权。当存在这一特权时,高等教育的公平性会受到质疑,特权会被认为是一种特有的权力而非自由的权利。高等教育的公正在于保护不利处境的人同样拥有接受优质教育的权利。

基于对知识的探究和验证角度,高等教育的“高深”知识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入学的门槛。然而,当人们发现拥有接受高等教育机会能够带来职业、地位的更优选择时,大众对高等教育机会的需求也随之日益增长。新的社会需要开始敲击高等教育的大门,知识的“高深”随着进入高等学校学生才能的下降开始大打折扣。大众接受高等教育的需求势不可挡,此时的教育不再是对纯粹高深知识的探究,而成为一种广博的教育。布鲁贝克对“高深”教育和“广博”教育这两种水平的教育,似乎更倾向维护高等教育的纯洁性, 认为“对高深学问的追求是高等教育的起点,降低学问水平和教学标准的大学不能称之为大学”[2]。

(二)以政治论为核心,高等教育应实现教育机会公平

与认识论相反,政治论承认高等教育受价值影响的合理性。高等教育从社会边缘向社会中心过渡,意味着它的纯粹性开始变得模糊。当教育与社会的联系逐渐紧密时, 高等教育便不再只为“高深知识”服务,满足社会需要成为高等教育的重要特征。在社会急速发展的今天,教育的精英化不可避免地走向大众化乃至普及化,但是真正使所有人都拥有绝对的受教育机会是不现实的,真正的问题应该是怎样合理分配有限的教育资源,涉及教育资源配置的公平问题。尽管不能实现绝对意义上的公平,但建立在公平原则基础上的教育能够有效保障人们相对平等的受教育权利。当所有人都拥有合乎自由体系的平等,或即使当社会和经济存在不平等时,尽可能地符合每个人的利益期望,在地位和职务上向所有人开放时,教育公平就有了坚实的地基。

在政治论视角下,高等教育的差别原则承认人与人之间的差别,但机会公平原则是社会发展的切实需要。然而, 入学机会的增加不仅会产生高等教育质量下降危机,还会面临就业机会减少的冲突,因此,国家和政府有必要采取一定的措施保证高等教育的公平,保证资源的合理分配。柏拉图对公正教育的看法在于每个人都应通过教育获得能力的发展且应当有利于国家。高等教育不仅背负研究高深学问的职责,还应当具备服务社会的职能。公民受教育的机会理应平等,不应当依赖个人的阶级地位,民主的平等中应当涵盖差别原则和机会公平原则。

二、从正义原则审视高等教育公平

基于高等教育认识论和政治论两方面对“高等教育为谁服务”的思考,高等教育的服务对象逐渐多元化,从知识导向型转向服务导向型,由服务于高深知识的研究、培养精英人才到满足社会需要,培养服务于国家的人才,这一多元服务有赖于高等教育的公平实现。高等教育的公平体现在哪些方面?应当满足何种原则?差异原则和机会平等原则具体指的是什么内容?结合罗尔斯的正义论中对正义原则的解释可窥端倪。

(一)基于正义第二原则的解释教育公平

正义第二原则主要适用利益分配,该原则指出:所有的社会价值至少要在合乎个体利益的基础上平等分配,且每个人都应从中获利。该原则被分为四种可能,分别是效率原则下的自然自由体系和自由的平等及差别原则下的自然的贵族制和民主的平等。[3]最初的自由分配是“向才能开放”的形式机会平等,所有人都有同样的合法权利进入所有有利的社会地位,但只有在此基础之上加入机会公平原则,使所有人都拥有平等的机会,才能避免偶然因素的影响。教育机会的平等不应该受到阶层地位的限制,只要具备相同的才能和水平及愿望和前景的人,都应该拥有平等的机会,但这种自由的平等仍然受天赋才能乃至家庭环境的限制。因此,民主的平等还应结合差别原则和机会平等原则,才能消除因效率原则产生的不确定性。

(二)高等教育的差别原则和机会平等原则

布鲁贝克认为高等教育入学平等理论的兩个阶段分 为“生而平等”和“承认差别”,绝对的高等教育公平是几乎不存在的,大学毕竟不是“垃圾场”,不是能够满足所有人需求的“万能之物”。在重视差别原则和机会平等原则之前,我们应该承认教育本身就具有公平的客观性。无论是精英还是大众都有获得高等教育的权利。高等教育的差别原则承认存在人与人之间的差别,这里的差别不仅是智力上的,还是阶层和环境等方面的,不管是哪种差别,高等教育都应尽力寻求为这些差别的发展提供均等机会的可能,以确保每个人的能力都得到充分的发展。这样既不用减少英才的受教育机会,又不会出现普通学生的机会泛滥,达到真正基于差别原则的公平。机会平等原则给予每位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都是十分有必要的,比如高中生可以通过测试或选拔拥有本科阶段教育的机会,职业学校的学生有一定渠道可以进入大学学习;本科生可以拥有读研深造的权利,专科生能够通过一定途径进行深造等。主张人人都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是一种程序正义,尽管这不代表人人都能够真正接受高等教育,但倘若没有受教育机会的公平,潜在英才的才能就不可能被发现并得到良好的发展,高等教育的公平就无从谈起。

基于差别原则和机会公平原则的高等教育,也许不能实现高等教育绝对的入学公平,却能排除特权的干扰、环境的影响及机会的缺失等不利因素,根据不同学生的差异有计划地给予他们受教育的机会,保证教育机会平等的程序正义,避免因职务、地位的开放限制产生不满与失落。满足差别平等和机会公平原则的高等教育公平更有利于高等教育的发展。

