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中婚姻形态的变化

2021-11-15 09:42左凡可
科技信息·学术版 2021年24期
关键词:罗马法

摘要:罗马法中有三种婚姻形态,并随着时代发展逐渐被法律所承认。市民法中的婚姻被称为有夫权的婚姻,它形式繁琐,对身份要求高,法律效果深远,万民法中的婚姻被称为无夫权的婚姻,它没有权力和繁重仪式的约束,此外,曾经不被承认的姘合,也被优士丁尼帝升级为次级婚姻。这样多形态的婚姻模式构成了最终的罗马婚姻。

关键词:罗马法  婚姻家庭法  家父权

罗马人曾经三次征服世界,前两次分别是军事和宗教,但罗马人最深远的征服方式是法律,两千载后,罗马法依然是许多国家法律体系的基础,了解罗马人的婚姻亦是理解当代婚姻法之径。

一、市民法中的婚姻

按照二分法,罗马法被分为市民法和万民法,市民法是适用于罗马公民的法律,万民法则是随着罗马扩张,为了满足帝国非罗马公民的交流而适用于帝国境内全体自由民的法律。罗马法对婚姻的规制是建立在家庭的角度之上。市民法中的婚姻着眼于市民法中的家庭,从家父权下细化到夫权(manus),作为男性市民对妻子的支配权。夫权与家父权类似,包括对他人人身的绝对支配权和他人一切物的所有权。夫权行使人为自权人,所以行使夫权的并非一定是妻子的丈夫,而是家父,这样“她转入父亲的家庭并且取得女儿的地位。”[]服从于丈夫家主的夫权就是“归顺夫权(conventio in manum)”,妻子在人格上减小,成为丈夫家庭新的“家子”。通过缔结婚姻,妇女从而从原属家庭中剥离,在这过程中,夫妻两人的意愿并非必要要件,双方家长的肯定才是“婚意”的表现。这种市民法上的婚姻被叫做有夫权的婚姻。妻子在婚礼上的誓言最能体现该婚姻的性质:“Quando tu caius,ego Caia”(你是一家之主,我将为你生儿育女。)

在市民法中,缔结婚姻必须经历严格而庄严的仪式,这也是法律拟制的重要象征,它们要么饱含宗教的肃穆,要么要求恪守世俗议程。其具体方式有三种:第一种为宗教仪式的“共食婚(confarreatio)”,夫妻二人在宗族和宗教代表的见证下,以庄重的询问作为程序并许下誓言,最后俩人共食祭神的麦饼。祭祀婚是贵族阶层的结婚方式,是罗马最传统的结婚仪式。

第二种为买卖婚(coemptio),顾名思义,其将妇女作为物,如“拟诉弃权”一样通过虚拟的买卖行为成立婚姻关系。市民法中规定的买卖为要式行为,故买卖婚的成立也需要要式买卖的仪式,在证人和司称前完成仪式。为了强调“婚意”,在夫妻同居之始需要做出的申明。买卖婚通行于平民之间,一直持续到公元三世纪末才消灭。

第三种为时效婚(usus),如买卖婚一样,该形式也将妇女看做物,同居开始即为占有,物的占有达到一定时效后占有人取得所有权,妇女在和丈夫同居达到法律上的期间后家父取得对该妇女的支配权。

二、万民法中的婚姻

《十二铜表法》赋予了时效婚中妇女的“悔婚权”,她可以每年连续外宿三夜以中断时效的完成,时效的中断阻止了“归顺夫权”的进程,却没有中断夫妻间的同居关系,更没有消灭妻子和丈夫间的“婚意”,在法律上两人的婚姻关系没有成立,在实际生活中,一种当时的事实婚姻还在继续,有学者认为这便是罗马无夫权婚姻的开端。无夫权的婚姻是万民法中规定的婚姻,在市民法中并不发生婚姻的效力,一度被认为是“历时很古老、名声却一直很不堪的结婚形式”。在罗马早期,它为道德所不耻,没有正式仪式是对神或传统习俗的不敬。

共和末期,无夫权婚姻通行,在社会生活中逐步超过有夫权的婚姻,习惯和法律也开始相继承认其效力。相对于市民法中的婚姻,无夫权的婚姻又称略式婚姻,或自由婚,該婚姻形式不需要当事人具有市民资格,没有“归顺夫权”的法律效果,对具体的婚姻形式也未作规定,只需“婚意”和“同居”婚姻关系便可成立。婚姻后的妇女,在法律上依旧属于原属家庭,成为其寄托于夫家的临时寄托物,依然受原家父的支配,在但因在生活中离开了原属家庭,原家父的控制力实际上在削弱;另一方面,虽然身处丈夫的家庭,但并不受该家庭父权控制,在财产上拥有对自己嫁奁的处分权,其继承也和原属家庭相联系,并不受丈夫家庭的制约。

三、姘合的合法化

罗马法上的“姘合“(concubinatus)不等于当代社会的”姘居“,它是一种和婚姻相区别的法律制度,作为“次等婚姻(inaequale conjugium)”也被学者放入婚姻的形态之一进行研究。“姘合”指没有配偶的男女以永续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它遵循一夫一妻制,姘妇不同于情妇。姘妇扮演着妻子的角色,和丈夫组成生活中的共同体,构成非传统意义上的家庭,有类似早期无夫权婚姻般的事实家庭,有其实,却不以婚姻之名。“从伦理和感情的角度看,它在社会习惯中同暂时的淫逸结合截然不同,可以被看作是一种冲越门第的婚姻。”

姘合的产生是婚姻受到禁止时对它的“补偿”。市民法给婚姻设置了多种障碍,除了形式要求外,对身份也做了严格要求,早期的婚姻双方必须具有市民权,万民法也一直限制不同社会地位的人的婚姻;此外妇女结婚需要有嫁奁,虽然其本意是为了保障妇女的利益,这又在经济层面给了婚姻设置了新的障碍;另外,为了逃避正式婚姻带来的政治义务,一些社会上层也选择姘合。

姘合和婚姻的区别在于“婚意”,但“婚意”却是主观上的表现,以至于法学家一度依靠有无嫁奁以及当事人的身份进行判断。无夫权的婚姻可以通过仪式转为有夫权的婚姻,姘合亦是。当丈夫将姘妇作为妻子,这样的结合不需要更多的步骤便能转化为婚姻,第三方很难知晓期间的转变。

基督教时期,基于基督教教义中婚姻的神圣性,姘合成为被打击的对象,基督教皇帝一方面降低姘妇和姘生子的地位,一方面剥夺其在继承上的财产权。但皇帝们的立法无法逆转社会趋势。最终在优士丁尼时期,姘合正式被法律赋予了效力,成为了法律中的“次等婚姻”,姘妇和姘生子获得了法律上的权利,姘生子得到了婚生子的地位。

作者简介:左凡可(1992-)男,汉,湖南常德,研究生,研究方向:罗马法/民商法 湖南工商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06。

猜你喜欢
罗马法
罗马法中非人动物的法律地位
罗马法与权利论题
浅论取得时效制度
课堂教学中服务与被服务之角色嬗变
欧洲法律多元格局:国别法、欧洲法以及民间法典编纂
论人格限制制度于诚信体系制度建构的意义
论中国《合同法》的罗马法基础
浅析中世纪罗马法复兴的条件
罗马《关于搜刮钱财罪的阿基利乌斯法》涉陪审团条款译注
古罗马外事大法官对罗马法的贡献