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网络文化的消费性

2021-11-15 22:49张洪梅
江苏广播电视报·新教育 2021年25期
关键词:网络消费文化

摘要:在网络技术的普及与影响下,社会的文化形态和消费形态都发生了极大的变化,人们的很大一部分文化消费从现实文化市场,转移到了网络文化市场当中,虽然现实文化市场依然是文化消费的主流场所,但网络文化市场也已经成为了一个需要值得关注与重视的消费场所,很多网络中的文化商品,已然成为了人们文化消费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基于作者自身的认识与思考,主要对网络传媒艺术的文化消费性进行了解析与相关探讨,以期能对网络文化市场的发展起到促进作用。

关键词:网络;文化;消费

引言

网络空间虽系虚拟,但对现实生活的影响越来越明显,作用越来越大,甚至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网络空间影响着整个社会与产业经济的发展方向,因此网络中的文化消费我们必须引起足够重视。

1.网络中的文化消费商品

1.1文化产品

目前,网络中的文化产品可以划分为两大类,一是在现实生活当中具有市场价值的文化产品,这类产品虽然活跃在网络文化市场当中,但它们与现实世界紧紧相关,而且它们能够切实的满足于人们的现实需要,在一定的运转机制下,还可以直接转变为现实的文化市场产品。最典型的就是当前网络中的原创文学作品,这些文学作品虽然在网络中传播,但是它们在现实市场当中同样受用、同样具有价值,也和现实文化市场当中的文学作品一样具有版权,其在网络中的售价和现实市场存在一定的关系,虽然相比之下其售价比现实市场中的售价更低,但是它的销售成本更低,而且不需要进行印刷,如果有需要它们也可以被印制成现实市场中的实体书籍;二是在现实生活当中不具有市场价值的文化产品,这类产品属于是完全的虚拟物,如果脱离了网络环境就无法独立的存在,例如游戏中的人物角色、道具,社交空间中的各种挂件、装饰物,论坛社区的虚拟货币等等。这些产品是专门为网络文化市场而开发的,它们的目的就是为了适应网络这种虚拟的环境空间,而不是在现实生活中发挥作用,所以这类产品不能缺少网络的支撑,不论在什么样的运转机制下,它们在现实生活当中也不能够具有市场价值,可值得一提的是,这类产品并不会出现“滞销”的情况,相反有很多的消费群体都会关注并消费这类产品。

1.2文化服务

网络中的文化服务也可以被划分为两大类,一是网络环境当中的各种文化活动,这类活动往往也能够与现实文化市场当中的服务相对应,例如网络教学讲座、在线影院等等,这些网络中的文化服务其实就是现实文化服务的一个新形式,知识通过网络这个途径,文化服务的传播可以更加广泛,以来可以使更多的人享受到服务,二来也可以获得更高的经济利润;二是网络环境当中的各种金融增值服务,这类服务其实也是现实市场文化服务向网络文化市场的扩张,例如有的金融机构将艺术品作为金融商品,为网络中所需要的人提供保险、抵押、按揭等服务,这类服务和现实市场紧紧相关,网络相当于只是一个便捷的交流、沟通途径,但目前消费这类型文化服务的人数量并不多,因为这和金钱利益的关系非常大,所以很多人还是愿意在现实市场当中消费这类型服务[1]。

2.网络文化消费的特点分析

2.1更加的便捷化

网络中的文化消费更加便捷化,这是网络文化消费的一个主要特点,这主要是受网络技术的影响,不论消费者在何时何地,只要有需要、只要能够接入网络,就可以选择自己想要消费的文化产品或是服务进行消费,这是传统现实文化市场所不能提供的消费条件。比如,一个人想购买一本书,但是周围没有现实的书店,这样一来他就不可能立即购得他想要的这本书。而在网络中,他可以利用某软件进入到图书商城当中,选购自己想要的书,不受时间的限制,也不受地点的限制。这样的网络文化消费特点更有利于促进人们消费,可以提高社会文化产业经济的增长速度。

2.2更加倾向于意识形态

网络中的文化消费实体形态被很大程度弱化,人们在网络中的文化消费也更加倾向于意识形态,尤其是网络游戏中的装备、人物角色,它们都仅仅是一串数据,只能够满足人们在思想上与意识上的需求,这与人们传统的文化消费心理、习惯完全不同,这是人们文化消费的一个极大转变,也是网络文化消费的一个最大特点。

3.网络文化消费的发展策略

3.1加强网络财产保护的法律建设

在网络中消费了文化商品后,这种商品从本质上来讲也属于是消费者的一种财产,不论是游戏角色还是游戏装备,或是某個论坛社区的账号,这些都是一个人财产的一部分。但当前我国对网络财产保护的法律建设还较为不足,不能对网络文化消费、网络财产的安全提供坚实的法律保护。这具体体现在网络财产的法律地位并没有得到明确,也没有规定出侵害他人网络财产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2]。而且网络环境比现实环境更加复杂,一些模棱两可的法律条文并不能有效保护网络财产,为了使网络文化产业与网络文化消费得到更加健康的发展,在当前我们应当加强网络财产保护的法律建设,将网络财产的法律定位明确下来,并详细制定管理、约束、惩治侵害他人网络财产的法律条文。

3.2完善对网络文化市场的监管

目前,不论是我国还是外国对现实文化市场的监管都较为得力,可以有效避免一些不良的文化产品、文化服务出现在市场当中,但对于这一点网络文化市场还较为缺失,这一是由于网络文化市场开放程度高,二是由于网络文化市场监管的技术性强。为了解决这些问题,确保网络文化市场的健康发展,应当加快完善对网络文化市场的监管,一是加强网络文化市场的准入管理与运作管理,二是在监管技术方面加强开发与实践,分别从管理与技术的角度出发,剔除网络中淫秽、反动等不良文化产品或文化服务。

3.3加强对网络文化消费对象的引导

网络是一个容易让人上瘾的环境,网络中的文化消费同样是如此,尤其是很多的青年人,常常会花很多钱用于消费网络游戏,这是较为畸形的一种文化消费现象[3]。所以,必须要加强对网络文化消费对象的引导、教育,让他们正确认识网络文化消费,合理控制自身的网络文化消费思想与消费行为。

4.结束语

总之,在当前网络已经成为了人们进行文化消费的一个主要途径,它给人们的文化消费思想与消费方式带来了很大的改变,也有效的带动了文化产业经济,但为了确保网络文化消费的健康发展,我们还应当从加强网络财产保护的法律建设、完善对网络文化市场的监管、加强对网络文化消费对象的引导等角度出发,营造更加有序的网络文化市场秩序。

参考文献:

[1]袁茜.当代社会人文景观视角下的网络音乐文化解读[J].音乐创作,2015,01:133-134.

[2]陈娜.大学生网络文化消费特征研究[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5,04:96-97.

[3]陈一丹,孙振权,林亚杰,杨剑英.基于网络志的大学生网络文化消费行为研究[J].现代商业,2014,36:283-284.

作者简介:

张洪梅(1979.5),女,汉族,江苏张家港人,学历:本科,职称:副教授,从事艺术设计、工艺美术设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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