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地下水环境损害因果关系判定方法研究

2021-11-15 09:12叶燕玲罗家琪
科技信息·学术版 2021年24期
关键词:污染源介质因果关系

叶燕玲 罗家琪

摘要:因果关系判定是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关键环节。为了应对我国日益增加的土壤、地下水环境损害事件和诉讼需求,开展土壤与地下水环境损害因果关系判定技术方法研究十分必要。环境损害因果关系判定主要是通过构建污染源到受体的途径,来确定污染源与损害之间的关联性。基于该原则,结合土壤地下水调查评估实践,构建了土壤和地下水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过程中因果关系判定的技术框架。

关键词:土壤;地下水;环境损害

前言: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是指评估机构按照特定的程序和方法,综合运用科学技术和专业知识评估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所致环境损害的范围和程度,判定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与环境损害间的因果关系,确定生态环境恢复至基线状态并补偿期间损害的恢复措施,量化环境损害数额的过程。

一、土壤地下水环境损害因果关系判定原则

因果关系作为一个哲学范畴,是指事物的因果关系。然而,污染事件对土壤、地下水等环境资源的破坏不同于对人和财产的直接影响,而是通过水、气等环境因素传播。土壤和地下水环境损害的因果链可以表示为:污染物(A)→ 污染源排放(B)→ 通过介质的扩散(C)→ 到达损伤受体(D)→ 发生损坏(E)。只有证明因果链的每个环节,才能确定因果关系。由于环境损害原因的复杂性、结果的长期性以及重复性和验证的难度,目前主流的概率因果关系、流行病学因果关系、间接反证说主张采用因果关系推定原则来确定,即原告对于因果关系的证明没有严格的科学推理,只要达到一定的概率水平。

《欧盟定量资源等效分析和环境损害评估指南》指出,文献中的研究数据、逻辑分析、特定地点研究、模拟和演绎推理可用于评估因果关系。因果关系证明包括:危险化学品泄漏;泄漏的化学品通过空气或水运输至受影响区域;受体接触化学物质;根据已知毒性确定化学物质的浓度足以造成有害影响;影响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评估员无需确定单一事件对相关自然资源和服务的确切影响,只要它证明因果关系是合理的,并且至少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这种影响。近年来,因果关系认定的原则和要求已经涉及到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和标准中。

二、土壤地下水环境损害因果关系判定方法

(一)同源性分析

由于因果关系判断通常是在已知潜在污染源的情况下进行的,因此,因果关系判断是对环境造成损害的第一步(土壤和地下水)污染以及潜在污染源的污染,同源性分析是在分析污染物排放的潜在来源、污染物对环境的危害以及物理、化学和生物性质差异的基础上,初步确定受损环境中的污染物是否来自污染源。检测事故现场排放或泄漏的污染物成分,并调查受损环(土壤和地下水)的污染状况,以分析受损环境中的污染物是否与废物中的污染物具有同源性,废水 以及事故现场的废气。同源性分析方法包括指纹技术、多元统计方法、同位素分析和地理信息技术。指纹技术。指纹技术最早应用于海上溢油的识别,即通过对溢油的“油指纹”与可疑油样的识别和比较,确定溢油的来源。正构烷烃、多环芳烃、类异戊二烯、甾烷和萜烷都可以作为原油识别的“油指纹”,并且“指纹”的概念已经扩展到其他领域。全氟化合物的指纹也可用于源解析。王燕等测定了污染企业排放废水中以无机元素、金属离子、阴离子、有机小分子和有机大分子为代表的化学指纹图谱,并将过放电指纹图谱与企业相关指纹图谱进行了比较,以溯源。

(二)载体与介质识别

在确认受损环境中污染物与污染源中污染物的同源性后,需要分析污染源与受损环境之间的运输路径,即污染物如何从污染源到达受损环境。污染物的空间传输需要两个要素,即传输介质和携带污染物的载体进行传输。因此,传输路径分析包括介质识别和载体识别,初步建立污染源与受损环境之间的联系。借助于现场概念模型,可以识别污染物的运输载体和介质。场地概念模型建立在地质调查、水文地质调查、污染调查等工作的基础上,以“污染源—迁移路径—受体”为中心,不仅包括场地的污染情况,还包括地质、土壤、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和环境背景、现场状况、规划和利用。地下环境中污染物运移的载体通常包括渗透水、地下水、非水溶性液体等,传播介质包括土壤、地下水等。携带渗透水或非水溶性相液体等污染物的载体进入土壤后,将与土壤接触,土壤成为介质并随水流动,导致污染物进一步迁移至含水层或饱和层,地下水从含水层或饱和层成为载体和介质。

2014年,环境损害评估推荐方法指出,确定环境污染行为与环境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包括确定环境暴露与环境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建立和验证环境污染的暴露途径污染物从源头到受体。环境暴露与环境损害因果关系的确定应遵循以下一般原则:环境暴露与环境损害之间存在时间序列,环境暴露与环境损害之间的相关性具有合理性、一致性和特异性。在掌握污染源排放状况和区域环境质量的基础上,提出了污染源假设,建立并验证了暴露路径。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日发布《关于环境侵权责任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指出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赔偿,应提供证据證明材料:污染者排放污染物;对被侵权人的损害;污染者排放的污染物或二次污染物与损害之间存在相关性。

结论:

综上所述,土壤与地下水环境损害因果关系判定需要综合运用多种技术方法,包括但不限于指纹图谱技术等用于同源性分析的方法,地质调查、水文地质调查、取样分析、空间模拟、地理信息技术等用于识别载体和介质以及判断载体与污染物传输方向的方法,以及影像分析等辅助进行迁移途径完整性判断的方法。

参考文献:

[1]冯汝.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关系[J].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42(05):102-111.

[2]任越,李婷,魏建宇.基于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地下水基线确定方法的探讨[J].农业与技术,2021,41(06):120-122.

[3]丁瑶瑶.环境有价,损害担责——4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典型案件透视[J].环境经济,2020(14):12-13.

猜你喜欢
污染源介质因果关系
固定污染源精准治理系统中信息技术的集成应用与效果研究
硫化氢的腐蚀机理与预防措施
原因的原因的原因不是原因
负阳氧化正阴还介质优先守三关
做完形填空题,需考虑的逻辑关系
探究刑法的因果关系
Compton散射下啁啾脉冲介质非线性传播
浅析地理信息系统在污染源数据中的应用
从哲学中的因果关系到刑法学中的因果关系
光的反射折射和全反射的理解与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