三、对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的启示

基于对布鲁贝克的“高等教育为谁服务”的解读及在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基础上对高等教育公平的探讨,能进一步激发对我国当前高等教育公平的审思:精英教育与大众教育应协同共进;高等教育应关注机会公平的实现及促进高等教育的多元化发展。

(一)精英教育与大众教育协同共进

高等教育的机会平等原则应当保障所有学生都拥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无论从知识论角度对“高深知识”的拥护, 要求英才进入高等教育系统,还是从政治论角度对社会需求的满足,要求大众拥有职业和地位的优质选择。如果只是为了保证英才教育中精英所学习的高深知识的复杂性和纯粹性,将高等教育视为精英阶层的特权;或者为了使普通大众全部进入高等教育获得经济、地位上的优待,降低大学的入学门槛,都不能称为教育公平。高等教育不能也不会永远被锁在象牙塔中,但扩大高等教育的规模并不意味着要降低教育质量。因此,现阶段的高等教育应当保证英才教育和大众教育共同发展和共同繁荣。高等教育体系中,不同层次的大学应明确自身的发展定位,选择适合自身发展的大学教育理念。为了能够满足教育机会公平和差别公平,不仅要顺应高等教育的大众化进程,扩大广大学生的受教育机会,还要重视英才教育的发展,培养高水平、高层次的顶尖人才。当前, 我国精英人才的数量较欧美一些国家仍缺少竞争优势,我国高等教育重视教育的公平,但忽略存在人才培养的差别原则的情况。要推动两种水平的教育,既要重视一流大学的发展,又要促进普通院校的进步,从质和量两方面保证精英教育和大众教育的协同共进。

(二)高等教育机会公平的实现

“机会公平是高等教育公平的逻辑起点”[4],高等教育的机会公平一直是我国高等教育发展过程中重点关注的内容。近年来的“寒门再难出贵子”的问题正是由于出身和地位与受教育程度正相關的关系,“沙海取金”变得越来越困难,因而更加要呼吁高等教育机会公平的真正实现。高等教育的机会公平要求社会各层级之间能够互相流动,现代社会个人的社会经济地位与受教育程度直接挂钩,高等教育的获得与职业、收入和地位的关系密切。对于社会低层次人群和贫困地区的学生来说,挖掘他们的智力才能,让他们同样获得高等教育的优质机会是高等教育机会公平的体现。比起大城市的学生,贫困地区的学生无论从出身还是环境、学习条件还是学习机会来说,都存在劣势。高等教育公平较难在基础教育就不公平的前提下达到机会公平,“出身决定论”杜绝了低层次人群与其他阶层享有同样教育资源的可能。山区儿童难以获得大城市的教育条件和资源,这种不平等并没有在高校扩招的政策中寻找到解决之法。

(三)促进高等教育的多元化服务

高等教育服务的对象逐渐走向多元化,由精英人才至大众群体,涉及不同领域、不同层次,与之相对应的高等教育的服务内容逐渐丰富。高等教育的多元化具体体现在不仅满足了不同层次学生的需要,还为不同高等教育发展地区的适龄青年创造了更多的选择机会[5]。在差别原则和机会公平原则的基础上,不同层次水平的高校应形成上下贯通、轨道交叉的教育联合,打破高校与高校之间横亘的教育壁垒, 为各类学生提供多元发展的可能,让学生能够根据自己的能力和需求进入不同类型的学校,也让那些因为部分区域基础教育不发达而未能进入重点大学的学生,能够通过个人努力,拥有第二次乃至第三次跻身重点大学的机会,实现高等教育的二次公平。当前的高等教育具备知识传播、文化传承、人才培养、服务社会和国际交流的功能,通过建立多元化的高等教育体系,全面融入社会的各个领域,拓展高校在更多领域的服务功能。多元化的高等教育体系包括办学层次、办学体制和人才培养的多元化,不同层级的高等教育应秉持不同的发展定位,立足院校的发展实际,放大办学特点,凸显办学优势。不同类型的大学要明确各自培养人才的目标,研究型大学的主要职责是培养社会精英,重视学生研究和创新能力的培养;应用型大学应把精力放到培养技术型人才上, 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实践性课程。

四、结语

高等教育肩负文化传承、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社会服务和国际交流的重要职责,是“高等教育为谁服务”的现代解读,基于“认识论”和“政治论”的冲突矛盾现阶段逐渐淡化。无论是大众教育和精英教育都应为推动高等教育的发展而存在,正是存在不同水平的教育,才使高等教育的差别原则和机会公平原则得以实现。现代社会的文化交流、人才培养、科技进步、社会发展无不以高等教育为基础,高等教育的多元化服务属性得以显现。坚持多元化高等教育的发展,使各种类型的院校并存,为科学技术的进步、社会经济的发展注入活力。

参考文献:

[1]约翰·S. 布鲁贝克. 高等教育哲学[M].  王承绪,郑继伟,等译. 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1987.

[2]查永军,朱孟强. 高深学问之“高深”——解读布鲁贝克的《高等教育哲学》[J]. 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7(2).

[3]约翰·罗尔斯. 正义论[M]. 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 译.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4]高树仁,宋丹. 高等教育机会公平的内在逻辑及其制度建构[J]. 高教探索,2017(5).

[5]杨琪,张怀英. 多元化视角下的高等教育公平:《高等教育哲学》的启示[J]. 文教资料,20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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