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经济法责任的反思与重构

2021-11-15 08:42和洋洋
科技信息·学术版 2021年24期
关键词:多元性法律责任经济法

和洋洋

摘要:经济法责任反思与重构研究,是当前相关行业以及人员都较为重视的一项问题,关于经济法责任我国在此方面因为研究时间较短,研究成果成熟,但是也存在不完善的地方。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我国经济法责任问题与一般的法律解释有很大差距,甚至经济法责任反思与重构有自己发展的成就,并且会向着更好的方向发展。本文主要研究有关经济法责任的反思与重构相关问题。

关键词:经济法责任;反思与重构

引言

如果想要对经济法责任的反思与重构问题有较为准确的认识,首先需要对一般法律解释规定有深入学习。应该对经济法责任的反思与重构问题有一份明确的、有针对性的反思梳理,实际工作开展中,才不会出现对其概念不清晰等问题。对于当前情况更应该完成关于经济责任法的立场、主体、对象等问题的分析任务,为之后的工作开展奠定基础。本文力图对经济法责任理论进行梳理和述评,并尝试提出一些新的看法。

一、经济法责任的特性

(一)客观独立性

在学术界已基本取得共识。经济法在调整其专有领域时,必须进行有效的归责,归责的前提是以法律责任的客观独立为前提。经济法是新兴的、随着市场经济发展而发展的立足于社会本位和人文本位的高层次、现代化的法。它既以传统部门法为发展和借鉴的基础,又有自己独特的领域和特征。在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的时候,应当坦承经济法责任与传统部门法责任的关联性和借鉴性,探究经济法责任与传统部门法责任的区别与互动,提炼经济法责任的独特特征和体系,使其逐渐发展成为一个客观的、独立的法律责任体系。

(二)社会性

随着"社会本位"主义的兴起,传统公私法均不能有效调整规制社会利益。经济法作为具有确认和促进社会利益的功能优势的新兴部门法,将社会利益作为自己重要的核心法益。

(三)多元性

经济法主体具有与国家干预经济的关联性所导致的复杂性和广泛性,还具有法律性质不同、法律地位不同、权利义务不同的特性,具有非對称性和非平衡性。也就是说,经济法主体既存在质及地位的巨大差异性,又相互依存统一。这些特性决定着经济法主体的多元性。同时,无论是"国家—市场"的干预模式还是"国家—社会中间层—市场"的干预模式,都表明经济法在调整经济关系时存在"二元结构"或"三元结构",在这"二元结构"或"三元结构"中因主体的多元性而存在结构多元性。由于经济法主体的多元性和调整结构的多元性,经济法在归责时必然依据经济法主体的多元性和调整结构的多元性,进而导致经济法责任具有多元性特性。

二、经济法责任的反思

(一)经济法是否有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这一法律概念有多种理解方式,但责任产生于义务的观点即第二性义务的观点在法治社会应当得到承认。这与法及基本价值——自由相违背。当人们将视线聚焦在经济法时,其可以发现经济法条文中随处可见义务性内容的克加及违反义务性规定时对行为主体责任的克予。基于经济法中存在大量第二性义务的法律规定,经济法具有法律责任这一问题不需论证。

(二)经济法责任是否独立

经济法责任并非各种形式的简单相加,而是有机统一。经济法责任表现为多种责任形式的有机统一,其产生于经济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殊性。经济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具有特殊性。首先,经济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具有不平等的特性,该种社会关系至少在经济法的视域下是不平等的。该种社会关系既包括公权力行使主体和市场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也包括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社会关系等。其次,此种社会关系具有影响范围的不确定性。以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为例。产生于二者间的冲突可能仅对二者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产生较小的或零的外部性,但在该经营者的规模、经营方式等因素的作用下,其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便可能具有较强的外部性。

三、有关经济责任的重构

(一)明确经济法中的各种责任

经济法责任的体系中,最重要的占比且最大的形态应为法律责任,即根据经济法体系中的法律、法规规定而直接确定的责任。法律责任的承担应当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由法律、法规直接规定。社会责任经济法以社会本位为本位,具有典型的社会性或称社会公共性,社会利益也是经济法的核心法益。因此,社会责任也应当是经济法责任的一种形态,具有正当性。社会责任在目前学术界一般仅指企业社会责任,企业社会责任混同于法律责任或者认为二者存在交叉和重合,以至于二者含混存在,甚至提出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本文认为,社会责任不同于也不属于法律责任,社会责任不具有法律责任的规则性、强制性和因果性,不应当是法律责任或者软法责任。法律的归法律,道德的归道德。同时,社会责任的责任主体除了目前理论界取得共识的企业组织外,个人能否作为社会责任的责任主体呢?目前并未有学者对此予以研究,甚至是完全忽视这一点。

此外,本文还认为,基于社会利益或者社会本位理念,除却企业组织之外,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享有特殊社会地位或具有特殊社会影响力的个人,亦应当作为社会责任的承担主体。国家和机关在干预经济时,必然存在决策不当等情形。由于采用的是集体决策模式,我国目前并没有也无法规定具体的法律责任。若决策者不承担任何责任,于情于理于法都难圆其说,更加影响政府的社会公信力。

(二)明确经济法责任的对象分析

关于经济法责任解释的对象,主要是从经济法责任解释工作主要解释什么内容角度出发,而近几年随着社会发展以及人们生活对法律相关内容的需求量上升,法律解释理论也不是只关注法律文本,而是从社会现实角度出发,从多个方面开展工作。总体而言,社会生活情况与法律文本一样,都是法律解释工作中重要的对象。其中法律文本作为法律主要意义的表达方法,是主要解释对象,一般情况下即要解释正式法律,也需要解释非正式法律,

结语

经济法责任相关研究中出现的争议和困惑,是重构经济法责任的重要途径,为了避免发生经济责任法内容无穷无尽等问题,需要尽可能的使用经济法责任作为解释对象进行梳理与重构,并且解决抽象化、立法化中出现的问题,将详细工作落实到具体个案中。

参考文献:

[1]汪杨大海.“综合责任”理论下政府经济法责任的承担模式[J].河北企业,2021(06):128-130.

[2]汪菊.经济法责任及其构成要件[J].法制博览,2021(18):4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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