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民用航空器内拾取他人财物为例论述盗窃与侵占的区别

2021-11-15 08:03杨洋
科技信息·学术版 2021年24期
关键词:盗窃

摘要:区分一行为构成盗窃罪还是侵占罪,关键是判断行为人在非法占有财物时,该财物的占有控制状态。受行为人合法占有控制的,构成侵占罪;受他人占有控制的,构成盗窃罪。对于民用航空器内拾取他人财物拒不归还的行为,属于非法占有受他人占有控制的财物,应认定为盗窃罪。

关键词:遗忘物  盗窃  侵占

简要案情:在航空器飞机行过程中,甲的手机滑落到后排座椅下,乙将手机拿走,乘务组播报寻物通知,乙未将手机交还。

在我国刑法理论中,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或者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保管的财物或者他人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交还的行为。两者都属于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财产型犯罪,主要区别是客观要素的不同。主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排除权利人,将他人的财物作为自己的财物进行支配,并遵从财物的用途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客观方面,盗窃罪的行为对象为公私财物,侵占犯罪的行为对象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失物、埋藏物,两者存在明显差异。

盗窃和侵占都破坏原占有人的占有状态,区别在于破坏的是不同状态的占有,盗窃破坏的是有主占有,即被盗物品在盗窃发生时正由行为人以外的主体占有。侵占罪中行为人对该物的占有状态为合法占有,其成立犯罪的前提是行为人表示拒绝退还。

一、行为人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对行为对象的认识会影响行为本身的定性。侵占脱离占有物犯罪中的“遗忘”是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亦即,它不是为违法性提供根据的要素,而是为了与盗窃罪相区别规定的要素。因此,即使客观上不是遗忘物,而是他人占有的财物,也可能成为侵占罪的对象。例如,在误将他人占有的财物当作遗忘物而转移为自己占有时,虽然客观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但主观上不具有盗窃罪的故意,应认为符合侵占罪的犯罪构成。

案例中,乙听到寻物通知后,应当认识到手机并非遗忘物,仍然刻意隐瞒非法占有,主观上属于故意破坏原财物所有人的占有状态,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特性,符合盗窃的主观要件。

二、行为人客观方面

(一)行为对象的定性

行为对象属于何种性质的物,是区分行为性质的关键因素。案例中手机不属于“代为保管物或者埋藏物”,关键在于确认是否属于遗忘物。遗忘物的定性,由物的控制状态决定。张明楷教授在《刑法学》中展示了一个案例,乘客将行李遗忘在出租车的后备箱,若司机开走后才发现该行李箱而拒不归还,属于侵占;若司机在乘客下车时就发现乘客遗忘了该行李,于是立即将车开走,构成盗窃罪,因为此时该行李还在乘客的掌控中。

在本文案例中,手機滑落的情况与行李遗忘在出租车后备箱的情况相似。虽然甲暂时脱离了对手机的物理掌控,但只通过寻找必然能找回滑落的手机,此时的手机仍不能算作是遗忘物。

(二)客观行为对占有状态的破坏

在出租车案例中,司机立即将车开走是主动破坏了乘客的占有,此时虽然行李暂时被乘客遗忘,但乘客并未完全脱离对物的控制,只要乘客及时想起还是可以立即取回行李,而司机迅速将车开走主动破坏了占有的状态。侵占行为往往不具有“主动破坏占有”的特性,因为侵占行为,无论是对代为保管物、遗忘物或者是埋藏物的侵占,其先前的占有行为都属于合法占有,不存在主动破坏占有状态的行为特性。在航空器上,行为人乙捡拾手机之后,拒绝将手机归还,使得原占有人失去了在航空器内寻找到手机的可能性,属于主动破坏占有的行为。

三、相对密闭空间中物的占有转移

当物在公共空间脱离原占有人的占有时,若该区域管理者有足够的能力管理遗落的财物,其主人毫无疑问是管理义务人。反之,若空间管理者对遗落的财物不具有管理可能性,则应认为该空间没有管理义务人,财物脱离原占有人的占有则应为无人占有的财物。例如前乘客遗忘在出租车内的行李,如果脱离了前乘客的占有,则物的占有转移给司机,即使司机没有发现前乘客遗忘的财物,由于财物处于司机的支配范围内,应当认定司机事实上支配了前乘客的行李,如果后乘客将前乘客的行李转移为自己占有,应认定为盗窃罪。

(一)空间的相对密闭性

根据空间密闭程度的不同,将区别于完全开放的公共场所的空间称之为相对密闭空间。在财物遗忘在出租车上的案例中,因为出租车的空间相对密闭,司机对车辆具有较强的掌控能力,车辆运行过程中人员的变动相对固定,司机有足够的能力管理遗落的财物,故可以认为无论司机是否知情,空间的主人将成为管理义务人。

航空器空间的密闭性与出租车类似,两者在运行的过程中都相对密闭,乘务组对机舱内的情况具有较强的掌控能力,区别于公共场所,在此类相对密闭空间内脱离前占有人掌控的财物,管理人员将成为管理义务人。

(二)占有转移

占有转移是指物的占有状态由一方转为另一方,在航空器内脱离掌控的财物构成占有转移,滑落的手机转由乘务组代为占有。手机滑落的场所系运行的航空器,该航空器因在运行过程中,人员相对固定,正常情况下不会再有其他人员进入。该场所具有一定程度的排他性,属于前文所述的相对密闭空间。航空器一般由航空公司所有,乘务组作为航程中航空公司的工作人员代表,本身对航空器具有积极的管理意思,对航空器具有较强的支配控制能力,甲所遗忘在此处的财物应属于场所管理者——航空公司乘务组占有。即使乘务组成员没有发现手机滑落的情况,也不影响占有转移的成立。

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主动破坏他人占有的意思,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应当认识到他人占有状态,客观上实施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即便认为原占有人暂时失去了对财物的占有,也应当认为财物转由航班乘务组代为占有。案例中乙的行为,符合盗窃的构成要件,应当认为构成盗窃。

参考文献:

[1]张明楷.刑法学[M].第五版,法律出版社,2016:957

[2]曲新久.刑法学[M].第三版,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253

[3]张明楷.如何区分侵占罪与盗窃罪[N].人民法院报,2018

[4]董玉庭.捡与偷的界分——以梁丽案为背景的分析[J].人民检察,2009(17):46-49.

作者简介:杨洋(1991—),男,浙江温州人,中国政法大学2017级宪法与行政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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