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酸偷排污染事件的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分析

2021-11-15 08:42罗家琪梁秀静
科技信息·学术版 2021年24期

罗家琪 梁秀静

摘要:环境污染是重大事件,而环境污染类型众多,且引发原因具有多样化特征。在工业的发展下,废水排放是造成水环境与土壤污染的主要原因。向环境内排放大量污染物质,可直接造成人身与财产损失,且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害。对于环境污染损害的评估,是实现预防与针对性治疗的关键,可从污染物性质、事件持续时间、污染渠道等方向进行分析。本研究中,以废酸偷排污染事件为例,进行了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的分析。

关键词:废酸偷排污染;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

前言: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与一般性环境污染事件对比,具有扩散快速、危害严重、污染物不明确特征,极大增加了鉴定与治理难度。废酸偷排污染是严重环境损害事件,需要给予严厉处罚。而处罚与问题治理的前提在于对环境污染损害的鉴定评估。为此,下文中将以废酸排污事件为方向,进行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问题的研究。

一、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发展情况

(一)鉴定评估标准体系方向

在2015年司法部与环保部门共同发布的通知中,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纳入到司法鉴定中,实现统一管理。近年来在一系列文件与办法指导下,环境司法鉴定的规范化程度日益提升。但在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体系方面还存在一定不足之处。国内当前形成了鉴定评估技术体系对环境污染鉴定关系评估,且损害评估方法也形成规范。但在分管部门中,对于不同领域损害鉴定设置针对性技术规范。在具体工作开展中,各部门独立性较强,对于同样事件的评估未达成统一标准,这也是各项工作开展困难的主要问题之一。其中具有代表性的问题为,环境污染鉴定方向,除涵盖法律之外,还与物理、地理等多个学科相关,而国内对于相关基础研究还存在缺失,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技术标准发展。

(二)鉴定评估资金保障方向

国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问题,对于金额限定还不具备同意标准,属于赔偿资金与环境修复成本应用及支付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常规情况下,政府负责对突发污染事件相关费用,而鉴定评估结构所涉及到的评估费用,主要由科研经费与政府共同承担。资金支持不足,则容易造成百姓权益受到损害时无法及时获取到培养,而鉴定机构方面的鉴定工作开展也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国内陆续颁布《环境损害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办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等,对环境损害鉴定机构的资质与专家职责给予规范化管理。但存在的问题是,并未针对鉴定流程、技术规范、认定规则等在环保部门与司法部门中形成统一标准。相关机构间不存在隶属关系,若鉴定评估机构意见不同意,则法院对于评估意见的参考存在较高难度。

二、废酸偷排污染的环境污染损害评估实践分析

(一)案例

某地区查处槽罐车利用雨水收集口对城市下水管网倾倒废液。倾倒口处在某污水处理厂进水口上游3公里左右。地区环境监测中心站进行现场采样,对结果的分析提示废液中存在废酸类危险废物。公安局与环保局通过联合调查证实,某贸易公司与罐车车主及司机在某公司收运强酸废液超过100车,总量超过2500t,而某洗水总厂接受19车,总量超过300t。其他强酸废液去向还未明确。

(二)事件范围界定

环境监测站对槽罐车含酸废液的鉴定结果显示,槽罐车中水样pH值0.21,化学需氧量、鋅均超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一级标准限值,分别10.3倍与450倍。参考《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此案件中含酸废液来源为,基础化学原料制造生产中,处在HW34废酸范围的危险废物,危险特性为C。该公司所倾倒的强酸废液共计24车,总量460t。污水处理厂应急预案标准为厂区进水pH值小于5h变为水质异常。结合案件肇事者供认,并参考槽罐车单车运输量及时间性指标,初步认定污染损害鉴定时间共8个月。整个时间段内,污水处理厂受到pH小于5的含酸废水冲击共31次,持续影响时间80小时。该案件中,认为倾倒强酸废液的环境污染损害涉及到三个部分:(1)对明渠与生活污水管网腐蚀作用;(2)对生活污水处理厂的影响;(3)污水处理厂超排强酸废水对下游环境的影响。

(三)环境污染损害评估

结合污水处理厂生产工艺特征与运行,对处理厂所受财产损害自运行成本、停产损失、额外处理费三个方向做出评估。其中包括运行成本增加费用的17万余元;停产损失相关17万余元;往外处理费用的4万余元,共计39万余元。

(四)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结果

合格环境监测中心站对槽罐车含酸废液鉴定结果,并参考《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相关标准,判断此次污染损害事件地点倾倒废酸为HW34废酸类危险废物。含酸废液可通过污水管线直接排放到污水处理厂,致使污水处理厂进水口pH值超过设计处理范畴,对于处理厂的日常运行造成重要影响。同时也造成污水处理厂运行成本的增加,形成停产损失费用及额外费用。在事件开始到被查处时间为8个月,含酸废水倾倒导致污水处理厂形成的直接损失达30余万元,包括运行成本增加费用的10余万元,停产损失的10余万元。结合水质异常数据的分析,整个过程污水处理厂倾倒强酸废水量范围378-1196t。结合最大倾倒量1196t进行核算,转换每吨倾倒强酸废水相关直接损失3百余元。

结论:

基于突发环境污染的频发性、危害性,加强对环境污染损害的评估至关重要,能够对废水排放事件的审判提供参考依据。突发环境污染时间受害方,在确保安全基础上,应及时报案并保存事故现场证据。而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有必要持续强化技术以及具体工作方式的创新。尤其应关注到对生态损害评估相关的技术革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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